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2-76661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4 13:55: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藁城市张家庄学区赵庄小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有效应急处置供水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确保事件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轻事 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供水区域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秩 序。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四、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机构设置:

组长:王军强

副组长:甄书华

组员:辛怀珠马素芬黄会进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污染事件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对外报告和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统一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件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对单位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的督查。

3、落实职责。“一把手”为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加强教育。加强对区域里群众的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六、事件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

(1)责任报告人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

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4)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救援指挥,负责人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件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医疗需求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病源保护。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封存二次供水设施,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5、积极配合。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配合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人员调度。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抽调人员支援事件处理。

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群众在事件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8.善后处置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事件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件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件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件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第二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应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饮用水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持续,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单位负责人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人名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主管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2.停水:报告的同时立即停止供应污染的生活饮用水,防止污染扩大。

3.保护现场:对应水设施(蓄水池,高水位箱,低位水箱等)应用水采取控制禁止无关人员进去保护好现场。

4.配合调查:本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调查,采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污染事件调查结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对供水设施(蓄水池,高位水箱,低位水箱等)饮用水清洗消毒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篇:滨海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滨海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滨海县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卫生局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我县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局长谷峰任组长,成员包括局防保科、医政科、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相关人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监督所,4 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2.3.2县卫生监督所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接到报告后,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局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

8(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0(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

县卫生局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措施

卫生局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争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卫生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314

附:

滨海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小组人员名单

县疾病控制中心:

顾善坤、王大力、梅茂冬、张志兰。县卫生监督所:

兵、于

军、李开道、李云林、宋杰光、徐王春娟、冯

磊、梁忠诚、林伟成。县人民医院:

政、高夕雷、蒯卫华、于广前。

5-15

涛、顾晓阳、

第四篇: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绍兴市**小学

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生活饮用水日常管理:

1.学校学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饮用水学生采用各楼层直饮机供水,饮用水设备统一由区教体局招投标采购。

2.由设备供货商专人负责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每学期定期开展对学校饮水机相关设施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更换滤芯等耗材,并统一做好记录。

3.学校每天由保洁员负责对饮水机进行清洗保洁,进行监测保证正常运行,如有故障立即向总务处报告,如通过目测、鼻嗅、口尝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对饮水水质异常的报告。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师区教体局、疾控中心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纯净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4.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5.由总务主任和食堂主任联系组织卫生的纯净水或食堂单独烧开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绍兴市**小学

2016.9.1

第五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附件: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

— 1 — 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卫生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

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卫生厅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我省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或者分管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

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生活

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或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应急检测、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2.3.1.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2.3.2 卫生监督机构 2.3.2.1 省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制定相关应急技术方案,配备应急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

2.3.2.2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

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卫生行政部门。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卫生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同时,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水源水污染,则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源水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如属于法定传染病,则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怀疑是投毒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参与处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 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

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

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 13 —

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3 责任追究

5.3.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3.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要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4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 15 —

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