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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2011年作业答案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2-39515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6:38: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2011年作业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

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

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

偿。

4、合同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

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

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上: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三)合同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

(一)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理和质量

数理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三)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

(四)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五)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作业二

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请将你的观点发展发表在http://www.open.edu.con民法学(2)课程论坛教学活动论坛中)

答:

(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2、(参考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第六节隐私权本题,不要求有一致的观点。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限,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

从隐私权的概念来讲,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隐私权是从保护权利主体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的,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

作业三

案例分析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王某女婿可适当多分。

作业四

模拟考试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

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

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C)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D)。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C)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B)。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D)。

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使用权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C)。

A.10年…………B.15年………C.20年………D.30年

8、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项选择题

1、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以的实现方式有(AB)。

A.变卖……………B.抵押物折价………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D.抵押物留置

2、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ABD)。

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履行合同…………………D.收缴财产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AC)。

A.名誉权………………B.荣誉权………C.名称权…………D.贞操权

4、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ABCD)。

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5、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

A.智力活动规则………B.疾病诊断方法……C.动植物品种……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6、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ABC)。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D. 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7、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BD)。

A.父母…………B.配偶………C.兄弟姐妹…………D.子女

8、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C)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A.产品制造者………B.产品检验者………C.产品销售者……D.产品使用者

五、问答题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答: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二)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

(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

(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若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

(三)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如果当事人提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征。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

(二)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如果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二现象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六、案例分析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能回答问题。

答:

1、本案中,甲享有继承权,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

2、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

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刑法

第二篇: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2011年作业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

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

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

偿。

4、合同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

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

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上: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三)合同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

(一)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理和质量

数理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三)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

(四)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五)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作业二

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请将你的观点发展发表在?from=related&hasrec=1

刑法

第三篇:电大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 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2参考答案

一、试述公平自愿原则:论述参见课文第18-19页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试述诚实信用原则:论述参见课文第20页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消灭时)终止。

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单务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没收、劳动生产、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股票、支票、本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8、下列(矿藏、森林、军事设施、广播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9、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体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篇: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 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 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 偿。

4、合同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 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 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投标投标投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开标和决标开标和决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双倍双倍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定金定金定金、、、、抵押抵押抵押抵押、、、、保证保证保证保证、、、、留置留置留置留置、、、、质押质押质押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委托人委托人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债务人债务人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运送合同运送合同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公益义务公益义务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的主体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上: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同。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同或相反,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须相同。

(三)合同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

(一)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数理和质量 数理和质

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楚、明确。

(三)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

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

(四)履行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

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五)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作业二

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请将你的观点发展发表在http://www.open.edu.con民法学(2)课程论坛教学活动论坛中)

答:

(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

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

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

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

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

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

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

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

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

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

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

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

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

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

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

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

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

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2、从隐私权的概念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

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制

度的必然要求。隐私权是从保护权隐私权主体利内心世界不被干扰,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等方

面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只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必

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

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民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作业三

案例分析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

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

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

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王某女婿可适当多分。

作业四模拟考试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 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B)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C)承担责任。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D)。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C)没有法律效力。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B)。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D)。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使用权 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C)。A.10年„„„„B.15年„„„C.20年„„„D.30年

8、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项选择题

1、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以的实现方式有(AB)。A.变卖„„„„„B.抵押物折价„„„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D.抵押物留置

2、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ABD)。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履行合同„„„„„„„

D.收缴财产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AC)。A.名誉权„„„„„„

B.荣誉权„„„C.名称权„„„„D.贞操权

4、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ABCD)。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5、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A.智力活动规则„„„B.疾病诊断方法„„C.动植物品种„„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6、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ABC)。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 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7、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ABD)。A.父母„„„„B.配偶„„„

C.兄弟姐妹„„„„D.子女

8、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C)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A.产品制造者„„„B.产品检验者„„„C.产品销售者„„D.产品使用者

五、问答题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答: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二)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

(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 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

(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若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

(三)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如果当事人提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征。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

(二)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如果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二现象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六、案例分析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

(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能回答问题。

答:

1、本案中,甲享有继承权,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2、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但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必须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甲

第五篇:2014年电大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4年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4 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 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 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 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20 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 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 主体、客体 和 内容。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停止 清算范围外 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 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 书面形式 的,应当用 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 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 3 分,24 分。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1.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AC)。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A. 二 年 B. 四年 C. 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 不动产 B. 流通物 C. 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l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 某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某甲救上岸,其要求付钱的行为是(BD)。A、有效的民事 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B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4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 公民 B.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 C.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C)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 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 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 16 分,共 32 分)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 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 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 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 2 课堂讨论题: 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

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作业 3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福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30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福,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福,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福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刻松石出访未归)。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做,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

问: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例属于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作画,被告擅自转委托,让学生谷某代替,作品与差距很大。委托合同擅自转委托的,那么被告、学生谷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 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 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作业 4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 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 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 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 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 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 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 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 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23 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主体、内容、客体 三个要素。2.民法通则规定 16 周岁 以上 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 法人终止时 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 一般等价物 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5.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 用益物权 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

三、选择题(每小题 2 分,20 分。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 B.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1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 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D)。A.有 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A.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

A.诺成性 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取得孽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

7.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8.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ABCD)。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货款的

四、问答题(每小题 7 分,共 21 分)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 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2 分)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 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 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 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 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责任。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2011年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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