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范本(最终版)
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方:(简称甲方)合作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合作投资建设(销售)房地产项目建设施工及销售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总用地面积:51999.39㎡(折合约78.00亩)
4、建筑面积:约22.00万㎡(以规划批复建筑面积为准)。
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依据年月日梧州市规划局审批号文件为准。
6、工程投资:约5.0亿人民币。
7、资金来源:自筹。
二、项目合作方式:
1、甲方从“”项目的现有状态开始,负责办理本项目合法有效的各种开发手续,以具备开工条件为合作的基本条件为前提,开发经营管理权归甲方负责。
2、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之曰起,整个项目开发过程及工程建设所需投资由乙方负责投放,不再需要甲方出任何费用。乙方对本项目的资金投入从房产买卖预收和销售收入返还。
3、双方确定合作关系后,即在建设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以后乙方将交纳的合作保证金、项目预收款、房产销售收入和项目经营、支付均在该账户统一收付,该账户资金为专款专用,在乙方投入未清算之前该账户仍是双控管理。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可以用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等房地产业设定抵押进行引资融资,引资和融资所得资金必须用在本合作项目上专款专用。甲方应全力配合办好引资融资所需手续。
5、本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未清算完之前享有对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收益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有合法开发经营证照和政府部门发出有效的开发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项目无任何贷款、土地证无抵押,无任何相关的债权债务,保证项目开发建设按期进行。
2、本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统一由甲方组织实施,开发过程中所有的经营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必要时乙方给予配
合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确保项目合作顺利进行。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属甲方出现违规开发经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本项目涉及与周边单位、村民发生或存在的矛盾与纠纷,均由甲方负责统一协调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从此开始均由乙方分两期投入,包括开发报建及工程建设用款。此项工程建设施工即由乙方总承包或乙方确认的合作伙伴(具有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招投标事项按常规办理。
2、整个合作项目的工程施工造价计算按市现行预算定额(中值)取费标准执行,材料按当地材料信息价调差,人工工资按广西最新文件规定调整的费率及当地实际情况商定后执行。
3、本项目从前期“三通一平"开始的所有工程施工建设均由乙方负责完成(特种项目除外)。乙方(合作伙伴)必须按规划和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要求进行实施。保证本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并创优良工程。
4、合作意向初步形成之时,乙方交双控保证金5000万元,待工程开工前有500万元转为施工合同保证金,其余款额可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安排使用,工程所需的后续资金分
期到位,资金投放总额必须达到2.0亿元左右;在未有销售回款之前乙方仍必须按工程进度保证有足够的资金使用。
5、本楼盘销售乙方有权推荐(经甲方认可)的销售公司包销本楼盘全部或乙方投入应收等价的楼栋,具体包销售方式和包销付款办法待由销售公司与甲方议定并签订包销售合同,并交纳包销保证金500万元。
四、其他约定事宜:
1、从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之日起,整个项目开发报建及工程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不需要甲方出任何费用。甲方在前期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项目全部开发施工的报建工作,及时负责水电供应到工地。
2、从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之日起,乙方对本合作项目投入到专用账户的款项和通过结算乙方应得的款项返还,需在销售收入款项中支付,直至结清为止。
3、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双方配合抓紧办理房屋销售的预售证手续,争取早期有收入回款。当项目销售有收入时,收款额的60%可作为乙方结算款支付,直至清账为止,其余归甲方还本。
4、在房屋预售证办妥之后,乙方合作的销售公司即进入包销程序,双方确定当期销售数量及包销售价格,包销价按双方认同市场或当时评估的售价下浮10%-15%左右,包销细节另行约定。
5、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及销售公司应互相勾通,大小事有商量,责任敢承担,和睦相处共创双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本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合法有效、开发的有关审批文件手续齐全。若某一方原因使项目合作无法履行本协议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2、对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对乙方投入的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本项目,并同意用本项目的土地担保作为乙方和投入资金的保障,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2、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后,凡是涉及本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公章和印鉴,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批方可合用凡是不涉及本项目需要用章的,乙方不予干涉。
九、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双控保证金办妥到专用账户和加盖公章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法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202_年月日202_年月日
第二篇: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深圳市**区**路的“****”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深圳市**区**路,项目暂定名为:****(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3723.46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混合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号,签约时使用权人为: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区**路的********号地块(以下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商、住两用楼,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层(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商用面积*******平方米),地下****层(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作模式: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乙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项目实施: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后,应与本项目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以取得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的地块;
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
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民币******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以其拥有的深圳市a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项目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的项目公司),甲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7、甲方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由乙方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
8、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
9、对上述第三条第6、7、8、9项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若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的,则另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
11、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甲乙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含关联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12、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13、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确定的内容,否则责任方应认定为违约。
四、收益分配:
1、本项目完成后,甲乙按双方各自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即按49:51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获得全部收益的49%,乙方获得全部收益的51%);
2、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取现暂时困难,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的比例分配房屋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五、其它约定: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2、在本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3、如果乙方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如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及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年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所建物业,并有权与任何第三者另行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取得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前期费用及乙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及设立后的投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并同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均不用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5、因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双方指派的参加股东会的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财务人员,还包括原在一方工作或由一方招聘,后经指派或自行到项目公司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反,均视为指派该人员的一方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补充协议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3、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凡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4、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三篇:202_最新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作、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开发位于 地块房地产项目。为规范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1、定义:即对本协议中出现的名词的含义及范围进行确定。
本协议所使用之下列词语除非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悉依下列解释:
1.1 本协议:指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以及现在或将来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2 本协议各方:指本协议之签署各方,即甲、乙、丙三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承接其债权债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合作背景
2.1 202_年1月19日,合作各方以甲方名义经公开拍卖程序取得 区P2010-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甲方与X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2.2 该地块出让金总价为38500万元,甲方已缴地价款6000万元(原甲方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余款32500万元应于202_年2月19日前缴清;
2.3 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已经XX市人民政府(X政地[202_]216号)和XX市人民政府(晋政地[202_]362号)批准;
2.4 合作各方以甲方名义已与X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
3、项目合作内容
3.1 XX区P2010-11号地块房产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设、销售及经营管理等。
4、项目基本情况 4.1 P2010-11号地块基本情况:
4.1.1 项目所在地: XXXX片区中部,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附件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4.1.2 项目规划条件:
A.总用地面积: 60282平方米
B.总建筑面积: 不高于108507.6平方米 C.建筑容积率: 不高于1.8 D.绿化率: 不高于35% E.建筑密度:不高于35%
F.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晋建函[202_]453号文执行。
4.1.3 项目内容:商场、商铺、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娱乐中心及配套办公、住宅等,打造特色商住街区;具体设计装修标准根据设计方案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以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4.1.4 项目用地状况:现状(净地)交付。
5、合作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5.2 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天内合作各方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5.3 项目公司名称由合作三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5.4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______万元,占70%,乙方、丙方各出资 万元,各占15%,合作各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并按公司法规定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
5.5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派代表 担任。5.6 以甲方名义竞得的P2010-1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于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3天内向XX市相关部门申请变更至各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
5.7 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丙方各选派1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丙方各选派1人,乙方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合作各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5.8 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合作各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及会计由乙方丙方派出。各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 4 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经营班子权限须合作各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5.9 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具体以合作各方根据本协议所制定的项目公司章程为准。
6、项目的出资
甲、乙、丙三方各以其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设定出资金额。6.1 项目总出资额: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P2010-11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为人民币 元;第二部分为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启动资金,暂定为人民币 元。项目总出资额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
6.2 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及对应的出资:甲方占70%,第一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二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乙方占15%,第一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二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 元人民币;丙方占15%,第一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 元人民币,第二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
6.3 出资缴纳时间:第一部分P2010-11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的出资,甲、乙、丙三方应于202_年2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各方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分摊结果为:甲方26950万元(已缴6000万元),乙方5775万元,丙方为5775万元;乙丙双方于202_年2月 日前将上述款项交由甲方,甲方向乙方丙方分别出具缴款凭证,甲方汇总合作各方缴交的款项后代为向政府相关部门缴交。甲方须于202_年2月19日前将本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全部缴清,并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给乙丙双方备案。
6.4 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启动资金各方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按需要缴 交,具体由合作各方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知合作各方缴纳,并统一汇入项目公司账户。项目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向缴款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6.5 项目合作期间各方的出资及因合作项目所获得的财产为项目公司共同财产,不得随意挪用或请求分割。
6.6 项目前期各方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经各方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成本,并计入各方投资额度。
7、项目的融资
7.1 除合作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合作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出资到位外,在办理了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启动资金的出资,应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不足部分再由合作各方按股权比例进行追加出资。
8、盈余分配及损失承担
8.1 双方按照各自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和承担项目的损失。
9、项目的开工与竣工
9.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组织项目的开工建设,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的竣工;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前述期限完成项目的开工及竣工任务。
10、各方权利和义务 10.1 各方权利
10.1.1 合作项目经营活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根据各方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10.1.2 各方享有合作项目利益的分配权、监督权;
10.1.3 各方分配合作项目利益和合作项目经营积累的财产应按各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10.1.4 乙方、丙方享有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及与甲方共同决定项目规划设计的权利;
10.1.5 各方有退出合作项目的权利。
合作各方的权利具体以项目公司的章程为准。
10.2 各方义务
10.2.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资、融资,以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行; 10.2.2 按股份比例分担合作项目经营损失;
10.2.3 合作各方应严格按照9.1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及完成项目竣工;
10.2.4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天内办理完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乙丙双方协助配合;
10.2.5 甲方应于取得立项变更批复后3天内向XXX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红线图更名手续及以项目公司为权利主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2.6 甲方应于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30日内完成上述审批工作。
11、股份的转让
11.1 允许各方相互转让其在本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财产份额。11.2 如向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或份额,应经其他各合作方的一致同意。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一方转让股权或份额的,经其他各合作方一致同意并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后即可成为项目公司股东。该第三人作为新股东依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2、项目公司终止与清算
12.1 项目公司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2.1.1 全体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12.1.2 项目被依法撤销; 12.1.3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终止项目的情形。12.2 项目公司清算
12.2.1 项目公司终止后全体股东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12.2.2 清算人由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自项目公司终止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能确定清算人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2.2.3 项目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因合作项目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项目建设所欠税款;合作项目债务;返还合作各方的出资。
12.2.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8.1条款进行分配。
12.2.5 清算时如有亏损,项目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协议第8.1条款进行承担。
13、违约责任
13.1 各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 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发生的全部经 济损失。
13.2 合作一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13.3 合作一方未经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份或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方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方,可按退出合作项目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3.4 合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应当对因此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4.1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而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4.1.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4.1.2 提交 人民法院诉讼。
15、其他
15.1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2 经协商一致,合作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并经全体合作方签章后生效。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 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执壹份,送登记机关存档壹份。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章):
代表: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
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四篇: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
房地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取以土地合作开发形式进行开发。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号平方米(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证面积为准)。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项目由拟组建项目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珠江路号的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
第三条 甲方确认投入项目公司的珠江路号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以下条件:
1、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号,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2、土地性质:商业及住宅用地;现有土地使用年限为年。
3、土地价格:甲方取得该项目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与沙依巴克区政府约定的价格成交,不得高于甲方实际发生征迁费用的1%。
4、土地现状:项目开工建设时地块要基本平整;项目地块内的征迁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不能因征迁问题影响项目建设。
第四条 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宗地图及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承诺该项目地块价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甲方确认已取得投入项目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
第六条 乙方在确认甲方已依法取得项目地块后,负责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 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若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的,则另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
第八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甲乙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含关联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第九条 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确定的内容,否则责任方应认定为违约。
第十条 收益分配
1、本项目完成后,甲乙按双方各自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即按: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获得全部收益的%,乙方需要扣除征迁安置房部分,获得全部收益的%);
2、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取现暂时困难,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的比例分配房屋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2、在本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3、如果乙方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如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及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年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所建物业,并有权与任何第三者另行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取得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或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地价成交,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乙方在 项目公司设立时及设立后的投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协商赔偿金额);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均不用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5、因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双方指派的参加股东会的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财务人员,还包括原在一方工作或由一方招聘,后经指派或自行到项目公司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反,均视为指派该人员的一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补充协议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3、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凡对本协议中 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4、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五篇:房地产合作协议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共3页,当前第1页12
3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地块位置:
2.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建筑密度:
7、绿地率:
8.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共3页,当前第2页12
3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