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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模版]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2-91758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0 11:14: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模版]

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姜志昊,兖州市烟草专卖局)

摘 要:本文主要是对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对此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手段、显著特征以及对此类案件侦办中存在的要点难点一一解析,为侦办此类案件总结归纳经验。

关键词:互联网新领域 烟草 违法犯罪

202_年3月29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202_年10大制售假烟犯罪案件。其中,吉林“京华烟云”网站销售假烟案尤为引人注目,该案是目前国内破获的首例利用互联网开设门户网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笔者作为专卖管理队伍的一员,对新领域中层出不穷的涉烟犯罪新手段表示极大的担忧,随即对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及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提炼总结,务求在今后的专卖管理工作中形成一定的借鉴参考。

一、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概述

近年来,互联网因其隐蔽性以及庞大的覆盖面积、巨大的市场潜力,成为涉烟违法犯罪分子销售非法卷烟的重要交易平台,并逐渐取代以往的涉烟违法模式。同时,借助邮政服务安全系数较高以及邮政有其独有的行业法律法规保护①,给予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网上交易订货,邮政配送”的现象,正成为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首选交易渠道。从而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涉烟犯罪造成极大困扰。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公民健康,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成当前治理卷烟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二、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以及在主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依次查证,发现多数网页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大量存在假冒卷烟的销售信息,且假冒卷烟的销售广告信息在互联网上已经处于公开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笔者的调查,一方面是针对主流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另一方面注重较为明确的违法情况。以淘宝网为例②,笔者查证了苏烟一个卷烟牌号,在弹出的苏烟销售信息达到21页,按每页20条计算,共有400余条苏烟信息,且销售价格平均仅100余元,与正品卷烟价格相差3倍,可见必然是假冒卷烟。而此类信息在淘宝网中被归类于烟标商品,货物图片也均为苏烟外壳,以此来逃避互联网禁止销售卷烟的规定。淘宝网曾发布《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其中第一部分“禁止和限制发布物品管理规则”第19项明确规定不得发售“香烟等烟草制品,香烟形式出现的烟盒烟标等”,但是其不监管、不作为的做法给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使其日益壮大。笔者还查看了中华、三五等重点牌号,在淘宝网的销售情况与苏烟相差不多,甚至犹有过之。

而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大部分购买者均为匿名购买,交易量仅苏烟每天就达到上千条。以上,仅仅是淘宝网一家主流交易网站,互联网涉烟违法现象还存在于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博客、贴吧、QQ等平台上。由此可见,目前在对网络交易平台等领域专卖管理力度还较为薄弱。互联网已经不再是新形势下新的违法活动手段,而是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

三、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征

1、隐蔽性强。互联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它的虚拟性,涉烟违法分子在发布涉烟信息时,可以匿名、隐藏IP地址等多种方式躲避来自互联网的追查和监管,其实,互联网相关内容的监管,不论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是文化、宣传等政府机构,均无法有效的进行控制和管理,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和立法监督问题都不是当前状况下能够轻易解决的。要想掌握有用的实质信息,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2、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互联网信息所覆盖的面积和信息传播的速度,是目前任何通讯设备、器材所无法比拟的,通过公共网络就可涉及各地,涉烟违法信息瞬间可传到各地。如果在网络终端使用特殊的软件及硬件设施,跨国实现即时沟通和交易也极为便捷,尤其是目前部分不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内监管,在境外国家设立服务器等开办交易平台,更为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确定案源带来极大的困难。

3、运输载体的便利。“网上交易订货,邮政配送”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邮政企业有其特有的货运便利条件,国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其进行保护,由于邮政企业受其行业法律法规的保护,对外部执法检查一直处封闭状态,遇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往往以邮件包裹受法律保护为由而拒绝甚至阻挠。目前来说,烟草、邮政之间的协调关系,还有待高级层面来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比较常见的运输载体还包括航空、铁路、水运等等,均游离于烟草专卖监管的范围之外或是监管力度薄弱的环节。

四、打击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难点

利用互联网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技术进步条件下的一种新的涉烟违法犯罪形式。主要的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高智商犯罪,更为烟草专卖管理增添了难度。从调查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打击互联网、邮政等领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1、调查取证难。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必须依托真实准确的证据以及相关事实。而互联网因其在时间、空间的不确定性,使搜集证据成为一大难点。涉烟违法交易往往通过在线聊天工具等进行达成,具体的违法事实无法掌握。而从交易记录或交易明细来入手,因买卖双方常隐匿真实的用户信息,如果不借助相应的技术部门,单纯依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网络收集相关证据信息是无法完成的,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很难依法取证或者证据不充分。

2、跨区管辖难。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主要特性,涉烟源头在调查清楚后,追查下线的涉案人员又成为难题。互联网涉烟交易往往销售单笔量少但笔数多而分散,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问题使执法机关取证、固证查处时协调难。如吉林“京华烟云”网站销售假烟案就是如此,此案共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区),涉案人员达到上百名。如此大的地域跨度要与极多的地区、县市进行协调沟通,严重阻碍了案件的具体侦办。

3、网络监管难。互联网每时每刻发布的信息可以以海量计算,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通过网络来散发各类信息,要想做到通过网络有针对性的对涉烟违法信息进行监管难度较大,如同“大海捞针”。另外一些网络交易或者商务网站,片面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对涉烟违法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触碰“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底线,比如淘宝网就玩出了“烟标”花样,从而为各类涉烟违法信息提供发布的平台,也为网络监管制造了困扰。

4、运输查处难。202_年邮政系统实行改制,省级以下的邮政系统政企分离后不再设立邮政管理局,由省级邮政管理局对下级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改制后,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

五、互联网、邮政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适用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须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③。202_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明确规定,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性。

此外,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管理互联网内容及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效力。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等。其中大都规定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禁止用户发布违法信息,对发现的信息要及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除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有几个重要的专门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对于涉烟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家主管部门还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款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将其原有管理领域拓展至网络的权限,也有助于成为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打击互联网、邮政等涉烟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打击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还任重而道远。违法分子的犯罪手段逐渐走向高科技化和低风险化。特别是通过网络交易和邮政物流配送的方式有效规避了违法分子被查处的风险。另外,对于查处侦办互联网、邮政等涉烟违法活动的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滞后,导致近几年来这方面的大要案件较少。

然而,正是面对困难,我们越要迎难而上。在网络的大环境下,我们与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在互联网的隐匿之下,违法犯罪分子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侦查的敏感性同样较差,而我们可以从网络资金流向、银行交易账号等其他方面作为切入点来侦办调查案件,或是通过邮政的高层渠道追查线索,吉林“京华烟云”网站销售假烟案的成功侦办就是明证。有挑战才有机遇,侦办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的涉烟违法案件,必将会对烟草专卖执法转变观念、开拓思路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最后,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遏制互联网等新领域涉烟违法活动。

1、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以及邮政企业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发放公函形式明确网络售烟的违法性,督促其严格执行《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及邮政寄送卷烟相关规定,发现有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切断违法分子交易平台。对于采取邮政等运输渠道进行非法运输的,及时查处并追查根源。

2、建立协作机制。由于互联网以及邮政均是涉烟违法活动辐射范围广的平台或是机构,建议成立覆盖范围大的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囊括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的流动性信息,实现大面积的跨部门、跨区域、跨省市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对各环节发现的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信息转交相应部门进行处理,加强此类案件的及时查处能力。

3、提升监管水平。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专卖执法人员对于互联网、邮政等涉烟违法行为监管的能力,抽调熟悉互联网业务的人员负责监控,突出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保存有关页面、记录,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向电信部门及时通报掌握的信息,便于其按照规定及时关闭违法网站,屏蔽、删除有关违法信息。

4、加强讨论研究。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实施涉烟违法活动是依托互联网、邮政等特点应运而生的产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针对不断发展变

化的工作情况加强研究探讨,进一步转变观念和思路,有针对性的开展案件侦办。这就需要加强与通信、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研讨分析的长效机制,并认真加以落实。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②淘宝网。详情搜索烟标类商品。

③参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姜志昊,男,兖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二中队中队长,中级专卖管理员。

第二篇: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的思考

烟草专卖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的思考

互联网涉烟案件是一种新型的卷烟销售模式和渠道,它的主要特点有:

1、更具有隐蔽性;

2、涉及范围更加广泛;

3、危害性巨大。针对该类涉烟案件的查处,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线索的收集:作为一个新型的销售网络—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我们难以监管的信息互动平台。对于一些卷烟违法交易信息更是我们无法获知的。所以我们必须加强与公安网监部门的合作,通过他们专业的指导与技术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事半功倍。同时,也要加强我们自身的互联网知识的学习,通过自身对互联网信息的搜索和掌握,加强对互联网涉烟信息的掌握。

二、线索的分析及证据的采集: 由于网络涉烟案件涉及面广,牵扯的上下线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如何将众多的线索转化为有用的证据,这也是案件侦办的重点难题。除了我们办案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专业法律知识外,与公安部门的协作也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能邀请到检查机关的提前介入,夯实证据,那对于案件后期的起诉是非常有利的。

第三篇: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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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卷烟市场“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随着烟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烟贩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贩“假”售“假”,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卷烟市场秩序的稳定,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特别是现在涉烟犯罪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制售假冒卷烟呈网络化、家庭化、集团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办理此类涉烟网络案件,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成功收网抓捕,实施追刑打击的过程中,有不少的难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较多。探索这些问题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提高我们进一步打击“经营”涉烟网络案件成功的关键。

一、当前存在的难点

一是发现难。涉烟犯罪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和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一时较难被发现。且大多数案件的查处带有滞后性,往往在事情败露时作案人行为有的时间已不短,且一般是在偶然查处或在被举报时,犯罪行为才被发现。这种“时过境迁”现象,对收集犯罪证据和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则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当场查处难。一些违法烟贩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并由直接押运转为人货分离、单兵作案转向网络经营等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极为狡猾、行动极为隐蔽,他们经常在人少的地方或夜晚进行非法交易,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现场抓获不太容易。

三是作证难。一类是怕被打击报复。有的证人基于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二类是存有利害关系。有的证人与烟贩之间是亲戚关系,拒绝作证并有意庇护;有的是好友或经济上来往密切等利害关系,不仅不作证,反而还为当事人开脱;甚至与烟贩串通作案,因利益的关系而不愿作证。三类是有的证人与烟贩关系虽一般,但为避免招惹麻烦和“事不关己”的想法,拒不作证。四类是证人被串通。违法烟贩采取对证人拉拢、收买、施压、许诺或利用其亲好关系干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证人在多种压力下不愿作证。上述四类情况无疑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难度。

四是认定事实难。在办理一些涉烟案件中,有的涉案事实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及相关证据去推定,在有的地区想一次性查处够追诉标准的案件不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贩烟时采取多批次,少数量的方式进行,每次贩烟的案值均不超过法律追诉的标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是证据收集难。很多案件由于现场查获的非法烟少,导致很多事实无法查清;有的案件是受理案件后才收集相关证据,造成证据不全。加之许多烟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行单兵作战,人证少,更无账册、发票、单据、记录等,想收集充分的证据再对其进行处理也比较困难。

六是抓捕犯罪嫌疑人难。涉烟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地域广、人员多、信息面宽、社会背景复杂,以及社会上有些人对涉烟案件认识不足,往往会对抓获犯罪嫌疑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取证时间跨度长、办案环节多和有案外干扰的案件,难免会出现走露风声的现象,以至于证据完全到位后再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难度加大。

二、应采取的措施

(一)、树立办案思想,强化经营案件意识。

针对涉烟犯罪活动非法贩运网络化、追求利益最大化、人际和社会环境复杂化的特征,要创新查办案件观念和思路,突破就个案办个案的观念,树立全方位、大格局思想,进一步探素和实现经营案件的新模式。

夯实好三个基础:

一是打牢思想基础。在新形式下,必须把案件经营作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净化卷烟市场的决定性手段,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树立这种思想的关键在于要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和急功近利思想,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克服和抛弃各自为战、单打单干的思想;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做到整体联动,运筹帷幄、统筹全局,确保对不法烟贩一网打尽。

二是牢固组织基础。必须实行经营案件办理负责制,要按照懂法律、讲原则、业务精、素质高的条件,努力打造一支务实、高效、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烟草执法队伍,要规定专卖管理人员相应的责权,把法定的权利进行分解、量化、细化,明确执法范围、权限、程度、标准和责任,制定配套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切实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

三是夯实制度基础。除了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局制定的一系列执法办案规定外,还要建立信息举报、保密、资料保管、案例分析、经费使用、督办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对经营案件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建立信息举报、信息收集环节。经营案件的前提之一是收集信息,信息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决定着经营案件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⑴、从现有案件中挖掘新线索。⑵、以专卖管理员、客户经理、电话访销员和配送员等“四员”为信息点,从日常工作过程中收集信息。⑶、树立全员大专卖意识,组建线人举报网。⑷、从销售量大小的变化分析市场中是否有违法卷烟暗流的存在,并从中查找案件线索。⑸、设立举报中心,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报纸、电视、公路沿线墙体宣传等)向社会公布卷烟打假举报受理电话和卷烟打假成果,拓展社会层面的信息收集能力,营造良好的烟草专卖执法氛围;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打假成果,也能对部分违法烟贩起到一定的的震慑效果。

收集举报信息的渠道还有很多,对通过举报及市场检查等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我们要加以甄别、分析、筛选,确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秘密调查取证,布控守候,有组织的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不断提高的信息“含金量”,最终锁定有价值的目标,对违法涉烟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最严厉的打击。

二是择机出击环节。通过信息收集,摸清不法烟贩活动规律、进货渠道、销售网络、存货地点,把握时机,择机出击,适时收网。所谓时机成熟就是能够把违法烟贩一网打尽、人赃俱获,以扩大战果。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在核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纵,按照不同案件的情况,张弛有度,不能收网的还要等待时机,该放线的还要在绝对控制下“欲擒故纵”,对有些案件还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的加以取证,按计划、分步骤、有组织的进行实施,务求做到打则必尽,以切实铲除售假网络。

三是案后监督环节。经营案件查破后或移送司法机关后要及时将案情上报相关监督部门,同时要密切关注案件办理的进度,随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案件遇到阻力时要及时提请上级主管理部门协调督办;在案件移送办理方面我们首先必须要掌握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其次要掌握公、检、法机关办案的几个关键时限(拘留期限、批准逮捕期限、上诉期限、审理判决期限等);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诉讼程序,才能把握办案标准,掌握办案进度,实行有效监督,提高办案效率。

(二)、解决办案难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多年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涉烟犯罪工作还是侦办具体涉烟案件,没有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我们对有关打击涉烟犯罪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工作,以及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都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必要时要请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涉烟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实践证明,政府领导的重视是做好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重要保证。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专卖管理工作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建立防范、打击涉烟犯罪的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的整体水平。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对研究并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

——对证人作证难的问题。除了说服教育,还要循循善诱,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晓之以法、晓之以利害、晓之以情理,消除证人的畏惧心理、少事思想,找准证人心理因素,打消其顾虑,打消证人的包庇念头;

——对认定事实难和取证难的问题。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办案的一面,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烟草等机关,要求各部门在办理涉烟案件过程中,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案件,应予认定,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时审理,防止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久拖不决。我们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并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审理涉烟案件。同时我们还要及时地向地方政府和有监督权的机关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政府或有监督权的机关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的方式来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

充分利用好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工具,最大限度地收集并完善好相关证据,为对涉烟犯罪嫌疑人的追刑打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建全办案机制,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

必须制定规范、严密的规章制度,从案件分工,案件受理、办案程序、赃物管理到各级管理人员,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认真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增强经专卖管理人员法治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时效意识,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竞争激励机制,围绕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经常性地开展破案竞赛,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奖励,并及时报功请奖,充分调动专卖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办理经营案件方面,办案人员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包括政治、业务、心理、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能力。既要勇敢、又要讲究策略,同时还要具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排除阻力和干扰的能力,杜绝办案中的利益驱动,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建立符合实际,紧密高效的协作机制。

首先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只有积极、主动、真诚,才能得到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支持,也才能最终为烟草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次是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与辖区送货员、客户经理等人的联系,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置联络员等方式,互通情况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变松散型为紧密型协作。

第三要建立、完善相关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权利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追刑打击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够追刑打击的要向司法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市场管理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经营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稽查大队汇报并移送,对于移送的经营案件线索,稽查大队应立即开展调查,决定立案侦查的,稽查大队要与市场管理所做好衔接工作,紧密配合,依法查处。稽查大队和各市场管理所要加强同当地其它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互通,对于查处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要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对于其它执法部门查处的涉烟案件,要积极介入,主动联系,形成全方位信息共享和协作办案机制

第四篇: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一)销售链特征

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换)货服务销售链。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二)销售主体特征

非法商家在QQ、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虚拟状态。(三)涉案金额大

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石嘴山市局查处的“01.01仇晓楠非法经营案”案值221万元。(四)运输方式隐蔽

以“网络联系(微信、陌陌等自媒体)、银行打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软件支付)、邮政、快递、物流送货”贩卖假烟的方式,已经成为贩卖假烟的主流方式。运输方式更是非常隐蔽。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二是通过长途大巴车运输。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客运司机,由长途客运车将货物转移到购买方手中。

三、互联网假烟销售监管难的原因(一)互联网购物及物流领域检查难度大

在对物流环节的监控方面,由于行政管辖权的问题,导致很多案件线索因为不能做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公安机关立案,开具检查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等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

(二)互联网售烟门槛低、灵活性、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互联网上的卷烟卖家,无需开有实体店铺,更不必办理或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需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的认证就可以在网上开店售烟。通常互联网卖家以销售烟标为名,规避网络监管,在网上经营各类国产名优卷烟、市场上难觅踪迹的特供卷烟以及洋烟等,品牌种类多,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无论是品种还是价格都有优势,很容易吸引网络消费者的眼球,不惜甘心配合卖家进行伪装交易,在买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顺利付款后,卖家再通过快递公司伪装货品后发货。这样的非法经营方式,发生极为便利,隐蔽性很强,证据不易保存。销售和购买都是随机进行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第三方订单等有关交易记录和证据也极易消除或伪装,很容易让非法经营者钻空子。正因为目前的网络贩售烟草专卖品活动极为隐蔽且流动性强,使违法份子处于易守难攻的态势,不易被专卖执法部门察觉,给专卖执法部门整治和打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熟悉互联网操作的网络监管能手

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成为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崭新的重要的领域,加强互联网非法涉烟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迫切要求我们的专卖监管工作务必要从烟草行业发展大局和卷烟市场发展的长远来看,把网络监管队伍建设纳入到烟草专卖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心上来。一是要在加大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力度,积极引进优秀的高素质网络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发展和培养一批网络监管工作能手,认真提高专卖人员工作能力,紧跟时代需求,培养高素质的网络打假技术队伍。二是要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网络操作等技能培训,全面综合提高队伍素质。要根据网络渉烟交易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加强网络知识、操作技能及法律法规的学习,要通过网络监管工作的实践,不断提高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一支工作效率高、监控市场有力、执法规范的专卖稽查队伍;三是要跟紧时代步伐,要鼓励对网络监管有业务潜力的年轻同志主动适应时代发 展和行业大局要求,积极探索网络监管各项工作,利用各种最新的网络通联方式进行运作,使烟草监管工作由被动伏击变主动出击,引领广大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从规范守法的途径了解、购买或经销卷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促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交往方式发生转变,网络在全民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眼下,新兴的网络交易方式不仅冲击着传统的卷烟经营秩序,也对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事实证明,烟草行业在互联网生活的面前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面对机遇,勇敢迎接挑战,通过打击和整顿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占据网络经营的主动权和控制权,才能真正做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继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烟草专卖 执法 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2.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

3.1 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从事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的以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为主,以202_年9月6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上网追逃1人,该犯罪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的销售链。并且在各个环节双方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接触,所有的交易都通过网络沟通以及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3.2 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

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假烟销售。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3.3 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空间限制小,信誉高,隐蔽性强。3.4 销售主体虚拟,给执法和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虚拟性是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重要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虚拟销售主体来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隐蔽在幕后,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国外的服务器来注册网站,这样一来便使监管部门难以对其IP地址进行查处。不法商家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来进行产品宣传,进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互联网涉烟案件本身没有时空的限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上往往不太明确;在经历了多重环节后,在查处案件时很难找到相关的当事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后往往会删除交易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时,如果有从事非法涉烟活动的人员长期不在网络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散布“预警”信息从而使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起警觉,增加了办案难度。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难点

1.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较为有效的打击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紧张态势,但是仍然要看到仍然有不少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披上一些诸如电子烟、蒸汽水烟、中药戒烟产品等烟草替代品的合法外衣来进行非法销售活动。这些商贩通常利用其烟草制品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大量不知道真相的消费者。当前,互联网涉烟犯罪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仍然在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核心和作案工具。

这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不少网络涉烟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内。202_年11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对“10•13”互联网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涉案人员展开了收网抓捕行动。目前核实案值达到1090多万元,成功抓捕了古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海南、广东、浙江、上海、黑龙江等十余个省区,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202_年9月6日,邯郸市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80余名公安干警和60余名稽查人员,分14个行动小组实施抓捕。当场查获电脑5台、各类违法卷烟1039条、标值10余万元。据嫌疑人供述,其近一年的非法交易额达700余万元。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引起国家局领导高度重视。互联网涉烟案件因为其具有辐射面广、客户群体分散、资金转移较快等特点,烟草部门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此类案件,并且最后的处罚往往不能给犯罪分子带来足够的精神震慑,从而使其它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

2.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

2.1 相关领域立法缺失,刑事立案和管辖权确定困难打击

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对应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仍然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看起来很多,但是在不少的尤其是新兴领域里仍然是空白的。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只有两部,相比起来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但是在案件发生后,由于存在级位的问题,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具有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并不一定去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现阶段打击涉烟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与普通涉烟案件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适用这两部司法解释来处理案件时,打击力度略显不够,较轻的刑事处罚与违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对涉烟犯罪起不到大的威慑作用。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的线索因为行政管辖权的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因此,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在刑事立案和管辖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判。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网上交易存在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人员数量庞大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彻查时,往往会出现对大量的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很多单位均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移交相关部门,不仅会丧失最佳战机,导致案件流产,还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付出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2.2 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

通常烟草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一般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两类,专卖检查队伍通过直接进入门店检查来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然而互联网涉烟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因此烟草执法部门的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监管效果。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由于专卖人员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和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网络上存在的涉烟广告信息等通常会由于证据难以确定、监察手段落后等导致取证困难。

2.3 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

通过分析侦破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以发现在这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涉烟销售时,经常利用烟草替代品的名义或者通过与烟斗、过滤嘴等非烟草专卖品捆绑销售来逃避打击。在案件调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物品和数量往往不固定,交易成功后又不保存交易记录,因此对确定非法经营的案值带来很大困难。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必须认真检查整理犯罪嫌疑人的网络交易记录和QQ等聊天记录,逐笔对照交易的时间和内容,即使如此,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电子证据销毁较快,办案人员只能少量剥离出烟草专卖品的交易信息,是大量的涉案证据和案值因为无法转化而无法得到认定。2.4 涉案人员身份虚拟,锁定、抓捕难

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犯罪人一般都是用虚假身份进行网络注册来从事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因此在案件侦破时往往由于难以发现作案人员的真实信息使犯罪嫌疑人逃过应有的惩罚。在之前侦破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一般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采取网络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网络IP地址,精确布控,准确实施抓捕。然而随着移动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在大部分公共场所都有所覆盖,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随地利用WLAN、WIFI等来上网进行交易。由于无线网络的特殊性,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其交易所用的IP地址,因此更加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给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和抓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三、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对策

1.加强情报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涉烟案件证据搜集模式

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访问性广泛、虚拟性和隐蔽性是互联网的特性,因此决定了互联网涉烟案件和传统卷烟案件的明显不同。针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难以获得案件相关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一难题,目前主要采用下面这几种方法:第一,烟草专卖人员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在线搜索来收集案件线索,在犯罪嫌疑人发布广告信息的论坛、博客、贴吧通过浏览来收集涉烟信息,对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排查,实现有效监管。第二,通过零售户、物流快递货运商、消费者等群众举报。第三,通过已经侦破的涉烟案件来进行案源拓展,加强对案件中涉及的可疑涉案信息的研判,深入挖掘。同时针对互联网涉烟交易信息的无形性、隐蔽性和易破坏性,烟草部门要摸索建立互联网涉烟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有效方法和规程,使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有章可依,将涉烟交易信息等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这样就能使涉烟犯罪的一切相关证据得到有效的提取和保存。针对一些需要重点监管的对象,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特殊性,烟草执法部门无法成立自己的互联网监管队伍,但是政府宣传部门和公安局等由于部门工作的特殊性,通常都配备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从事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烟草部门应加强与政府、公安的合作,利用其先进的监控手段和专业人员,为网络打假奠定情报基础。2.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对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涉烟案件属于新型涉烟犯罪形式,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管时方式和能力有限,因此必须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选调一批对互联网较为熟悉的人员来进行监管,加强其收集和分析涉案信息的能力,及时提取相关页面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首先在烟草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应该将互联网涉烟行为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不定期的对互联网进行浏览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利用实名认证等措施来规范网络店铺的经营,从源头上扼制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使发布涉烟广告信息的相关网站得到惩治甚至关闭。然后国家应该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规范物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做到责任义务明确,惩罚时有法可依。最后国家应该完善涉烟犯罪的立法,对各种形式的涉烟犯罪进行规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立法中的欠缺,导致在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罪名的选择和量刑的适用时出现漏洞。3.强化多部门协作,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

烟草执法部门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因此通常需要与电信、公安、司法等部门多部门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案件的侦破工作。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创新顶层设计,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使烟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得到有效的衔接。一是加强领导,烟草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有关领导应该对联合协作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和权力责任。二是加强相关办案人员的学习,使烟草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烟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取证意识和区分案件性质的能力,确保能够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的移送司法机关,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三是建立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召开联合会议定期通报相关案件侦办情况来强化烟草、公安、邮政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维护。4.建立多地跨区域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长效机制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涉及区域分散、辐射范围广并且这几年出现了跨地区犯罪的态势,但是相对的我国目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网络涉烟监管部门和互联网涉烟投诉平台来对互联网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涉案信息和线索,由各省市、各县的相关部门跨辖区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提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破效率。为了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使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烟草、公安、信息管理、交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权限,通过顶层协调来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烟草执法人员在案件侦查阶段尤其需要和公安网络警察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实现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协作联合打击。

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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