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关于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郑家林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和权力机关。近年来,乡镇人大工作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现在的乡镇人大工作应该怎样去做?很多同志对此有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还应该规范乡镇人大工作,使乡镇人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文想从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入手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是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着力提升人大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推进人大工作创新的需要。因此,规范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应该成为各级人大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目前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现状分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乡镇人大在实践中发展,在完善中提高,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及其功效。乡镇人大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基层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作用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乡镇人大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在规范性建设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
(一)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比较规范的程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乡镇人大履行职能的主要途径。就夷陵区情况看,每年乡镇人代会之前,夷陵区区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代会都有具体的指导意见,为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供了比较规范的程序。各乡镇人代会在程序上都能按照区人大的意见执行,而且会议都比较成功。但由于各乡镇的情况不同,代表大会在会议时间、会议主持、会议审议、会议决议等程序方面有不一致的情况。如会议时间上要求是不少于2天,实际上大部分只开了一天半,第一天上午报到开会,下午讨论,第二天上午会议结束,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比较认真,对人大报告和财政报告基本上没有时间审议,由于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地方事务的民主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乡镇人大代表工作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
代表工作是乡镇人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夷陵区在代表工作上建立了人大代表学习制度、联系选民制度、视察制度、专题调研制度、履职公开制度、述职制度、履职档案制度、小组活动制度,普遍建立了规范化的代表活动室,代表活动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
(二)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1、乡镇人大主席团缺乏法律规定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乡镇人大工作除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乡镇社会、经济重大事项外,闭会期间应该开展经常性的工作。乡镇人大一般只有一名人大主席和一名人大干事,闭会期间人大工作仅靠人大主席和一个干事是不好开展的,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应该发挥人大主席团的作用。目前情况看: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设置法律规定不一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里只规定在召开代表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没有明确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设立主席团的规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中,乡镇人大主席团具有召集、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等职责。从湖北省的规定看,闭会期间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从夷陵区实际操作情况看,乡镇人大一般选有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主席团,会议期间主席团负责代表大会的工作,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乡镇人大日常工作。
二是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缺乏具体的工作程序。《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中,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的规定。但没有规范的具体的工作程序,如主席团会议次数计算、会议时间、程序、内容、会议的有效无效、决议的有效无效等都没有明确的规范性的程序,闭会期间各乡镇主席团工作主要凭乡镇人大干部的自觉性和创造性,按照自己的思路开展工作,也叫摸着石头过河,因此乡镇人大工作开展很不平衡。
2、乡镇人大监督缺乏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有《监督法》,乡镇人大监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组织法》规定的13项职权中赋予了乡镇人大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监督职权,乡镇人大如何行使好这些职权就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定,以明确职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由于缺乏相关细化规定来指导和规范,乡镇人大很难行使好这些职权。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是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督办建议等,一般很少进行工作评议和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监督,也没有对镇内大事项和重要行政行为依法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许多按法律规定应列入人代会讨论和审
议的事项没有列入会议议程。乡镇政府在重大的建设项目以及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举措上,只是主要领导和“核心成员”拍板就着手实施了,缺乏公开和透明。从法律角度来说,代表不提议案、建议,或没经人大依法审查批准,就是剥夺了代表的权力,没有从根本上把人大的监督放上位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的工作程序是乡镇人大工作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完善,并且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是从1957年的反右斗争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民主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人大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对乡镇人大建设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是一时难以转变的。
(二)从乡镇人大自身发展的情况分析,乡镇人大到目前为止,仍然处在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阶段。早在1954年的宪法、地方组织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确立了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但在反右及文化大革命时期,乡镇人大工作完全到了停止阶段。直到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镇人大制度才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由于乡镇人大建设才20年左右的时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
(三)从乡镇人大现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变化分析,目前,乡镇人大主席团是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乡镇人大干部只有一名兼职的主席和一名兼职的人大干事,而且兼职和分管其它工作多。就太平溪情况看,副书记兼镇人大主席分管党务、群团、机关、政法、信访、武装工作,联系政协、社会事务工作。人大
干事兼史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大干部分管的工作多了,做人大工作也就没有充足的时间了。
三、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各级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区级以上党委要重视乡镇人大工作,把乡镇人大工作纳入区以上党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党委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健全领导乡镇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乡镇人大工作,平时及时研究答复乡镇人大的专题报告,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构设置
为有利于乡镇人大工作,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乡镇党委书记不宜兼任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可以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可以单设,最好是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分别单设,这样设置,人员编制上并没有增加,而各项工作却要好做得多了,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成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和规定
《地方组织法》应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人代会闭会期间相应的法律地位、性质和职责,以利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更好地发挥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尽快制定便于乡镇人大履行职权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如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决定权、监督权的实施办法等。
(四)乡镇人大要创造性地开展好人大工作
乡镇人大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适时将乡镇党委的意图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
为本乡镇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服务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乡镇党委的中心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各项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乡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等,使乡镇人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
第二篇:浅谈乡镇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乡镇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记者李学成乡镇人大工作是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利机关,是人民代表会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就如何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笔者浅谈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群众的心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二是要积极融洽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因为乡镇人大工作与乡党委、政府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理解党委的工作意图,准确地把党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工作中乡镇人大要做到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监督大事,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人大职权范围内选择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帮助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是认真积极宣传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权
利和职责。乡镇人大作为国家基层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在工作中,要善于把好度,要着眼全局,从整体利益出发,不以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是非,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各项职权,保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道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做到权为民所用,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更贴近民主,更贴近实际,更好地服务群众。四是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乡镇人大工作主要体现在代表工作。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乡镇人大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的纽带,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因此,乡镇人大要极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好务。一方面,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代表的意见、建议,维护代表权益,支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同时要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经常与代表到选民中去倾听呼声,情系选民,反映民声,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要经常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考察、培训活动拓宽代表视野,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要组织好代表争先创优活动,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让代表在各自的领域争先创优,成为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要通过为代表服务,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扩大代表影响力、辐射力等有效途径,有力地推进基层民主,发挥乡镇人大应有的作用。
五是要行使好监督职权,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监督权是宪法和法
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求真务实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生命线,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乡镇人大要把项目建设、培植产业和切实改善民生三大主要内容作为视察、调研、监督的重点,着重关注惠及三农、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不能高唱赞歌,纸上谈兵,要把解决问题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满意。
六是要强化自身建设,创新各项制度。乡镇人大工作要紧密结合乡镇工作的特点,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认真学习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议事质量,抓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落实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应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做到勤于履职,勇于履职,善于履职,履职为民;努力实现乡镇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开拓中求发展,在创新中求实效。
第三篇:关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蒲亭镇 舒鹏飞)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乡镇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进行探索与实践,为推动人大工作规范化、促进决策科学化、保证代表履职经常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人大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乡镇人大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在规范性建设、代表作用发挥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
(一)乡镇人大监督缺乏刚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有《监督法》,而乡镇人大监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地方组织法》规定的13项职权中赋予了乡镇人大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监督职权。目前,各镇人大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督办建议等形式,围绕着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收到了不错的成效。但由于缺乏相关细化规定来指导和规范,一般很少进行工作评议和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监督,也没有对镇内重大事项和重要行政行为依法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许多按法律规定应列入人代会讨论和审议的事项没有列入会议议程。因此,乡镇人大如何行使好《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这些职权就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定,以明确职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精力难以到位。《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以及它的作用规定得十分明确。它产生于每年每次代表大会举行的时候,主要作用就是负责主持本次会议和召集下次会议,会议结束即完成使命,其职能并不能延伸到闭会以后,闭会后的工作则落到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身上。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如果仅仅依靠每年一次人代会,每次人代会一、二天时间去履行,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大量的工作需要在闭会期间去做。然而,各镇由于各级考核的压力和人员编制的限制,从事人大工作的人员配置存在着能少则少的状况。就我镇而言,仅有一名人大主席和一名兼职人大秘书(同时兼管综治、征地拆迁)。对于闭会期间镇人大工作的开展,仅靠人大主席和一个兼职人大秘书是不好开展的,在精力上很难到位。因此,在组织代表活动时也难免存在着走马观花、听听汇报、看看现场的现象,很难取得实效。
(三)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不强。近年来,各镇人大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路子,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领域,深化监督内容,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但由于农村代表相对而言文化程度偏低,一些代表的素质不高、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人大代表所肩负的使命,有的仅将人大代表看作“荣誉称号”,缺乏代表意识、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作用的主动性不高。一些代表除出席人代会外,较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平时也很少联系人民群众,很少向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还有一些代表不知道如何执行代表职务,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质量不高,只立足于一村一组,大多数是架桥、修路、修水渠等局限
于要钱要物办实事等,对于财力有限的镇来说,很多都难以落实。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镇人大职权的正常行使。
二、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乡镇人大正处在完善和发展阶段。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政治权利的实现,促进乡镇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后,新形势对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应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人代会闭会期间相应的法律地位、性质和职责,以利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更好地发挥作用。地方人大应尽快制定便于乡镇人大履行职权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如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的实施办法等。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乡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等,使乡镇人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保障。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优化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结构, 配齐配强1至2名工作人员。改善乡镇人大工作条件,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市人大常委会需进一步加强对各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加强对各镇人大工作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的培训,加强信息交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各镇人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与人
民群众进行沟通的纽带,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只有代表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工作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要着力把那些肯为民办事、能为民办事,人民群众信赖的人通过选举选为人大代表,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切实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要加强代表的学习与培训,通过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指导代表规范撰写建议,提高其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行使代表职责的能力,增强“代表”意识、“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更好地支持乡镇人大发挥职能作用。要将代表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联系选民与开展调研相结合,不断深化代表活动的内容,丰富代表活动的形式,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
第四篇:改进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改进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史 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乡镇人代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主国家权力机关。建设好乡镇人大不仅是巩固基层政权的需要,也是健全法制,发扬民主,确保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化农村改革的新形势下,乡镇人大面临的任务更繁重,责任更重大。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乡镇人大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力度,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权力机关的作用。
在此,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多年的体会,就如何改进和加强乡镇人代会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乡镇人大工作取得的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人大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是乡镇人大会议逐步走向法律化、规范化,会议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二是强化制度建设,使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经常化的轨道。三是提高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四是加大了对政府监督的力度,促进了乡镇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五是加强了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二、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乡镇人大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乡镇人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目前相当一部分人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缺乏应有的高度,以为“人大人大,其实没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会期短,会议程序也越来越少,形式主义倾向越演越烈。二是工作不规范。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乡镇人大工作。但此后地方组织法二次作了修正,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由于条规的不统一,从而导致了乡镇人大职权的不确切和工作的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统一的规范,从而影响了乡镇人大职权和作用的发挥。三是监督工作无力度。一方面调查、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组织开展得力,疏于监督。另一方面开展监督活动时,听一听、看一看、问一问走过程的多,抓突出问题、跟踪督查,一查到底的少,不敢监督。人大职权发挥得不充分,监督效果不明显。四是代表素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尚有差距,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条件不足。
三、改进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对策
改进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加强我国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促进乡镇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乡镇人大毕竟还处在完善和发展阶段。同时,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又对人大的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针对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代会是我国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它和各级人代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一条链条的强度不取决于最强的一环,而取决于最弱的一环。因此,也是需要改进和加强的环节。我国五级人大代表中,乡镇人大代表占了百分之七八十。乡镇人大代表的议政素质如何,实际作用发挥如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权威来说,关系重大。农民是最讲实际的,广大农民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会,首先不是来源于理论上的认识,看你宣传得怎么样,而是来自于对社会实践结果的检验,看他身边的人大代表是不是替人民说话,看他本乡镇人代会是不是替人民办事。因此,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大农村扎下根来,不仅要在法律上规定它的地位,而且要在实际工作中
强化它的效能。这就要求乡镇党委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把改进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当作落实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把乡镇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定期督查。要注意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支持搞好工作。要纠正人大主席常年包抓中心工作的不恰当做法,确保人大主席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抓本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抓住“三个”环节,提高会议质量
1.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权威最高的会议,从形式到方法,从程序到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主席团要在征求乡镇人大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并发布通知等,同时做好会议其他筹备工作。二是做好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准备好提交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等材料,并提前发给代表。使代表对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前介入,进行调查、论证,做到会中审议时心里有数。三是要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走访选民。通过这项活动,使代表全面地了解乡镇政府的工作情况,听取选民对乡镇政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以及对国家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要求,为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作准备,增强议政能力,提高会议质量。
2.会中做到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
(1)严格依法办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活动,大都有法定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一些乡镇在举行人代会时,还没有很好地坚持依法办事。有的无故拖延会期,甚至减少会议的天数;召开会议时,有的代表到会不过半数就宣布开会等。这些现象表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落实,与法定的要求开好人代会的差距还较大。因此,坚持依法办事是当前开好人代会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是要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召开好人代会,提高代表的宏观决策水平。过去由于我们一些乡镇对人代会会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出现了会议时间不能保证,不少乡镇的人代会出现“一天会,两餐饭,听完报告会就散”等现象。人大代表根本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讨论、审议和决定本乡镇的重大事项,这不利于代表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会期起码有三天以上,如果有选举任务,会议时间还应延长半天,这样才能保证人大代表有较充足的时间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举行会议。三是会议的议程、日程必须经过与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四是会议各项议程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2)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开好人代会最基本的原则,乡镇人代会在会议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应把发扬民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从当前实际的情况看,乡镇人代会在发扬民主方面,要进一步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切实掌握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为了使会议开得生动活泼,除了分组审议外,还可以采取大会发言、询问等形式。二是要尊重和提倡人大代表运用询问、质询权。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发扬民主,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但这种监督形式实际上很少使用。有些乡镇领导错误地认为“质询是故意找政府岔子,是和政府过不去。”这是民主观念淡薄的反映。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对于促使政府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乡镇人代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人代会期间,要提倡和支持代表开展质询活动,尊重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质询权。三是要提高人代会的开放程度。这是国家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它是由人代会的性质决定的。在召开人代会前,要通过各种舆论工具宣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宣传会议的目的、意义和主要任务,在社会上造成声势,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在会议期间,要集中宣传会议的各种重要活动和进展情况,及时反映代表的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代会会议有一
个较全面的了解。同时,要努力创造更多有效的形式,扩大人代会会议的公开性。如组织选民旁听大会。这种形式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代会行使职权的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更好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加快我国民主政治现代化的建设步伐。
(3)增强乡镇人代会民主氛围,提高会议实效。注意实效是召开人代会的基本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如果人代会会议只在形式上轰轰烈烈,而在实际上不解决问题,必然要损害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挫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积极性。提高乡镇人代会会议的实效,当前主要有三项工作需要改进: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乡镇人代会会议。要保证会议时间和合理的会议议程,纠正开应付会和过程会的做法,增强会议实效。结合乡镇人代会会议规模小,代表人数少,会期短的特点,会议中心要突出,重点解决一至二个以上事关本乡镇全局性的,迫切需要解决,而经过努力又办得到的重大问题。二是会议从大会主席团到各种工作机构都要精明强干,不搞形式主义,会议程序要力求切实有效,不搞繁文缛节。三是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当前,乡镇人代会代表建议的普遍办理方式为会上提建议,会后作答复,对承办部门没有太多的压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质量不高。这种方式应予以改进。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尽可能让人大代表在会前把意见和建议提出来,协调乡镇负责人在会中及时进行答复和办理,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特定氛围,增强对办理部门的约束力,增强办理效果。
(三)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立足之基和力量之源,就在于密切联系代表,确保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密切联系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代表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服务。具体说,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做好服务;二是要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方便。根据行使职权需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着力抓好对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代表素质,彻底消除曾普遍存在的人代会结束后,人大代表就失去联系和作用的情况。三是引导人大代表围绕当地中心工作谏言献策,建功立业。做到为经济发展提一个好建议,为选区办一件实事,协助解决所在村、组群众关心的一个热、难点问题,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广大群众融入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去。
(作者单位:弥勒县江边乡政府)
(责任编辑高道平)
第五篇: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人大主席团郑家林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巩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乡镇人大在实践中发展,在完善中提高,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及其功效。乡镇人大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基层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作用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乡镇人大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
1、对乡镇人大的认识上的偏差
从法律角度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明确的性质、地位和职权。如《宪法》第九十五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条中都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第九十六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还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但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在一些地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现在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乡镇党委,而不是人大;有的乡镇政府大门口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都没有挂;有的乡镇发文不给乡镇人大办公室送,没有把乡镇人大作为一个机关来对待;有的认为乡镇人大工作没有硬指标,都是务虚的工作,;有的乡镇人大干部认为干人大工作看不见摸不着,不容易干出成绩,不如多干点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更容易体现自己的政绩;甚至还有人认为既然共产党代表了人民利益,还要人大干什么?
等等。这些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
2.乡镇人大职权行使难以到位
目前,乡镇人大干部普遍存在以做中心工作和具体工作为主、人大工作为辅的现象,如副书记兼任的乡镇人大主席普遍分管党务工作、经济工作、机关工作、社会治安等工作,并且都要按指标任务进行考核。为完成这些工作任务,乡镇人大主席不得不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中心工作。由于乡镇人大工作无法得到保证,乡镇人大面临着“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尴尬局面。
3.乡镇人大建设需要加强
从现在的情况看,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所有乡镇只配备了1名兼职的人大主席和1名兼职的人大干事。由于人大主席是副书记兼任的,其工作的主要精力是用在分管的工作上,对人大工作基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过问了,人大干事由于职务的限制,不可能在人大工作上有什么大的作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
按照《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具有召集、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等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前乡镇人大工作实际需要,乡镇人大应配备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秘书,至少应该配齐3人。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是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
4.乡镇人大主席待遇有待提高
从我国的基层政权组成来看,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同为乡镇正职,他们理应地位平等,待遇相同。但现实的情况是,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享有的经济、政治待遇却有一定差别,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如一些乡镇在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中,人大主席只享有乡镇副职的遇。政治待遇上,相对于党委书记、乡镇长而言,乡镇人大主席提拔慢、交流难。党委书记、乡镇长可以安排为区级领导实职,乡镇人大主席进区直机关则较难安排实职。有的还有这样的说法:“人大主席当乡镇长是提拔重用,乡镇长当人大主席是降级使用”。此外,人大主席在参加一些活动上与党委书记、乡镇长也有差别。县区的推荐干部的测评会等会议,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都参加了,惟独不让人大主席参加。这些待遇上的差别,挫伤了乡镇
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5.一些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是规范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由于形势发展的原因,这些法律的某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1)乡镇人大的设置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第十五条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里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设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只是在召开代表大会的时候才发挥作用。而《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布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代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它的任务是主持本次会议和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具备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而省里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要举行三个月一次例会,还要处理人大的日常工作,实际上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了一个常设机构。湖北省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选两个主席团,一个是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代表大会,二是选举一个闭会期间的主席团,负责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怎样统一?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不是应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来工作?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应当怎样开展工作?这些有必要在《组织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2)乡镇人大职权规定还需细化。《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3项职权,主要有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三项,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乡镇人大如果行使好这些职权就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定,以明确职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由于缺乏相关细化规定来指导和规范,乡镇人大很难行使好这些职权。
(3)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没有明确。由于乡镇人大职权涉及范围比较广,要行使好这些职权,单靠一年一度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不够的。而且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还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关乡镇全局或较紧急的情况和问题亟须作出重大决策,如果临时召开人代会,从目
前看难度很大,如果等到人代会再作出决策,就会延误时机,丧失发展机遇。因此,闭会期间发挥好乡镇人大主席团作用,代行乡镇人大部分职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如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情况在人代会期间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闭会期间如何向人大报告,如果为此事再召开一次人代会从现实来看是不可能的,那么在闭会期间只有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才是最现实的。但目前《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和具体职责,这不利于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
(4)具体规定有待完善。如《代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目前一些乡镇财政困难,各乡镇发展不平衡,并且已进行了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乡镇财政已不是完整的一级财政,如果此项经费仅仅规定由乡镇财政解决,已经很难保证乡镇人大活动开展的需要。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完善,并且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是从1957年的反右斗争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民主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人大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对乡镇人大建设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是一时难以转变的。
2、从乡镇人大自身发展的情况分析。乡镇人大到目前为止,仍然处在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阶段。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就已有乡农民代表大会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而且在1954年的宪法、地方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确立了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但在反右及文化大革命时期,乡镇人大工作完全到了停止阶段。直到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镇人大制度才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而真正的由选民直选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则是在1986年以后。1986年原宜昌县由组织部任命在各乡镇设立人大联络员,1987年由组织部任命并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推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1997年改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并在代
表大会上第一次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202_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增设了副主席,主席实行等额选举,副主席实行差额选举;202_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增至2名;202_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人员20005年前一直只有兼职秘书,202_年设人大干事。由于乡镇人大建设才不过20年左右的时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
3、从乡镇人大现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变化分析。目前,乡镇人大只有一名兼职的主席和一名兼职的人大干事,乡镇人大主席团基本上是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从乡镇人大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看,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也是很难的。目前实际上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干事都是兼职的多,分管其它工作的多,参加中心工作的多,做本职工作的少。这样,乡镇人大目前在乡镇也就是一个工作部门的形式,还不可能真正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4、从现行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分析。202_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作为人大主席,既要接受党委书记的领导,又要监督政府的工作,怎样处理好这个关系就很难把握了,同时,乡镇党委书记也是如此,作为书记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镇长,又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也不好把握好这个关系。这也是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和原因。
三、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1、切实加强和改善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是区级以上党委要重视乡镇人大工作,把乡镇人大工作纳入区以上党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区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安排乡镇人大干部时要多考虑乡镇的实际情况,把乡镇机关和乡镇人大的干部配备好,把乡镇人大干部的地位和待遇落实好,乡镇人大主席的排位应在乡镇长前面,乡镇人大主席的待遇应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一样。
二是乡镇党委要坚持依法执政,建立和健全领导乡镇人大工作的具体制度和机制;是乡镇人大主席的乡镇党委副书记,要拿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抓乡镇人大工作;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乡镇人大工作,平时及时研究答复乡镇人大的专题报告,解决
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乡镇人大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和依靠乡镇党委的领导,要适时将乡镇党委的意图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本乡镇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服务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乡镇党委的中心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各项活动;要健全完善定期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工作的制度,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要适时请示汇报,争取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2、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乡镇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为促进乡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创造法制环境。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决定重大问题。凡依法由乡镇人大决定的事项,乡镇党委作出决策后,乡镇人民政府都应积极主动地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和落实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更好地支持配合乡镇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
3、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优势,使乡镇人大代表真正成为最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
一是要进一步优化乡镇人大代表的结构,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逐步解决乡镇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的问题。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要把那些有活动能力、有政策水平、有负责精神的干部或群众选为代表,在代表的构成上不要死扣代表比例,而要注重代表素质。
二是要进一步增强乡镇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意识。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激励乡镇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民情,积极反映民意,充分发挥作用,并保持同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好代表活动,为乡镇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乡镇人大要进
一步健全完善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各项制度,组织引导乡镇人大代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积极为乡镇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3、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
《地方组织法》应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人代会闭会期间相应的法律地位、性质和职责,以利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更好地发挥作用。地方各级人大也应尽快制定便于乡镇人大履行职权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如决定权行使、监督权行使和代表工作的实施细则等。
4、进一步规范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构设置。
从有利于人大工作上看,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乡镇党委书记不宜兼任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可以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可以单设,最好是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分别单设,这样设置,人员编制上并没有增加,而各项工作却要好做得多了。
5、加强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县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代会的指导非常必要。指导乡镇依法召开好人代会,并保证会议议程和时间;加强对人大主席团会议、代表小组活动等具体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乡镇人大干部培训,提高乡镇人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使他们熟悉人大会议的程序和方法;调查了解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向县区委提出建议,争取县区委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好乡镇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协调乡镇人大同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人大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关系,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创造好的条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县区乡镇人大工作会议,交流总结乡镇人大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以便更好地推动乡镇人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