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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2-90677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1 22:31: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整治,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核销管理。2 职责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2.2 公司总经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3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安措审核、挂牌督办、审查验收、核销摘牌、结果上报等具体事项。

2.4 供应部负责采购供应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负责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

2.5 财务部负责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筹措、落实。

2.6 生产技术部、研发中心协助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及技术方案。2.7 检安公司负责按整改方案组织施工。

2.8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按治理方案组织实施整改。3 管理流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图如下:管理程序

4.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安全环保部应当及时将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在向公司上报的同时,向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3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部位、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4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议,报公司安委会成员审定同意后,以公司安委会名义向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通过公司局域网“隐患排查治理专栏”及时进行公示。

4.5 公示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4.6 安全环保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4.7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7.1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4.7.2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8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由安全环保部、财务部、供应部、生产技术部、研发中心、检安公司及隐患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治理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9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10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挂牌隐患整改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督查。

4.11 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4.1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的隐患整改验收小组,对整改效果进行审查。

4.13审查合格的,报公司安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同意,由安全环保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标准规定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施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公司安委会予以停产整顿。

4.14安全环保部应将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4.15 安全环保部对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在危急时刻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的职工,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给予奖励并通报公司。5 相关记录

5.1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5.2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5.4 隐患整改回执单

5.5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5.6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

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

第二十八条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原劳动部(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2_)

四、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五、分级及管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⒈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⑴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轻伤、重伤总计)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⑵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⒉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⑴装备处负责设备设施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 电等特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⑵武保处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类(包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⑶机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⑷生产处负责生产组织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⑸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⑹技术中心负责工艺和技术开发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⑺矿业分公司负责矿山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⑻安环处负责职业卫生类(包括放射源、岗位有毒物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⑼物业公司负责生活社区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⑽技改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⑾设计规划院负责工程设计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二)管理与整改

⒈各单位应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建档、整改资金的筹措等,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工作。⒉安环处是(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各主管部门的监控、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就各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公司安委会提出考核意见。⒊(集团)公司经管中心、人力部、供应公司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协助部门,对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相关工作,应优先办理。财务公司在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时,应优先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金列入计划,并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的落实。

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⑵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和安环处备案。

⑶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⑷组织模拟发生重大事故的演习(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调配救援设备设施、现场人员疏散等)。⑸保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用品完好有效。

⒍重大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确认的途径、方法、依据和防范措施、整改期限。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专项安全检查,及时防治、消除事故隐患。⒎重大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接到隐患报告,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报告的隐患确认评估,并指导、协助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由(集团)公司领导对评估报告进行批示。⒏隐患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隐患类别; ⑵事故隐患等级; ⑶影响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⑷危险程度; ⑸整改措施;

⑹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⑺整改目标。

⒐重大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不同类别的隐患分别建立完善的监控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事故隐患整改前后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⑵事故隐患的评估、论证记录。包括隐患负责人,有关分析、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结论、制定的措施和决定等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及个人签名。

⑶整改情况。包括整改具体方案及具体措施落实过程的详细记录,落实责任人的签名。

⒑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按评估报告书要求,建立完善的隐患监控体系,制定应急计划和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若有发展迹象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

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上报,申请审查验收。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公司批准、备案。

⒓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应协助、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六、考核

(一)重大事故隐患区域负责人和设备点检人员有责任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事故隐患。对及时发现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励。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经公司安全部门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管部门和被查单位经济处罚。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于防范措施不力而引发的伤亡事故,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隐患档案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四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单位、私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有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事故安全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AB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少,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且整改难度很在,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例入abc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建设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公司安监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安监部门必须迅速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争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监送部门应加强对防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公司安委办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安监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重大事故隐患牌匾由公司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篇: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备案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二、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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