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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2-64104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14:0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聘用制

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

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

第二篇:聘用制

“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 彻底砸破“铁饭碗”

2015年06月12日08:34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 彻底砸破“铁饭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推进工作已有10余年。1999年召开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今后多数事业单位将推行聘用制度,对行政领导岗位,实行招聘、任命、选举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 彻底砸破“铁饭碗”

中国网记者梳理发现,2002年7月,《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是我国较早提出的“事业单位用人采取聘用制度”的文件。《意见》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均要逐步试行聘用制度。

在此之前,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一样,被视为“旱涝保收”的“铁饭碗”。而聘用制的推行,则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将签订聘用合同,双方有了雇佣关系。

2003年,时任全国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公开表示,我国将通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

此后的5年中,我国着力推进这一制度。我国自2006年实施规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到2008年底,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度的已占事业单位总数的74%;2009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占80%。

2010年,我国聘用制度推行范围继续扩大,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90%。与此同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率为80%以上,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启动岗位设置工作。

截至2012年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了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

此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是进一步明确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足以说明未来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制的采用不仅局限于基层一线员工,更要覆盖到行政领导人员,体现出我国对这一制度实施的决心。

聘用制能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 增强责任意识

对于此次《规定》中提出的“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峰在接受中国网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这次《规定》的特点就是加大聘任力度,扩大聘用范围,聘用制其实特别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就代表着非终身制、彻底砸破过去所谓的“铁饭碗”,该制度可以淡化“官本位”的思想。

有评论指出,实行聘用制就如同“鲶鱼效应”一样,能够激活事业单位行政效率。“实行聘用制将会使现有的事业机关人员产生危机感,从而转变工作观念,从被动应付工作到积极主动工作,工作效率也就显而易见的提升上去。”

“聘用制的考核目标都很明确,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拒绝懒政、怠政的情况发生。”作为国家行政学院第一批聘任制的正局级干部,刘峰深有感触地说。

他还表示,事业单位采用聘任制是一种约束加激励的体制,“做的好就可以提拔,在单位由中层升到高层,对于绩效奖金、待遇方面,聘任制相对比较灵活,这就给大家营造了一个非常畅通的上升通道,但是位置是否坐得稳还是要看自己的贡献”刘峰说。(中国网6月10日讯 记者 尚阳)

第三篇: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法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的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在聘用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水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的,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遍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参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待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退休、退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歼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四篇: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大纵湖镇卫生院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根据盐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盐办发[201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之前的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以及细则实施以后所有新进人员。

第七条

卫生院为所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统一建立《聘用手册》,《聘用手册》是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由院人事处负责保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聘用手册》将随人事档案转交有关人才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八条

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九条

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大纵湖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大纵湖镇卫生院岗位说明书”。

第十条

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体现了单位与职工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医院设岗定员的方案,制订了岗位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自身的工作特长选择竞聘上岗。职工有辞聘的权利,如果职工不愿参加本单位竞聘上岗,单位领导不得阻绕流动的自由。但是,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受聘职工不得随意辞聘。

三、聘用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

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职在编且工龄超过十年的可签长期合同。

2、试聘

1)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2)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3)社会招聘录用的;

4)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3、低聘

1)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2)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3)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4、短聘

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2)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3)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5、拒聘

1)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2)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6、待聘

1)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2)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3)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第十六条

全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的内容包括聘用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聘

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应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填写“个人申请应聘岗位志愿表”。

3、根据个人述职申请,依据考核和任期考核,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

4、聘用。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条例考察任命。其他岗位的聘用,应在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应聘人向聘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聘用领导小组讨论,报院聘用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所法人代表聘用。

5、签订合同。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卫生院与职工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院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期限);

2、工作岗位、内容;

3、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9、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的确定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2)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未满10年、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以及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的新进职工原则上均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1)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聘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出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就一直有效,聘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聘用合同即自然终止。

(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终止条件,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即约定终止。(3)无固定期合同一般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或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

3、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缓签聘用合同

1、正在病假期间的;

2、女职工在围产期内的;

3、单位同意外派、外借、进修学习和带薪上学、长病假等在编不在岗人员;

4、符合1、2、3条的人员缓签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卫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上述情况到期。

5、因患病正在住院治疗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直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聘用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

原合同制职工(即已办理聘用合同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卫生院和本人同意,也可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原固定制职工本人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院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愿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卫生院为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五篇:文化单位全员聘用制

中心卫生院全员聘用制、目标责任制

及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各级文化体制改革的方针和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进一步深化我州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职工全员聘用制。按照定员、定岗、定责的原则,实行人员优化聘用的管理机制,坚持双向选择,推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能者多劳、劳者多得的用人机制。

(二)目标责任制。对正副馆院长、员工的任期岗

位职责和管理目标进行科学设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形成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院长、副院长、员工逐级考核机制与民主推优以及社会民主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制度。

(三)绩效工资制。推行优劳优酬,完善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岗位、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紧密挂钩,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三、操作要点及措施

(一)全员聘用制

1、定编定员。按照单位职能职责和人事编制的相关规定,确定出单位行政、事业、工勤总编,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2、科学设岗。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做到因事设岗,按照编制总量与职工特长科学设岗,鼓励一岗多职和兼职。岗位设定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3、个人申报。每个职工要根据单位的设岗和自己 的特长,正确衡量自己,选准岗位,填写个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报聘用委员会审核。个人申报为多轮进行。

4、全员聘用

(1)全员聘用程序。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长的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及评聘工作。院长评聘副职。院长、副院长评聘员工。所有评聘期限规定为2年一聘。

在全员聘用的过程中,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评聘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全员聘用的具体步骤和细则,充分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2)全员聘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择优选能,任人唯贤,把职工的德、能、勤、绩作为择优标准。②尊重群众意见,注重老、中、青搭配,形成梯队,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

(3)未聘用人员处置原则。①身患严重疾病,确实不能担负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病休人员待遇。②自己申请征得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可调离本单位或本系统,也可辞职,发挥个人所长,从事其他工作。③在单位内部调整,用

其所长,自行消化安排。

④确实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责其脱岗自修待岗。待岗自修时间3年,待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固定工资部分。⑤自愿停薪留职人员须由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停薪留职人员合同期满可回原院参加全员聘用。⑥个别工作极不负责,经教育帮助不改,不服从安排的职工,限其另谋工作。如未联系好,6个月内发固定工资,第7个月停发全部工资。人事工资关系只保留一年。⑦对拒聘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目标责任制

目标责任制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由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提出具体方案报上级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并由主管部门存档作为考核依据。目标责任制实行100分制,考核方式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民主评优相结合。

(三)绩效工资制

1、绩效工资发放。全体人员统一实行“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制,效绩工资占个人总工资的10%,由同级

财政暂扣。固定工资由财政局发放到个人,绩效工资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拨发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审核考核成绩后按成绩发放给每位员工。按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依次兑现100%、90%、80%、10%。

2、绩效等级评定。(1)绩效考核分A、B、C、D四等;A等95分以上(含95分);B等80分以上(含80分);C等60分以上(含60分);D等60分以下。

员工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滞留。

四、评聘程序及方法

(一)建立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有评聘资格的人员组成,在旗委宣传部、旗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负责审定编制岗位设置、岗位目标设定及人员聘用方案。负责制定评聘院长的具体方案并按方案评聘院长。

(二)报批聘用工作方案(草案)。在评聘出院长的基础上,由院长负责,分别制定出单位的聘用工作方案(草案)并上报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相关内容。按照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和聘用方法。

(四)申请报名。选择岗位,提出申请。教职工本人根据应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及条件等,提出聘用申请,申报竟聘岗位。根据实际,每人可同时申报2个工作岗位。

(五)考察考核拟聘人选。按照逐级评聘原则,逐级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核,着重看个人近三年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及奖惩情况。考核结束后,公布考核考察结果。

(六)实施逐级聘任。按照已审批的各单位评聘实施细则,实施逐级聘任。评聘领导小组监督所有评聘过程,以确保评聘的公平公正。

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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