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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87791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8 22:56: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6、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篇: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一、有关法规、规定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制定:202_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朱榕基总理),共七章91条;

修订:202_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八章103条,其中第六章共11条“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为新增内容;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202_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六章46条,规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制定:202_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共七章49条,规定事故定义、分级界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2_.制定:202_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91条,规定事故分级、调查,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与处理等内容,外加两个附件:

附件A:“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附件B:“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二、事故定义与类别

(一)事故定义(《规定》第六条,《导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露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

2、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类别

1、按事故特征分类

事故特征指导致事故严重后果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按事故特征,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十三种。(1)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积蓄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设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2)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性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与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事故报告

(一)报告要求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遇到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报告。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2)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3)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且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打电话予以确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造成的伤亡及遇险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

5、已经采取的措施,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6、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必要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调查

(一)分级别组织调查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按不同级别分别组织调查:

(二)特种事故安全监管部门的事后工作

1、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修订。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事后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七、事故防范

特种设备存在于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遍布全国城乡各个角落。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少则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一定损失,重则人命关天,后果不堪设想。事故是可以防患的,大到一个国家、一个单位,小到每一个人,只要人人重视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1、强化安全防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确保锅炉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是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前提,我们始终要将安全可靠摆在首位,强化安全防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安全问题决不是公司几个领导的事情,而是全体员工,特别是位于一线的热能运行员及管理人员的事情,要在全公司上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让“安全第一”成为公司全员的意识。

2、完善安全保护设施,杜绝设备不安全状态

工业锅炉作为特种设备,从设计审批、制造许可、出厂监检,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上岗特证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上,要注重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和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绝不允许出现缺项、漏项,并确保产品质量要求,杜绝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人员不安全行为

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特别是对运行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不能有任何折扣。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不安全行为。

第三篇: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减少和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过程。

三、事故定义及划分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造成减量、停车等影响生产或修复费用超过规定数额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分为重大、一般和微小三种。

1、重大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公司停产12小时或修复费 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2、一般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修复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3、微小事故:特种设备损坏,影响生产和修复费用低于1万 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事故报告程序

1、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尽快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4.1.2 按调度指令尽快处理事故现场,停开相关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1.3 调度在安排处理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安全环保人员、生产设备部经理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1.4 当日由分管副总将重大事故情况汇报总经理。

4.1.5 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人员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

4.1.6 若同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应由安全环保人员与区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4.2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4.2.1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最先发现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4.2.2 当班操作按调度指令实施停开设备、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2.3调度在安排处理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安全环保人员、生产设备部经理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2.4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人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人员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4.3 微小事故报告程序

4.3.1特种设备发生微小事故,最先发现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4.3.2当班操作按调度指令实施停开设备、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3.3调度在安排处理微小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安全环保人员、生产设备部经理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3.4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

第四篇: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一、事故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特大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严重事故

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五)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二、事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 严重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址);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的名称;

(5)事故类别;

(6)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经济(直接、间接)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调查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

四、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分院领导进行报告。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设备安全隐患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领导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单位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7、设备安全隐患应在调查结束后制定防范和处理措施,报分院主管或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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