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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界址协议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2-101936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2 10:58: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地界址协议

山地界址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同协商本协议如下;

甲方现已在怀仁村石头窝推开做房子地皮第一排西面最后一家后面和第二排西面最后一家前面留出三米路面给乙方过路长期使用,总路以后浇水泥路和路基得共同平均分摊,电线路也得共同分摊。

乙方将双方协商好的山地第一排西面以现在做下的基础,后面厨房现有基础再伸出1.2米出挑阳台为界,第二排现有一排对直的小杉树为界,现在协商好界址留出给甲方长期使用,以后不得用任何理由干涉甲方使用。

双方应尽的事项如下:开挖现在协商好的界址得双方在场,不得用任何理由推脱。三米路面的路基础,过乙方对面的水沟需要用50公分以上的水泥涵管得乙方自己负担,涵管以上需要做明沟水沟得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费用,费用都得先拿出钱来做好设施,以后就按照开挖好后的界址为准。此协议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反悔得双倍赔偿花费的经济损失。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在场人签字:

202_年10月7日

第二篇:山地转让协议

山地转让协议

甲方:袁瑞

乙方:袁知友

本着同族兄弟叔侄共同发展,共同致富的原则,甲方愿将自己在本塆承包的部分山地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为了共同的利益,特订此协议。

1.甲方转让给乙方部分山地的界置:东起原公路,北至太木垴嘴(原林场驻地)以西的所有山地(应龙公、新山、被窝海、茅草山等地)。

2.甲方转让给乙方山地经营时间与甲方跟袁均立塆所订协议的经营时间同步。

3.乙方必须每年交叁佰元转让费给甲方。(此款逐年上交)

4.乙方经营期间,如果本塆有重大项目在山地开发,乙方必须遵循甲方与本塆的协议。

5.乙方在经营期间,中途如有变故,或经营不善,不愿继续经营,可随时终止协议。

6.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需在本塆理事会的公证下执行,此协议自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人:

年月日

第三篇:山地转让协议

山地转让协议

甲方:钟广长 身份证号码:***515(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尹华振 身份证号码:***038 彭艳芳(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原承租团湖村山地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及四至:

林地坐落在团湖村刘家湾,总面积叁拾肆亩,东至董家村水库上水田上磡沿明道村与团湖村山交界沟,南接现往烟山村乡村公路,西起公路沿现团湖村八组村民郑学金经营的山为界,北与明道村的同山界相接。

二、转让期限:从202_年6月23日至202_年12月31日。

三、转让物产:林地内所有柑桔、蜜柚、枇杷及界线内所有树木;现有三间半房屋及附属物;现有水利设施(蓄水池一口)。

四、山地经营权、使用权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归乙方自主经营管理,现场所指界线如有异议(指与村及居民)甲方有责任协助处理。

五、林地转让后,乙方应遵守甲方与团湖村签定的原合同,其中202_年~202_年山地承包款由乙方负责付清。

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元),此款在转让协议司法见证之日起按以下方式支付。

1、协议司法见证之日首付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2、协议生效三月内付清所有余款。

七、此协议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给付对方转让费双倍的违约金。

八、如有国家建设需征用该土地,乙方在按政策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参与补偿款分配。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2_年6月23日

第四篇:山地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

山林地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农业种养经营,解决就业问题,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山林地(山林地名称:)的经营使用权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山林地的山证号码为:,具体界址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经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山林地(面积为 的经营使用权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负责把该山林地的《山林地权证》转到乙方名下,并将该山地的有关山权所属的一切证明文件及能证明甲方拥有该山地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一切文件移交给乙方。

二、该山林地的转让总款为人民币 元整(¥元),此款包括该山林地的土地转让补偿费、山面一切附着物的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三、本《山地经营使用权转让》包括该山林地的山底和山面的所有建筑物、植物及附着物等的转让。甲方转让该山林地给乙方后,应负责保证由斩坑水泥村道到该山山脚下的道路能供乙方正常使用,包括开发山林地所需的机器设备的通过,否则,应按本协议的双倍转让款赔偿给乙方因道路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四、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后,如因国家发展建设需要,由国家或集体或其他第三方等征用该地,则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一切补偿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享受或干涉。

五、甲方保证该山地的权属清晰,如乙方有偿受让该山地后,发生有关权属等各方面的外力干涉,甲方应负全责进行解决处理。如甲方解决不了,则按本协议的双倍转让款赔偿给乙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合法生效,永不反悔,受法律保护。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界址确定的见解

界址确定的见解

界址确定是宗地现场调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调查员应根据权源材料确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定。

(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或户口本。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

(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的签字栏内签字或盖章,确实不识字的可由调查人员在指界栏内填写指界人姓名,再由指界人在签字栏盖本人手印。

(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当现场调查遇到土地争议时,一般通过协商、调解或签订他项权利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现场调处。当争议严重,现场无法处理时,可由调查人员根据争议双方各自实际用地情况,通过暂定工作界线的方法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实际情况记录在调查表的相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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