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
前言:
根据202_年8月2日的新闻报道,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请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消息刚出来不久,网上立刻响起了一片反对之声。一天之后,再有报道,卫生部表示“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据调查显示,全国超过1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由于乙肝知识宣传力度薄弱,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传播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一些机构为了利益而过度渲染、歪曲乙肝的危害……使现在一般人都谈乙肝色变,乙肝患者以及病毒携带者受到广泛而公开的歧视。乙肝歧视,是一种无知的表现,不仅使一个庞大的群体受到被不公平对待的伤害,丧失了平等的入学、就业、社交、婚嫁的权利;甚至带来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隔阂,给社会安定、团结与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要消除乙肝歧视,首先,对乙肝知识需要更多了解,对乙肝歧视需要更多关注。
此次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项目,由39健康网发起,通过科学方法对乙肝歧视现状进行普查。39健康网力求通过客观、科学、严谨、专业的调查手段与统计、分析方法,体现本次调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同时结合39健康网自身在健康行业中的专业特性,针对如何消除乙肝歧视提供了客观、科学的分析和专业的改善建议。本次调查数据在经过筛选统计之后,由39健康网行业专家撰写《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并无偿提供给有需要的科研单位及个人使用。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情况
1、乙携者 数量庞大但毫无隐私!
超过90%的人表示知道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参与调查的非乙肝病毒携带者中,表示知道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有好几个的占了49%;知道自己身边有一两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占41.2%;表示自己身边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不知道有没有的人只占1.1%和8.7%。
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区,堪称“肝炎大国”。根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乙型肝炎的现患率为277/万,是美国的40多倍,年发病率为95/万。在法定传染病中,其发病率仅次于感染性腹泻与流行性感冒而居第三位。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至少有8亿人感染过乙型肝炎,而我国人群中的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率高达10.34%,也就是说,我国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全球感染人数的1/3。
另外,由数据可见,大部分人知道身边的人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所知数量较多,除了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乙肝病患群体的众多之外,更反映出这一项健康隐私并没有得到信息保护,反而成为了广泛流传的“公共信息”。专家指出,这一数据正反映出我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几近不存在的现状。即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知其患病信息不会透露,现实中其信息还是会以各种方式流传出去。这种信息的公开,无疑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2、强制体检 为治疗还是为了区别对待?
超过五成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强制体检中发现感染
在参与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中,通过入学或入职体检发现自己感染乙肝病毒的,占了50.5%;在常规体检中发现感染的占23.7%;通过婚检发现的占3.6%;而从小就知道自己感染的人占14.5%;还有7.7%的人是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感染的。
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入职或者入学体检的形式获知自身情况的,而强制婚检是从202_年才开始取消的,因此可以确定通过强制体检这一形式获知乙肝病情的携带者超过五成以上。
部分观点认为,通过强制体检让患者知道自己患有乙肝,有利于指导患者治疗,并促使患者更注意身体健康和主动避免传染,对我国的乙肝传染状况有积极作用。但事情总是有两面性的,专家认为,对某种情况而言,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上乙肝,对乙肝患者并没有坏处。
毕竟现在通过强制体检而获知患病情况,并不是以治疗为原意的,其目的是通过强制体检进行筛查淘汰,为患者治疗着想只是冠冕堂皇的表面,实质是应用于区别对待,歧视便由此形成。有的人不知道自己是乙肝患者,可能一辈子都没什么事,知道了之后,却带来更严重的后续问题。再者,关于乙肝的患病危害和治疗理念,大部分国人都所知甚少,社会的不法医疗机构夸大宣传的情况非常混乱,容易误导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不必要的或者过度的治疗。
同时专家也提倡群众进行自愿体检,主动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能更好保障自己的隐私。
3、治乙肝 花钱花时间却治不好
5%的人花10年以上时间治疗乙肝
对于治疗乙肝的时间,有5.1%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治疗时间在10年以上,一直在治;有6.2%的人表示坚持治疗了5-10年;治疗时间在3-5年以及在3年以下的人分别占7.3%和14.1%;有36 %的人有时会吃药,断断续续治疗;31.3%的人表示没有接受过治疗。
慢性乙肝是个非常复杂的疾病,不少患者,在治疗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些人治疗乙肝在10年以上,有些人干脆不治疗。那么如何判断乙肝是否需要治疗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肝病科关玉娟教授认为,慢性乙肝如果转氨酶升高,肝功能有问题,就需要治疗。尤其是e抗原阳性,乙肝病毒DNA含量比较高,病毒复制比较强的这些病人,是需要治疗的。如果是小三阳,肝功能不正常的话,还要注意有没有其他的病因,需要针对病因进行积极的治疗。还有一部分患者,已经发展为肝硬化了,但肝功能却正常,这个时候是否需要治疗得取决于他体内乙肝病毒的含量,如果乙肝病毒DNA含量比较高,还是需要治疗的。而如果肝功能正常,即使是大三阳,也是暂时不需要治疗的。所以说,得了慢性乙肝,并不一定都要吃药。
但是,对于很多人断断续续治疗,有时会吃药,有时停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科高志良教授认为,在治疗乙肝的过程中断断续续吃药,这叫“依从性差”,是不对的,这是治疗过程中的很大一个难点。尤其是抗病毒药,如果吃吃停停,耐药性会很高。患者什么时候该停药,这应该严格按照医生的嘱咐来进行,绝对不能擅自停药。如果抗病毒药还未达到治疗终点就停药了,有可能导致病情加重。
二、人群对乙肝常识的了解度
1、乙肝传染 真有那么危险?
接近40%的人认为接吻能传染乙肝
调查显示,对于乙肝传染的途径,84.7%的人认为输血可能传染;72.6%的人认为母亲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会造成传染;45.1%的人认为父亲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会传染;67.1%的人认为不洁性生活会传染;认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吻可能会感染乙肝病毒的人占39%;还有30.3%的人认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共餐有可能感染;认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握手拥抱可能造成感染的人占4.7%。
乙肝只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途径传播,不会通过空气、水或食物传播。关玉娟教授认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进行一般的接触,是不会被感染的。接吻、吃饭、性交、握手、拥抱等接触方式也不会传染乙肝。但是,如果在接触过程中,对方的皮肤、粘膜有破损,他的血液流到健康人体内的话,就有可能造成传染。比如说接吻的时候,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牙龈出血,而对方刚好口腔也有伤口(比如说口腔溃疡之类),此时,乙肝病毒携带者带病毒的血液就有可能进入到对方的体内,从而使他(她)感染乙肝。握手、拥抱、性交等都是一样的道理,就是说接触双方要有伤口,有血液的传播,才有可能感染。而接吻、吃饭,就算有病毒被健康人“吃到”,它最终也会被胃液和胃酸消化掉的。
为避免传染 7%的人不愿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触
对于切断乙肝传染最有效的方法,80.2%的人认为是注射乙肝疫苗;7.4%的人认为是不跟乙肝病毒携带者亲密接触;10.3%的人则认为要注意个人卫生;有2.1%的人表示不清楚要如何才能切断乙肝的传播。
高志良教授认为,要切断传染,主要是打预防针。打针后去检查一下是否产生了抗体,只要身体产生了抗体,就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很少有人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还感染乙肝。除非他注射疫苗之后5年都没去检查抗体滴度,结果抗体浓度不够了,甚至消失了,失去了保护作用,结果被感染。所以说,打了乙肝疫苗之后要注意几点:一是检查一下,看体内是否产生了抗体;二是如果产生了抗体,5年后再去检查一下,看抗体的滴度够不够,如果抗体滴度低于10,就需要打一次加强针;三是如果5年后检查抗体消失了,建议用20ug/支的疫苗,还是要按照“0、1、6”的方案,打三针。
2、是否能治愈 一部分人不清楚
41%病毒携带者为乙肝不能治愈“发愁”
乙肝是否能治愈,在参与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中,有10.5%的人表示有信心,认为只要坚持就能治好;有10%的人认为能否治愈是看运气;40.7%的人觉得发愁,因为听说乙肝是治不好的;21.9%的人则表示不在意,只要控制好就行;其余16.9%的人表示自己也不太清楚。
专家认为,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大部分群众对乙肝的治疗知识并不了解,存在大量的误区。目前我国对于乙肝治疗信息的传播管理十分混乱,医疗机构通过电台、平媒、网络等进行不科学宣传的情况十分严重,乙肝病毒携带者及其家人对信息的接收没有足够的甄别能力,因此而导致的无效治疗会对患者产生身体、心理、金钱上的伤害。
乙肝是否能治愈 20%的非病毒携带人群不清楚
对于同样的问题,在非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中,有29.2%的人认为乙肝当然是不可以治愈的;25.6%的人认为要看运气,部分是可以治愈的;24.8%的人认为只要方法对,疗程足,是可以治愈的;不太清楚乙肝是否能治愈的人占20.4%。
关玉娟教授认为,急性乙肝90%以上都可治愈,而慢性乙肝的治愈率就相对较小。在临床上,慢性乙肝有一个治愈的标准,比如说肝功能不正常的,治疗后正常了,乙肝病毒复制很高的也降至不复制了,这就可以说是临床治愈。这个时候,可能大三阳仍旧还是大三阳,小三阳也还是小三阳,但他肝功能正常、病毒停止了复制,这就是临床治愈。“转阴”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大三阳的e抗原转阴,e抗体出现,变成小三阳,而且病毒也是阴性,这种情况又叫“e抗原转换”;还有一种情况是乙肝表面抗原的转阴,有部分人群的表面抗原是可以转阴的,但几率较小,而且稳定性还不肯定,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根据临床经验,所谓的“转阴”几率是非常小的。“转阴”并不代表慢性乙肝的治愈,有些隐匿性的病例,他的表面抗原是阴性,看起来一切都正常,但有可能病毒却是阳性的。
三、乙肝歧视现状
1、歧视 似有若无为哪般?
98%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致认为歧视存在在参与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中,45.2%的人认为社会对乙肝的歧视非常严重;52.9%的人认为有部分人存在歧视;认为没有歧视的人仅仅占了1.9%。
近一半的人表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歧视
但同样的问题,在对非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调查中,有49.4%的人表示没有歧视过乙肝病毒携带者;34.5%的人表示偶尔有,但要看对方是谁;只有16.1%的人承认在日常生活中歧视过乙肝病毒携带者。
对于乙肝歧视的认识,病毒携带者与非病毒携带者投票所得数据有明显的差别。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歧视普遍存在,而大部分的非病毒携带者认为自己并没有歧视过乙肝病毒携带者。专家分析认为,乙肝歧视是隐藏在冰山下面的,每一位携带者受到歧视的时候宁可沉默,都不愿意倾诉和发出声音,于是除了携带者本身,别人就不知道歧视的存在。而现实当中,也只有真正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才真正切身感受到歧视的存在,非携带者对乙肝歧视的普遍性认知不足,正是因为其不会承受切肤之痛所致。
2、歧视表现五宗罪
感染乙肝病毒 求职最受影响
对于感染乙肝病毒的影响,12.8%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感染乙肝对入学的影响最大;54.1%的病毒携带者认为感染乙肝对求职的影响最大;认为感染乙肝对婚恋、生育影响最大的人分别占38.7%和38.2%;而有32.7%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则觉得感染乙肝对社交的影响是最大的。
入学:
近30%的人入学受到影响
感染乙肝病毒对入学的影响,6%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曾经因为乙肝病毒感染而被拒入学;23.7%的人表示因为乙肝,在学校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还有71.3%的人认为没有在这方面受到影响。
求职:
24%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乙肝失去工作机会
感染乙肝病毒对就业的影响,调查显示,8.5%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因乙肝病毒感染而失业;15.4%的人因为乙肝病毒没有找到工作;44.8%的病毒携带者已经就业,但单位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只有19.6%的就业没有受到乙肝影响;11.7%的乙肝患者目前还是学生,还没就业。
社交:
24%的人会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减少接触
如果知道自己身边的人感染了乙肝病毒,39.2%的人会像以前一样与之交往;23.6%的人表示会与感染者减少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33.7%的人表面没什么,可是心里会介意;3.5%的人甚至会立刻避而远之。
恋爱:
恋人是乙肝患者 24%的人选择分手
得知自己喜欢的人是乙肝患者,48.3%的人表示没什么大不了的,会继续交往;24.4%的人为了自己和下一代的健康,选择不再继续交往;27.3的人则不知道怎么办好,很纠结。
家人:
21%的人会因为对方患了乙肝而离婚
对于有些人因得知自己丈夫/妻子患了乙肝而闹离婚的这种行为,20.7%的人表示很能理解,即使是自己也会这么做;51.5%的人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认识不够,导致太恐慌;而19.5%的人表示这种行为让人感觉很悲哀,所谓的感情敌不过乙肝;另外,有8.3%的人坚决鄙视这种行为,认为这是背信弃义。
如今,在公益宣传上,关于乙肝的公益宣传非常少,与艾滋病的公益宣传曝光率相比显得十分薄弱,大众对于乙肝的治疗、预防以及代表乙肝的翡翠丝带几乎没有认识,这些客观社会环境是导致群众不愿意与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正常社交的主要因素。专家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患上乙肝,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公共卫生不安全导致的,携带者个人并没有错误。作为一个无辜的患者,不应该在学习权利、就业权利、社交、婚恋权利上受到歧视和区别对待。社会更应尽其责任和义务,调整政策让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公平的对待,甚至向国外优秀体制学习,为患病人群提供合理的补偿比例,消除在这些方面的歧视。
四、对待乙肝歧视的态度
1、忍气吞声 你是否其中一个?
受到歧视 66%的病毒携带者忍气吞声
在生活中遇到歧视,65.9%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忍气吞声,被动接受;18.4%的人会据理力争;会用法律来解释的人占10.4%;而5.3%的人则会心存怨恨,伺机报复。
在生活中遇到乙肝歧视的现象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被动接受。仅有很少一部分人会去据理力争或者是付诸于法律来解释。专家认为,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本身,不要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一个忍气吞声的沉默群体,应通过依法维权发出正确的声音,让整个社会风气逐渐转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仅要有维权求助的意识,最好要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面对歧视的时候,尤其在劳动就业方面遭受乙肝歧视时,应通过相关机构的帮助,争取应有的权益。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向机构求助的过程当中,会获得反歧视的处理经验,通过积极与企业进行沟通争取,进行反歧视的积极行动,有可能最终能拥有该企业的工作机会。在专家们多次遇到的成功经验中,受到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与用人单位(尤其是外企)的上级部门沟通后达成工作协议的成功率甚高。再者,通过主动争取,遭受歧视期间的损失可以得到弥补,赔偿金额从2万元到十几万元的个案也比较多。
专家还指出,被歧视者维权意识薄弱,究其原因是担心成本问题、成功率以及隐私保障的问题。
其中维权成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时间精力成本,许多被歧视者担心维权需要花很多时间精力去应付接下来的诉讼、举证等诸多事项。专家指出,目前很多援助机构、公益律师会对被歧视者进行帮助。维权人只需要提供基本证据,剩余的所有工作可以完全交给公益机构完成。整个过程无论多漫长,公益机构作为维权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维权人完全不用出庭,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完全不影响工作与学习。
二、费用成本,许多维权人担心请律师花很多钱。专家指出,国内很多公益机构对维权人是进行免费帮助的,由于国家提倡这种反歧视的维权行动,因此公益机构能得到政府、慈善机构所提供的专项法律援助资金去帮助维权人。
成功率方面,据一家反歧视公益机构反馈所得,由于反歧视公益机构有丰富的经验协助维权人进行交涉,因此在庭外交涉以及诉讼方面的成功个案都比较多,成功率较高。
至于维权人所担心隐私曝光问题,专家提出一套有效的经验:包括进行诉讼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人不用出庭;媒体采访时可用代言人;诉状时填写的个人信息无需太详细,由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完成诉讼需求;必须面对媒体时使用化名,在接受电视采访时绝对不正面面对镜头,不要轻易相信拍摄后打马赛克的承诺,提防采访录像被其他节目组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使用等。
2、想要帮忙 但却有心无力
身边人受到歧视 33%的人有心无力
当自己关心的人因为乙肝而受到歧视时,有18.1%的人会以实际行动替他/她打抱不平;43.9%的人会在他/他身边好好安慰他;有32.7%的人表示很想帮忙,但是很无奈,没有办法;还有5.3%的人无动于衷,觉得习惯了。
专家建议,当自己关心的人因为患有乙肝而受到歧视时,首先应对其给予心理上的支持,给予真诚的沟通关怀;其次可以与歧视者进行沟通交涉,让被歧视者不至于感觉孤独,让其感觉在亲人和朋友的支持下,他在反歧视的道路上并不是孤军作战;有能力的,还可以与被歧视者共同进行求助,向相关机构或者有经验的人学习和搜寻反歧视的经验。
五、乙肝病毒携带者压力状况
1、罪疚心理与恐惧心理并存
33%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担心传染给家人
对于最大压力的来源,16.6%的人认为最大的压力来自病情恶化;有33.3%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觉得担心会传染给家人或其他亲近的人;23.6%的人认为别人的另类眼光带来最大的压力;因为求学、求职困难而感觉最大压力的人占了23.7%;其他情况的占2.8%。
从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心理压力的具体源头可见,其心理压力主要可划分成担忧成为传染源的罪疚心理与担心被歧视的恐惧心理。缓解乙肝病毒携带者心理压力应当从自身和外部两方面入手。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对该疾病有正确的认识,了解其传播途径,通过对疾病的正确认识消除成为传染源的担忧,在日常生活当中抛开心理包袱。外部因素方面,国家法律应对该群体给予正确的对待,例如取消强制性的入学体检等带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好违规入职体检的执法工作,让乙肝病患群体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对乙肝进行更广泛有效的公益宣传,让国人正确认识卫生知识、疾病预防知识,让更多人了解乙肝病毒西带着患病非己所愿,更不是其本身的错误,形成理智宽容的社会环境。
2、封闭自我 逃避与他人正常交往
28%的携带者逃避与朋友、同事社交活动
面对朋友、同事间的聚餐等社交活动,25.3%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不会故意逃避;46.8%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不会逃避,但会注意;27.9%的携带者表示尽量能不去就不去。
虽然日常交往并不会感染乙肝病毒,但顾虑到同事朋友知道后可能会“心里不舒服”,有些乙肝病毒携带者通常会刻意减少与他人接触。“小三阳”患者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工作5年,从未向同事透露自己的病情,每当同事朋友聚会,他都尽量找借口推脱;另一名“小三阳”患者马小姐也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每次公司聚餐,她从未参加,为此曾遭受“不合群”的批评,她只得默默忍受委屈。
专家认为,接近三成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会逃避正常社交活动,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态度。无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抑或其他病患者,都和正常人一样应该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和享受生活的权利。在专家们与许多其他国家地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朋友交流的过程当中发现,美国、印尼、香港等许多国家地区都不存在社交活动回避的情况。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认识乙肝的传播途径,抛开心理压力,拥有正常的社交生活。
在社交生活当中,聚餐的问题特别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注,担心在聚餐过程当中传染他人是大部分回避社交活动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结。专家分析,中国的饮食文化与其他很多国家不同,“众人夹一菜”的用餐习惯,容易导致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但相比乙肝病毒,痢疾、甲肝、流感等传染的几率更高。因此,专家建议无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非病毒携带者,都应该在聚餐期间,主动要求使用公筷公勺,避免各种疾病的传播。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将使用公筷公勺作为个人的用餐习惯,是一种高素质的体现,既不会受到他人的歧视,也不用存在成为感染源的担忧,更能放开胸怀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3、乙肝病毒携带者心理健康状况堪忧
85%的病毒携带者心理健康状况不佳
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有85%的人会出现各种不良情绪,大部分人会感到自卑、害怕、担心、低落、气愤甚至绝望;有12.3 %的人能够平静的去接受;有2.6 %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知道自身情况后,能更激励自己。
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都产生一种自卑孤独心理和愤懑情绪。他们一旦进入病人角色,立即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与周围的人们划了一条鸿沟,感到自己成了令人讨厌的人,因而感到自卑。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出自己所患病种,害怕别人鄙视和厌恶自己;与此同时,不少人还埋怨别人传染给自己,怪自己倒霉,甚至怨天尤人;有的人还迁怒于人和事,易激惹、爱发脾气。很多患者由于对乙肝的慢性化、肝硬化和肝癌过分忧虑恐惧,一旦患上乙肝,或查出两对半有问题,便情绪低落,忧愁焦虑,并且有苦不敢对人言,本来身体感觉还蛮好的也变得这儿难受,那儿也不舒服。
4、乙携者趋向于体检制度的取消
66%的病毒携带者认为消除歧视应取消体检
如何能消除对乙肝的歧视,在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中,65.6%的人认为要在入学或入职时取消两对半检查;29.8%的人认为要国家立法保护;36.9%的人认为要多做科普宣传乙肝知识;6.4%的人则表示要对感染者的病情进行保密。
5、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趋向于知识的宣传
78%的人认为应多做科普宣传
同样的问题,在非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中,认为消除歧视应该多做科普宣传乙肝知识的人达到77.5%;认为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保护的人占41.4%;认为要取消入学或入职等两对半检查的人占30.1%;有24.5%的人认为要对感染者病情绝对保密;3.7%的人表示有其他看法。
对于如何能更好地减少和消除乙肝歧视,专家认为相关政策法规是根本。调整不平等不合理的政策法规,例如取消食品卫生法和入学体检规定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平等条文;切实执行现有的反歧视法规,如严格监控企业的违法入职体检,都将对消除乙肝歧视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另外,乙肝歧视源于无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恐惧心理。许多人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慢性乙肝病人,生活中某位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经确认,其周围人员多有戒心和恐惧,害怕被传染;还有的人从“目前我国近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事实,错误地得出“乙肝具有广泛传播性”结论。消除乙肝歧视,需要乙肝知识为其铺路,但公众中乙肝知识相当匮乏,因此,卫生部门应弥补过去工作的不力,象普及爱滋病知识那样大力普及乙肝知识。
对于乙肝歧视现状的改变,专家认为,国家政策上的调整改变在十年内能完成。国内多家机构多年来从事这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看到了很多的改变。因此对国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让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平等的人权很有信心。
但企业单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还需要逐步的改善,能将政策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乙肝歧视。专家认为这不是可以用时间来限制的概念。任何一个法律都会有人违背,这是正常现象。再发达的国家,也一直有着歧视和维权的存在,改变乙肝歧视的社会氛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从普遍性来看,乙肝歧视会逐步得到遏制。
第二篇:乙肝歧视
河北保定“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实习生 李立强)日前,王华阳(化名)以“乙肝歧视”为由,一纸诉状将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检查乙肝五项的行为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并作出书面道歉和相关经济赔偿。据了解,这是保定地区“乙肝歧视”第一案,之前在廊坊有过类似的案例。
12月14日上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劳动合同是单方违法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成为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
■案件回溯
小王09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主修专业为社会工作。同年7月,小王到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聘人力资源管理岗位,8月份,他与长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长城公司开始全集团的福利体检,由公司自己的医院负责体检,其中包括检验乙肝五项及肝功能。3月初复检以后,小王被告知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公司要求其回家休息,被小王拒绝。公司提出小王不得在公司食堂吃饭,不得与其他人集中就餐,小王拒绝了这种歧视性规定。
在此期间,小王的饭卡被告挂失,不能在食堂吃饭。后来,小王发现自己的工作账号此时已被IT部取消,工作所用笔记本电脑已被被告工作人员收回。“当时,我的工作已经在我允许的情况下分配给其他人。”小王说。
最后,3月17日小王拿到解除劳动关系书,“解除原因只有辞退两个字,当时公司只是口头告诉我说,不符合公司就餐管理规定,与公司企业文化不符。”电话中,小王告诉记者。■法院开庭
202_年10月19日,小王收到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小王败诉。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小王向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确认在体检中有检查乙肝五项。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是劳动合同是单方违法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最终的裁决还需等待。”小王代理律师张仁望告诉记者。小王未出现在开庭现场。
■小王经历
离开长城公司以后,小王在北京又找到了新的工作。“这次遇到长城公司不合理的要求,我的态度很坚决,因为之前已经经历过类似的遭遇。”小王讲。
据了解,在来长城公司之前,小王曾经应聘廊坊一家公司,体检后该公司知道小王携带“乙肝”,在他报到时被“拒聘”。小王在“益仁平”公益组织的帮助下,起诉了该公司,最终经双方协调,小王获得一万元的赔偿,作为协议的另一项,小王作为“益仁平”的志愿者到该公司宣传与乙肝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医学常识。
高中时,小王已经知道自己携带乙肝病毒,“当时很害怕,但是老师告诉我没事。”;大学期间,“学校在入学体检时,并未告知我携带乙肝,可能是学校出于对我的保护吧,做法很科学,没有影响到我的学习生活和毕业。”小王告诉记者。
■相关链接
1.乙肝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等,但一般接吻和食物不会感染。
2.202_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2_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
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3.北京“益仁平”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成立于202_年12月19日,致力于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工作。张仁望为该中心的公益律师。
第三篇: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主要是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鉴于此,立法部门已将原案中的几条反就业歧视规定扩充为专门的一章,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则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也有助于立法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制度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就业歧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在我国实行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XX年5月和10月,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我们发放了3500份问卷,收回了3454份。
现将这次调查所获得的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一、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
1.就业歧视范围相当广。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
根据反歧视定义,在同样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对待构成歧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但差别对待是歧视的重要表现。根据这次问卷调查,我们选择了13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否有差别待遇进行调查。
雇主单位的要求并非都是歧视,但有相当一些是有歧视性的。所以此表能一定程度反映我国就业歧视的范围。如就业中提出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的条件大部分可能是合理的,健康有部分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户籍、性别、年龄、外貌身高等要求基本上没有合理性,大部分可认定为歧视;而民族、政治面貌、性取向虽然表中比例不高,但是属于国际标准严格禁止的歧视。还有残疾人和宗教歧视虽然没有列入,却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所以认为以上十来种歧视为我国的主要歧视领域是合适的,其他学历、工作经验等为非主流歧视,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构成歧视。
2.就业歧视相当严重。在问到“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吗”时,认为存在的被访者,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占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
七成多的人认为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在问到被访者“就业过程中受到过何种歧视”时,有30.8%的人认为曾经在薪酬或福利方面受到过歧视;22.7%的人认为在岗位或工种安排方面曾经受到过歧视;21.3%的人认为在升迁和职称评定方面受到过歧视;17.6%的人认为在应聘时受歧视(以上为多项选择)。在问到受歧视的程度时,有54.9%的人认为受过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过严重歧视。共有71.1%的人在就业和工作中受到各种歧视。
在求职中受到拒绝的情况,比例最高的是因为残疾,有21.8%的残疾被访者认为自己因为残疾而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次是因低学历,达18.7%;第三是因为外地户籍,达18.5%;最低的是政治面貌,只有3.4%。
3.就业歧视相当公开。调查表明,就业歧视是相当公开直接的。如在问到“因为疾病而被辞退,是否会直接告知理由”时,有51.3%的雇主会直接告知理由。
二、国家机关在带头歧视
调查发现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相当严重的歧视。有65.9%的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差别对待。
1.公务员招聘中的三大歧视:户籍、残疾人和健康条件。在公务员招聘中,被调查者认为受排斥的情况:学历低占第一位45%,外地户口被排在第二位43%,这是最严重的歧视;残疾人(40.9%)和健康原因(40.7%)分别排在第三、四位。由于学历要求不都是歧视,只有有些情况才是,所以上述三种是最重要的歧视。
2.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也非常严重。公务员招聘时的年龄歧视非常突出。招聘公务员中,要求30岁以下的占42.0%,要求35岁以下的占58.0%。有32%的人遭到性别歧视。由于只有女性才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比例是很高的。
3.歧视主要发生在复试阶段。国家机关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哪些阶段?有66%的人认为复试阶段存在歧视;有35.8%的人认为升迁阶段存在歧视;有29.4%的人认为招录体检阶段存在歧视;有27%的人认为公务员招录笔试阶段存在歧视。说明多数人不相信公务员的复试。
4.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对性别、户籍和身高长相的要求是最没有道理的。被访者认为,在招聘公务员中设置的最不合理的条件,第一是性别,占67.7%;第二是户籍,占66.3%;第三是身高,占59.8%;第四是长相,占47.4%;第五是政治面貌,占41.6%。对企事业单位招聘设置条件的看法与上述有所不同,认为企事业单位首先不应设置的条件是户籍,占67.2%,其次是性别,占63%,第三位是身高,占54.5%,政治面貌排第四,占53.4%。这说明公众认为,国家机关招聘中提出性别要求,企事业单位提出户口要求是最没有道理的。还有公众更反对企事业单位招聘设政治要求,这个比例高于对公务员提出此要求的近12%。
被访者认为,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可以提出的合理条件,排在第一位的是学历,占80.7%;排在第二位的是健康,占59.8%;排在第三位的是年龄,占47.9%。可见,公众比较认同在招聘中,通过学历来筛选应聘者。也有超半数的人认为健康条件是合理的,近半数的人认为年龄是合理的,说明很多的人对健康和年龄歧视缺少意识。
三、就业歧视的几个特点
1.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
根据我们研究,从群体的广泛性和受众面等综合情况看,就业和工作中的歧视最严重的领域是身份歧视,其次是对女性的歧视,然后是对残疾人、年龄、健康和身体特征(身高、长相、体重等)等的歧视。
但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在问到“哪些群体容易受歧视”的问题时,回答后前四位的是:残疾人65.6%,艾滋病患者62.8%,肝炎病毒携带者54.2%,由于学历条件不高构成歧视,所以对农民工的歧视(占45%)排第四位。可见,残疾人、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农民工是最受歧视的群体。
2.最严重的歧视观念是健康歧视。
调查发现,公众在观念上最严重的歧视是健康歧视。在问到“如果你是雇用者,您可能不会招收下列哪些人员”的问题时,63%的被访者表示不会招收艾滋病毒携带者,55.8%的人表示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52.5%的人表示不会招收性病患者。在问到“您是否会与爱滋病患者、性病患者、乙肝患者一同工作吗”的问题时,分别有52.5%、51.6%、49.3%的人表示不会。以上调查反映的是人们的歧视观念,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说明很多普通人都对这些人抱有歧视观念。
女性和户籍身份为什么没有列在前列?是因为许多人主观上并不对女性和农民身份抱有歧视。但是,由于艾滋病患者的群体人数不多,而且这部分人得知患病后去求职的更少,所以从整体上显示并不太严重。但从个体上讲肯定是最严重的,很可能有一个拒绝一个。中国的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去正常应聘就业的比例也不是太多。而肝炎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隐藏性,不提体检要求的招聘不会产生这种歧视。所以,这两种在很多人观念中抱有的、可能是很严重的歧视反而没有身份和性别歧视在就业市场中显示得更为严重。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之所以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两种歧视,是因为这两个群体被歧视的人数量大,而且公开显示在招聘市场上。
3.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歧视。
调查还发现,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歧视。问到“对目前社会歧视现状有何评价”时,受访者认为“很不好”的歧视排序,第一位是性别歧视(占29.8%),其次是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26.4%)和籍贯歧视(26.2%),还有残疾歧视(26.2%)。被访者对健康歧视和同性恋歧视的反对度最低,认为健康歧视很不好的只有12.3%,认为同性恋很不好的只有14%,说明比较认同这种歧视。
四、关于性别歧视和农民工歧视
性别歧视是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尤其表现在女大学生就业群体中。在本课题社会问卷抽样调查中显示,在回答“就业时单位或雇主是否提出过性别要求”的问题时,明确要求是男性的占13.9%,明确要求是女性的占7.1%,男女都可以的占32.2%,而无明确说明的占46.7%。可见,有21%的招聘单位明确提出性别要求。而明确提出要求录用男性的高出女性的一倍。
在问到“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什么”的问题时,排在前三位的是:外貌气质、学历和公关能力,分别有70.1%、67.2%和60.7%的被访者选择了这些选项。而女性认为学历是最重要的,排在前三位的是:学历、外貌气质和公关能力,分别有72.6%、70.3%和64.8%的被访者选择了这些选项。在问到“获取工作时是否有相貌和气质要求”的问题时,要求长相端正、气质优雅的,女性比男性百分比高8.3%。可见,对女性就业不是以本身的能力,而是以貌取人的现象是存在的。
另外,有不少雇主对结婚和生育的女性存在歧视,有的要求不要已婚女性或要生过孩子的。调查表明在订劳动合同时,有15.4%的女性受到结婚或生育方面的限制。
在问到“工作单位已经落实的女性权益”问题时,有52.4%的被访者回答单位落实了怀孕的权益,72.8%的被访者回答单位落实了产假的权益,落实了哺乳期权益的为49.2%,特殊生理期为17.5%,劳动与安全保护为45.4%。换句话说,产假权利落实得较好,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最差,还有47.6%的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
关于农民工歧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民工受歧视的严重程度大概排在第四位,在残疾人歧视、艾滋病和病毒携带者之后。但农民工是受歧视的最大群体。由于农民工的歧视很多是法律化的,所以调查所显示的数字并不充分。
农民工在就业准入时就受到法律歧视性约束,无法与其他群体进行比较。但农民工在就业工作中仍然受到各种歧视。
根据回答,第一是工作和居住条件差,占89.7%;第二是在工种安排(脏、重、粗)方面受到歧视,占84.9%;第三是在报酬方面受到歧视,占36.2%;第四是从业的行业限制占35.3%;第五是医疗和工伤保险占27.9%。
在问到是否“农民工自然比正式员工待遇差”的问题时,有35.4%的农民工认为歧视理所当然,有64.6%的人认为不应该是这样。在问到受歧视时怎么办时?多数农民工(占64.8%)只会选择发发牢骚,35.2%的人不会忍受。
五、对歧视的认同与态度
我们也对公众就业歧视的认识和态度进行了调查,发现公众对就业歧视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判断力。多数人对歧视的概念是认同的,如表九第1项所阐述的概念,有83.9%的人表示同意和基本同意。公众也意识到平等就业是一项法律权利,如同意和基本同意第8项说法的达86.8%;有61.2%的人不赞成“平等就业会影响经济发展”的说法(第9项)。但是,很多人对歧视现象仍有些模糊的认识,第4项是明显的歧视说法,也有25.6%的人赞成。对第2项、第3项,同意的分别有58.8%,79.4%,把企业的用人权夸大,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也必须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男女退休年龄的区别对待分歧较大,同意的占38.2%,不同意的占51.5%。
在问到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时,认为就业歧视严重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原因,有69.4%选择了这个选项;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选择比例达到46.6%;第三是受效率第一因素影响,选择比例达到45.7%。我们认为,这些认识是非常表面的,有的甚至是不正确的。调查表明,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反歧视、促进就业机会平等,是我们当前迫切、而相当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它是我们走向社会公正和和谐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
第四篇:法理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本站推荐)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2_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2_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2_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2_年。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2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当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务员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较少他们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因为,公务员不可能仅仅同其他公务员发生联系,仅仅生活在公务员的圈子里,为了履行职务和生活的需要,他们必须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在这些交往对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也就无法阻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不是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从必要性原则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并不是为实现保护公务员身体健康、免于病毒感染这一目的而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实,只要通过给每一个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务员,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传染,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这项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方法,对于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达成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2_年版,第368页。
第五篇: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主要是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鉴于此,立法部门已将原案中的几条反就业歧视规定扩充为专门的一章,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则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也有助于立法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制度建设提供重要依据。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就业歧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在我国实行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202_年5月和10月,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我们发放了3500份问卷,收回了3454份。
现将这次调查所获得的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一、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
1.就业歧视范围相当广。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
根据反歧视定义,在同样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对待构成歧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但差别对待是歧视的重要表现。根据这次问卷调查,我们选择了13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否有差别待遇进行调查。
雇主单位的要求并非都是歧视,但有相当一些是有歧视性的。所以此表能一定程度反映我国就业歧视的范围。如就业中提出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的条件大部分可能是合理的,健康有部分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户籍、性别、年龄、外貌身高等要求基本上没有合理性,大部分可认定为歧视;而民族、政治面貌、性取向虽然表中比例不高,但是属于国际标准严格禁止的歧视。还有残疾人和宗教歧视虽然没有列入,却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所以认为以上十来种歧视为我国的主要歧视领域是合适的,其他学历、工作经验等为非主流歧视,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构成歧视。
2.就业歧视相当严重。在问到“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吗”时,认为存在的被访者,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占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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