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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含五篇)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79237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1 16:54: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

一、选择按揭付款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未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补充协议中均简称为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视为买受人放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将余款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银行在审查过程中要求需另行补充材料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或银行书面通知后10日内提供,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按揭贷款申请最终未获批准或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的,则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或银行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申请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否则自收到该通知的第11日起,视为买受人违约,需赔偿出卖人人民币¥20000.00元,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出卖人同意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将银行不予贷款或贷款不足的房款,按照出卖人同意的方式、日期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在出卖人同意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起,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不同意变更的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出卖人补齐银行不予贷款或贷款不足的房款,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条所述违约责任具体适用合同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4)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或未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以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给出卖人为准)的,出卖人可暂缓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应于通知交房之日起10天内交纳办证及其他所需费用并提供手续,因买受人未交清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及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不能办证,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遇如下原因,出卖人交楼期限可以据实顺延: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改变导致出卖人无法取得验收文件;遇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异常天气、地质状况等自然因数导致商品房的建设工期延长的。

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建筑层数地上15层地下层数为1层。若建筑层数增加,则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层数为准,双方对此给予认可。

四、本项目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以及其他应收取的费用标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办证税费,买受人应于交房前按政府相关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未分摊给业主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会所、地下车库、地下室、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裙楼外立面及屋顶的使用权归出卖人。

六、本项目中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展示模型、宣传资料等所载明的内容,以及样板房的装修、摆设的物品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合同的履行依据。买受人明确知道并同意出卖人对本项目的平面图作局部修改。如有与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为准。

七、合同中买受人地址一栏所填写的地址为书面通知送达地址。如买受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地址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通知仍按合同确定的送达地址寄出,若书面通知寄送不到、丢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卖人按以下的方式之一通知买受人即视为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书面通知义务。

(1)出卖人在《海南日报》公告通知内容,公告刊登之日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

(2)出卖人按合同所确定的买受人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买受人,特快专递发出之日第五天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若特快专递因地址不准确、地址不存在、收件人联系不到、收件人拒签等原因被退回、丢失或被他人签收均不影响书面通知送达的效力。

八、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合同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购房款付到本公司账户后本合同方能生效,收款名:XXXXXX,账号:XXXXX,开户行:光大银行海口南沙支行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

第二篇:《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深(南)网预买字()号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电话:传真:

买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深(南)网预买字()号《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买卖深圳市南山区“海怡东方花园”栋层号房,卖方向买方附送户外花园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行。

一、鉴于买方自愿购买“海怡东方花园”栋层号房,卖方同意附

送由于房屋造型设计形成的可利用户外花园的使用权。

二、花园面积为:平方米,结构见附图(附图为本补充协议的有效组

成部分)。

三、卖方附送花园供给买方使用,买方知悉该花园不可能获得有效产权,仅

获得该花园的合理使用权,使用年限与所购房产一致,即自该房交付之日起至2072年7月10日止。

四、卖方保证该花园在符合有关建筑法律规范要求的同时,能够被买方合理

利用,并不得就该花园与任何第三人签定与本补充合同含义一致或相似的协议或作出任何相似的承诺(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命令或指令除外);买方应合理使用花园,由于买方使用不当发生的与第三人的纠纷与卖方无关。

五、买方对花园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绿化必须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规

定,并应取得合法手续,同时征得卖方同意方可进行。买方不得对花园的结构、地面、防水层、外墙、围栏等进行改造和造成任何形式的破坏;否则,买方须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双方在执行本补充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因该房屋的定价考虑了户外花园的使用权因素,在使用过程中,若因买方以外的原因造成该花园使用权终止从而导致必须解除本补充协议时,卖方将根据花园的剩余使用年限按每平方米人民币贰拾捌元陆角整(¥28.6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买方予以补偿,双方同意不存在其他任何赔偿,此种情形的出现也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七、本补充协议,经与《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补充协议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卖方):德州丽景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机构前,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自愿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合同附件)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中的第________种,作为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支付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余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分期付款: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_日付至总房款的50% ,即: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主体10层封顶前付至总房款的80% ,即: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余款于主体封顶前付清。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

(三)、按揭贷款: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首付款余款: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余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办理银行按揭。

第三条、办理房产证的约定

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全力配合,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合同第十六条出卖人在办理产权证书方面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前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和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证书按约定予以配合,对于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的按约定履行代办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致使产权证书没有按时办理的,按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处理。出卖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产权证书没有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办理房产证办理方式的约定:

除本条第(三)款约定外,乙方可以自行办理房产证,也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乙方自行办理产权证书的,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清房款之外,甲方应

当予以配合。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的,应在房屋交付前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提供资料、填写文件、交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房产证。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甲方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按规定填写《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商品房购房证明书》,并签字按手印。

3、如果还需提供或填写其他资料,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4、向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契税、维修基金、抵押登记费、产权登记费等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甲方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三)关于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办理房产证的约定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的房产证一律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本条第(二)款约定提供资料、填写文件、交纳费用。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撤销由甲方代为办理房产证的委托。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且乙方又不能向按揭银行提供其他能够替代甲方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致使如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乙方不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各项资料的;

(2)乙方不交纳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的;

(3)乙方提供的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不完整并拒绝补齐的;

(4)乙方提供的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不真实并拒绝更正的;

(5)乙方逾期30日不能提供完整的办证所需全部资料或足额交纳费用的;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撤销由甲方为乙方代为办理房产证得委托的;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情形。

第四条、办理土地证的约定

土地证可由乙方协助办理,也可由乙方自行办理。由甲方协助办理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7日内_交纳相关费用,并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提供资料、填写文件、交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协助办理。

1、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契税发票复印件。

2、按规定填写或签字的文件:委托甲方办理土地证的委托书、宗地图、土地登记申请表、办理土地证的协议书、地籍调查表。

3、如果还需提供或填写其他资料,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7日内_予以办理。

第五条、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约定

乙方可自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以下简称“贷款手续”),也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为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

2、乙方同意将其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房屋产权证书转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按照《购房意向书》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未批准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贷款银行通知后_5个工作日_内按本合同约定价格足额补交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齐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资料;

(2)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齐全;

(3)乙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未批准贷款或者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形。

5、办理贷款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时间在__三十日__以内(含三十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乙方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额__万分之贰__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逾期付款时间超过__三十日__(不含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按照房屋总价款的__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

(2)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额__万分之贰___的违约金。

3、(若该项目不能办理„„)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批准贷款申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贷款银行通知后_五个工作日_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_5%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

(2)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乙方应付清全部购房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额_万分之贰__的违约金。

4、如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的数额,差额部分由乙方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_五个工作日_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_5%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

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贷款手续并已交纳房屋价款_5%_的保证金的,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乙方应付清购房余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额_万分之贰_的违约金。

第七条、交房的约定(还有预期办证)

在房屋具备交房条件时,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房手续,乙方在收到通知后_7日内_未到甲方处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乙方自收到通知后_第8日_起,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等有关费用,并承担该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

第八条、乙方通讯(信)方式的约定

乙方承诺本合同记载的乙方的地址、联系电话真实,且是现阶段其实际居住场所和实际使用的电话,并承诺在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或甲方原来知道的地址、电话通知乙方,导致乙方不能收到甲方通知的,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应按照收到甲方通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房屋装修的约定

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乙方不得在房屋外部搭建任何设施。

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内外装饰、装修,其装饰、装修方案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交纳保证金。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公共道路、设施、设备,且外部装饰装修的工程做法与风格应与小区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并且不得对其他业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公共设施权属及维护的约定(车位、广告位约定)

1、关于庭院内行道树约定:

乙方房屋主入户门到行车道两侧的开放式庭院以及位于相邻物业分界线或分界线的延长线上范围内的树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更新、移栽、砍伐、毀损该树木,亦不得改变宗地的现状。树木及宗地的维护养护委托物业公司统一负责。

2、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庭院中的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变动。乙方对于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工作负有协助义务。第十一条、房屋保修的约定

1、若乙方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长期闲置该房屋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屋面露台、阳台毛地面因阳光曝晒、冻裂、物体击撞等原因发生的自然损坏、内外墙装饰面因温度效应导致涨缩裂缝、给水系统受冻损坏、雨水口堵塞或积雪过厚(超过门槛)导致渗漏以及因此引发的自己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他人的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并且属于甲方保修义务的,乙方应自损坏发生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发生漏电、漏水、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损失扩大部分甲方不承担保修、赔偿等责任。

3、乙方未经甲方或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实施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对房屋装饰、装修、改造、搭建等行为的,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4、因乙方的本条1、2、3款约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致使甲方承担了法律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退款手续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在乙方全部支付完毕购房款后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暴风、暴雨、雪灾、冰雹、酸雨、冰冻、旱灾、洪水、闪电、雷击、火山爆发、地震、地陷、地裂、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疫情等自然灾害;

2、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政府监管、交通管制、立法、司法、执法等国家、政府行为;

3、战争、暴动、骚乱、**、恐怖活动、罢工、群体性事件、戒严、军管等社会异常事件;

4、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突发事件。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迟延交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乙方的,自应交付之日起,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政府对房屋贷款政策、利率的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成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

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

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

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话: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五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本协议,请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时提出,甲方将依法给予解释与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对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座房(合同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补充

1、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解释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乙方对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均已理解并明白自己在买卖合同及附件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2、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为推广本房地产项目所发布、出具、陈列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售楼资料均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要约条件,因此均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本房地产项目中展示、陈列样板房的目的在于向乙方提供关于装修、使用房屋的启发性思路,因此,除本买卖合同及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样板房内的装修、装饰、改选以及家具和物品的陈列等任何内容均不作为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交付标准。

3、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小区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中不包含本项目中的小区人防工程、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乙方同意:本房地产项目中的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合法处分,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4、双方同意:本房产所在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该车库(车位)进行合法处分,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5、乙方确认:经甲方充分说明及乙方实地考察,已理解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熟知本房地产项目所有规划和周边道路、公共设施等环境之现状及其可能对居住带来的影响,以及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市场风险。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任何一方不得据上主张解除或变更本协议及买卖合同。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买卖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甲方提供的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

7、乙方承诺: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为全体产权人利益进行企业和项目推广宣传,在房屋所在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应由甲方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但无需事先取得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或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8、买卖合同中“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层高可能存在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层高的情形。

第二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在佛山市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测绘后,如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套内面积差异,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前来办理有关面积差异的补交或退房款事宜。若乙方延迟履行其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关于面积和面积差异处理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交房款、办理面积确定及补差手续等),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交房及延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直至乙方将其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2、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的标尺及房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交付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数

据为准,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百分比以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若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产生差异,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须补退款的,面积差异补退款按买卖合同约定计算(不计利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内办理补差手续。因产权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须乙方补款的,乙方应超过30天办理的,乙方须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或电话通知后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视为乙方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买卖合同关于乙方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若产权登记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补差款。

5、乙方同意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计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6、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如属现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含车位)按套出售计价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面积补偿或差价款的收退。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1、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机构最终批复为准。

2、乙方有义务在签署买卖合同的当天签署按揭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如未按期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或乙方不提供贷款资料或乙方提供贷款资料不齐且10天内未补齐或不提供贷款资料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及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佛山市政策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乙方承诺:如因乙方不符合贷款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满足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乙方须按本协议补充本条第4款执行;如因乙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购房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执行。

4、如因乙方的原因,按揭申请在两个月内未获银行接纳,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5日内应更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有差异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及买卖合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首期款。逾期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付清房款或补足首期款而申请退房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备案注销手续,合同注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手续完结后由甲方扣除总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余额。

第四条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补充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在达到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证明条件时即达到交付标准,甲方以《入伙通知书》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日期早于买卖合同的交付日期,则以《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同乙方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甲方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或入伙通知书的,均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乙方有义务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当天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遭遇不可抗力(如因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的市政配套设施、设备之延误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抗拒的其他事件等),甲方有权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发生突然事件,或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须按报建建筑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交付验收中发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乙方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并要求甲方按实情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乙方不得借此拒绝收楼,否则甲方不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后,做出处理意见与方案,乙方应当对甲方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如乙方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甲方采取处理拖施时,视为乙方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5、如乙方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因乙方逾期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或契税、以及未按政府或房管部门要求提供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供的资料,造成买卖合同未备案或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等),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一切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直到乙方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或视同乙方完成商品房交接)之日起,本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税费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

1、甲方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乙方应对甲方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乙方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因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在乙方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并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损害加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负责将损坏的乙方所购商品房恢复原状。

第六条 关于庭院、露台、花园等使用的补充

1、乙方同意:本小区其他业主享有其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下同)的使用权并负管理义务,乙方放弃对该庭院、露台、花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乙方若购买有相连庭院、露台、花园的房屋单元,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开关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该等庭院、露台、花园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有房地产权证的除外)。乙方不得对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不得随意乱搭建和开挖地面,只能作绿化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应当遵守国家以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

3、乙方因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使用权,如该庭院、露台、花园的面积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甲方的原因等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第七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划要求变更的,乙方可解除买卖合同,但甲方不退还利息。

2、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之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解除买卖合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

1、如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乙方特此委托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2)乙方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甲方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税费及代办费用。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的,如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要求将《房地产权证》直接交由其保管的,甲方可直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乙方不得有异议。

(4)若发生下述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乙方必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办理的。

2、如乙方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证,由甲方通知乙方并交接办证资料之日起,自行向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甲方负责在乙方办理房地产证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3、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或资料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暂不符合在佛山市购房的条件,因此暂不能办理房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关于买卖合同解除(变更)的补充

1、甲方或乙方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时,自守约方解约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行使解除权的,应在甲方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上载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前,如甲方没有发出书面的变更通知的,则乙方应于交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并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3、乙方按照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其他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4、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权。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同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格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先行予以扣除。

6、因买卖合同解除,乙方须退回房屋的,乙方应当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恢复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原状并将该房退回予甲方,若有延期交付或延期恢复原状的,乙方承担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此赔偿金同其他应扣余款一并扣除。

第十条关于合同注销登记的补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登记备案,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共同办理完结登记注销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登记注销延期办理的,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利息(如有)的时间且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办理完毕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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