第一篇:担保服务协议
担保服务协议
甲方(担保人):
乙方(被担保人):
担保服务事项:
1、乙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
2、乙方申请甲方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担保服务标的: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担保服务收费: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为人民币(大写)追偿:
1、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不论是否代为履行还款义务都有权向乙方追偿逾期借款本息。
2、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将先采用电话催收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工作,若乙方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将安排专人上门催收,乙方除了承担甲方上门催收产生的相关费用外,还需向甲方支付200元/人/次的催收费用。
3、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导致甲方发生代偿事实后,甲方若采取法律手段向乙方追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更正,并有权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反约定用款数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不论是否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支付给甲方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发生代偿事实的,应向甲方支付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
4、如发生上述2、3两项所述事实的,甲方有权采取诸如在有关媒体上或向有关机构通报信息等不利于乙方资信的行动。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第二篇:担保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吕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锦川矿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为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银行借款担保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连续2年盈利;
(四)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二条 乙方申请担保须经贷款银行评审,并出具贷款意向书。
第三条 甲方按乙方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贰年。
第四条 乙方按贷款担保金额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
第五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如借款到期乙方未归还贷款,甲方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乙方或反担保人应及时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利息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定期向甲方报送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配合甲方监督检查;乙方有举债、对外担保、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产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担保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三篇:担保合作协议
保证合作协议
甲方: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电话:023-44590178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系市金融办许可、政府控股且经银行授信的专业担保机
构,甲方同意在乙方满足本协议的前提下,与乙方建立友好保证合作
关系。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法规及政策
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为乙方提供优质担保服务。
二、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担保流程向乙方提供全面的担
保服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三、甲、乙双方正处于磋商阶段,担保金额、方式、范围、担保
费及其他事宜均以双方正式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预交担保金额1‰资料费。
前款所述“担保金额”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约定为准。(“主合同债权人”指《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主合同”指乙方与其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则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缴纳的资料费甲方可以不予退还:
(一)本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不再需要本次贷款担保;
(二)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保证人拒绝作保证、反担保抵押人拒绝作抵押、反担保质押人拒绝作质押致使甲、乙双方解除合作关系;
(三)其他属乙方单方过错致使甲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前款约定的资料费可以不予退还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乙方未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之前,甲方仅无条件退还乙方依本协议约定预先缴纳资料费的50%;
(二)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的《借款合同》一经签订,本协议约定预先缴纳的资料费全部不予退还。
六、若因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其他)或甲方原因致使甲、乙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则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预交的资料费。
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未退还预交资料费,甲、乙双方解除合作关系,自解除合作关系之日起2个月内,双方再建立合作关系的,该预先缴纳的资料费继续有效。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磋商阶段的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合作之后签订的其他合同如有冲突,以合作之后签订的其他正式合同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2个月内仍有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资金担保协议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愿意就甲、乙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本保证合同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丙方在本协议中为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有责任协调甲、乙双方做到:甲方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无法转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能收回转股协议约定的为股权转让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条 甲方将其持有的原陕西鼎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收到乙方提交的个人资料、本人身份证以及股权过户的全部款项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如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甲乙双方的股权过户事宜。
第四条 甲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必须把乙方交纳的因股权过户产生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顺利从甲方处取回上述款项,则由丙方在第四个工作日承担先行还款义务,同时,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款项并保留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乙、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本担保合同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乙方收到股权托管卡原件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甲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先给付义务。
2.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股权转让到乙方名下,乙方违约,丙方视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丙方不承担乙方资金担保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壹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壹份,由乙、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第五篇:担保代偿 协议范本
**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向保函受益人**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BH****号《预付款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以保证被担保人****公司履行**市**广场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SG******)的相关义务履行。*年*月*日我公司收到受益人**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履行担保责任的函》,索赔金额为人民币***元。贵公司已经于*年*月*日按照编号为****号《保证合同》的约定,将人民币****元的担保代偿款付至我行账户。
故贵公司在编号为*****号《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全部解除。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贵公司取得对被担保人***公司及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利。
** **公司
(公
章)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