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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2-21666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18: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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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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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三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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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人选,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例题】目前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年。

A.二 B.三 C.四 D.五

【解析】D。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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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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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名额不超过3000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债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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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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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

【例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

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

D.工商行政机关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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