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监总局明确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记者15日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分六章,分别是:总则、事故分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规定》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篇: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造成电网减供
负荷的比例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停电的比例
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
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
特别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一般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
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
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
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第三篇:2020年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020年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01: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XXX人以上死亡,或者XXX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XXX人以上XXX人以下死亡,或者XXX人以上XXX人以下重伤,或者5X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XXX人以下死亡,或者XXX人以上XXX人以下重伤,或者1XXX万元以上5XXX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XXX人以下重伤,或者1XXX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0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建立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03:
根据20**年9月1日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XX%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XX%至XX%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XX%至XX%的罚款。
第四篇: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
造成电网减供 负荷的比例
造成城市供电
用户 停电的比例
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
发电机
组因安供热机组全故障对外停止停运的供热的时时间和后果
间
间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20000兆瓦
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直辖市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荷40%以上 50%以上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直辖市10%以上30%以下
30%以上60%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下供电用户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停电
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省、自治区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70%以上供电
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
特别重大事故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民政府所在地
重大事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故
荷16%以上4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20%以上50%以下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电(电网负荷
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70%以下)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其他设区的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用户停电 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直辖市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荷12%以上16%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较大事故
20%以上5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减供负荷40%以上 10%以上20%以下
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电用户停电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
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省、自治区对外停电,导发电机
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上50%以下供
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供电用户停电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电网负荷20%以上4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县级市70%以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上供电用户停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电 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直辖市4%以上7%以下
10%以上15%
持续时间30的大修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电网负荷600分钟以上,或时间两
150兆瓦以上的规定的电压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
发电机供热机组组因安装机容量全故障200兆瓦停止运以上的热
一般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下供电用户故
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停电 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人民政府所在省、自治区成全厂(站)行超过电厂,在对外停电,导行业标当地人民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荷6%以上12%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
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用户停电县级市50%以上供电
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准规定政府规定的小修的采暖期时间两内同时发周,并生2台以导致电上供热机网减供组因安全负荷
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电用户停电
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50%以下供电
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用户停电(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负荷150兆瓦下
5%以上1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以上的,50%以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上70%以下)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罚规定
来源: 新华资料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建立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根据2011年9月1日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