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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12-41430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09:54: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

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

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5号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8]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向何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此复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

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808

【实施日期】2000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 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8〕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 向何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此复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2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

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法释〔2000〕46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2-12

实施日期:2000-12-19

有 效 性:有效

专业分类:宪法

国家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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