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矿井防火管理规定
神府经济开发区赵家梁煤矿
矿井防火管理规定
编 制 人:任培利 编制时间:2013年
矿井防火管理规定
1.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防火制度。
2.每一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并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 的水量。
3.每一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管理系统,井下消防管理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皮带运输机巷道中,应隔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
4.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都应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则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井筒的安全措施。
5.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距离不得小于80m。
6.木料场与矿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7.矿井必须在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胶带运输机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设计或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9.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和取暖。
10.井口房和井下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果确需进行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切实制定严格措施并报矿长批准。
11.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2.井下硐室不准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13.井下使用和已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14.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
15.井下严禁吸烟。
16.开采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灭火措施。
第二篇: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1、绞车司机每次拉放车接近+950m、880m车场道岔时,必须减速通过,如不减速造成车掉道,追究司机责任.2、有问题矿车必须挪到空车道。发现带病矿车不能入井。矿车必须清理彻底。
3、信号工每次下放车时,要全面检查矿车各部。如检查不细致或不检查、有问题不处理追信号工责任。
4、下把钩工接车后检查插销及拉板。如未发现病车入井,要及时汇报机电科。
5、下把钩工每次拉放车必须保证道岔搬到正确位置。
6、严格执行拉车数量管理制度。岩车2个、喷浆料车2个、件车2个、煤车
3个。
7、落实地面矿车维修保养情况。每旬必须对矿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及保养。
8、机电科落实编号管理、保养记录的准备、验收及矿车检查及复查。
9、机电科落实井区地轮编号及检查工作。完成地轮安设计划、落实检查、相关人员检修及复查工作。
第三篇: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1、绞车司机每次拉放车接近+950m、880m车场道岔时,必须减速通过,不减速
通过罚款20元;如不减速造成车掉道,追究司机责任,每次罚款50元。
2、翻车工矿车不挂销子、不上拉板,一次罚款50元。有问题矿车必须挪到空
车道。发现带病矿车入井每次每辆罚款100元。矿车必须清理彻底。剩货多
留大车底不处理,每车罚款50元。
3、信号工每次下放车时,要全面检查矿车各部。如检查不细致或不检查、有问
题不处理追信号工责任。别销不插或拉板不挂罚50元,带病车下井100元。4、950、880下把钩接车后检查插销及拉板。如未发现病车入井,发现一台罚款
100元。车场上下10米范围内为下把钩文明生产责任区。如因撒货清理不及
时造成车掉道每次每辆罚款50元。
5、下把钩每次拉放车必须保证道岔搬到正确位置,有一次不正确造车车辆掉道
每次每辆罚款100元。
6、严格执行拉风车数量管理制度。岩车2个、喷浆料车2个、件车2个、煤车
3个。超规定拉放车每次每辆罚款200元。
7、落实地面王东雨进行矿车维修。每旬必须对矿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及保养。
维修不及时每次每辆罚款50元。
8、机电技术员卢熙驰落实编号管理、保养记录的准备、验收及矿车检查及复查。
发现带病车入井,每次每辆罚款50元。
9、机电技术员落实井区地轮编号及检查工作。完成地轮安设计划、落实检查、相关人员检修及复查工作。发现地轮不检修、不好使每次罚款50元。
第四篇:矿井防火措施
矿井防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石拉乌素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程消防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网络。
2、石拉乌素煤矿工程部为矿井消防设施的组织实施部门,矿井技术负责人为消防设施建设主要负责人,机电部为监督部门。
3、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设计。
4、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
5、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筹建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
6、需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消防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3、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5、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6、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7、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8、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9、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10、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二)防火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2)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2、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各部位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消防档案
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六)奖 惩
1、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2、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地点的消防管理
(一)工地消防制度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为工程部,部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部为监督部门。
2、各施工单位应建立业余消防队,业余消防队在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领导下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教育技能培训。
3、加强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
4、各施工单位现场必要的地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5、施工现场实行分区划分,责任到人,并挂牌明示,严格划分禁火区域,张贴相应的消防标识。
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搭建及其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7、消防通道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挤占、堵塞、堆放杂物。
8、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取暖,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9、机电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消防检查,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发现的隐患监督整改。
(二)办公室消防制度
1、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消防第一责任人。
2、在办公室严禁吸烟,不得随意扔烟头和火柴梗。
3、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4、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电脑等用电设备。
5、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焚烧垃圾。
7、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一次罚款5元。罚款由办公室统一征缴。
(三)食堂消防制度
1、食堂负责人(现为大厨)为消防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管理责任,机电部负监督责任。
2、食堂重要部位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并按“安全责任人”标志牌分工负责。应配备消防器材的地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厨房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煤炉等有火种的设备,要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气瓶要和炉灶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4、所有电器设备,应做到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保险器应装设在安全位置,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后,炉灶必须熄灭,必须切断不使用的电气设备,并关窗、锁门。
5、对库房、液化气房等重要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厨房所用的油料存储应远离炉灶和电器设备。
7、食堂要加强电器设备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
8、食堂消防检查由机电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配合。机电部负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宿舍消防制度
1、严禁任何人员躺在床上吸烟。
2、严禁任何人员在宿舍生火做饭,严禁利用电炉烧水和取暖。
3、宿舍应做到人走灯灭,空调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烧垃圾。
5、宿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宿舍应做到人走关窗、锁门。
7、宿舍消防检查由机电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配合。机电部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个人和宿舍进行处罚。
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距离不得小于50m。且矸石山与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井口房内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和休息间。
3、主、副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等,如必须在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⑵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2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⑷电焊、气焊和灯焊接等工作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该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l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4、井口房附近库房、机房等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器及消防沙箱等消防器材。
5、在副井距井口20m处安装CO、烟雾传感器,实时监测矿井进风流中CO浓度和烟雾情况,防止地面发生火灾或其它烟雾中的有害气体进入井下,当CO、烟雾传感器显示数据异常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通风队及公司调度室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组织撤人。
6、地面高位水池水量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并有直通木材场、煤场等主要场所的供水管路。
7、在副井井口安装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进行维修。
(六)井下防火措施
1、加强井口验身工作,杜绝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戴化纤衣物入井。
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存放油桶地点必须配备2台以上灭火器。
3、机电部负责检查井下设备的安全防爆性能。各区队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否则严禁入井。
4、各区队跟班电工,每班要对本区队范围内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失爆及有关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5、井下所有使用的电气设备保护功能必须齐全完好,严禁私自甩掉,井下的缆线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吊挂,防止运输过程刮、挤电缆造成火灾事故。
6、运送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炸药和电雷管必须用专车运送,不得和载人车辆
⑵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放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⑶爆炸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押送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7、严格按照放炮管理规定进行放炮,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进行放炮,严禁使用变质炸药。
8、现场发现发火征兆时立即利用现场条件积极灭火并汇报本单位值班人员和机电部。
第五篇:矿井回采率管理规定
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不连沟煤矿文件
不连沟矿[2013] 号
关于印发《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科室、综放区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回采率 管理 规定
不连沟煤矿综合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
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及《不连沟探煤厚管理规定》,为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减少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结合我矿实际生产管理情况,特制定《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所有综放区队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矿长对本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组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煤矿综放区队队长对本队所采工作面回采率负责第一责任人责任,技术员负技术责任,跟班队长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煤矿设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回采率及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一)煤层厚度小于等于1.3m时,采区回采率大于等于85%;煤层厚度小于1.3m大于3.5m时,采区回采率大于等于80%;煤层厚度大于3.5m时,采区回采率大于75%。
(二)煤层厚度小于等于1.3m时,工作面回采率大于等于97%;煤层厚度小于1.3m大于3.5m时,工作面回采率大于等于95%;煤层厚度大于3.5m时,工作面回采率大于93%。
第五条 地测组每月、每季度、每年对回采工作面回采率及全矿井回采率进行计算并建立回采率管理台账。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及地测组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回采率检查工作,并将回采率作为考核各综采队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对班组或个人提出提高回采率建议的,经采取有效措施并在实践后能提高回采率的,应当对提出建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综放区队要积极配合地测组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面探煤厚工作,探煤厚所需的设备和配件由区队探煤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探煤厚时要求钻孔垂直煤层顶底板,为防止钻探到煤层夹矸误以为是煤层顶底板,要求钻探进入煤层顶底板岩石(砂岩大于1m;泥岩大于2m)后立即停止钻进,及时丈量钻距,将所探煤层厚度、夹矸厚度、岩性等探测数据准确记录于记录簿。
第十条 综放工作面探测点应均匀布置,采煤工作面每推进30m探测一次顶底煤厚度,工作面内每隔20架支架布置一个底煤探测点,每隔40架支架布置一个顶煤探测点。
第十一条 区队技术员应依探煤厚数据画出工作面地质剖面图,并与探煤厚记录表汇报区队大队长,队长签字后上报到地测组,以便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综放工作面内有必要留煤柱或留顶底煤时,需提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申请,经总工程师同意审批后方可留设煤柱或顶底煤。
第十三条 每旬由地测组人员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一次考核,如工作面不放顶煤,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各综放队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视具体情况,对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分别处罚款。回采率介于83-93%的罚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各500元。回采率低于83%的罚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各1000。
第十五条 对回采率连续三旬达不到要求的,对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综放区队技术员在本队工作面内组织探煤厚时,应提前通知地测组,若不提前通知地测组或通知地测组后,因探测工具不全及人员组织不到位不能正常探煤厚的,对技术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