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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精选)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2-79822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5 22:49: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乳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精选)

乳制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如下:

1、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严格按照“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入乳制品时,索取供应商相关证照,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可以实现准确溯源;发现虚假票证的,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报告。

严格执行“一票通”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浙江省内的供应商(生产企业直供除外)要索取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对浙江省外的供应商(或浙江省内生产企业直供的)要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乳制品的批发经营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制度(安装并使用浙江省工商局统一开发的电子监管软件),出具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5、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7、积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8、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9、确认承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留存一份、交工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经营者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330782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乳品经营者承诺书

乳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问题乳粉得到彻底销毁,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经营者是乳品经营安全责任人,对乳品安全负责。

二、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不存有、不藏匿、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一旦发现问题乳粉主动上缴有关部门。

四、建立并执行乳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审验供货商证照,验明所购批次乳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归档留存。建立乳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乳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乳品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乳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乳品,并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乳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本经营者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 1

法律责任,接受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营者、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负责人(签名)

年月

2日

第三篇: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量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按规定记录销货台账。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四、食品经营者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张贴《散装食品标识卡》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五、食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与经销商或生产厂家签订协议,明确供货方的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经营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六、食品经营者要做到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消毒。

市场开办单位签字(盖章):

食品经营者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食品经营者保留,一份由市场开办单位存档。

第四篇: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经营者必须从拥有合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采购食品,并向其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保存期二年。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按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食品进货票据,并按进货商或按月装订,保存期二年。销售食品时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或销售信誉卡凭据。

五、食品经营者要对经销的食品质量负责。必须保证不经销有毒、有害、过期、鼠咬、包装破损、不合格食品或“三无”食品及假冒、仿冒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保证不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使用“双氧水、工业松香、硫磺”等有毒化学物质加工销售肉类或其他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必须定期检查经销的食品,对自查有质量问题、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单独存放、停止销售、退回供货商、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措施,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并销毁。

七、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齐全。

八、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防止上市食品被二次污染,始终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干净、卫生。

九、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检查和抽检工作,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举报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十、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本责任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并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食品经营者保留,一份由工商所存档。监管工商所(盖章):食品经营者(签字):

监管责任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食品及乳制品经营者责任书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乳制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经营者拒售问题食品意识,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特签订以下责任目标:

一、持证(健康证)上岗,亮证(流通许可证)照(营业执照)经营。

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及乳制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留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保留载有上述进货查验信息的供货商的食品、乳制品销售票据(“一票通”票据)。对进货索取的证、票,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三、不购进上述证照和证明文件不真实、齐全、规范的供货商销售的食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工作。

四、食品、乳制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制度。食品、乳制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进货查验信息的供货商的销售票据(“一票通”票据)。食品、乳制品实物(批次)与进货票据对应、做到账物相符,食品、乳制品进货渠道清楚。食品、乳制品批发企业、批发商(店)建立销售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保存时间在二年以上。

五、不经营过期食品、乳制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乳制品,不在经营场所、仓库或其他场所保存或隐匿2008年问题乳粉;

六、严格自查、自清、自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乳制品和问题食品、乳制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逐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和落实管理责任人,绝不销售和流失,并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七、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消费投诉。

八、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有销售问题食品、乳制品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乳制品经营者保存一份,辖区工商所保存一份。

工商所(盖章):经营企业(商户):

责任人:责任人:

年月日

乳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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