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亲子鉴定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1.什么是个人保密亲子鉴定
个人保密亲子鉴定,就是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在不走司法采样流程的情况下,采集鉴定样本进行的 DNA 亲子鉴定。这样的鉴定,不用出示委托人的任何证件,甚至不用提供真实姓名,可以自己采集鉴定检材进行鉴定委托。由于方式隐秘、步骤简单、收费低廉,且能够为是否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提供决策参考。多数人做亲子鉴定,只是想知道是否孩子是自己的,并不想把这种事搞到法庭上。在欧美的亲子鉴定中,个人鉴定的数量远远超越司法鉴定。
2.如何做个人保密鉴定
委托人不必提供任何证件、照片,可以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通过邮寄样本的方式获得结果。个人鉴定保密性强,适合于那些只想了解鉴定结果的当事人,但鉴定机构只对送检样本负责,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3.什么是司法亲子鉴定
司法亲子鉴定,就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采集鉴定样本,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亲子鉴定具有司法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采样程序严格,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4.如何做司法亲子鉴定
您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及复印件。1寸或2寸同一底板的免冠照片。填写委托书,鉴定申请表,采集鉴定人指纹。
什么是亲子鉴定?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
亲子鉴定 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见于: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
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4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等。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传统的亲子鉴定需要进行血型测试:小孩至少要6个月大,还要大量的血液样本,过程烦琐、取样痛苦且错误率高。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之有很大的不同。DNA亲子鉴定可以在任何组织,例如口腔上皮细胞取样。甚至在小孩未出世前、没有
母亲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准确率可达99.99999%,因此具有精巧、简便、快速、经济、实用的特点。目前DNA鉴定实验室做亲子鉴定的两周后即可得到结果。传统的血型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作用,但亲子鉴定并不能按照血型来鉴定。
当前DNA亲子鉴定利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碱基序列(STR)和PCR技术进行个体识别。STR作为第二代分子标记,势必会被90年代后期诞生的第三代分子标记技术:一种被称为单核苷的多态(SNP)的技术所取代。美国911恐怖袭击中经过烈火高温焚烧后的尸体辨认工作曾因STR局限性而一度进展缓慢。不过,最终辨认工作依然顺利完成,这全应归功于科学家们采用了SNP技 术的创意性决策。与此同时,中国亲子鉴定信息网的科学家正在开发用于亲子鉴定的SNP检测技术,志在跨越把SNP技术和基因芯片结合的技术难点,完成亲子鉴定基因芯片的设计和制造,并将其率先运用到中国的亲子鉴定事业中去。
第二篇:亲子鉴定是法律上的空白点
亲子鉴定是法律上的空白点
“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侯利宏副研究员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谈了她的看法。
侯利宏介绍说,从法理上说,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尽管如此,还是有学者沿着这些蛛丝马迹就亲子关系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并就此展开了讨论,但目前只能说是限于学术层面的探讨,不能指导现实中的司法实践。
一、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
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二、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比照
侯女士介绍说,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但把它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问题上的尴尬之处在于,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所以,不能把上述二者的法律后果推加到非亲生子女的问题上。还有,这位倒霉的父亲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又怎么衡量呢?
三、有婚外子女不能证明不忠实
新《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互相有忠实的义务的规定,但是,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作为其“不忠实”的证据吗?从情理上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从法理上说,未经法律认可的证据,是不能作数的。
《婚姻法》关于“不忠实”的考量依据,主要是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有共同生活的要件来判断的,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养汉子”等行为。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能否作为“不忠实”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所以也就不能简单划等号。
侯女士介绍说,社会各界还有各种推理,想按特殊侵权来看待这个问题。但是,首先的一个难题是,谁侵谁的权?有人说,生了他人孩子的妻子侵了丈夫的权,或者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侵了抚养孩子的那个父亲的权,还有人说是抚养孩子的父亲侵了亲生父亲的权,孩子的亲生父母侵了孩子的权。怎么说,都有怎么说的道理,但依据的都是情理,并不是法理。法律不认可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任何一种就都不能成立。
总之,亲子鉴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
第三篇: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鉴定材料《法医精神病鉴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鉴定内容
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五.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篇: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鉴定的一种,鉴定与医学有关问题,如被害人的死因、死亡时间、损伤程度等等;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属司法精神病分支范畴)等等,法医临床鉴定。司法机关在各种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审判中当涉及某些专门性问题时,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对同案件有关的检体(人或物)进行检查和研究并作出结论的行为,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范围很广,法医学鉴定是其中应用最多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是认定案情的科学依据,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证据。因此,在侦查与审判案件时,法医学鉴定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根据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侧重于鉴定方法的规范和鉴定标准的理解。例如,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通常需要测量和计算肢体关节运动活动度,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通常需要测量和计算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鉴定材料《法医临床鉴定》。但是,如何测量和计算肢体关节运动活动度和肢体功能丧失程度,在相关的鉴定标准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再如,四肢神经血管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时应鉴定为重伤。但是,“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判定标准也无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并引发多次鉴定、缠诉上访的重要原因。本培训教材在认真总结法医临床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尽量与学界形成的主要方法或观点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于鉴定方法的选择和标准条款的理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第一章 法医临床鉴定概论
第一节 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意义
第二节 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二章 法医临床检验与记录
第一节 体表检验与记录
第二节 神经系统检查与记录
第三节 肢体重要参数测量与记录
第三章 视觉功能检测方法与结果评价
第一节 视觉功能常规检测
第二节 视觉电生理检测
第三节 视觉功能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听觉功能检测方法与结果评价
第一节 纯音听阈测定
第二节 声导抗测试
第三节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第四节 畸变产物耳声发射
第五节 听觉功能评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男子性功能检测方法与结果评价
第一节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与评价
第二节 阴-茎勃起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第三节 阴-茎勃起障碍分级方法及其应用
第六章 神经电生理检查
第一节 传统的电刺激式检查
第二节 肌电图检查
第三节 神经传导功能检查
第四节 体感诱发电位检查
第七章 肢体运动功能检测与评定
第一节 颈部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二节 腰部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三节 四肢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与评定
第四节 四肢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第八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第一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理解与适用。
第五篇: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现有18名执业鉴定人,均为高、中级职称,多源于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三甲医院专家以及法医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业务技术过硬,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该项目于2011年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1230954I)和2014年复评审(证书编号:20142301401)。每年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获得“满意”或“通过”的评定结果。
法医临床鉴定子项目:
1.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伤残等级,工伤伤残等级(CMA)2.损伤程度鉴定(重伤、轻伤、轻微伤)(CMA)3.劳动能力鉴定(CMA)
4.护理鉴定:护理时间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5.费用鉴定:后续医疗费用鉴定、假肢费用鉴定 6.医疗过错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