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3_错误劳动合同实例解析
错误劳动合同实例解析
以下是某私营企业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
劳 动 合 同
甲方:××××企业乙方:×× 女 23岁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款继续适用。
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
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
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
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转产、搬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四、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五、在合同期内,发生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况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
十七、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
十八、除第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脱密措施。同时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二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
甲方:××××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参考答案:
1、错误一:试用期一年。
理由: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13条。
错误二:试用期满,确定正式合同期。
理由: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部发(95)309号文18条;《条例》第13条。
错误三: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自动延长三个月。
理由: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条例》第13、33条。
错误四: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适用期条款继续适用。
理由: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依据:《条例》第19条。
2、错误: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理由: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条例》第31、33条
3、错误之一: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理由: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错误之二: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理由:最低工资应剔除加班费、中夜班费、特殊工种津贴等不应列入最低丁资的其他收入。
依据:1994年上海市政府90号令。
4、错误:乙方应交500元承包抵押金。
理由:企业不能什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收取抵押金,本合同中名义上是承包抵押金,实际上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扣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规定抵押金。
依据:劳部发(95)309号文规定
5、错误:平时支付乙方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理由: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工资的20%年终支付,实际上是无故拖欠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50条。
6、错误一:每月工作22天。
理由:实行计件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工作时间,按40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1.5天;按44小时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23.5天。超出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时。
依据:《劳动法》第36条。
错误二:在22天工作日内,因企业原因停工的,每天补助5元人民币。
理由: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本案中应为月)应按正常工资折算支付;超出一个月也应按待工办法处理,每天5 元低于待工标准。
7、错误:甲方安排加班,与工会协商即可,如职工劳动者拒绝,视为旷工。
理由: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非发生《劳动法》第42条的情形,争得劳动者同意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依据:《劳动法》第41、42条;劳部发(95)309号文第71条
8、错误一: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享受一定的医疗期
理由:合同中的乙方在试用期间也应享受职工医疗期待遇。
错误二:乙方的医疗期按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计算。
理由: 停工医疗期应按累计工作年限和本企业了作时间长短计算。
错误三:乙方的医疗期为3个月到1年。
理由:职工的医疗期为3-24个月。
错误四:乙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职工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
依据:《条例》第32条。
错误五: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给 1一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理由: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条例》第44条。
9、错误:双方商定,不参加国家规定的各类保险。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劳动法》第72条。
10、错误: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受伤,甲方按非因工负伤给予补偿、处理。
理由: 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1、错误: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理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计划经济下对国有企业适用的行政法规,私营企业无权用行政手段处理职工。
依据:《劳动法》第56条。
12、错误一:在合同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只是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正式合同期内,单位不能以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条例》第33条。
错误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条例》第32条。
13、错误:在合同期内,如果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在合同期内,如果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条例》第32条。
14、错误: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理由: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依据:《条例》第38条。
15、错误: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甲方除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外,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理由:因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条例》第42条。
16、错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否则,不得享受假期和工资。
理由:乙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结婚。国家规定的婚假、生育假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年终工资不予结算”实际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50条。
17、错误: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
理由:在岗是工作,不应承担培训费。乙方提前离职,只能缴纳甲方单位出资的非在岗培训费用,而且按约定的服务期递减缴纳,没有服务期按合同期递减缴纳,没有约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8、错误:无论哪一方,解除合同都须提前15天提出,并取得对方同意。
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无须取得企业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
2、审查未结案;
3、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反之,因乙方的过失,违纪、违法,企业也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非劳动者过失解除分动合同,则必须提前30 天通知对方。
依法提前通知的期限是30天,而不是15天。
依据:《劳动法》第32条;沪劳发(98)16号文。因企业过失原因,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非企业原因,劳动者解除分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19、错误一: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商业秘密。
理由: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保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并不是职工所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全部信息。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错误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六个月通知,解除后四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理由:约定提前通知期与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措施只能取一;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所以劳动者可以在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到同行业其他企业工作,或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原单位没有竞争业务的同行业企业工作。
依据:《条例》第15、16条。、错误: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
理由:只有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方可设定违约金。
依据:《条例》第17条。
21、错误: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残缺,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未作约定。
理由: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依据:《条例》第10条。
第二篇:劳动合同(典型错误)
劳 动 合 同
甲方:××××企业
乙方:××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款继续适用。
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
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
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
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转产、搬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四、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五、在合同期内,发生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况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
十七、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
十八、除第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脱密措施。同时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二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
甲方:××××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民法实例解析
课程名称:民法实例解析论文题目:浅析一物二卖问题
案例一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照相机厂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_)豫法民二终字第57号
案件事实:照相机厂管理人于202_年8月8日与清风拍卖行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照相机厂管理人委托清风拍卖行公开拍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69号郑州照相机厂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和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涉案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直接将拍卖价款给付照相机厂管理人。委托拍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清风拍卖行于202_年10月10日在河南商报、大河报等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202_年10月30日缔华公司向清风拍卖行交纳竞买保证金500万元。清风拍卖行向缔华公司出示的竞买需知中约定拍卖成交者,保证金转为成交合同定金。缔华公司于202_年10月31日以1亿元价格拍得涉案标的物。202_年10月31日,清风拍卖行与缔华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主要约定:涉案标的物拍卖成交价款为1亿元。买受人违反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对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并承担再行拍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未尽事宜,以拍卖文件为准。202_年11月8日,照相机厂管理人与缔华公司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了拍卖标的物交接协议,主要约定:本次拍卖标的物中土地面积57331.2㎡,房屋建筑面积24804.67㎡。出卖人照相机厂管理人对以上标的拥有完全的财产处分权;本次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款为1亿元,缔华公司应于拍卖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照相机厂管理人支付3000万元,于拍卖标的物交接协议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再向照相机厂管理人支付5000万元,于土地及房产过户启动,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立卷后,向照相机厂管理人支付剩余的202_万元。照相机厂管理人应于收到买受人缔华公司交付的总价款80%的次日起,向缔华公司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实物移交,并立即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后因缔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照相机厂管理人通过公函、会议纪要、通知等方式对缔华公司违反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及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再次委托清风拍卖行对涉案标的物进行拍卖。第二次拍卖由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拍得涉案标的物,拍卖成交价款为5800万元。照相机厂管理人要求缔华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4200万元未果,遂引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缔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照相机厂管理人支付拍卖成交价
差额 3700万元。
二、驳回照相机厂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郑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照相机厂管理人支付7500万元拍卖价款。郑州照相机厂管理人于收到7500万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标的物交接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涉案标的物过户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款202_万元。
三、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照相机厂管理人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照双方签订的拍卖标的物交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及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202_年1月10日)。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郑州照相机厂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上海兴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_)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1号
案件事实:上海市昆明路54弄某号底前间(底层前间)和亭子间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公房,刘某某为承租人,原有户籍一人即刘某某,后迁出。202_年6月27日,兴房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出让协议,约定刘某某向兴房公司转让由其承租的系争房屋,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万元签约后一次性支付,付清房款之日起,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即获得该房占有权。同日,由刘某某的配偶周某某向兴房公司出具了收到系争房屋30万元房款的收条。202_年6月30日,兴房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让协议书,约定由周某某向兴房公司转让其承租的上海市昆明路54弄某号二层统楼(二层前间)和三层阁(假三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价格70万元一次性支付。同日,周某某向兴房公司出具收到涉案房屋70万元房款的收条。之后,周某某和刘某某向兴房公司交付了系争房屋和涉案房屋的钥匙及租赁凭证,并在退租单上签字,但兴房公司并未实际占用系争房屋和涉案房屋,双方也未到上海北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办理过户手续。202_年9月,刘某某与周某某将系争房屋与涉案房屋一并转让给案外人吴某某,吴某某对系争房屋及涉案房屋装修后入住。兴房公司发现后,向吴某某提出异议,吴某某以刘某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吴某某向公安机关表示将以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解决纠纷,并于202_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与周某某为其办理系争房屋和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兴房公司于202_年2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兴房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出让协议有效,刘某某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
一、上海兴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于202_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出让协议书有效;
二、上海兴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案例一案情流程可以简单概括成如下照相机长由于破产,委托清风拍卖行将涉案标的物进行拍卖,而后清风拍卖行与缔华公司达成拍卖合同(价款
1亿),后因缔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照相机长管理人再次委托清风拍卖行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给了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价款5800万元),由此构成一物二卖。
案例二案情流程可以简单概括成如下:兴房公司与刘某某、周某某将系争房屋与涉案房屋签订了出让协议,并付清房款,但是未过户与实际占用。后刘某某与周某某又把房屋转让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对系争房屋及涉案房屋装修后入住。由此构成一物二卖。
所谓“一物二卖”,是指标的物所有人将自己的所有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人的行为。
对于案例一来说,造成一物二卖的原因是由于原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而导致出卖人将所有物出卖给第三人。这就引起一个问题,在原合同违约的时候,出卖人在卖给第三人的时候是否有义务通知原买受人,更或者说是否有权利出卖给第三人。在案例一中可见,虽然缔华公司违约,但并不表示合同无效,所以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照相机长又将标的物卖给第三方,就构成了一物二卖。现原买受人和第三方都未付价款,又都未登记,所以不能直接判定应由谁履行合同。但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结合照相机长由于破产而清算,故拍卖所得金额用于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和安置职工,而且缔华公司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所以法院判决由缔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案例二,造成一物二卖的原因是由于出卖人的故意,而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所以在原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又将标的物出卖,构成一物二卖。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两个买受人都没有经过过户登记,但由于吴某某已经实际占有房屋而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决吴某某完成合同的履行,而兴华公司则是履行不能。
综上,对于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两个合同优先保护哪个就成了问题。对此,我的总结如下:
1、首先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所以当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应当保护原合同。
2、若是没有恶意串通,则根据登记优先的规则,谁登记在前,则保护谁的合同。3若双方都未进行登记,则看谁实际占有,实际占有者的合同优先。
4、若双方都未实际占有也未登记,则看对合同的实际履行的程度,实际履行程度多者优先。
5、若都没有上述情况,则法院根据双方情况,根据比例原则,看谁最适合履行合同则保护谁的合同优先。
第四篇:竞聘演讲实例解析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最近,我反复思考:要不要参加竞争处长的演讲呢?
竞争者,“并逐曰竞,对辩曰争”。就是说,竞争当是同一起跑线上的赛跑,是更高层次上的夺标。我自1995年担任业务指导处处长以来,已经5年多,现在还去争当处长,有何必要呢?“水流心不竞,云在意俱迟”(唐·杜甫),保持平和的心态,与世无争,岂不更好?
可是,现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干部竞争上岗,这是党的政策。因此,竞争处长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为党的干部,理应带头执行党的政策,以积极的态度、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支持改革、投入改革、推动改革健康而顺利地进行!
为此,我才提起精神,壮着胆子,站到这个庄严的演讲台上,不叫演讲,而是给大家作个简要的自我推介吧。
既然要继续争当处长,那么,我有哪些继续当处长的条件和优势呢。就基本的条件和能力来说,处长的实践足已说明,我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当好处长,因为这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而现在的我,应当说就更具备当处长的条件和优势了。何以见得呢?其一,历练成熟,经验丰富。
这可以从我的工作经历来看。读大学之前,当过几年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大学毕业后的1973~1980年,先后担任过公社党委秘书、县委宣传部理论干事,地委宣传部宣传干事;1981~1984年,在省委办公厅政治处,负责党务和青年工作,担任省委办公厅首届团委书记、厅机关党委委员;1986年担任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厅系统机关分党委委员;1988年,担任厅综合调研室副处级研究员;1991年担任厅督查室副主任;1992年在省社教办运笔一年;1993年任厅综合调研室副主任、正处级研究员;1995年至今,担任厅业务指导处处长和××省秘书学会秘书长等职务。我曾自嘲:纵四横四。纵四者,省、市、县、乡四级都任过职;横四者,省委一、二、三、四办公楼都办过公。由此观之,我可谓“何意百炼钢,化为绕指柔”(晋·刘琨),经过上下左右、多方锻炼,已经是经验丰富,老练成熟了。
其二,有德有才,可文可武。
党的干部政策历来是“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当干部,首先应当有德。我这个20多年的共产党员,在党的阳光雨露下成长,在共和国的旗帜下前进,与伟大的党和伟大的祖国患难与共,风雨同舟,息息相通,感情甚笃。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工作诚诚恳恳,兢兢业业,一心一意,为党为民。实践已经而且还将继续证明,“政治可靠,旗帜鲜明,尽职尽责,奉献人民”,这可以作为我在德能方面的注脚。我可以坚定地向党和人民保证:我永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战士!永远是领导和同志们的真诚朋友!
当干部,其次要有才。我虽然谈不上“才高八斗”,但也称得上是“可文可武”。从综合素质看,总的来说比较高,因为我从事过秘书、文字、宣传、政工、党务、青年、教学等工作,具有多方面的工作实践和经验。文字能力比较强,曾给省、市、县、乡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起草过大量的文件、文章、讲话等材料。如到办公厅工作后,就曾给省领导同志起草过有关方面的讲话、文章,参与起草过中共×省第七次代表大会报告和多次省委全会的会议材料;在综合调研室,先后负责综合、信息工作,在全国都是排位第一名;离开综调室后,负责过《当代秘书》5年多的常务副总编工作,省内外普遍反映质量较高;多年来,与人合作编写过几本书,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各类文章上百篇。口头表达能力也还过得去。从事基层工作时,在市、县党校和各种干部培训班上多次讲授过政治理论辅导课;1981年到省厅工作后,曾数十次在省委党校、有关大专院校、众多干部培训班上讲授过秘书基本知识辅导课,口碑尚可。在组织、领导、协调方面,不管担任何种职务,各方面的反映都不错。比如,在担任业务指导处处长和省秘书学会秘书长期间,在厅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开创了全省业务指导工作的新局面,《当代秘书》越办越好,得到省内外秘书界的好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省秘书学会每年组织开展
一、两次大的全省性活动,在省内外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得到省、市、县、乡各级领导和广大秘书工作者的称赞。其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自己一向要求严格,以身作则,时时处处以“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工作中,要求人家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做好;既抓大事,又做小事,主张自己多动脑、动手、动脚。对各项规章制度,首先自己严格遵守,并要求比人家做得更好些。在省厅工作20年,没有回老家过一个春节,除母亲过世外,基本上没有请过事假、病假、工休假。平时,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对同志比较宽容、尊重和关心。比如,五年多来,在厅领导的关心下,我处有4位同志得到提拔,一位同志连续三年评优加薪,这里也有我的一份关爱;今年我处有6位同志出
国、出省考察学习,我自己可以出去但没有出去,同志们都比较感激。所以,“三讲”中群众对我的评价就有“以身作则”的赞誉。
其四,强筋健骨,大度乐观。
毛主席曾说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身体好是第一位的。我不敢说身体健壮如牛,但也算得是强筋健骨,吃得、喝得、跑得、做得。俗话说,“健康写在脸上”,你们看我的身体是不是还不错呢!从精神状态看,总的来说比较乐观,心胸比较开阔,大大度度,坦坦荡荡;“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我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境遇中,都希望能够享受到苏东坡那么一种快意雄风。因此,就我现在的身体状态和精神面貌看,担负起处长的工作责任是绰绰有余。
以上讲了这么多优点,是不是说我就没有缺点了呢!非也。“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既有许多优点,也还有不少缺点,主要是心直口快,性情急躁。古人说,“树直有人砍,人直无人逢”,当然,我并不是无人逢者,在座的各位我都是可以逢的;但是,性格直爽、急躁,就难免有伤同志的感情,甚至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给自己带来政治上、工作上的损失。这是需要十分重视的。
梁启超说过:“男儿志兮天下事,但有进兮不有止。”为了党的事业,如果这次竞争不上处长了,今后无论在何岗位,也还要继续奋斗,永不止步;如果还能继续当上处长,我一定把工作搞得更好、更活、更漂亮,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谢谢大家!
第五篇:兼职陷阱实例解析
大学生求职陷阱实例解析
陷阱名称:试用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危害: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但是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从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如何规避: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是没有底薪的业务。
陷阱名称: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借脑
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者方案。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
危害: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求职者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
如何规避:求职者事先要和公司约定好策划或者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声明你的创意或者策划不得随意使用。
陷阱名称:短信招聘陷阱
通过发送类似于“某单位因业务发展诚聘业务公关,月薪1万元以上,可兼职”之类的手机短信找到可能上钩的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上岗前将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培训费”存到某账户。
危害:求职者如果轻信这些短信,会白白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
如何规避: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回个短信或者交点不明不白的钱就可以获得好的职位是不可能的。
求职陷阱实例解读:
实例1:“星级饭店”招聘男女“公关经理”,无需工作经验,无学历要求;底薪800元,月薪可达数万元,具体根据个人所得小费而定。要求女身高165cm以上,男身高180cm以上,长相好。
专家解读:这样的招聘广告往往是骗人的或是让人加入不法行业。所以一定要远离。
实例2:某企业招聘,把笔试或者面试地点安排在员工上班可见的醒目位置,或者特设招聘台,或者把笔试和面试时间安排在非员工工作时间。
专家解读:这种招聘的真正目的,很可能并非为了招新人,而是为了给现有员工施压,所以求职者不要对这些招聘抱太大希望。
实例3:某企业常年招聘,但从不透露到底要招多少人,且招聘的信息从不更换或者很少更换。招聘会上这些公司往往发给求职者很多宣传册、介绍公司文化的资料等。专家解读:这类企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宣传或者为公司积累人才库,他们现在实际上并不缺人,所以求职者一定要查清楚底细,再去应聘。
职业规划专家认为,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求职者往往心情过于迫切,由此便容易掉入企业设计的陷阱。因此,建议大家在求职时不应该只看到某个职位的诱惑,而应该事先意识到,求职本身是有风险的,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
求职者应该保持相对冷静的心态,要有客观冷静的意识。事实上,很多求职陷阱都有清楚的破绽可寻。例如,以某种名义向求职者索取钱财,这是明显的可疑行为。但是,由于人在本能上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在此时不容易保持冷静的态度。从而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或许付出100元或者几百元就能获得一个职位。
对于求职所做的付出,求职者应该要有心理底线。很多人在求职中受骗也是侥幸心理导致的。要把握自我,不能失去判断,尤其是不要有依赖心理,不要把改变的权利永远放在对方手中。例如,公司一再拖延实习期,让你陷入无限期等待状态,此时,留或不留应该早做判断。
一大学生应聘兼职被骗2600元 求职谨防骗局广州警方提醒:向求职者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都属非法行为
新快报讯 记者 李国辉 实习生 汪董 通讯员 张毅涛 程琛 报道 暑期来临,走出校园打工、求职的学生逐渐增多,而打学生哥歪主意的骗子们也跃跃欲试起来。日前广州某师范学院的学生就被招工骗子以收取保证金、培训费的名义讹走2600元。广州警方提醒广大学生和求职者,打工、兼职应到正规劳务中介公司、职业介绍所、大型劳务市场等处应聘,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1
招工陷阱骗走学生哥两千六
本月7日,广园西路某师范学院的学生温某联系应聘了一家外文印刷厂的兼职打字员工作。对方开出了不错的薪水,但要求其必须先交纳保证金及相关培训费。兼职心切的温某不知有诈,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本月10日、12日分三次从银行的柜员机共汇款人民币2600元到对方账号。不料钱汇完后,对方即再也联络不上,小温才发现被骗,只得向警方报警。案例2
上门应聘搬运工被讹一千五
上月中旬,事主邓某夫妇在花都区花东金田市场工业区看到一个写着某公司招聘搬运工的广告,于是两人按招聘地址上门应聘,被该公司人员先后收取夫妇俩报名费、伙食费、保险费1550元人民币。之后两人才惊觉被骗,在本月7日向警方报警。
警方提醒
近日被骗的事主中,超过三成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当前正值各大中专院校毕业放假期间,部分学生在应聘工作或寻找暑期工时很容易上当受骗。警方特别提醒广大学生和求职者注意以下几点:
1.慎与用人单位签协议,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书,看清用人单位名称,以免对方耍花招;
2.拒交保证金及证件。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
3.提防非法中介机构。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工作。进门先看该职介中心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有具备这两证的职介中心,才能从事职业介绍工作;
4.避免进入娱乐场所上当受骗。应聘前要清楚应聘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