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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协议书(样本)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12-106017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3 22:2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协议书(样本)

附件2:

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协议书(样本)

甲方:广东海洋大学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

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现住址:电子信箱: 丙方:(乙方国内经济担保人):身份证:现在甲方工作的部门:联系电话:()现住址:电子信箱: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出国留学(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自年月至年月以公派出国(公费、资助)、因私出国(资助、自筹)身份自愿赴(国家或地区)留学(工作),期限为个月。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工作)专业,同意乙方的留学(工作)计划。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留学(工作)期间承担如下义务:

一、乙方在国外期间,甲方①按约定发放、②暂存、③停发且不予补发其国内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等。乙方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回国的,甲方补发乙方的暂存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不计息、不补税差)。

二、甲方批准乙方延期的,甲方不发给乙方延期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等。乙方擅自延期的,出国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三、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或经甲方批准延期的期限内,其编制继续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或不考核。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承诺遵守《广东海洋大学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部承担甲方不予发放工资期间的各种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一切费用。

二、保证按照留学(工作)专业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工作)计划,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工作)期限内回校工作,从回校工作起服务期为年。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

四、保证抵达留学(工作)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将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告知甲方原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超过一个月者,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1

任。

五、在国外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甲方利益的活动,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甲方的联系。

六、留学(工作)期满回国后,一周内到甲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回校手续,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回国返校证明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汇报留学(工作)情况。

第四条乙方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保证金(元)、违约金(如有服务期违约的)(元)和因私出国期间保险费(元),合计元。乙方回校工作后,持甲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退还出国前交存的费用等事宜。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违纪责任。

第六条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丙方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丙方必须是广东海洋大学在编职工(乙方亲属除外),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按期回国返校服务。经常与乙方取得联系,了解乙方在国外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若乙方与甲方有债务问题或违约、违纪,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有关责任,并与乙方负连带经济责任。

二、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经济责任。

三、在乙方出国期间,丙方不得申请各种方式的出国事宜。如遇特殊情况,丙方在向甲方申请出国事宜时,务必向甲方说明本人的担保身份,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在甲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八条甲方的出国留学(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十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乙方所在单位一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如有):

————————————————————————————————————————————————————————————————————————————

甲方(公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丙方(签字):年月日

第二篇: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

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 方: 西南交通大学

委托代理人:西南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联系电话: 028-66367141 电子邮件: fdc@swjtu.edu.cn 乙 方:(丙方所在单位)

丙 方:(研修教师),性别: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丙方在 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访学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为提高丙方的教学、科研水平,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派遣丙方前往 国 参加研修(培训)。研修(培训)期限为 个月,预计出国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甲方实际派出的研修期限为准)。

第一条 方承担如下义务:

1.方为 方提供此次研修期间的费用 8.5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人民币)。

2.方为 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有关证明和方便。

3.研修(培训)结束后,方组织专家对 方的研修(培训)成果进行考核。第二条 丙方承担如下义务:

1.丙方在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前往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我国国家利益或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

2.方提供给丙方的费用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丙方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丙方自理。3.丙方与乙方共同制定研修内容和目标,并报甲方备案。研修期间的计划(应简洁、明确):

4.丙方在研修期间,除完成相关的研修任务外,还需全程跟读国外高校开设的 课程(由乙方确定),并在研修结束回国后,担任该门课程的双语教学任务。

5.丙方在研修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向国外著名期刊投递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1-2篇。

6.研修(培训)结束后,丙方应提交总结报告(甲方及乙方各一份),并在6个月内在乙方做一次全英文演讲报告。

7.应如期、合格地完成研修(培训)计划,按期回校。丙方研修完成返校后在甲方工作服务期延长三年。

8.丙方承诺在本次出国研修期间不带配偶、子女等亲属随行。第三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丙方出国研修(培训)期,与乙方确定研修计划,在丙方出国研修(培训)期间,乙方须与丙方经常保持联系,在丙方返校后,对丙方完成研修计划情况进行考核,对丙方后续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支持。如丙方违约,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丙方的责任。

第四条 如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由于丙方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或完成出国研修(培训)的,或考核不合格的,按 方的规定处理,同时,丙方应偿还 方提供的研修费用。若丙方拒不偿还,方下发书面通知,一次性从其年终核算津贴中扣除。

2.若丙方研修(培训)完成后三年内要要求调离学校,应全额偿还 方提供的研修相关费用(第一条第1款)。若丙方拒不偿还,甲方不予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还研修相关费用。

第五条 如丙方发生违约行为,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丙方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同意在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四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丙方追偿。

第六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至丙方服务期满时为止。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我国境内提起诉讼,适

用我国法律。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合同条款,同意以上条款的内容,并能遵守执行。(请丙方亲笔抄写上述声明)

丙方签字:

第三篇:出国境申请书

出国境申请书

县委组织部:

本人准备于202_年10月1日至202_年10月5日利用公休假期,随团到韩国旅游,费用自理。

特此申请。

中共…..委员会

申请人:

202_年5月22日

第四篇: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国际交流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条件。在此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确定,被确定的人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总结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2_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教职工需申请办理因私证照,属于登记备案教职工的,按照前述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五篇:广东海洋大学后勤服务协议书

广东海洋大学后勤服务协议书(海滨学生公寓)

来源: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2_/12/3 9:19:11双击自动阅读:1394次 滚屏

甲方: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乙方:广东海洋大学海滨校区后勤服务中心

为了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积极稳妥地推动我校后勤改革,建立适合我校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后勤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文件。

(二)优化配置现有资源,正确处理好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二、协议有效期限:从202_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主要服务项目与工作要求

(一)以学校要求的“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为宗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学校对职能部门规定的工作职责,对海滨校区学生公寓(宿舍)行使服务管理职能;努力管理好学生公寓,营造安宁和谐的住宿环境,使住宿学生对住宿管理工作基本满意。

(二)以安全和稳定为第一要务,严格对学生公寓的安全和秩序进行管理,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公寓服务区干净整洁,没有清洁卫生死角,清洁保洁服务到位,白天时间内随时能接受各类检查,学校和大部分住宿学生对清洁卫生表示满意。

(四)对学生公寓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检查、维护维修运作有效,对学生日常各类报修及时快捷,学校和学生对服务管理基本满意。

(五)贯彻执行“顾客驱动”方针,加强服务质量监控,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六)学校下达布置的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和学生思想教育部门和行为管理

部门配合密切;

(七)做好住宿学生水电费收缴并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住宿费的收缴及退宿手续办理工作,住宿学生资料准确,水电费充值便捷,收费准确到位;

(八)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四、主要经济指标

(一)经费来源与管理

1、在履行期内,学校按每位住宿学生260元的定额标准划拨给乙方作为服务管理费用。乙方以“定额承包、超支自负、节余留用”的方式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包干使用,学生总数以当年9月新生入学后核定的实际住宿人数为准。

2、从回收学生超额水电费中提取总额10%,作为乙方激励机制奖项和承包费的补充。

3、协议执行期内在各校区管理区域范围内流动临时住宿的全日制学生不另增费用;学生公寓增加设备设施或服务项目由学校另外增拨物管费;承包期间工作人员政策性增资部分,在编员工按实际由学校增拨,外聘人员(临工)按按学校核定的标准调整。

4、编制内员工总收入(不含按学校规定标准发放的加班工资、节日慰问金、误餐费、值班补贴)不得高于学校同职级人员的30%(特殊工种除外),聘用制员工(临工)的薪酬按乙方内部制度决定;奖酬金应在节余中开支,集体福利与业务活动费总额控制在水电提成的50%以内。

5、所有收支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经费支出内容

1、在编员工的工资、补贴、公积金和各种奖(慰问)金。

2、外聘人员(临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各种奖金福利。

3、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宿舍调整产生的费用。

4、公寓安全和秩序管理产生的费用。

5、学生公寓区范围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清运到校内中转站的费用。

6、单项或一次性在202_元以下的学生公寓范围内现有配置的供水、供电等设备维护维修材料及人工费用。

7、公寓内学生使用的家具维护维修材料和人工费用。

8、单项过一次性在202_元以下的建筑及附设排水排污、化粪池清理、门窗、门锁维护维修材料和人工费用(每年暑假毕业生房间及大规模调整宿舍产生的墙面粉刷、水电改造等除外)。

9、学生公寓内供电、计量、限电装置的维护维修。

10、学生公寓配套的室内热水器、风扇和公共开水器(不包括社会带资建设部分)202_元以下的维护维修费用。

11、学生生活用水、用电计费、充值和收费的配套开支费用。

12、中心各类车辆、办公、管理费用和公寓区设置的报纸栏、宣传栏更新费用。

13、其它单项或一次性在202_元以下历年由宿管中心负担的费用。

五、甲方权责

(一)监督检查协议履行,对乙方业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经济运行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等),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乙方主要管理文件进行审查,对乙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乙方未能正常履行协议,经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仍整改不力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撤换负责人或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问责。

(二)为了维护学校整体大局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的授权下有权指令乙方实施或执行协议以外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新增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负责学生公寓所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每年的更新或补充。

(四)当需要追究责任或行政问责时,应当明确区分责任,实行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

(五)尽量避免大规模宿舍调整,对学生住宿调整调配要考虑管理成本。在需要大规模调整时,应征得乙方的意见,或恰当地增加承包费用;

(六)负责单项202_元以上维护维修项目的开支,负责每年暑假毕业生宿舍例行维修的开支;

(七)支持乙方正常行使职责和执行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住宿学生的行为管理和教育工作,确保协议执行的纪律秩序环境氛围。

(八)除另有约定之外,学校向乙方提供使用的房产、设备设施,对国有资

产调配使用进行监督。

(九)有权根据低于社会同类行业标准的收费原则,对乙方的各项服务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保证乙方所需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到位;保证乙方在学校相关制度的框架之下,享有临时用工以及资金使用、分配等方面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十一)协助解决乙方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务争议。

六、乙方权责

(一)在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人事用工及分配制度的改革,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有权处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属于学校在编的员工,报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或确认,或交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二)有权要求学校配备或补充合适的管理干部,以确保开展正常管理工作。

(三)努力抓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符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与学生签订的《住宿》的要求。

(四)抓好所辖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

(五)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行政事业费用。

(六)承包期内须预留承包总额的5%作为风险保证金,待年终决算后转拨。

(七)在协议范围内对甲方提供的房产、设备设施享有合法使用、自主经营并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自觉按规定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履行保值责任。

(八)自觉接受甲方及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要求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财务报表(含12月30日前提供自主发放的人员薪酬统计报表),每年1月10日前由财务人员完成上承包结算工作,各项酬金分配方案及标准报甲方备案。接受甲方对服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九)各项服务收费,本着低于社会同类行业标准的原则,与甲方协商确定。

(十)人员(含由乙方经费支付的人员)的招聘、调入或调出、离岗及退休,由人事处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定办理。在编员工享受与学校同类人员同等福利待遇;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临工,均列入学校临工编制管理,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在学校相关制度的框架之下,享有人事用工以及资金使用、分配等

方面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七、奖罚措施

1、乙方完成协议书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确保安全和稳定,经甲方考核,主要负责人作为年终评优依据。按协议规定的收支结余部分可用于职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应公开并报学校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2、因管理不善造成经费超支的,经学校相关部门审计核实,扣发乙方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全年奖酬金。

3、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除外界保障不足造成外,乙方要承担相应责任,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私设“小金库”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追究违约责任。

(二)履行协议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校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由于政策的变动或其它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终止协议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

(四)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及学校财务、监察、审计、人事、校办等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后勤管理处(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二00八年月日

附件:

广东海洋大学出国(境)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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