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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2-22624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2:18: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1-07-20 08:51:1

4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

许迈永小档案

罪犯许迈永,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案情□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

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359.44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其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权,亲自或安排区

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杭州伟量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及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项用于该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申请。2005年12月,杭州市政府下发简复单,同意将该项目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西湖区,由西湖区政府负责,商香港伟量公司将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门用于杭州伟量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该项目A2北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核拨给西湖区政府。杭州市政府的上述简复单及会议纪要下发后,许迈永明知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故意曲解简复单和会议纪要的含义,指使西湖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土地出让金共计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杭州伟量公司。

2009年3月,西湖区政府在国家审计署审计前自查自纠时发现上述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时任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指示西湖区政府应付好审计并避免给杭州伟量公司造成损失。为应付审计,西湖区政府提出由杭州伟量公司先将7170万余元退回,审计之后再返还。许迈永同意,同时要求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与杭州伟量公司签订了内容为该指挥部出资7500万元向杭州伟量公司购买车位的虚假协议,以期保障杭州伟量公司在审计后能继续获得相应利益。之后,杭州伟量公司将7170万余元退还西湖区财政局。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

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

单笔受贿超过八千万

姜人杰小档案

罪犯姜人杰,男,汉族,1948年11月23日出生,原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案情□

2001年5月至2004年初,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1.收受顾文彬人民币8250万元。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得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姜安排其子姜荑用该款在上海成立了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

2.收受陈欣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5万元。2001年5月,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欣认识了姜人杰,请姜人杰“在房地产方面给予关照”,并于7、8月间在香港送给姜人杰5万元港币。2002年5月,经姜人杰介绍,陈欣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政府签订456亩土地填土平整协议。同年12月,该地块要拍卖,姜人杰告知陈欣,参与竞拍的苏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能够承受的价位上限为每亩100万元,提议陈欣参与竞拍,以抬高土地价格,便于陈欣多获得填土费。后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以每亩近100万元拍得该块土地。当陈欣在与长桥镇政府洽谈填土费用结算标准产生矛盾时,姜人杰向吴中区领导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陈欣的填土费用。2003年3月,陈欣在填土工程上获利4400万元。姜人杰让姜荑以亲戚的名义成立了苏州福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欣将1900万元打入福泓投资公司,并免去姜荑此前的300万元借款。

3.收受李辉人民币400万元。2002年10月,姜人杰帮助苏州易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取得一块9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底,苏州市政府准备收回该地块。2004年7月,姜人杰在相城区的报告上签批“同意依法开发”。因此,苏州市没有收回上述地块。2002年底至2004年春节期间,姜人杰通过姜荑收受李辉所送的人民币400万元。2004年5月,姜人杰在得知纪委调查有关问题的情况下,让姜荑把此款退给了李辉。

4.收受林耐伟人民币5万元,美元4000元。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姜人杰接受苏州天熹房地产公司的林耐伟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苏州东大街土地开发项目等提供帮助。2002年底至2003年10月,姜人杰分三次收受林耐伟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因陈峰案发,姜人杰于2004年3、4月间将钱退还林耐伟。

5.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2001年上半年,姜人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凌建红开办的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吴江体育馆灯光照明系统工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姜人杰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

第二篇: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

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

目录

1.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2.姜人杰受贿案

案例1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许迈永,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1、受贿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2、贪污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人民币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人民币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人民币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人民币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人民币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59.44万余元。

3、滥用职权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其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权,亲自或安排区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杭州伟量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及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项用于该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申请。2005年12月,杭州市政府下发简复单,同意将该项目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西湖区,由西湖区政府负责,商香港伟量公司将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门用于杭州伟量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该项目A2北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核拨给西湖区政府。杭州市政府的上述简复单及会议纪要下发后,许迈永明知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故意曲解简复单和会议纪要的含义,指使西湖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杭州伟量公司。

2009年3月,西湖区政府在国家审计署审计前自查自纠时发现上述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时任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指示西湖区政府应付好审计并避免给杭州伟量公司造成损失。为应付审计,西湖区政府提出由杭州伟量公司先将7170万余元退回,审计之后再返还。许迈永同意,同时要求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与杭州伟量公司签订了内容为该指挥部出资7500万元向杭州伟量公司购买车位的虚假协议,以期保障杭州伟量公司在审计后能继续获得相应利益。之后,杭州伟量公司将7170万余元退还西湖区财政局。

(二)裁判结果

案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

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2

姜人杰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姜人杰,男,汉族,1948年11月23日出生,原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1年5月至2004年初,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1、收受顾文彬人民币8250万元。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得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姜安排其子姜荑用该款在上海成立了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

2、收受陈欣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5万元。2001年5月,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欣认识了姜人杰,请姜人杰“在房地产方面给予关照”,并于7、8月间在香港送给姜人杰5万元港币。2002年5月,经姜人杰介绍,陈欣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政府签订456亩土地填土平整协议。同年12月,该地块要拍卖,姜人杰告知陈欣,参与竞拍的苏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能够承受的价位上限为每亩100万元,提议陈欣参与竞拍,以抬高土地价格,便于陈欣多获得填土费。后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以每亩近100万元拍得该块土地。当陈欣在与长桥镇政府洽谈填土费用结算标准产生矛盾时,姜人杰向吴中区领导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陈欣的填土费用。2003年3月,陈欣在填土工程上获利4400万元。姜人杰让姜荑以亲戚的名义成立了苏州福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欣将1900万元打入福泓投资公司,并免去姜荑此前的300万元借款。

3、收受李辉人民币400万元。2002年10月,姜人杰帮助苏州易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取得一块9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底,苏州市政府准备收回该地块。2004年7月,姜人杰在相城区的报告上签批“同意依法开发”。因此,苏州市没有收回上述地块。2002年底至2004年春节期间,姜人杰通过姜荑收受李辉所送的人民币400万元。2004年5月,姜人杰在得知纪委调查有关问题的情况下,让姜荑把此款退给了李辉。

4、收受林耐伟人民币5万元,美元4000元。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姜人杰接受苏州天熹房地产公司的林耐伟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苏州东大街土地开发项目等提供帮助。2002年底至2003年10月,姜人杰分三次收受林耐伟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因陈峰案发,姜人杰于2004年3、4月间将钱退还林耐伟。

5、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2001年上半年,姜人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凌建红开办的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吴江体育馆灯光照明系统工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姜人杰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第三篇: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超1

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超1.6亿 许家似小金库

许迈永。资料图

牵涉许迈永案的14个单位或个人,几乎都与房地产项目有关。作为地产一线城市,杭州地价、房价之高,长期为全国所瞩目。在此背景下,长期主政杭州市西湖区的许迈永,谋取了惊人的不当利益,亦成为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商勾结的范本。本报记者 陶喜年 发自杭州

受贿1.6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随着号称“三多”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案的开庭,国内官员贪腐的纪录被刷新。

“许三多”再次成名,这次出名的不是那位“不抛弃、不放弃”的众人喜爱的士兵许三多,而是官员“许三多”: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因“三多”———钱多(钱财两个亿)、房多(房产许多处)、女人多(两位数),而独树于落马官员之中。

3月16日至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担任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3月16-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许迈永巨额贪污受贿案。两天后,许妻戚继秋亦在同一法庭受审。时隔月余,该案至今尚未宣判。

经本报记者调查,牵涉许迈永案的14个单位或个人,几乎都与房地产项目有关。作为地产一线城市,杭州地价、房价之高,长期为全国所瞩目。在此背景下,长期主政杭州市西湖区的许迈永,谋取了惊人的不当利益,亦成为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商勾结的极佳范本。

根据检方指控,许迈永索取、收受浙江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830万美元、开氏集团董事长项兴良2500万元、海陆集团董事长许飞跃2000余万元、汉帛中国前董事长高志伟2000万元„„其胃口之大,令人咋舌。

2009年4月许迈永被中纪委“双规”迄今已逾两年,杭州地产圈依旧**未平。不少房地产商至今仍处在取保候审阶段,静待许迈永夫妇宣判结果的出炉。

留用地的生意

根据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许迈永最早的一笔贿金,来自其远房亲戚许飞跃。

在许迈永的老家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戴村,许姓只有许迈永一家。许迈永的亲戚很少,加上两个弟弟皆是盲人,许迈永因此十分看重许飞跃这位远房亲戚。

许飞跃,1967年出生,比许迈永小8岁,原为萧山市湘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彼时,36岁的许迈永正担任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据指控,1995年,许飞跃看中萧山一块土地,在许迈永帮助下拿到开发权。许飞跃倒手赚了300万元,许迈永分得150万元。此后,许飞跃在杭州多个房地产项目中得到许迈永的关照,许迈永亦从许飞跃处得到好处2000多万元。

1999年10月,时年32岁的许飞跃,注册成立浙江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调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2002年6月,许迈永调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后,海陆旋即将触角伸向西湖区。2004年2月,浙江海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6000万元,许飞跃、孔黎黎分别持股75%和25%。

进入西湖区后,海陆接连开发了两个项目—位于三墩的剑桥公社和位于小和山的UN公社。其中,前一项目位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大本部)正门附近,海陆集团目前即在剑桥公社顶楼办公;后一项目位于浙江工业大学小和山校区对面。值得注意的是,两个项目皆为西湖区的留用地项目。

所谓留用地,是指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后,留下其中10%给当地村委会使用或开发,以保证失地农民的生计。西湖区三墩镇,正是杭州留用地最集中的地方。

一位与许迈永共事多年的官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许迈永任职西湖区后,垂涎不已的正是这10%的农村留用地。

关于许迈永妻子戚继秋一案,新华社通稿称,2003年上半年,戚继秋接受杭州南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向当时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的丈夫许迈永转达帮忙解决该公司“公元大厦”项目用地拆迁事项。事成后,戚继秋伙同许迈永,借用他人名义,以低于市场价321万余元的价格购得“公元大厦”房屋一套。图为公元大厦全景。

有数据显示,光西湖区三墩镇即有留用地项目27个,面积742亩,折合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这些土地早年都实行协议出让,不用走招拍挂程序,正好给许迈永提供了上下其手、进行暗箱操作的空间。海陆集团能拿到浙江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附近的黄金宝地,正是得益于许迈永的关照。

以开发剑桥公社的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为例,龙申置业成立于2004年7月,注册资金3181.8181万元,其中虾龙圩社区居委会持股40.86%、厚诚桥社区居委会持股22%、海陆集团持股37.14%,但公司三位高层许飞跃、徐利霞、葛亚萌均来自海陆集团。目前,总建筑规模约10万平方米的剑桥公社已基本售罄,海陆集团之获益当数以亿计。

有远房亲戚许迈永的关照,海陆集团近年的发展十分迅速。公开资料显示,目前该集团旗下已拥有浙江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月亮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兴化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家全资子公司。

许飞跃没有亏待许迈永。检方资料显示,除直接给许迈永现金外,2004年许迈永向许飞跃提出想买个商铺,随即以妻子的名义买下杭州市中心一间价值320万元的商铺,许飞跃付了钱,即把钥匙交给许迈永的妻子戚继秋,让其收取房租。从2004到2009年许迈永落马,5年时间许迈永共收取房租150万元。

丈夫炒房,妻子炒股

海陆集团或许是从杭州留用地项目中获益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但第一个从留用地上得到好处的,是来自萧山的开氏集团。

在杭州,留用地住宅化的第一个项目是西溪锋尚,其开发商为杭州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背后正是开氏集团。

开氏集团董事长项兴良,1963年出生,萧山人,系许迈永交往多年的朋友。据指控,开氏集团在西湖区开发的西溪锋尚、西港新界等项目,都是许迈永亲自带项兴良考察商定的。这些楼盘都是留用地项目,原本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政策,其最终顺利销售,自然少不了主政西湖区的许迈永的帮忙。

为报答许迈永,项兴良先后22次送其2500万元。

项兴良与许迈永的亲密关系,不光体现在这些地方。据时代周报记者调查,许迈永妻子戚继秋,甚至公开在开氏集团旗下公司浙江景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要职。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妻子戚继秋受贿、洗钱案2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而在18日,许迈永涉嫌贪污受贿2.1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

景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初始注册资金200万元,由项兴良、项水琴、陈立民三人控制的4家公司为股东,项兴良任董事长,戚继秋任董事、总经理。而景源贸易成立之时,正是许迈永步入西湖区之际。

耐人寻味的是,景源贸易公司与许飞跃控制的浙江海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都曾在杭州市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18楼办公。项兴良、许飞跃、戚继秋等人关系之非同寻常,可见一斑。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会计出身的戚继秋极富投资意识,很多时间都花在炒股上,其本人曾进入过酒鬼酒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几年时间,戚控制的股票账户资金,从200万元炒到了2000万元,翻了十倍。

此外,戚任总经理的景源贸易,曾是宁波韵升(600366,股吧)、莱茵置业(000558,股吧)、综艺股份(600770,股吧)三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莱茵置业(其董事长高继胜亦为萧山人)亦是许迈永案的涉案企业。依此判断,戚继秋炒股获利,或存内幕交易可能。

工商资料显示,戚继秋被控制后,至今仍担任景源贸易的董事、总经理。但时代周报找到该公司在杭州中田大厦的办公地址时,被告知公司的办公室已有近2年无人光顾。

除戚继秋、景源贸易两个账户外,2008年,许飞跃亦现身杭州房地产上市企业万好万家(600576,股吧)的前十大流通股东行列,但此账户是否与戚继秋有关,目前尚不明了。

不知是否与妻子的精明有关,许迈永亦颇有投资意识。但与妻子善于炒股不同,许迈永善于炒房。据悉,许迈永多次对房地产商表示,自己收入不高,两个弟弟都是瞎子,儿子在国外读书,压力较大,想买点房搞投资。房地产商自然对许迈永的心思心知肚明。

以项兴良为例,2003年上半年,许迈永叫项兴良以一期开盘价格购买了坤和集团开发的山水人家二期清水湾房屋5套。房子交付后,项兴良出售上述房产获利110万元。项兴良又额外拿出40万元,凑成150万元送到许家。

一家公司即收830万美元

许迈永低价购买5套房产的坤和集团,正是许迈永案中行贿金额最高的企业。与许飞跃、项兴良、高继胜等人都有萧山背景不同,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为吉林人,1966年出生,上世纪80年代末在浙江大学读书,曾任浙大学生会主席。

检方指控,2002年8月,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2亩土地使用权,被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许迈永帮助李宝库拿到这一项目,并许诺将省属高校享受的巨额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奖励给开发公司。

本报记者发现,2004年8月16日,西湖区政府办曾下发“西政办〔2004〕110号”文:“为加快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地块改造步伐,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科技学院地块建设领导小组。”而领导小组的组长,正是许迈永。

李宝库为感谢许迈永的帮助并求得其继续关照,许诺送给许迈永2000万美元。截至案发,李宝库先后8次将830万美元汇至许迈永指定的香港银行账户。在许迈永总计1.6亿余元的受贿金额中,李宝库的830万美元是其中最大一笔。作为回报,在坤和集团的发展过程中,许迈永亦关照有加。坤和近10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几乎全在西湖区范围。

与对许迈永的大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李宝库在杭州地产圈向以节俭著称,对下属亦较为苛刻。

一个在员工中流传的段子是:有一次,李宝库让司机带了水饺吃,结果自己没吃完,他怕浪费,就把剩下的水饺分给员工吃了。

而按照坤和集团某高层的说法,李宝库之所以给许迈永高达830万美元的巨额贿赂,概因许迈永直接索要,李无从拒绝。经历许迈永一案后,李宝库备受打击,两位家属先后离开人世,李亦一改往日作风,对一心追随其的下属大方了许多。

除从开发商处索贿外,许迈永还公然向开发商“借钱”。2006年,位于萧山的著名女装企业汉帛(中国)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房地产领域。在此前后,许迈永帮助汉帛董事长高志伟出资设立的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高志伟承诺给许迈永20%干股。后高在未告知许迈永的情况下,将该项目转手给同样来自萧山的众安房产(后开发成白马尊邸项目),收益不多。许迈永十分恼火,他认为,此项目至少可以获利1亿元,按照20%的干股,其可以获益2000万元。2007年5月,许迈永以炒股为名,向高志伟“借了”2000万元。

此前的1998年,时任杭州市政府派出机构、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许迈永向高志伟借钱,以投资款的名义投入1900万元到杭州(香港)实业的房地产项目。许迈永利用这笔钱开发了多个项目,除小部分收益上缴国库外,大约1500余万元收益转入己手。许迈永还曾是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5300余万元。该公司目前已经注销。

在因许案被纪委调查前,高志伟一直口碑颇佳。今年3月12日,55岁的高志伟因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离世,而高出殡之时,正是许迈永开庭之日。

助力旅游项目变别墅

根据指控,许迈永还存在以低于市场价买房从而变相受贿之举。如2004年,许迈永以其亲属买房为由,授意杭州国都房产集团董事长柴慧京,优惠出售一套排屋给其“亲属”,低于市场价86万元。

国都房产亦是萧山区企业,平时受许迈永关照颇多。国都房产在西湖区开发的“阳明谷”能从旅游项目变更为排屋别墅,即有赖于2006年许迈永出面协调。

阳明谷项目位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地带转塘镇,而许迈永到西湖区任职伊始,即兼任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阳明谷以84073元/平方米的价格荣登当月最贵房产宝座,被业界视为杭州的“汤臣一品”。

根据搜房网上的信息,阳明谷的开发商为杭州国信名盛置业有限公司,总共200户,开盘时间为2007年7月,目前尚有7套独立别墅在售,均价为2500万元/套。

阳明谷的开发,在杭州一直争议很大。阳明谷的用地性质为旅游用地,但在2007年,阳明谷从“旅游用地”摇身一变成了“住宅用地”,并顺利拿到了预售证。

2009年4月3日,就在许迈永被“双规”的敏感时刻,《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以《旅游项目变脸别墅开发》为题,刊发了该报记者对阳明谷项目的调查,直指“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开发旅游项目名义,占用龙井茶保护基地茶山和农田近千亩,支持开发商违法开发别墅”。

文章称,阳明谷别墅区以协议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每亩出让价仅21万元,土地出让价格低得出奇。

“国家三令五申叫停别墅项目建设,杭州市政府明确指示之江管委会监督开发商不得进行房地产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建设,阳明谷别墅区却在众目睽睽之下建起来了,令人惊诧。”《人民日报》以这样的语句结尾,意味深长。此文发表数天之后,许迈永被“双规”的消息即通过媒体公开。

关于许迈永妻子戚继秋一案,新华社通稿称,2003年上半年,戚继秋接受杭州南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向当时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的丈夫许迈永转达帮忙解决该公司“公元大厦”项目用地拆迁事项。事成后,戚继秋伙同许迈永,借用他人名义,以低于市场价321万余元的价格购得“公元大厦”房屋一套。

南源联合置业为杭州一线地产商郡原地产的前身。据杭州地产界人士介绍,此处所指张某,身份十分微妙。“公元大厦”项目完成后,张某离开南源联合置业,新组建了公元实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工商资料显示,2006年1月,杭州公元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之江路云栖路1号注册成立,股东为自然人张文泽、唐俞萍,两人分别出资1350万元和150万元。此后数月,公元实业又投资成立了杭州公元控股有限公司。

经本报记者查证,唐俞萍为浙江省建设厅某前领导的女儿。该领导亦默认女儿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并牵涉许迈永案的事实,只是向记者表示“对女儿、女婿的事情不大了解”。

根据一则招聘启事的介绍,杭州公元控股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先后参与开发公元大厦、九树公寓、公元沐桥、图原公寓、江园度假村等项目。这些项目都位于许迈永长期主政的西湖区。

许家宛如小金库

由于许迈永案尚未宣判,浙江司法系统亦对该案讳莫如深,有关许案的细节,至今未能公之于众。

记者注意到,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出版社主办的《检察风云》,曾在2009年21期刊发了署名“金佛”的文章—《杭州巨贪“许三多”—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案纪实》,对检察机关查办许迈永案的过程多有披露。据记者了解,该杂志的投稿者,多来自检察系统。

文章称,在许迈永被“双规”调查后,办案人员在搜查他的住宅后发现,许家金玉字画、各种消费卡之多令人目不暇接。里面最吸引人的是一个形状类似于杭州国际会议中心的金色球体,系纯黄金打造,大小如同教学用的地球仪。许迈永家的储藏室则像一个小型金库。里面藏有一块黄澄澄的金砖及各种金银首饰,包括白色的玉手镯、米黄色的玉块、翠绿的玉佩、玉印章,更有玉制的帆船、蔬菜、文房用具及鸡血石等各种名贵石器制品。

“让办案人员惊奇的是,许迈永还收藏了大量的名贵字画。比如,齐白石和范曾的人物画、潘天寿的荷花、何水法的牡丹、启功和沙孟海的字。此外,还有一些著名作家的字画,甚至某前国家领导人的书法。”文章这样介绍许家收藏之丰。

许迈永被“双规”后,中纪委调查组一直在杭州呆了半年,甚至有比许迈永更高级别的官员被谈话。但因此案背景复杂,目前仅有许迈永一人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第四篇:许迈永悔过书

许迈永悔过书

1984年6月,萧山县(现杭州市萧山区)进行机构改革,我从一个普通教师被组织上选拔担任城厢镇副镇长,从此走上领导岗位。在组织的精心教育和大力培养下,我努力工作,岗位不断变化,职位不断提升,先后担任过萧山市(现萧山区)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

我的每一次进步,都是组织关怀、培养的结果。我本应更加努力地为党、为人民工作,报答组织的培养恩情,却犯下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错误和罪行。

从小穷怕了,工作后考虑经济问题比较多

1959年1月,我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父亲双目失明,以算命为生,母亲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72年,母亲得了气管炎,之后身体一直不好,不能坚持正常的生产劳动。我有两个双目失明的弟弟,当时父亲的生意不好,家里比较困难。

记得1971年我奶奶去世时,家里还欠下300多元债,父母天天为此犯愁,担心何年何月才能够还清债务。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深切体会到做农民的辛苦,起早摸黑,日晒雨淋,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有几角钱。

1975年下半年,我到戴村镇中心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吃住都在自己家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经济上的困境。1979年我考上大专,全家人都很开心。伴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经济的发展,父亲的生意越来越好,收入大大增加,条件极大改善,家里也建了新房,我深刻感受到经济基础的重要。

自从我走上工作岗位后,有了一份固定工作,拿国家工资,医药费可以报销,自己感到很欣慰,很自豪,所以工作也很安心,也很努

力,对安逸的生活很满意。但由于我从小家里的经济条件就差,生活比较苦,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也没人帮忙,所以我时常担忧,不知今后家里还会不会再次出现困境。再加上两个弟弟均双目失明,特别是侄女出生后也是双目失明,我的担忧与日俱增,经常考虑经济上如何有保障,如何解决后辈的生存问题,不让后辈再次受苦。所以,我在如何打好经济基础的问题上考虑得比较多,有着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看着老板们的财富迅速增长,心态变得不平衡了

在组织的不断培养下,我的工作岗位越来越重要,级别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我本想充分施展自己的智慧和才华,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贡献,报答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人民的信任和期望。但随着我到外地出差、出国的机会越来越多,对外面精彩的世界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改变了初衷。

记得1989年,我在萧山市委担任办公室主任兼政策研究室主任时,第一次去深圳、珠海,是随几个搞经济工作的领导一起去的。我们当时住的是四星级以上的宾馆,吃的都是饭店里最好的,一顿饭就要四五千元。看到他们潇洒自如,我感到做党务工作与搞经济工作大不一样,我一年的工资还抵不上一顿饭钱,感觉搞经济工作真好。1993年,我第一次去美国,有个企业老板高某送给我1000元美金,说是给我的出国花费。我感慨到,就凭自己挣的这点工资,想到国外买东西,那只能是望洋兴叹。当时,我感觉搞企业真好。思想观念的变化,逐步反映在行动上。本来,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岗位,职位的提升,意味着更有条件、更有空间施展才华,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由于自己思想受外界的干扰,我逐步认同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观点,把私利和金钱看重了。与此同时,我看到与我打交道的老板,一个个都很富有,他们每年的利润有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更多。看着他们的财富迅速增长,我也存在着心态不平衡和红眼病,认为他们的能力也不比我强多少,凭什么有那么多财富?看看他们赚钱也很容易,而自己工作那么辛苦,不仅要起早摸黑,还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得到的工资又是那么少。我对经济上总不满足于现状,心态不平衡,时常有一种攀比思想,与老板比,与高收入阶层比,越比差距越大,越比心态越不平衡。

由于比较的方法不正确,比较的参照物、对象找错了,比较的内容、标准搞错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发生了更大的偏移。我认为,人生不仅要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后人考虑,虽然地位、职务、荣誉不能传承,但金钱、资产、物品可以继承,应该多积蓄点财富给后人。因而,金钱第一的思想在我的头脑里越来越深。

我虽然身处党政领导工作岗位,但是经常考虑经营上的事,实属“身在曹营心在汉”。同时,还想尝试自己的经营才能,要让财富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大,致使自己离组织的要求越来越远。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平时,我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

如2003年,我与浙江坤和集团董事长联系商定购买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本想向浙江开氏集团董事长项某借钱炒房,但又怕自己同时炒5套房子被人发现,因而请项某直接操作。因为之前我帮了项某许多忙,他愿意把投入资金扣除利息后的收益归我。2004年,我又委托项某在杭州“云栖蝶谷”炒一套排屋,炒房收入共计有500万元左右。

原来我一直以为是我向项某借钱,请他帮助我炒房,收益归我。通过深刻检讨,我认识到自己原来的想法错了。虽说我向项某借钱,但我没有出具过借条,借钱从事实上看不成立,买卖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云栖蝶谷”一套排屋,我没有参与买卖,都是项某在操作。从本质上看,我没有炒房,因为我既不出钱,也不出力或参与经营活动,这500万元实质上是项某送给我的。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这些都是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政策界限模糊,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造成的。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好法非常重要。我们的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我没有学好法,法律意识淡薄,是我酿成大错的重要因素之一。

严重的侥幸心理使自己越陷越深

在我长达十多年的违纪违法过程中,群众不时有举报,组织上也给我敲过警钟,但我没有清醒,不是去改正,而是去掩盖,继续去犯错误。我总以为朋友靠得住,并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所做的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问题,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

而且,我还错误地认为,群众的举报涉及不到核心问题,他们掌握的只是一点皮毛,掌握不了实质,他们举报的只是道听途说的一些小事而已。只要自己不露马脚,不主动向组织反映问题,是查不到自己的。

如2008年6月中旬,我听说有人向纪委举报我,怀疑我拿了通策集团10%的干股。于是,我暗中与该公司董事长吕某一起做了手脚。

这10%的干股,总价是1000万元。我相信他们不会说10%的股权是我的,只要吕某不说,就无从可查。而且我认为,说出来对吕某也没好处。见事后没什么动静,我以为自己又一次骗过了组织。

所以,对一次一次的举报,我都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没有正确认识,没有举一反三,深思反省,没有认识到自己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性,总以为只要事情做得牢靠,是可以过关的。

严重的侥幸心理,使我没有悬崖勒马及时去改正错误,而是去掩盖错误,企图蒙混过关,致使自己的胆子越来越大,错误越犯越大,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第五篇: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严重的侥幸心理使自己越陷越深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在反思自己犯罪原因时说—— “对一次一次举报,我都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忏悔人:许迈永

原任职务:浙江省杭州市副市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

罪判决结果:5月12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许迈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许迈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犯罪事实: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工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新闻背景:7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迈永被依法执行死刑。本文系许迈永在2009年10月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的思想检查。

1984年6月,萧山县(现杭州市萧山区)进行机构改革,我从一个普通教师被组织上选拔担任城厢镇副镇长,从此走上领导岗位。在组织的精心教育和大力培养下,我努力工作,岗位不断变化,职位不断提升,先后担任过萧山市(现萧山区)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

我的每一次进步,都是组织关怀、培养的结果。我本应更加努力地为党、为人民工作,报答组织的培养恩情,却犯下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错误和罪行。

从小穷怕了,工作后考虑经济问题比较多

1959年1月,我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父亲双目失明,以算命为生,母亲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72年,母亲得了气管炎,之后身体一直不好,不能坚持正常的生产劳动。我有两个双目失明的弟弟,当时父亲的生意不好,家里比较困难。

记得1971年我奶奶去世时,家里还欠下300多元债,父母天天为此犯愁,担心何年何月才能够还清债务。我16岁高中毕业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深切体会到做农民的辛苦,起早摸黑,日晒雨淋,蚂蟥蚊子叮咬,劳动一天也只有几角钱。

1975年下半年,我到戴村镇中心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吃住都在自己家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经济上的困境。1979年我考上大专,全家人都很开心。伴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经济的发展,父亲的生意越来越好,收入大大增加,条件极大改善,家里也建了新房,我深刻感受到经济基础的重要。

自从我走上工作岗位后,有了一份固定工作,拿国家工资,医药费可以报销,自己感到很欣慰,很自豪,所以工作也很安心,也很努力,对安逸的生活很满意。但由于我从小家里的经济条件就差,生活比较苦,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也没人帮忙,所以我时常担忧,不知今后家里还会不会再次出现困境。再加上两个弟弟均双目失明,特别是侄女出生后也是双目失明,我的担忧与日俱增,经常考虑经济上如何有保障,如何解决后辈的生存问题,不让后辈再次受苦。所以,我在如何打好经济基础的问题上考虑得比较多,有着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

看着老板们的财富迅速增长,心态变得不平衡了

在组织的不断培养下,我的工作岗位越来越重要,级别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我本想充分施展自己的智慧和才华,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贡献,报答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人民的信任和期望。但随着我到外地出差、出国的机会越来越多,对外面精彩的世界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改变了初衷。

记得1989年,我在萧山市委担任办公室主任兼政策研究室主任时,第一次去深圳、珠海,是随几个搞经济工作的领导一起去的。我们当时住的是四星级以上的宾馆,吃的都是饭店里最好的,一顿饭就要四五千元。看到他们潇洒自如,我感到做党务工作与搞经济工作大不一样,我一年的工资还抵不上一顿饭钱,感觉搞经济工作真好。

1993年,我第一次去美国,有个企业老板高某送给我1000元美金,说是给我的出国花费。我感慨到,就凭自己挣的这点工资,想到国外买东西,那只能是望洋兴叹。当时,我感觉搞企业真好。

思想观念的变化,逐步反映在行动上。本来,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岗位,职位的提升,意味着更有条件、更有空间施展才华,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由于自己思想受外界的干扰,我逐步认同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观点,把私利和金钱看重了。与此同时,我看到与我打交道的老板,一个个都很富有,他们每年的利润有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更多。看着他们的财富迅速增长,我也存在着心态不平衡和红眼病,认为他们的能力也不比我强多少,凭什么有那么多财富?看看他们赚钱也很容易,而自己工作那么辛苦,不仅要起早摸黑,还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得到的工资又是那么少。我对经济上总不满足于现状,心态不平衡,时常有一种攀比思想,与老板比,与高收入阶层比,越比差距越大,越比心态越不平衡。

由于比较的方法不正确,比较的参照物、对象找错了,比较的内容、标准搞错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发生了更大的偏移。我认为,人生不仅要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后人考虑,虽然地位、职务、荣誉不能传承,但金钱、资产、物品可以继承,应该多积蓄点财富给后人。因而,金钱第一的思想在我的头脑里越来越深。

我虽然身处党政领导工作岗位,但是经常考虑经营上的事,实属“身在曹营心在汉”。同时,还想尝试自己的经营才能,要让财富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大,致使自己离组织的要求越来越远。

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平时,我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

如2003年,我与浙江坤和集团董事长联系商定购买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本想向浙江开氏集团董事长项某借钱炒房,但又怕自己同时炒5套房子被人发现,因而请项某直接操作。因为之前我帮了项某许多忙,他愿意把投入资金扣除利息后的收益归我。2004年,我又委托项某在杭州“云栖蝶谷”炒一套排屋,炒房收入共计有500万元左右。

原来我一直以为是我向项某借钱,请他帮助我炒房,收益归我。通过深刻检讨,我认识到自己原来的想法错了。虽说我向项某借钱,但我没有出具过借条,借钱从事实上看不成立,买卖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云栖蝶谷”一套排屋,我没有参与买卖,都是项某在操作。从本质上看,我没有炒房,因为我既不出钱,也不出力或参与经营活动,这500万元实质上是项某送给我的。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这些都是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政策界限模糊,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造成的。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好法非常重要。我们的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我没有学好法,法律意识淡薄,是我酿成大错的重要因素之一。

严重的侥幸心理使自己越陷越深

在我长达十多年的违纪违法过程中,群众不时有举报,组织上也给我敲过警钟,但我没有清醒,不是去改正,而是去掩盖,继续去犯错误。我总以为朋友靠得住,并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所做的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问题,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

而且,我还错误地认为,群众的举报涉及不到核心问题,他们掌握的只是一点皮毛,掌握不了实质,他们举报的只是道听途说的一些小事而已。只要自己不露马脚,不主动向组织反映问题,是查不到自己的。

如2008年6月中旬,我听说有人向纪委举报我,怀疑我拿了通策集团10%的干股。于是,我暗中与该公司董事长吕某一起做了手脚。这10%的干股,总价是1000万元。我相信他们不会说10%的股权是我的,只要吕某不说,就无从可查。而且我认为,说出来对吕某也没好处。见事后没什么动静,我以为自己又一次骗过了组织。

所以,对一次一次的举报,我都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没有正确认识,没有举一反三,深思反省,没有认识到自己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性,总以为只要事情做得牢靠,是可以过关的。

严重的侥幸心理,使我没有悬崖勒马及时去改正错误,而是去掩盖错误,企图蒙混过关,致使自己的胆子越来越大,错误越犯越大,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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