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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2-99417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2:23: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者,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程中,面临着如何改进和完善执政方式、增强调控能力这一重大课题,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我部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对本课题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研,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增强乡镇调控力的有效途径,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乡镇调控力现状

从狭义上理解,乡镇调控力是指乡镇对乡镇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等所具备的一种调节、控制的权力、能力,表现为影响力、号召力和协调力。从广义上理解,乡镇调控力还应包含乡镇对乡镇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等所具备的服务能力,表现为亲和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调控主体能力偏弱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调控主体,在现阶段其总体调控能力偏弱。

1、党政运行不规范。一是党政不分。乡镇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乡镇长办公会议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党政不和。一些乡镇党委书记民主决策意识不强,习惯于搞“一言堂”;一些乡镇长认为行政事务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在某些重大政务决策上不接受党委意见。

2、干部队伍不适应。一是个体工作能力缺乏。农村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求乡镇干部适时调整新思维、讲究新方法去解决。二是整体工作效能不高。三是部分干部干劲缺乏、作风不实。

(二)调控财力基础薄弱

必要的财力是乡镇调控力的重要保证。就目前永嘉县而言,乡镇的财力基础相当薄弱。一是乡镇财政可用资金严重不足。山区乡镇财政基础十分薄弱,沿江乡镇虽然财源相对充足,但其可以调控支配的可用财力相当有限。二是赤字和负债压力大。截止2004年底,仍有9个山区乡镇没有完全消除赤字和负债,占全县乡镇个数的24%。山区乡镇的消费性赤字和负债总计达700余万元。三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乡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许多漏洞。

(三)调控缺乏有效手段

从实际情况看,乡镇对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实施有效调控力度较弱,调控效果和调控目标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对乡镇内部调控不力。部分副职不服从正职的领导,部分一般干部不服从集体的领导,下属机构部门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人力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工作效能低下。二是对部门站所难以调控。县级部门在乡镇站所各自为政,乡镇难以协调。三是对村级组织调控过弱。乡镇集体决策的落实在一些具体工作中操作难度增大,如计划工作、重点工程政策处理、村级选举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等,工作总结《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二、对策与建议

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乡镇政府要逐步走向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增强乡镇调控力,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眼于规范乡镇公共管理职能、增强乡镇公共服务能力,明确乡镇职能,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大保障“的目标。

(一)提高执政能力

1、优化班子结构,提高班子合力。一是适当扩大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二是合理搭配。选用干部要注重知识的互补性、专业的配套性和性格的相容性。

2、明晰职责分工,规范议、决、行程序。一是科学界定党政职责。坚持和完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度,扩大党内民主,牢固树立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二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通过发挥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运作,从而有效缓解党政不合形成的紧张压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议事规则。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整体素质能力。一是强化教育培训。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健全完善干部激励机制。

(二)转变乡镇职能

1、明确乡镇职能设置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乡镇没有能力去行使的职能,应予剔除。二是责权统一的原则。要充分行使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事权和财权。三是分类设置的原则。

2、确定乡镇职能内容。根据上述原则,将乡镇职能确定为基本性职能和附加性职能两大类。

就永嘉县而言,山区乡镇应确保履行基本职能,工业发达乡镇、集镇、旅游资源相对丰富乡镇可视情况赋予附加性职能。

3、确保乡镇职能行使到位。一是做到不“错位”。要充分考虑乡镇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忌在工作落实中动辄使用“一票否决”。要尊重乡镇的相对自主独立,调动乡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实现“务实、高效”的目的。二是做到不“缺位”。彻底改革“唯上不唯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到既“唯上”,更要“唯下”。

(三)理顺条块关系

1、合理设置站所机构。一是调整放权。二是精简撤并。三是有序分流。

2、强化乡镇对站所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定期评议工作制度。二是建立人事任免征询制度。

3、健全完善乡镇与站所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工作事项通报制度。二是探索建立乡镇与站所的协调会议制度。

(四)改善乡村关系

1、坚持党对农村的领导,建立良性运行、充满活力的村级组织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村党支部建设,提升党在农村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二是支持、帮助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三是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2、坚持领导与指导并举,构建协调有序、运行顺畅的乡村联动格局。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领导与指导的联系和不同,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三是探索建立乡村应对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预警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机制。五是建立健全联系群众,便民利民的长效服务机制。

3、结合实际,做好乡村撤并工作。

(五)健全财政体制

1、分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利益分配模式,增加乡镇财政的可用财力。

2、建立有效的乡镇财政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乡镇财政的平稳运行。

3、改革乡镇财政机构,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

《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第二篇: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研究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者,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程中,面临着如何改进和完善执政方式、增强调控能力这一重大课题。我部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对本课题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研,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增强乡镇调控力的有效途径,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乡镇调控力现状

从狭义上理解,乡镇调控力是指乡镇对乡镇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等所具备的一种调节、控制的权力、能力,表现为影响力、号召力和协调力。从广义上理解,乡镇调控力还应包含乡镇对乡镇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等所具备的服务能力,表现为亲和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调控主体能力偏弱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调控主体,在现阶段其总体调控能力偏弱。

1、党政运行不规范。一是党政不分。乡镇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乡镇长办公会议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党政不和。一些乡镇党委书记民主决策意识不强,习惯于搞“一言堂”;一些乡镇长认为行政事务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在某些重大政务决策上不接受党委意见。

2、干部队伍不适应。一是个体工作能力缺乏。农村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求乡镇干部适时调整新思维、讲究新方法去解决。二是整体工作效能不高。三是部分干部干劲缺乏、作风不实。

(二)调控财力基础薄弱

必要的财力是乡镇调控力的重要保证。就目前永嘉县而言,乡镇的财力基础相当薄弱。一是乡镇财政可用资金严重不足。山区乡镇财政基础十分薄弱,沿江乡镇虽然财源相对充足,但其可以调控支配的可用财力相当有限。二是赤字和负债压力大。截止2004年底,仍有9个山区乡镇没有完全消除赤字和负债,占全县乡镇个数的24%。山区乡镇的消费性赤字和负债总计达700余万元。三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乡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许多漏洞。

(三)调控缺乏有效手段

从实际情况看,乡镇对内部、部门站所、村级组织实施有效调控力度较弱,调控效果和调控目标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对乡镇内部调控不力。部分副职不服从正职的领导,部分一般干部不服从集体的领导,下属机构部门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人力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工作效能低下。二是对部门站所难以调控。县级部门在乡镇站所各自为政,乡镇难以协调。三是对村级组织调控过弱。乡镇集体决策的落实在一些具体工作中操作难度增大,如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工程政策处理、村级选举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等。

二、对策与建议

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乡镇政府要逐步走向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增强乡镇调控力,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眼于规范乡镇公共管理职能、增强乡镇公共服务能力,明确乡镇职能,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大保障“的目标。

(一)提高执政能力

1、优化班子结构,提高班子合力。一是适当扩大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二是合理搭配。选用干部要注重知识的互补性、专业的配套性和性格的相容性。

2、明晰职责分工,规范议、决、行程序。一是科学界定党政职责。坚持和完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度,扩大党内民主,牢固树立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二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通过发挥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运作,从而有效缓解党政不合形成的紧张压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议事规则。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整体素质能力。一是强化教育培训。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健全完善干部激励机制。

(二)转变乡镇职能

1、明确乡镇职能设置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乡镇没有能力去行使的职能,应予剔除。二是责权统一的原则。要充分行使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事权和财权。三是分类设置的原则。

2、确定乡镇职能内容。根据上述原则,将乡镇职能确定为基本性职能和附加性职能两大类。

就永嘉县而言,山区乡镇应确保履行基本职能,工业发达乡镇、集镇、旅游资源相对丰富乡镇可视情况赋予附加性职能。

3、确保乡镇职能行使到位。一是做到不“错位”。要充分考虑乡镇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忌在工作落实中动辄使用“一票否决”。要尊重乡镇的相对自主独立,调动乡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实现“务实、高效”的目的。二是做到不“缺位”。彻底改革“唯上不唯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到既“唯上”,更要“唯下”。

(三)理顺条块关系

1、合理设置站所机构。一是调整放权。二是精简撤并。三是有序分流。

2、强化乡镇对站所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定期评议工作制度。二是建立人事任免征询制度。

3、健全完善乡镇与站所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工作事项通报制度。二是探索建立乡镇与站所的协调会议制度。

(四)改善乡村关系

1、坚持党对农村的领导,建立良性运行、充满活力的村级组织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村党支部建设,提升党在农村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二是支持、帮助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三是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2、坚持领导与指导并举,构建协调有序、运行顺畅的乡村联动格局。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领导与指导的联系和不同,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三是探索建立乡村应对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预警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机制。五是建立健全联系群众,便民利民的长效服务机制。

3、结合实际,做好乡村撤并工作。

(五)健全财政体制

1、分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利益分配模式,增加乡镇财政的可用财力。

2、建立有效的乡镇财政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乡镇财政的平稳运行。

3、改革乡镇财政机构,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采取正确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带领人民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开拓前进的执政党,必须具备的能力。”按照怎样的原则,采取怎样的方式实现党对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实施领导,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202_ 年 7 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进一步指出,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并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主要的就是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处理好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目的。

(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实质

“总揽全局”:是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具体的说来,就是要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国际、国内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协调和处理变化着的各种矛盾。党中央是管全局、管方向的,要把精力主要放在抓战略问题、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上,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等等,必须统一,各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决不能各行其是。党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领导主要的应体现在大的问题和方向性的问题上而不是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上,更不是事无巨细都要管。地方党委担负对本地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也要集中精力抓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既要全面认真地贯彻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又要科学、清醒地认识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基础、优势条件、制约因素等,切实做好“结合”的文章。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善于把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置于国内外宏观形势和全国工作的大局中来思考、来谋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重要人事安排工作,管好党员干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的实现党在各个领域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总揽全局”,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是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

“协调各方”:就是要从坚持贯彻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推进全局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好党同各方面的关系,主要是协调好党与政府之间、党与人大之间、党与政协之间、党与军队之间、党与司法部门之间、以及党与人民团体和其他各方面之间的关系。既要加强党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又要发挥这些机构的职能作用,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而奋斗。为此,就要努力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取代”,在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规范同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实质上主要是要解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实际工作中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关于管什么的问题?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得非常明确:“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关于如何管的问题,即党采取什么方式对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实施领导?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即指出:“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提出,要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就在理论上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也为各级党委在各项工作中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了指导思想。

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不少的党的干部仍然存在着党“包揽一切”的思维定势,习惯于把“总揽”变成“包揽”,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这种大包大揽的领导方式,非但不能加强党的领导,反而会降低和削弱党的领导。一方面容易使自己陷入具体事务之中,没有精力抓大事、抓方向、抓党的建设,影响了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委在实际工作中“包揽”过多的状况之所以难以改变,主要源于一些同志在思想深处存在着误区,即认为不抓具体事务就会大权旁落,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他们没有认识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正是我们党总结五十多年执政的经验和教训,给予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科学定位,是对党的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只有做到“总揽”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党委才能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其目的就是要结合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地方,从而更加有效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二)、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机制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关键是要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党委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党委通过怎样的方式实现对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过去,的确存在党委直接干预、超越或代替人大、政府机关的工作的问题,不仅妨碍了人大、政府职能的实现,削弱了权力机关的权威性,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不少问题,也不利于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

按照依法治国的的基本国策,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只有通过人大才能去依法开展自己的国事活动和执政工作。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充分发挥其合法而有效的执政作用,也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巩固其执政地位。其实现方式和途径:一是通过倡导和宣传其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决策;二是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党委处理与人大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党委对人大有领导作用,但这种领导只能体现在宪法规定的人大权限之内;(2)在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问题上,党委与人大之间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同时又是互相支持和相互监督的关系;(3)党委要支持并协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好与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具体来说,党委对人大的领导要通过人大党组来实行的,而不是直接发号施令,更不能越俎代疱,人大党组贯彻党委决议,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变成地方性法规,将党委关于政府组成人员的人事安排建议变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在党委与政府的关系上,必须明确,政府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党委的下属组织,也不是党委的执行机关,党委不能直接指挥政府,包办、干预政府的工作,也不能直接对政府发号施令。党对政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一是通过人大这个中间环节实现领导;二是通过对政府执行法律的监督体现领导;三是通过法定程序推荐政府组成人员和重要干部实现领导。四是在领导形式上,通过政府党组来实现,政府党组贯彻党委决议,主要是通过政府决策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政府的政令。

党委对政协和人民团体的领导也要通过设在政协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来实现,政协党组贯彻党委决议,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把党的主张变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人民团体党组贯彻党委决议,主要是通过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卓有成效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主张贯彻到各界各阶层人民群众中去。

在党委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能作用,让他们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尽量减少党委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叠。特别是在经济工作中,当前,由于强调全党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建设这项中心工作,往往造成党委对经济工作管得太多太细,甚至把四套班子集中起来分派经济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职责不分、职权交叉、职能混乱。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党委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明确党委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能,主要是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指导好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抓好重要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把握经济形势,确定工作方向,保证经济工作健康发展。总之,党委应该主要抓方向和方针,而政府则主要抓好方案、方法和具体的实施。

要切实落实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必须进一步确立和健全“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即党委通过对人大、政府、政协三个党组的领导,实现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贯彻党委常委会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地方性法规;政府党组贯彻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政府决策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政府政令;政协党组贯彻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政治协商把党的主张变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人大、政府、政协三个党组对党委负责,凡应提请党委讨论的事项,分别以党组名义上报党委。具体的说,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建设,发挥好贯彻党委决策的核心保证作用和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坚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同意和支持。要把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很好地统一起来,才能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必须明确一点,党委对人大党组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党委应当强化在党内的绝对权威地位的同时,在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责,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事关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顺利落实。二是要加强党委对政府党组的领导,使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议及时贯彻到政府工作的执行过程当中。政府党组在研究如何执行党委的决策时,必须根据党委决议精神来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特别是要把握好根本原则,把体现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愿望有机结合起来,履行好人民政府的职责。党委不能以党代政,而应通过政府党组的建设来强化党委的宏观决策权力。在党政分工方面,一些由政府

本身和单个部门或较少部门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给政府去做,而对一些牵涉面广、难以协调的工作可由党委统一领导和协调。三是进一步加强党委对政协党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可以干预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应该体现在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和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影响上。

进入新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重要任务。面对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使党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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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作者:刘兴华

来源:《神州·中旬刊》202_年第04期

摘要:新的历史时期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分析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中,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关键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问题 改进

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的自身状况,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已经非常紧迫地摆到了我们面前。对那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必须尽快改进和纠正。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妥善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

党对全国全社会的领导,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法律决议,使其成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依法治国的方针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人治的现象,权大于法的现象,以搞运动,掀风暴,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以及片面理解和歪曲法律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了党执政能力的发挥。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封建统治的时间比较长,封建人治的思想已根深蒂固,需要不间断地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还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表现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法律存在许多盲点,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新步伐,应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三是国家法律与地方法律,地方法律与国家部门法规条例,国家部门与国家部门法规条例还衔接不紧,并有相互冲突的现象。都坚持自己利益,各自为政,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四是没有认真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现在群众反映最强的是领导干部违法的不到很好的处理,领导干部以权干扰法的现象得不到很好遏制。“行不上大夫”,“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在滋生蔓延”。

二.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和民主选举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的干部路线。

总的来看,党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方面的工作是比较好的,但也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即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不是代表们民主选举时的理想人选,并不是非常优秀的干部。即便是强制选举通过,代表们心中总有说不出的滋味。因为不通过就不能保证党的意图的实现,就不能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落实,就不能和党委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的选举,民主选举只是走一个形式和过场而已。难怪有的代表编顺口溜说:“听党话,跟党走,党叫举手就举手。”“保持一

直不怀疑,党叫选谁就选谁。”“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即要贯彻好党的组织路线,就要改革和完善党推荐干部的机制,以及进一步强化监督和制约机能。二是民主选举的制度落实不充分,代表们还不能真正的行使自己的选举意志。在地方党代会,人代会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的人选党委事先都会划圈子,也规定了多于20%的候选人。但候选人中谁是内定名额,谁是差额,选举前大会组织者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代表们讲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吗?即便是在党委划定的候选人圈子里,代表们还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吗?不能,或者说很难能。如果说党委推荐的干部由于某种因素不优秀,民主选举过程中又因为走过场无法淘汰。一但当这些干步走上领导岗位,可想而知,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还会加强吗?

三.正确处理党,政,群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职能分开的原则。

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干涉,也不是权高于一切。党不是行政组织,生产组织,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各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各种渠道来实现的。当运用制度和法律规范党组织和政权机关及其他非党组织的关系,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行使自己的职权。党的性质决定了党不能代替国家意志,不能干预国家权力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正因为如此,更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大局,把方向,管大事上。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这些重大问题有党中央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全国来贯彻执行。这些大事,大局,方向抓住了,抓好了,党的领导作用就得到较好的发挥了。

四.正确处理示范引导与行政命令的关系,始终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

现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得的《决议》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新形势,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法律经济和效率经济,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它本身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违背了必然要受到惩罚。它客观要求党对经济的领导方式要有所改革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农民是市场的主体。农民种什么,种多少;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应该由他们根据市场去求情况自己做主,应尊重他们的自主意识。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仍改不了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干预的思维惯势和领导方式,仍强制农民连片种这种那,建这基地盖那庄园,结果搞的劳民伤财,怨声载道。也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为这一方经济发展,干预企业上这项目上那项目,结果企业投资上百万上千万,好不容易项目建成投产了,市场却变了,结果落个破产倒闭的下场。这许许多多的教训告诉我们,党委政府不是市场的主题,不应该亲自到生产第一线去亲自包览组织生产,而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和环境上。党委和政府对生产的大起大哄,必然会人为地破坏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必然会受到经济规律的制裁。即便是党委看准了的东西,也应该采取预报指导的方针,也可以采取抓典型,抓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盘的工作方针。切不可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干预的方式。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理论探索要和社会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

第五篇: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

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

 202_-08-22 11:00:42

来源:解放日报 202_-08-16

编者按 :7月23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市第十次党代会也明确提出“着力推进执政方式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和提高执政水平,正成为上海各界思考和热议的重大课题。1999年8月16日,上海首次召开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并发布工作纲要,这一天被定为“依法治市宣传日”。202_年8月16日,上海市法治研究会成立。为进一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贯彻市党代会要求,上海市法治研究会组织了“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专题笔谈,现将笔谈文章予以刊发。

坚持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相统一

刘云耕

民主与法治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但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并结合国情践行并非易事。实现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为解答此题开出的一剂良方。

依法执政,是指依照法律来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属于国家治理方式的范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国家的权力属于谁的范畴。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可分割。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倡导依法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样,坚持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发挥民主政治的优势,保证党的先进性与生命力,实现党的执政目标。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让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执政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治国的关键点和难点,则是依法治“官”、“以法治权”,官正则民治,依法行政在先,则社会守法循后。坚持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相统一,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以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根本职责,不断扩大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立法、监督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名誉会长)

在法治完善上可有更大作为

丁薛祥

法治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要求。市第十次党代会指出,要将上海建成经济活跃、法治完善、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城市安全、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不断提升城市法治化水平。

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基础决定了我们可以在 “法治完善”上有更大作为。

一要统一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将宪法和法律作为一切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二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三要公正司法、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司法,决不让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干扰法律实施或逍遥法外。四要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五要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以司法公正强化法治权威

应勇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提升法治权威的重要因素。法治权威的形成不仅依赖于制度化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更源于社会各主体对法律的内心信仰、普遍尊崇和自然敬畏。司法作为法律从抽象到具体、从纸面到现实、从沉默到宣示转化的重要环节,公正廉明是其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强化法治权威,首先要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上海法院注重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个案审理中的司法公正和类案处理上的适法统一;注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法官队伍业务过硬、作风廉洁;注重加强司法公开民主,确保司法过程透明、公正,司法行为亲和、便民。以司法公正树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促司法权威,以司法权威立法治权威,进一步发挥法治在推进执政方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权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只有强化法治权威,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在全社会形成信法、守法、尊法、崇法的良好氛围,形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良好风尚,以及对裁判结果自觉尊崇的良好习惯,才能确保司法过程客观、中立和司法结果公正、无偏,才能发挥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和权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使。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张学兵

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也是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上海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全国率先构建现代警务机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经受了世博安保等严峻考验,有效维护了本市社会政治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全的治安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公安机关将更加自觉地落实依法治市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依法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陈旭

执政民主化、执政法治化和执政科学化是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执政方式现代化离不开法律监督。这是因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离不开法律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法制不完备的问题得到解决后,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执行,法律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对其执法行为必须进行监督,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是法治的重要表现,也是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同样,构筑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离不开法律监督,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执法方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法保障经济转型发展,化解社会矛盾。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也是历史的选择。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打击执法中的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手段,监督有关单位改进执法司法行为,严格公正执法。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不断融入依法治市工作大格局,努力拓展法律监督途径,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在未成年人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建议、社区检察、金融检察等方面形成了上海检察特色。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执政方式现代化先要观念转型

金国华

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前提是执政观念的现代化,其要求之一就是依法执政。执政方式现代化不会自发形成,也不单纯是长期执政积累所得,还需要执政观念、执政方式的转型更新。

然而,转型更新,尤其是观念的转型更新是痛苦的。观念转型更新是向自身发力的过程,即审视检查自身的观念和思路是否与时俱进,从自身开始弃旧图新。工作思路和方式的转型是个十分具体的过程,只有观念转变才能纲举目张。例如,如果执政党依然停留在 “为民做主”甚至 “替民做主”、“赐民幸福”的传统观念上,即便是出于好心,群众也可能不满意。

依法执政首先要观念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只有认真审视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究竟有多深、人民在我们心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我们为人民办的实事究竟有多少,才能知晓引起“本领恐慌”的根源在哪里。更新观念,依法执政才能真抓实干;观念上的因循守旧,必然造成依法执政的形式化、表面化。依法执政的观念内化于心,依法执政的作为才能外显于行。心向群众是心想群众的基础,实践是依法执政的唯一检验标准。真正“俯首甘为孺子牛”,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关爱群众,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长)

依法执政核心是依法行政

刘华

以科学、民主、法治取代愚昧、专制、人治,是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它的实质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一般认为,政府权力能不能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能不能尊重和维护公民权利,会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因此,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高度法治化的行政管理理念、机制、方式,将助推执政方式现代化,夯实执政党的执政地位。

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有几个问题亟待破解:一是依法决策,特别是财政资金的使用、重大项目的立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社会福利的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法律框架,以制度措施安排来减少随意性。对一些重大改革决策,要事先研究制订一套授权改革创新的制度,让改革遵循法治秩序,不随意突破法律禁区。二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特别要注意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背后存在的合理诉求,解决好“执法难”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三是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的渠道不能堵,但处理涉法涉讼的信访投诉举报应当尊重法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探索法治框架内的执政创新

何勤华

“执政方式现代化”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名词。党的十六大以后,它逐渐进入党建理论研究者的视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关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方式现代化”一词开始被频频使用。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 “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含义变得更为明确。

法治是人类进行社会治理的一大智慧成果。在探索执政方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法治理念,特别是关注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执政方式的现代化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表明,执政党重视法制建设,我国的法治也就会进步,如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全党高度重视的结果,以此为契机,我们迎来了上世纪50年代的一段法制建设黄金时期;执政党不重视法制建设,指导思想出现偏差,我国的法治进程就会遭受破坏、遇到挫折、出现停顿,如1957年的“反右运动”扩大化、1958年“大跃进”以及“文化大革命”,国家的政治生活曾一度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执政方式的创新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由此可见,执政方式现代化需要探索法治框架内的执政创新,通过执政党的现代化、政府的更高效率和更好服务来促进社会的现代化。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善于发挥好人大制度作用

施凯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两者的政治、法律地位决定了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执政党和执政方式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执政党善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通过法定程序,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实现党的政治意图。执政方式正确和科学的运用,体现出一个执政党的执政意识和执政水平。

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公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这要求有一个合法表达的途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日益频繁,这要求有一个开放、公正的整合平台;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这要求要有一个理性、有序的参与机制。实现这些,都离不开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这也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保证。

经济生活的现代化,必然带来政治生活的现代化。政治生活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党执政方式的现代化。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起步。从国家层面看,正在从党政不分走向依法执政,从政府包揽社会事务走向依法治理,从政策主导走向法制主导。从上海的实践看,党和人大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学习、研究、坚持和用好这些制度,对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党建创新事关中国发展

林尚立

围绕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展开的党的建设,不能孤立进行。它必须在遵循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发展逻辑的同时,充分尊重国家与社会运行、发展的逻辑,从而使党的建设与国家制度建设及社会建设有机协调起来。这决定了新时期党建既不能放弃传统党建,又不能固守传统党建,而必须根据国家制度体系以及社会发展对党执政提出的具体要求,大胆进行党建理论创新、党建内容创新、党建方式创新。显然,这种创新的出发点,是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理论与现实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基本制度对党的建设的要求,是中国社会发展对党的建设的要求。

不论是革命年代,还是执政年代,党的建设都是中国共产党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以来的进步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的成功;而国家与社会在进步发展中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也对新时期党的领导和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这一政治逻辑表明,今天的党建既关系党的事业兴衰,也关系国家前途与命运。因而,创新党建、全面提升党建的科学化水平,应置于中国发展战略议程的核心地位,成为全党共同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发展的基本之道,须臾不可偏离。

(作者系复旦大学副校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在党领导下加强法治建设

顾肖荣

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立法,立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立法是执政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是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过程,由此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执政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由党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立法工作重心,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重大立法建议。第二,由党对政治、经济和行政方面的立法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立法案凡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都应当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批准。第三,党对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组织领导。这主要表现为各级党委在人大代表选举前推荐合格的候选人,使之成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从党员代表中选拔优秀分子,让其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建立党组,通过它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执政党的意图;在人大会议期间,大会和各代表团可成立临时党组,以说服党员代表支持党的建议和决策。此外,党员应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既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自身意志的实现。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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