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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共5篇)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2-64105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14:04: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

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行政成本。

一、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模式和成效

我县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于2004年3月正式运行,其监

管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根据“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原则建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招投标市场的决策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机构是执行办理者,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者,招投标中心是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的平台,监察局依法对各方主体进行监察。招管办常驻中心,会同职能部门制定规则和办法,统一监管招投标工作,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派员以常驻或非常驻形式进驻中心,履行其相应职能。当前机制可以用一场足球赛来类比:招管委是足协,职能部门和招管办是裁判员,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是运动员,招投标中心是足球场。

我县招投标工作通过这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2007年3月,直接为我县节约财政资金共1.68亿元。下图为我县和全市各工程节约率对比状况。

时 间

项 目

数 据 统 计

全市平均节约率

我县平均节约率

2004年3月

2007年3月

市政工程

15%

26.21%

房屋建筑

8.6%

14.22%

工地整理

14.66%

20.98%

二、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与其他县市相比,综合交易中心运行至今,“综合”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四大交易”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没有进场;二是工程交易中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没有进场;三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中心两套人马,单独运行,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四是场地有限,设施简陋,“硬件”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易运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这与缙政办发[2003]85号文件明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待时机成熟纳入招管办统一的规范化监管要求不相符。

(二)标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突出,招投标成果未能得到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没有按招标文件对项目班子的到位率进行考核、监督和处罚;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更换及工程量变更比较随意,项目建设“三超”现象较为严重。

(三)违规操作,易滋生腐败。有的个别单位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未进入中心公开交易,将本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公共资源建设项目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弄虚作假。有的为规避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只对项目的主体部分进行招标,附属、配套或追加部分随意处置,造成项目费用一增再增,《施工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的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的中标人私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形成一些项目高资质队伍中标,低资质或无资质队伍施工,使工程质量和进度无法保障。

(四)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其他县市相比,我县的招投标年交易额为最多(除市本级外),但我县的招管办尚未落实编制,缺乏招管办专职领导和相应科室,县招投标中心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

(五)招管办与职能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招管办站在政府角度,考虑问题以促进充分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节约资金为出发点;职能部门则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意识,设置门槛高,外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了监督效能和交易效益的发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政府形象。因此,改革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体制、监管机制和运作方式,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三、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必要性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体制,有利于强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现建设工程、国有土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资产营运在阳光下进行,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争取项目和资金,促进经营城镇工作。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建立科学有效监管体系的需要。在目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相互扯皮、各自为政、互不通气、资源浪费等问题,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改革现行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有利于创

新监管机制,凝聚合力,形成统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归并集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统一的有形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能

够实现立项授予权、工程发包权和监督执法权的分离,有利于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推进我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化配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落实我县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从体制机制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建设“信用xx”,以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以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信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吸引市场投资,保持市场活力。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规范当前频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从宏观层面来看,县(市)级基层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目前我国每年政府投资达4000亿元左右,其中市、县地方财政投资2600亿元左右,占政府投资额65%左右。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矿产交易、林木经营权、广告位经营权、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等公共资源年交易项目达400个左右,年交易额达8亿元左右。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同样相当必要。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原则

(一)遵循法律框架原则。在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资格,不会出现法律障碍。

(二)充分整合职能原则。撤消现有各专业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分散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划转到公共资源交易统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责,实现管理与监督分离。

(三)协调和高效原则。对照“四大交易”,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属类别,在统管机构分设若干内设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关系协调,效率提高。

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方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可以尝试以下改革措施:

(一)建立统管体制。一是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挂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的相关办法和配套制度,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创新监管机制。建立“三位一体”、互为制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一是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综合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的监管;二是职能监管,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纪检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和综合交易中心实施纪检监督。

(三)构建统一平台。将政府采购与工程交易两个中心合并,将土地、产权等交易机构从原主管部门剥离,纳入综合交易中心,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明确界定进场交易范围:工程交易方面,凡在我县招标发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各类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监理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均应进场交易;土地交易方面,凡在我县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交易和国有租赁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的非公开交易等,均应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方面,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各类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的转让,法院执行、银行抵贷涉及的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和政府特许经营权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均应进场交易;政府采购方面,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等,均应进场交易。

第二篇:市长在全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现场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交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工作经验,推动全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刚才,大家参观了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现场,观看了专题片,岱岳区、肥城市介绍了经验做法,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重要意义

为适应预防腐败、规范市场竞争的需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招投标途径来完成,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招投标等方式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市在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以及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领域,先后推行了招投标交易办法,各相关部门先后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各自的评标专家库,培育发展了20多个中介机构,还建立了招投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等有形交易市场,在财政局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为了适应“管采分离”的需要,去年,将市政府采购中心改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采购活动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近几年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发展良好,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完善招投标工作路子,交易领域不断扩大,交易活动日趋规范。近三年来,全市政府采购完成28.44亿元,建设工程招投标完成26.83亿元,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完成19.6亿元,国有土地出让完成41.88亿元,对节约行政成本、保护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市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领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不公平竞争;有的交易场所分设,交易职能重叠,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个别领域腐败案件高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等。为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许多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事实说明,通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职能进行归并,形成集中统一的有形市场,可以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得到规范。对此,我们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建立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的信心和决心。

第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整合各类公共资源市场,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思想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会,节约行政资源和财政开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形成统一、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完成,让行政权力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第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teniu.cc)台,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整合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部分专业人员归并,有利于提高交易的专业化水平,节约交易成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大市场形成,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立以后,政府部门不再包揽或直接操作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业务,避免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较好地解决了监督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政策透明度和统一性等问题。政府也便于集中运用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等各类综合手段,加强监督和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探索,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工作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深入扎实地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工作。

一要科学设计,高标准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三篇: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4日

—1—

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物权)。

社会资源指在公用事业领域内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

自然资源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行政资源指政府为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国有资产产权(物权),是指市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中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能:

(一)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以及其他应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和交易服务;

(三)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实体,即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有偿配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以及交易类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第六条 以下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公开运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的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国有及集体所有的独资和参股、控股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整体或部分处置国有、集体产权(物权,但上市公司国有及集体股股东在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股权交易除外);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法定事由引起的产权或经营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经营性资产经营权变更等;其他依法实施的国家、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五)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水利、水电、地热、采砂、海域使用等)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等有偿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其他如房屋拆迁拆除委托业务,罚没资产招标拍卖,公务车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直管公房出租,向社会开放医疗卫生市场等交易。

第七条 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权属关系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督、行政监察、日常监管和市场交易服务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制。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操作,负

责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并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或举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市发改、财政、国资、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文广新、体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主管事项,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和交易监管办法,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督查力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市国资、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鉴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有关国有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政府性建设工程交易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资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有条件的要抓紧

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8年1月19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篇:关于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4/20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是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目前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的规模不断扩大。有资料显示,一些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场外交易使得虚假和串通招标投标依然普遍存在。统一交易场所的建立对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2002年3月8日)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2009年7月9日)规定,“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上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几点要求: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和“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目前很多行业和地区,招标办、招标协会、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在职能、人员、场所等方面没有实现严格区分。

招标办应该定位于《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所述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是很多招标办并没有列入行政机关序列,往往是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也没有列入公务员,为事业编制或聘用人员。关于此的改革,还涉及到广受关注的事业单位改革,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2011年3月23日)提出的“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进行改革,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同时,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确定审批、备案事项,依法行政,减少对具体事务的干预,重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

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协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从业队伍建设、行业制度建设、行业信息体系建设、为会员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招标协会应立足于行业服务功能,各级招标协会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下共同工作,建立协作联动工作关系。

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就涉及到交易场所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划分,目前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场所提供服务的范围有很大区别。例如某省级行业交易中心,只是单纯的提供场所、电子设备等会议服务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相当于网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文件备案、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都由招标办负责;但更多的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合署办公,交易中心参与了上述全部工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范围主要应是提供会议服务,包括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设施、多功能开标厅、多功能评标室、商务中心等;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也即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是强调交易场所的独立性,按制度设计应直属与同级人民政府,实现“管办分离”,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统一交易场所的建立要与正在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紧密联系,毕竟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经成为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其本质上与有形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和“统一”

设立的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前县(区)一级大多设有有形建筑市场或分中心,该级别的交易场所要与市级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实现有效整合,推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统一地点办公、统一收费标准。如所管辖市级已设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原则上不应再设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避免重复投资和管辖权的冲突。

“统一”应指建立跨行业的交易场所,按《条例》第四条,应整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业,但目前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还没有设立交易场所,铁道行业由铁道部垂直管理,商务行业主要由商务部、各省商务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监管,未设立有形交易场所。2011年,住建部《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大纲)》已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行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创造条件”;2012年1月,有关媒体报道,铁路专业工程项目全面进入北京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此前园林绿化、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也已进入该市场开展招投标。现有的各市级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主要整合了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探索性的工作,整合了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行业。其已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范畴,这也为今后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融合,推进招标与拍卖的关系研究提供了“体制改革”的试验田。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整合”,通过置换、合并现有资源实现,而不单是新建,要减少财政支出和重复建设,避免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认为其潜台词是“允许收费的”,收费的性质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按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批,收费内容应与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致。

目前,交易场所一般会收取“综合服务费”,包括了对提供会议服务支付的费用、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也即网络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支付的费用。

信息发布的费用应是免费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2000年7月1日)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由于中标公示、招标文件等信息一般也由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网站发布,作为“指定媒体”也不应该收取相关费用。目前,一些指定媒体往往与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系统联动,通过年费、CA证书、电子签章等形式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认为是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服务支付的费用。

上述费用应当按照场所和电子系统使用成本(非建设成本)核算,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不应以行业、中标金额作为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买单,以保持交易场所的中立性。上述某省级行业交易中心,其场所由该省级机关调配划拨而来,电子系统由该省级机关通过财政资金立项建设,场所的日常维护、电子系统的技术支持由该省级机关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产生两家单位,参加招标投标的各参与方无需再支付费用,较好地保持了交易场所的中立性。

第五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思考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思考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宁波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形成“一委多办多中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也取得了一些改革成效。但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新形势相比,改革的力度还不大、速度还不快,市场固有的突出问题持续存在。因此,如何加快改革、创新体制,加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成为当前宁波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宁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目前,宁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功能逐步完善,效应初步显现,对提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率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从2003年至2014年,市级交易市场共交易项目数累计达20623个,交易额7375.6亿元,增收节支超300亿元。

一是基本形成集中的交易服务平台。2003年以来,宁波逐步整合原先相对独立、分散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年实现市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土登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四中心”集中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本形成“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交易服务平台,使交易市场功能得到整体提升、服务更加便利,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和各类主体交易成本。

二是逐步完善“一委多办多中心”的组织管理体制。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等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一委多办多中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体制。“一委”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为领导决策机构,其下设办公室(简称“交管办”)代表政府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履行指导、协调、考核和综合监管职能;“多办”指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办公室,行使行业监督职能;“多中心”指上述“四中心”等交易中心为交易事务办理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纳入统一平台进行招标、拍卖、采购交易的相关事项,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场所服务。这种管理体制使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监督、行政监察、交易服务、日常管理等环节呈相对独立,有利于行业监督部门的上下对口衔接。

三是不断拓展交易领域和服务范围。为提升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加快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近年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将更多公共资源事项纳入市场交易,并拓展服务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交易服务。2010年,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门出台了《宁波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拓展目录》,对需要拓展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进行了整理归类。目前,除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外,新拓展排污权交易、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竞标、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公有资产出租出让、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

四是积极探索创新招投标机制。招投标工作是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在完善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规范创新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如,在部分重大项目中探索试行了与模似审批制度相配套的预招标制度;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行“政府协议采购电子反拍系统”,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综合性评标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使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电子竞价系统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宁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加快建设的同时,也凸显许多问题和矛盾。总体来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与先进省市相比,推进改革的力度还不够大、速度还不够快,市场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改革方向不明确。近期,宁波把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机制纳入的全市改革重点,但着重于对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整合,这种改革仍属于形式上的整合,实质上只是交易服务“四中心”的集中进驻,对市场总体改革的目标方向和监督管理等体制机制完善还未有明确方案。从国家和其他省市来看,我市改革较为滞后。

二是监管体制不顺畅。首先,“管办不分”使行政干预、同体监督等问题难以避免,“多办”的监管体制,使得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其次是存在多头监管现象,有些项目如重点工程的水利、交通、房屋市政项目等,存在两个或多个监管主体,往往会造成推诿扯皮、分而治之等问题。此外,还存在监管缺位问题,由于一些按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拓展的新增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而缺少必要监督,如新增的单独的材料设备招标、会展和营销服务、小车特殊号牌的有偿出让等等。

三是部门协调难度大。从国家到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条块分割现象还比较严重,政出多门、规则冲突等现象还比较明显,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打破“家规”,协调推动改革的难度很大。如,市审计监督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改革设想和初步方案,但因部门争议较大而搁浅。另一方面,许多部门也担心改革会带来监管难度增加。主要担心“管”“办”分离后,部分监管职能转移会打破行业主管部门原有的全链条监管模式,造成监管不到位、上下衔接难度增大等问题。

四是招投标领域问题仍然较多。因市场不正当竞争、从业主体信用意识淡薄、监管手段不完善等因素,目前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串标围标、假借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也存在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不严、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层层突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这不但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损害国家利益和市场信誉,还容易引发项目质量和生产安全等问题,对此社会反响较大。

此外,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明显、法律体系协调性较差、新领域法律空白等问题,对加快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改革进程具有一定制约。

三、各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的经验做法 围绕“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改革要求,各省市积极探索有效路径,形成许多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为宁波推进改革提供了良好借鉴。

一是以机构整合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原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整合,有的地方则一步到位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例如,成都市将资产类、资源类、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5大类41项公共资源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广州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作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原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广州交易所集团不再保留;浙江省内其他地市实现了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的归并,人事、编制、职能、财产也实现了完全整合。

二是以职能归并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许多城市在监管方面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路径,有的将行业监管职能划转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一办”)统一行使,有的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执法或联合执法。例如,安徽的合肥、铜陵等地将原隶属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数十项执法权集中委托市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彻底改变了过去招投标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

三是以科学手段规范优化交易程序。各地除了推行“五统一”等标准化管理外,还积极依托科学的手段和模式提升交易管理水平。大部分省市都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推进交易主要环节和数据信息的实时网上运行和记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例如,济南开发了电子监察系统,由现场视频监控和网上电子监察两部分组成,对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和效能问题预警预告,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监控;广州创设了“两地三方”的远程评标模式,实现两地专家通过评标系统独立评标,监督、管理部门在线远程监管,交易中心实行数字见证。

四是以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各地纷纷加大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上的创新力度,努力突破制约公共交易市场改革的制度障碍。例如,安徽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等问题,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基本规则。

四、完善宁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招投标机制的对策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宁波要充分认识市场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为推进宁波经济社会创新转型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要明确改革方向,加紧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宁波市级公共资源市场改革要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驱动,整合资源、创新监管,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等原则,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较为完善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按照改革的总体方向目标,加紧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和改革计划,并纳入全市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专项改革,负责各项改革任务的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工作。

二要抓住改革突破口,调整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以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探索成立综合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调整政府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撤销发改、住建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剥离水利、交通、城管、信息等行业职能处室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职能处室的人员、编制等行政资源,明确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履行市级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执法职能,即使招投标活动的“多办”转变为“一办”架构。强化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将明确其为市政府常设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综合监管机构,建议第三方监管机构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并增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使其能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考核和综合监督职能,并强化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三要加快多中心整合,推动形成统一的交易中心。在现有“四中心”集中入驻的基础上,把原隶属于住建、国土、财政、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中心交易机构及职能、财产、编制、人员,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形成市级公共资源一个交易中心的格局,即“多中心”转变为“一中心”架构。强化交易中心的机构职能配置,进一步明确机构性质和规格,并明确行政上受市政府相关独立部门管理。积极拓展交易中心进场范围,按照《宁波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拓展目录》,各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实现公共资源的“应进必进、能进则进”。

四要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努力突破制度障碍。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限,加快修订完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调整现行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为综合性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出现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没有法律法规覆盖的,要加强立法,实现监管制度的全覆盖。做好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衔接工作,密切关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上位法的调整完善,为统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做好基础准备。梳理目前宁波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对相互冲突的、不符合新形势和新要求的政策要加快修改完善,提高政策的协调统一性。

五要严惩违法违信行为,完善招投标全程监管机制。除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事和加强标前、标中、标后各个环节的监管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实行项目建设全流程、各节点事项和造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多方位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预算控制,审计要提前介入项目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建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检察、市场监管和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串标围标、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出借资质、违法挂靠或以他人名义投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件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完善重大投诉(举报)案件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各行业市场主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应用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建设,建成统一规范的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站式”综合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实施应用,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六要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完善中介市场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进一步削减中介服务事项,优化中介服务环节,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剥离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关系,推动中介市场开放,促进中介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强化行业监管,健全中介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收费行为,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要将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活动的日常行为、服务质量效率与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挂钩。

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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