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消除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范文)
消除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死角”(政策解读)
争取三年时间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赵兵 李嵘
《 人民日报 》(2014年06月26日02 版)
6月25日,中组部、人社部召开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组部副部长、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就如何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了详细解读。
聘用合同应签尽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自2002年以来,全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推行了聘用制度,90%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制度推行具备了广泛的实践基础,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条例》将聘用制度确立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将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尹蔚民表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积极性。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享有实施具体人事管理的责任和权力,1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这为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尹蔚民表示,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将继续扩大聘用制度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死角”;在人员岗位聘用、待遇、考核、奖惩、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快分业分类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360万人被聘
《条例》明确规定,将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级别。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础和依据,其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提高效率,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主要环节,特别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两项主要制度提供依据。自2006年推行至今,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已经超过了90%,制度已实现基本入轨。
尹蔚民说,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意识,拓展了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了工资待遇水平,初步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贯彻实施《条例》,要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建立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向重点行业、基层倾斜;探索建立职员制度,拓展基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围
绕进一步发挥岗位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竞聘上岗、考核等相关制度。”尹蔚民表示。
此外,公开招聘制度成为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自2006年以来,全国已有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实际聘用了360多万人。一大批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进来,成为事业单位的骨干和中坚,公开招聘已经成为一项得民心的“阳光工程”。“贯彻实施《条例》,就是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力度,严格规范招聘行为;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丰富招聘方式,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尹蔚民强调。
将根据《条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事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行业差异明显、人员构成多样,这些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条例》予以了充分考虑,对各类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人事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对管理的主要环节加以规范,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考虑到深化行业体制改革和深化养老保险、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改革的需要,《条例》对有关管理制度只是作了原则规定,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为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
尹蔚民表示,接下来,各地各部门将根据《条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申诉、交流、退休、人事监管等单项配套规章,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尹蔚民强调,各地各部门也要启动清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现行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与《条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此同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改革需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制度以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要尽快研究贯彻实施《条例》,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尹蔚民说。
第二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1篇: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
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
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
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
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第2篇: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
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IJ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十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河南教师考试:
第三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并且和财政发生资金往来和管理关系独立履行某种社会公共劳务的社会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激烈竞争和挑战极不相适应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势在必行。从世纪末开始我国事业单位在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下不同程度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人事改革。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成为国家近年来的一个突破口将作为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长期执行下去。经过几年来的试点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力促进了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然而聘用制在试行中出现了诸如聘任方法不科学、落聘人员分流艰难等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的积极意义一现行用人制度的弊端现行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体现在限制竞争难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用人习惯于套用国家所有制和身份终身制从而出现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怪状现行制度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严重影响着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限制人才流动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事业单位是人才集中的地方而现行用人制度则处处牵制着人才的流动比如人才引进、调出都要受到档案、编制、户口等人事关系的制约此外相关的考核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的不系统、不落实也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了“干好干坏—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心理。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转变。聘用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公平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任、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将更好地打破现行制度的传统弊端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形成人才的有效竞争、合理流动对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二加快票据业务电子化建设。严厉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格式式样开发高科技的防伪票据和鉴别票据真伪的工兵开通银行问票据联网核查系统用科技手段强化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分子以假粟骗取银行资金现象。公检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票据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对严重影响票据融资市场的行为出重拳进行整治。三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切实防范工作人员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要进一位改革实现事业单位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岗位聘任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形成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才能的环境使单位成为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场所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第二人员聘用制度将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的形成实现事业单位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工作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的用人机制。第三单位在聘期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这有利于打破职工职务的终身制和单位的所有制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便于科学管理。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内涵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一项全新的用人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开招聘制度。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正、公平。人事部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类事业单位招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的外。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招聘公告一资格条件审查一组织考试考核一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一审核备案后一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制度。所有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岗位需求和岗位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选拔岗位所需要的人才。按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产生聘任人选。三聘用合同制度。事业单位所有职工都要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约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聘用期限、报酬待遇、工作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条款。合同要力求详尽并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四定期考核制度。聘用单位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时以聘约合同步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内部各岗位操作制约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计评估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无企业非法套取银行资金现象。尤其是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执行制度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四转变经营理念认真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商业银行要树立合法、稳健的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充分认识潜在的洗钱风险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对大额承兑汇票业务要做好认真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及时了解资金的来源、去向和性质。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监控对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认真加以分析、识别。井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万方数据金融经济熟、Ⅵ、。“品‰、“勺矗绔■’。’‘褒劈磷棼氅磷宅痨蠡姑舅搿薹毫暂瓣礴豫罄扩嚣蟑舞弘孳寮鸯镬磬露蠹芑蛰矽鬈辫磐葬嚣学癸孽黪臻雌端薯靴镩鼎棼糍缝蝴葛锚、喂群赞毵蠊钎≮黛当嘞铅孽瞢璺势‘为依据主要考核聘任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任期考核同时与新一轮聘任相结合任期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续聘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新一轮的竞争上岗考核基本合格的视情况缓聘半年至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五解聘辞聘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职辞聘以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合同期满后若不再继续签合同双方工作关系自行解除聘用方可按岗再行招聘而受聘方则有权另谋出路。六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通过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规范运行。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聘任工作和职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聘任工作的应责令整改。不予认可之前的聘任结果。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三、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随着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不断深入一些制度相关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在新老翩度交替时期新旧观念的不断碰撞使得这一用人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问题。一聘任方法不够科学。目前事业单位聘任工作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设定若干年限为一个聘期。聘期一到所有员工全部“下岗”参加新一轮聘任。这种“搞运动”式的做法耗时长、工作量大。从单位领导到一般员工的聘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至少需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一些规模大的单位在规定时间里就要进行相当多人的考核、考试、考察必将牵涉很多人的精力加上聘任
期间还有人心不稳的问题。所以开展聘任的这一期间单位其他方面的工作必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二聘用合同不够完善。目前各个单位使用的聘任合同尚不存在统一的制式因行业、部门而异虽完整规范。但也存在缺陷。例如有些聘任合同未能考虑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属于全额财政拨款还是自收自支而统一规定聘任方以货币按月核发职工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将要与财政脱钩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将面临着市场的严峻考验一旦效益滑坡不能如期兑现必然引起合同纠纷。三合同履约意识淡薄。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直是沿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聘任合同不过是换个称呼而已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合同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聘任双方应尽的义务只能使严肃的法律文本变成一纸空文履约的义务和责任已名存实亡。四公开招聘、竞争聘任缺乏规范。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些事业单位仍然无法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在竞聘上岗阶段有的单位为回避矛盾违背定编、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违反聘任程序搞暗箱操作。超编、超职数聘任人员使竞争聘任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领导借聘任之机排斥异己妒贤忌能使竞争聘任变味走调。五落聘人员分流艰难。在落聘人员分流中许多单位因没有下属经济实体落聘人员无法消化只得采取。匀吃一碗饭”的方法让其重新上岗有的采取“一刀切”不管落聘人员年龄多大全部办理内部退休等。分流渠道狭窄、方法简单草率。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使人员分流工作举步维艰。此外滞后的地方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也使得对违约赔偿、违纪辞退、下岗解除合同等问题常常得不到及时解决。员工欲告无门的情况依然存在。四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现实选择一创新聘用机制以务实的精神改进聘任方法一方面要创新聘用机制在精心设岗、合理组合不同层次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固定人员与聘任、聘用人员合理搭配的用人机制。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聘期的职务聘任制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制定行政管理各职务等级岗位和任职的条件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竞选等多种方式与行政管理人员签订较长期限的聘任合同按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等明确职务等级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的性质、工作的质和量进行明确的界定任职条件应以申报人能否在受聘后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为基本出发点必须制定量化的最低工作量标准明确要求上什么岗位做什么事情签订适中期限的聘任合同根据单位后勤服务的实际设置相应的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短期聘用制。另一方面要切忌形式主义尽力简化聘任程序。改变一些“搞运动”式的操作方法努力实现聘任工作经常化减少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所受的冲击和对人心的过度影响。要切实加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意识、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的紧迫感、危机感。事业单位的领导一定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个人面临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与挑战一定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增长才干迎接竞争与挑战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二加强聘后管理发挥考核作用保证人员聘用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聘后管理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聘后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解聘制度、辞聘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考核制度等。由于考核的结果是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分配收入的主要依据因而聘后管理的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力争使考核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被考核者的真实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事业单位应当在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岗位目标综合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重视平时考核。考核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同时突出创新项目和工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那些履职不合格、考核不称职的对管理人员。坚决将其从现有职务上撤下来对专业技术人员。则在国家职改政策的指导下灵活地推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使聘任合同制在实施过程中不走形、不变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合同制。三拓宽出口增加落聘人员分流的渠道妥善安置好落聘待岗人员是推行聘任制的重要环节在分流落聘人员工作中既要做过细的思想玫治工作也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采取的办法有一是适当地制定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的政策。根据地方政府财力情况对那些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竞争力的老职工应允许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二是鼓励职工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要为他们创办经济实体、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提供优惠政策。对于那些自愿离开事业单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为落聘职工提供上岗机会的规定。落聘职工在待岗期问除了要保证他们的生活外每年至少要提供一至二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限要和在岗职工的合同期限一致。在合同期限内如出现空岗或新增设的岗位要优先聘用落聘职工。也包括下一次竞聘机会。对落聘职工不但要提供上岗机会。还要实行“三个不变”在待岗期间档案身份和正常档案调资不变养老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和渠道不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渠道不变。总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和实施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求各相关利益主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思考精心组织、积极引导。用发展的观点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保证全员聘用制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 万方数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作者邢瑞芬作者单位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刊名金融经济理论版英文刊名FINANCE ECONOMY年卷期20083引用次数1次 1.赵宏远 农业科研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呈现的新问题以及对策期刊论文-农业科研经济管理 20084
第四篇: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研究
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研究
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虽然我区在2005年已经实现全员聘用,然而,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人员聘用制度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经过近期来的调研,就事业单位聘用制存在问题和对策作出如下思考:
一、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事业单位172个,实有1675人,截止2012年3月31日,完成岗位设置单位132个,占单位总数的76.7%,完成岗位设置人数1541人,占总人数的92%;已实施聘用制单位12个,占单位总数的7%,已签订聘用合同人数30人,占总人数的1.8%。
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由于部分事业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实行聘用制还存在误区,没有从单位生存和自身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实行聘用制的重要性,认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过是搞形式、走过场。具体表现在:
1、因人设岗。部分事业单位为保持稳定,不是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而是量身定做安置现有人员,没有把“按需设岗”落到实处。
主要原因:应该以管理或专技为主的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际多为高、中级工勤技能人员,或是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或是工资待遇降幅较大,且在较长时期内,因编制和岗位没有空缺,无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2、全员被聘。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往往是一对一的选择岗位,干部职工没有产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缺乏合理流动渠道。
主要原因:我区存在大量1-2个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有效竞争;一些单位则对用人自主权不敢用、不会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现象仍普遍存在。
3、以聘代管。很多单位对聘用制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签订合同的层面,而忽视了聘后管理,考核流于形式,难以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合同到期既不续签也不解除,违反合同不追究责任,甚至随意破坏合同约定。
主要原因:由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许多单位习惯采用过去的做法,没有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导致与聘用制相配套的制度相对滞后。
4、特殊情况。我区区情决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一定特殊性,尤其党校作为一个特殊的事业单位,其从事党务
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参照管理的,同时又是具备讲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主要原因:我区由于机构小、人员少,往往是一人身兼数职,囊括了管理、授课、后勤等方方面面的职能,增加了合理设岗、规范管理的难度。
三、对完善聘用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事业单位的体制、机构、工资、社会保险、人事仲裁等方面的改革,因此,必须注重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
1、推行分类改革。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理顺体制,分类实施,从而使聘用制实施更有“依据”。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等。
2、完善考核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与所承担职能相一致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和解聘的主要依据,与人员的使用、奖惩挂钩。
3、改革分配制度。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坚持技术与管理并重,搞活内部分配,解决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价值与贡献相同而薪酬待遇有显著差异而引起的“内部公平性”问题(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多为股级,单位领导岗位最高
为九级职员,没有晋升空间,待遇远低于同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0一二年三月
第五篇: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IJ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十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可以说,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臵、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衡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一)招聘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l.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4.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三)招聘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四)应聘条件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五)招聘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信息。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4.考试。5.考核。6.体检。
17.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
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
聘用合同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当事人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发生纠纷;也是处理人事争议的重要依据。
聘用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订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合同的条款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l)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5)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述条款中,(l)至(8)项为必备条款,(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类型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四种类型:
(1)3年(含)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2)3年(不含)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合同期限可以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既可以长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l二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己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试用期
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l)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2)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千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一章和政策的规定。
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2 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三)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I.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己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卜1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此外,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
4关系并失业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聘用单位应支付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上述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