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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2-114426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8 22:59: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为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规定,经村委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流动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后, 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1、2、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申请单;协

助乙方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督促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负责为乙方安排计划生育,协助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负责为乙方落实各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奖励优惠政策。

3、4、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流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流入地详细地址、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及联系电话。流出后若居住地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15日内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属重点服务对象的:

(1)流出前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服务所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流入地乡(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按要求寄回《报告单》的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处理;

(3)流出后若婚、育及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三个月内到甲方换领新《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持《生育证》在外地生育者,当月内向甲方提供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医学证明》。如乙方出现计划外生育,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若有违反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返回户籍地居住之日止(一般为三年)。

村委会意见(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问卷调查表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问卷调查表

姓名:出生年月:

住址:街道居/村委会

(一)您听说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吗?

1、没有

2、听说过

3、不清楚

(二)您是从哪里了解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

1、计生干部(干部宣传或有关活动)

2、新闻媒体

3、报刊杂志

4、网络

5、其它(请说明)

(三)你是否持有《婚育证明》?

1、有

2、没有

(四)现持有的《婚育证明》在哪里办理的?

1、户籍地

2、现居住地3其它

(五)你认为《婚育证明》对你有用吗?

1、没有用

2、有用

3、其它

(六)办理婚育证明有没有收取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1、有

2、没有

(七)是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1、与居住地签过

2、与户籍地签过

3、没有签过

4、两地都签过

(八)你做过计划生育手术吗?

1、未做过(跳至第十题)

2、上/取环

3、流/引产

4、男/女扎

5、其它(请说明)

(九)你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在哪里报销的?

1、自理

2、单位支付

3、生育保险支付

4、户籍地村/居委会支付

5、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支付

(十)你知道在哪里可以领取免费的避孕药具?

1、不知道

2、知道,在社区

3、知道,在计生服务站

4、其它

(十一)您是否参加现居住地的三、九月份的“月服务”?

1、未参加过

2、接到通知,但自己不参加

3、不需要参加(请说明)

(十二)现居住地有没有为你出具避孕节育报告单?

1、有

2、没有

3、其它(老家不要等)______

(十三)避孕避孕节育报告单是否免费?(一年两次,三、九月)、是

2、没有

3、其它

(十四)你知道违法生育要受到什么处罚?

1、不知道罚款

2、要回老家征收社会抚养费

3、当地政府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4、其它()

(十五)你知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哪里领取?

1、不知道

2、回老家领取

3、其它.流动人口计生干部问卷调查表

姓名:出生年月:

单位:街道居/村委会

(一)你参加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吗?

1、参加

2、没参加

(二)你们是如何向流动人口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

1、培训班2、发放宣传册

3、现场咨询

4、横幅

5、板报

6、其它

(三)你认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施行后对工作有帮助吗?

1、没有

2、有

3、不好说

4、没感觉

5、其它

(四)你认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施行后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1、太注重人性化,弱化了行政手段2、过多强调对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对其义务没有制约

3、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弱化,综合治理更难做到

4、其它

(五)三、九月份的“月服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服务率低的原因是1没通知到

2、不愿意参加

3、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差

4、其它(服务内容单一等)

(六)你认为查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难点在哪里?

1、流动人口不配合2、缺乏必要的手段

3、流动人口流动性太强,无法征收

4、其它

(七)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你认为在实现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上的困难有哪些?

1、经费没法落实

2、社会对流动人口市民身份的不认同

3、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无法兑现

4、其它

(八)你认为《条例》最大的缺陷是什么?

1、过于强调流动人口的权利,对其义务没有相应的手段制约

2、过于强调人性化执法,缺乏相应的制约

3、综合治理无法落到实处

4、对流动人口不履行义务及其违法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制约

第三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姓名)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年1、5、9月在现居住地免费做环孕检,并由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或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至甲方乡(镇)计生部门。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场)计生办存查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第四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

乡已婚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乡计生办公室

乙方:夫妇姓名联系电话: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已婚育龄夫妇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管理、指导、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

2、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3、及时免费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免费为乙方提供“三查一治”服务,并送避孕药具上门。

4、甲方应按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政策法规享有生育的权利,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2、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按照政策申请办理一、二孩生育证,做到一孩持《生育证》生育,二孩持《生育证》怀孕,持《准予收养通知书》办理《收养证》。

4、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孕期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立即主动终止妊娠。

5、乙方外出15天以上的,应在流出之前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和孕期保健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情况证明书。

6、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生育证》和外出务工经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责任信誉金:生育节育对象不超过1500元,流动人口不超过600元。按照《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和参加“三查一治”,否则,所收责任信誉金转违约金。

三、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上协议,如有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退出生育期或户口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区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乡计生办监督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乡计生办(签章)乙 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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