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大全]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针对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按照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和统一的方法、程序进行等级评定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统一管理、分级组织、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级别。“AAA级”为最高等级。申请评定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五条 等级评定采用评审计分方法,按积分多少评定等级,满分100分。等级积分标准为:
AAA级95分以上(含95分);
AA级90分以上(含90分);
A级80分以上(含80分)。
第六条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一之表三)是等级评定的依据和内容,亦是评审计分的标准,分为管理机制、业务建设、信息服务三大项及若干子项。
第七条 等级评定程序分为申请、评审、发证(见附件二)。
第八条 证书的种类与作用。
1、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证书分为A级、AA级、AAA级三种,有效期五年,由湖北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编号。其它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2、等级证书是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是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及其档案工作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
1、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在湖北省档案局统一领导协调下,聘请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等级评定工作。
2、根据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的申请、评审工作。武汉市档案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AA级的申请、评审工作。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级(武汉市“AA级”除外)、AAA级的申请、评审工作。
3、根据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可委托组织评审工作。被委托单位收到委托函后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报告评审结果。
4、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AA级、AAA级的发证工作。
5、2000年以后取得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国家级证书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可以直接申领相应等级的证书:原国家二级的可申领AA级证书,原国家一级的可申领AAA级证书。其它已取得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按第十条规定组织复查。
6、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通过等级评定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名单。
第十条 复查。
1、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证书不搞终身制,五年复查一次。
2、已取得证书满五年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在证书到期之前按等级主动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程序可适当简化,坚持实用有效、科学合理的原则。
3、复查合格的,更换新证书。复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低于证书等级者,应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报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降低等级或注销等级资格。
4、等级证书到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注销其等级资格。
5、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降低等级或注销等级资格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员的聘任。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等级评定标准,确保等级评定质量,特聘任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评审员。
1、聘任条件。
(1)能正确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具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或实际工作的经验。
(3)能熟练掌握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具备一定的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4)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2、聘任方法。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的评审员由省、市州、县档案局及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在鄂中央企业、大专院校档案部门负责推荐,报经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委员会审核聘任。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续聘,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被聘人员视为自动解聘(评审员推荐表见附件三)。
3、评审员职责。
(1)参加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评审和复查工作。
(2)及时反映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2011-1-24 11: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1|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一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一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自治区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驻疆单位委托新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工作考评时,亦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分为“自治区特级”、“自治区一级”、“自治区二级”三个等级。考评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进行。
本办法所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时,必须以《标准》为依据进行考评。
第四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一般需逐级申报和审核.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超级条件的,经自治区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才可超级申报评定。
第五条 申请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单位,必须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据《标准》进行预检,预检得分必须超过所申请级别最低分数要求,方可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对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分别为:
自治区特级 95分以上(含95分)
自治区一级 65分以上(含85分)
自治区二级 75分以上(含75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自治区档案工作评定:
1、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未衽集中统一管理;
2、有未经整理的积存零散文件;
3、近五年内出现火灾、水淹等事故(自然灾害除外);
4、近五年内出现过失、泄密现象。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档案工作特级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档案工作机构稳定,综合档案室成立3年以上;
2、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归档率达到100%
3、档案室配备了档案管理软件,并能充分发挥功能;
4、本单位何在的永久档案全部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5、本单位档案室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达到了自治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同时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本单位局域网相连接,确保在相应的权限内方便、快捷、准确地查找到所需档案信息;
6、档案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了密集架,各项设施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
7、现代化技术设备齐全、精良,能够满足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需要。配备有计算机、扫描仪、刻录机、摄像机等到现代化设备;
8、档案工作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业务培训。
以上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报自治区特级。
第十条 档案工作等级的申报、考评审批权限。
自治区区直各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档案局申报,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审批。
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申报自治区一级、自治区二级的向所在地、州、市档案局申报,由各地、州、市档案局自行组织考评审批,每年11月底以前由地、州、市档案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自治区档案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申报自治区特级的,本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并经地、州市档案局预栓后,向自治区档案局申报;与上级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考评有规定要求的单位,须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并审批。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必须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及《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2、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开展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措施、效果及自我评价;
3、自检评分表和预检报告。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评工作由考评组具体组织。考评组至少有3至5名自治区级以上评审员参加。考评工作中应一百万以下材料:
1、考评组成员名单考评程序;
2、扣分记录表(附件3);
3、考评结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评价、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
第十三条 审批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必要时可责成考评组重新考评。批准须颁发批准文件、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档案局统一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证书、牌匾的规格,由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已经定级的单位,凡已到复查年限的均需依据《标准》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对于依据《标准》认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已满三年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第四年年初公布应复查单位名单,按时进行复查。对其中档案管理水平下降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应当降低或撤销其等级。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顺利通过考评或复查的,本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者、相关领导和人员分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兵团师级机关和申报自治区特级的兵团各单位外)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由兵团档案局自行组织考评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旅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之前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管理工作升级考评办法》(新档发[1994]31号)及《关于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新档发
[1999]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点击下载)
附件 2: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点击下载)
附件 3: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扣分记录表(点击下载)
第三篇: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
理等级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开展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我们对《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修订)》(鄂档〔2007〕46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的《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为适应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以下简称“等级评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参加、严格标准的原则。等级评审不得强制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参加,不得以创收为目地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等级评审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级别。等级评审,原则上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报。
第四条 等级评审采用计分方法,以0.5分为单位进行扣分。按评分多少确定等级,满分100分。
等级评审的评分标准为:
AAA级 95分以上(含95分); AA级 90-94.5分(含90分); A级 80-89.5分(含80分)。
第五条 等级评审的依据和内容按《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标准》进行。
第六条 等级评审程序分为申请、公示、评审、审批四个步骤。
第七条 申请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对照《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向省档案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和自查报告;
3、填写《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其中,《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由各申请单位从“湖北档案信息网”(www.teniu.cc)下载填写。
第八条 公示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材料后,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公示时间:7天,自发布公示公告之日算起;
2、公示方式:网上公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公示;
3、公示及监督内容:
(1)申报评审的等级;
(2)有无档案违法现象;
(3)有无危害档案安全的情况。
第九条 评审
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一、评审工作权限
1、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A级和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AA级的评审工作。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本级业务指导范围和县(市、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级、A级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批。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批。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概况,汇报档案工作及规范管理自查情况;
2、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逐项检查,综合评议,作出评审结论;
3、评审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
三、评审组的组成
评审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组成。
组成人员: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2、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3、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单位人员;
4、档案业务专门人员。
第十条 审批
一、审批依据
1、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
2、公示情况。
二、审批权限
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的审批工作由省档案局统一办理。等级证牌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颁发。
三、审批程序
1、审查材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送的评审材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2、审核材料。省档案局职能处室负责审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评审材料和公示情况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省档案局领导依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签署审批意见。
4、下达审批文件。省档案局下达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复查
一、复查要求
等级评审的有效期为五年。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在五年有效期满当年提出复查申请,由原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复查。
二、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者,由省档案局发文予以确认,不合格或到期未申请复查者,其原获得的等级自行失效。
三、复查程序
按提出申请、组织复查、审批确认三个程序进行,手续从简。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等级评审情况,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对抽查质量超过1/4不合格的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组织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工作资格一年,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修订)》(鄂档〔2007〕4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
第四篇:20128 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 韩信联发〔2012〕8号
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各社(部):
为了切实防范柜台操作风险,进一步提高柜台办公质量,充分调动柜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联社办公会研究,特制订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评定标准
拟将柜员按照相关评定条件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三星级柜员(90分及以上)、二星级柜员、(80分(含)-90分)、一星级柜员(70分(含)-80分)。
二、评定条件
(一)得分项 1、45岁以下员工必须有从业人员资格证,10分(其中公共基础6分,其他4分);
2、柜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综合柜员制管
2类推,因其他原因经联社研究后可一次性给付;(真实性稽核如本人及家属贷款出现逾期,发现三违贷款,联社将本人及在信用社工作家属所有星级补助予以归还贷款,本处家属仅指夫妻双方);
(五)所有得分及扣分项均由联社相关部室打分,并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通过后为准(得分及扣分项逐社逐项要有详细说明;扣分项扣分要有部室双人签字,并详细记录时间、事件、以确保真实准确);
(六)信用社柜员中途调整的,以上评比结果为准;
(七)信用社柜员调离信用社系统的,星级补助予以扣除。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信用社 柜员 等级评定 管理 办法
抄 送:理事长、各主任、监事长
档
(二)联系人:雷军永
联系电话:5222888
(共印3份)
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2年1月1日印发
第五篇: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
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
鄂档规[2011]1号
(1989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1年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及机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国家、湖北省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级各类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其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文化机构(以下简称“机关”)。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以下简称“考评”),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考评、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的原则。各机关取得省二级、省一级等级证书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考评。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
省特级标志系统档案工作达到先进性和规范性水平。在机关档案工作达到并保持省一级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评直属单位及系统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水平。考评对象主要是有系统档案工作指导任务的县(含市、区。下同)直以上机关。
省一级标志机关档案工作达到先进性水平。在机关档案工作达到并保持省二级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评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考评对象为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包括有独立管理档案任务的派出性单位(含站、所)。
省二级标志机关档案工作达到规范性水平。主要考评机关档案工作在组织管理、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利用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化程度。考评对象为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包括有独立管理档案任务的派出性单位(含站、所)。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由立档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必备条件如下:
一、依法办理了档案登记;
二、机关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
三、属于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了到期档案。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属于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机关,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了已公开现行文件和相关信息;
五、机关两年内没有发生档案丢失、被盗、损毁、失泄密等档案安全事故;
六、机关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规范移交的机关能够积极响应并认真落实。
第六条 省特级考评采取现场评议结合抽查系统档案工作的方式进行。考评内容和标准见《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特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附件1)。
第七条 省一级、省二级采用打分方式考评。省一级达标分数线为90分;省二级达标分数线为80分。考评内容和标准见《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省二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附件2)。
第八条 实行档案(文件)管理中心管理体制的机关,省一级、省二级考评采取对档案(文件)管理中心和相关立档机关分别考核、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考评内容和标准见《湖北省档案(文件)管理中心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省二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附件3)。
第九条 考评权限
省档案局统一领导全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省特级考评和省直机关三个等级的考评与复查。
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级档案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含县、市、区)各级机关省特级复查、省一级考评和市州直机关省二级的考评及省一级、省二级复查。省特级复查材料须报省档案局备案。
县级档案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含乡镇)机关省一级复查和省二级考评与复查。省一级复查材料须报市州级档案局备案。
上级档案局可随机对下级档案局组织的考评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 考评程序
考评程序依次为申报、预检、公示、评审、审批五个步骤。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机关(含档案(文件)管理中心)年初向同级档案局提出考评申报。申报省特级晋升和复查的市州以下机关,由市州级档案局汇总后,于当年第一季度报送省档案局,由省档案局下达考评计划;申报其它等级的机关,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评权限下达考评计划。
按计划完成自查工作的机关填写《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复查)申报审批表》(附件4)及相应等级的自查情况考评表,向具有考评权限的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预检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县级以上档案局按考评权限指定专业人员,采取简化程序,对照考评标准进行预检,提出完善意见,为正式评审做好准备。
省档案局委托市州级档案局对辖区内所属机关晋升省特级进行预检。预检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档案局。
三、公示
预检通过后,按考评权限由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在本级档案信息网站公示拟考评机关名单及考评等级,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评审
(一)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工作由县级以上档案局按照考评权限,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对本级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及复查,评审组由3-5人组成。
对下一级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及复查,评审组由5—7人组成。
省档案局对县直机关省特级评审,评审组由7—9人组成。
(三)评审程序
1、听取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
2、对照考评标准,现场逐项检查;
3、审查材料,逐项评议(评分),形成评审结论;
4、反馈评审情况;
5、宣读评审结论;
6、评审组与被考评机关交换意见。
进行省特级考评,申报机关应提供所属单位或系统档案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评审组可随机抽查所属系统相关单位的档案工作情况。
五、审批
(一)审批依据
1、申请报告;
2、申报审批表;
3、等级考评表;
4、公示结果;
5、廉政告知书。
(二)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档案局按照考评权限,分别负责相应等级的审批工作。市州级档案局应于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当年审批情况汇总表报省档案局。
(三)发函发证
审批通过的机关,由审批的档案局发函确认(附件5)。证牌(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颁发,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复查工作
复查工作每三年一次。取得档案管理等级证牌(证书)的机关,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提出复查申请,由相关档案局按照考评权限组织复查。复查程序及内容与晋升考评相同。复查合格的,颁发复查合格证书。
到期未申请复查的,等级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考评责任
各级档案局是考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认真组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
省档案局对各级考评工作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抽查。对考评质量明显不符合标准或反映问题突出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落实的,中止考评权限。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局在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工作中,不得降低标准和减化程序、不得许愿或提出任何附加条件、不得与创收挂钩和收取任何费用,并实行《廉政告知书》(见附件6)制度。
第十四条 机关(含档案(文件)管理中心及相关立档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经考评达到省特级、省一级(含复查)的机关,按照《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内,可以享受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励政策。在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档案局对在省特级创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鄂档〔2009〕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特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
2.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省二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
3.湖北省档案(文件)管理中心省一级、省二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
4.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复查)申报审批表
5.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确认函(样式)
(1)省特级、省一级适用样式
(2)省二级适用样式
6.廉政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