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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协议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2-109913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23:3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转让协议

_________房地转字(_______)第______号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深圳市_________地段(地块编号:_________)拥有房地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继承

第二条 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

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

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

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_币,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条 土地使用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公布前行政划拨的用地和历史用地,必须履行_________有关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从_________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 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 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含出售、赠与、继承、交换)时,应按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如系地产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房地产转让协议

房地产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房地产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共甲乙双方自觉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证号为范房B字第号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一套转让给乙方,乙方经充分了解,自愿购买。

二、转让房产位置:整栋楼房位于范县新区粮食局家属院自北往南第一幢,从西往东第三单元三楼东户,房屋内部结构为三室一厅,建筑面积约为110平方米(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楼下三间门面房,从西至东第五间,左邻、右邻。

三、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协商上述房产转让价款为39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

四、价款支付方式:乙方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同时甲方将约定的房产转让给乙方,并将有关该房产的各项手续交付给乙方,房产归乙方所有。

五、甲方保证转让房产的权属清楚,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外,无其他纠葛,因房产交付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与乙方无关;房产交付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如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该房地产正式交付后,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业务的一切管理,水、电、卫生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有权在交付后的房产按装附属设施及进行装修,甲方概不干涉。

九、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因甲方人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拥有约定房地产时,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房款外,另支付乙方违约金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伍万元整)。

2、甲方违约,乙方在房产按装的附属设施及装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及附加的人工费用赔偿给乙方。

3、乙方违约,出房产自然折旧外,应当将房产完整交付给甲方,并扣除实际使用期间的租凭费,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伍万元整)。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这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捺印):

第三篇: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协议

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所有权转让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在的房地产(面积为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另包括车库,位于。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地产成效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房款金额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意于二0一三年 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未作任何抵押、担保,更没有被行政机关查封。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甲方必须负责协助乙方以后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需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应无条件提供。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苦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六、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拟定,其补充拟定书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按指纹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协议人: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

第四篇:房地产项目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二0一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平方米;(2)规则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5)地上面积:平方米;(6)地下面积: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 万元,达总投资额的 %以上。1.6其他情况。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 ;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其他意见。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六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6.1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6.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第八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8.1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7.1.1): 8.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8.1.2 ; 8.1.3。

第九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9.1; 9.2; 9.3。

第十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10.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10.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依实际情况约定)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1.1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11.2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11.3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11.4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1.5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11.6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11.7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1.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2.1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2.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2.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2.4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2.5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2.6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13.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13.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11.1款至11.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13.1.3 甲方没有13.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11.6至11.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13.2 乙方违约责任

13.2.1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 %,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13.2.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 %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3.2.3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

(四)附件

(五)附件

(六)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第五篇:房地产转让

第七章 房地产转让

四、自我检测

一、判断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正确选A,错误选B)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2.房屋作为商品,只可以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能发生所有权的有偿转移。()3.房屋预售应取得的证书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5.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不随之转移。()

二、选择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

1.土地使用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这是行使()A.土地使用权 B.土地收益权 C.土地处分权 D.土地抵押权

2.承租公有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租赁协议应()A.终止履行 B.继续履行 C.重新登记 D.解除

3.某单位非法转让土地,并获非法所得5000万元人民币,则其所面临的最高罚款额为()万元人民币。

A.1000

B.1500

C.2500

D.5000 4.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中不包括()A.房地产转让 B.房地产抵押 C.房屋租赁 D.房地产开发 5.下述各项中,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的是()A.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B.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无偿的行为

C.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限期的 D.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三、案例分析(3小题,每题20分,共60分)案例一

被执行人李某于202_年1月至4月多次向陈先生借款计20950元,因无力还款,李某与陈先生约定将一套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先生。同年6月,陈先生又交4050元给李某,约定余款5000元待办房产证后交清,随后,双方还在某律师事务所对协议进行鉴证。202_年3月19日,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漳平法院在执行李某借贷纠纷一案时,将该房查封。李先生以该套房子已卖给他为由,提出异议。问题:

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成立? 2.李某取得房产证之前,是否可以将该房屋转让? 3.该协议是否生效?

案例二 202_年7月,翁某和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40号1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2_年11月至202_年1月,翁某与陈某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四层楼房一幢。202_年7月26日,翁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凤凰路40号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中的份额以175000元转让给翁某,翁某应于202_年8月15日前付给陈某165000元。陈某应协助翁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于该土地使用权手续办妥之日,由翁某将余款10000元付清。202_年8月15日,翁某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亦无向翁某催付上述款项。202_年2月,翁某通知陈某要求其领取房地产转让款,未果。之后,陈某两次向翁某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2_年7月26日签订的合同,被拒。202_年3月,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陈某则认为,翁某没有按约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该合同已终止。据此陈某解除合同有理,请求法院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问题:

1.翁某与陈某签订的一份《凤凰路40号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房屋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陈某认为翁某没有按约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从而终止合同的说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你认为法院将作如何判决?

案例三

1999年10月,一单位向房改办提交职工集资建房请示,后向单位公布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关于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该单位职工白明华符合集资建房条件,于202_年2月向单位交住房集资款5.4万元,单位向白明华出具暂收购房款收据。房屋竣工后,单位将面积为83.9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白明华,但并未办理产权证。同年7月25日,白明华与同事林亚兰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约定:“白明华将集资房转让给林亚兰,林亚兰为转让后的住房房主,以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林亚兰负责,从办完转让手续,交新房门钥匙之日起生效。”双方将交易情况告知了单位,单位负责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该协议上签注“经请示,同意办理”。之后,林亚兰向白明华交付房款6.2万元。为此,该单位将向白明华出具的暂收购房款5.4万元收据收回,并为林亚兰重新出具收其职工集资购房款5.4万元的收据。林亚兰与单位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为83.9平方米的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林亚兰。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亦向林亚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2_年10月8日,单位经审计核算发现原集资款有剩余,就决定根据住房面积及楼层退还这部分集资款。经计算,林亚兰的这套房屋将退还0.89万元。林亚兰要求单位向自己退款,而白明华也向单位提出这笔集资退款应属自己所有,因单位认为在此笔款项的归属上有所争议就将此事搁置了起来。202_年9月,林亚兰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履行退款手续。问题:

1.本案中,林亚兰与白明华之间转让集资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林亚兰与白明华之间转让集资房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资格转让关系?为什么? 3.你认为法院将作如何判决?

附:答案及理论分析

一、判断题 1.选A。

2.选B。房屋作为商品,既可以发生所有权的有偿转移,也可以发生使用权的转移。

3.选B。房屋预售应取得的证书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选A。5.选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选择题 1.选A。土地使用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这是行使土地使用权。2.选B。承租公有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

3.选C。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可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5000万元的50%即2500万元。

4.选D。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形式。

5.选D。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的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限期的。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1.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成立的。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李某尚未取得该房产证书,显然违反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规定。

3.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购房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还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成立的,但双方达成协议时,李某尚未取得该房产证书,显然违反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因此,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1.翁某与陈某签订的一份《凤凰路40号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房屋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陈某的说法不正确。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合意解除,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后者是法律预先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被告陈某在原告翁某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先向陈某催告,而是直接通知债务人要求解除合同。这一做法违法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因此不能实现被告翁某所预期的目的。而并不是因为翁某没有按约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3.我认为,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迟延履行债务,被告并未就此向其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而是直接通知原告要求解除转让合同,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1.本案中,林亚兰与白明华之间转让集资房的行为不构成房屋买卖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第六款也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不难判断,房屋买卖关系的转户(过户)只能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办理“房屋买卖转户手续”。白明华与林亚兰虽然曾经到单位办理了房屋转移手续,但并不能认定为双方买卖房屋关系。2.本案中,林亚兰与白明华之间转让集资房的行为构成集资资格转让关系。因为白明华从单位取得涉及退款的这套集资房,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占有行为。白明华还没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就房屋的最后价款进行结算,更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所以,白明华没有权利处分该房屋,白明华与林亚兰之间的集资房转让行为不能认定为房屋买卖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购房资格的转让。从案件基本事实可以看出,该单位建房是单纯的集资建房,集资者凭个人身份并未享受任何福利。房屋的退款也不是购房户因为个人身份而享受的福利款,而是房屋成本在重新计算后多收了的房屋价款。白明华既然通过协议将集资购房(资格)转让给了林亚兰,也得到了单位的认可,房屋也相应地移交给了林亚兰,单位将白明华的原始交款收据作废,在单位财务账上重新更换成了林亚兰的收据,单位与林亚兰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并依法办理了以林亚兰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

3.我认为,白明华与林亚兰在住房转让协议中约定:“集资房今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林亚兰承担。”应当说这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且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所谓“一切费用”,从字面上来讲以及人们正常的思维逻辑来说,当然是包括所有的费用,即“集资房今后发生的所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都由林亚兰承担”。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既然林亚兰承担了该集资房屋今后的义务,也理应享有该集资房的一切权利。由于林亚兰与白明华之间是集资资格转让关系,林亚兰已经取得了集资建房资格,所以法院应判决单位履行退款手续。

房地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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