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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合同补充协议[精选合集]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2-103184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22:57: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业网点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

甲方(商品房出卖人):

乙方(商品房买受人):

今有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的商业网点,门牌地址**********号门(以下简称该房)。双方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下列未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2、乙方在购买该房时已经到该房屋现场勘查,对该房及该房屋周边状况均全面了解并认可。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且乙方已获悉该房不具备政府规定的经营餐饮类

用途所需的专用排烟设施及专用隔离油污的排污设施。

3、该房交付后,如乙方或实际使用者拟在该房进行餐饮类用途经营,乙方或实际使用者必须自行解决经

营所需的相关专用排烟设施及专用隔离油污的排污设施,在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以及相邻(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需的楼上住户、相邻业户等)、物业公司的认可后方可经营。乙方或实际使用者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以及相邻、物业公司认可后,在正常经营期间,必须保证所需的专用排烟设施及专用隔离油污的排污设施的有效性及正常使用,经营产生的油污不得未经有效处理(由物业公司负责进行认定)直接排入园区管网。如无法获得政府的审批及相邻及物业公司的认可或经营产生的油污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园区管网,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需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外,由此产生的其它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或实际使用者自行承担,与甲方及物业公司无关。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园区管网造成管网堵塞的,由乙方或实际使用者需另外承担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

4、乙方购买的网点内可能会有燃气、消防、上水、下水、供暖等配套管道、阀门或其它相关设施、设备,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已经告知乙方上述事实,乙方已经知晓并认可上述管道、阀门及相关设施可能对将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网点交付使用后,乙方或实际使用人的经营用途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物业公司认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装修前获得消防、燃气等部门及物业公司的审批手续),同时乙方及实际使用人在装修时必须考虑便于物业及相关部门的后期维修、检查,不得将上述管道、阀门及相关设施封死,经营期间不得阻挠相关部门正常的检查、维修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需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外,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及物业公司无关。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红字部分各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相关条款。打印时红色部分删除

第二篇:商业网点调查报告

题目 系部 专业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202_年8月 20日

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网点调查报告

一. 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网点现状(分布情况)

芙蓉区是湖南省省会长沙的中心城区,总面积4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0多万,辖11个街道、1个乡和两个副县级单位(长沙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区隆平高科技园和湘湖管理局)。

芙蓉区东至湘江——西与长沙县接壤,北至营盘路、晚报大道、高家坡路一段——南达人民路(人民西路、人民中路、人民东路)。

芙蓉区街道,主干道——营盘路,中山路、五一大道、解放西路、人民西路、建湘路、迎宾路、八一路、朝阳路、人民中路、车站北路、晚报大道、远大一路、蔡锷中路、蔡锷南路。

結合調研結果,我们将芙蓉区的商业网点分布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商业密集区——以五一广场、火车站、车站北路立交桥、中心广场四个点划分的区域;商业较密集区——五一大道、八一路、蔡锷中路、解放西路、车站北路等主干道附近地带、;商业较稀疏区——火车站以东到浏阳河以西;商业稀疏区——浏阳河以东。针对这四个不同的区域,我们从调研结果和理论实际进行分析。

总计调查芙蓉区各区域有1629家零售店面,有700家左右的酒店餐饮店,有近10条左右的专业特色街道,在这里还分布着大小不一的各种金融网点近100(79)左右。据调查,芙蓉区一共有60家左右的不同类型的专业市场。

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居民区集中的商业密集区,分布有大量的日常零售商店,在这一区,同样也是餐饮店、各种类型的专业店分布和银行等金融网点的密集区。

二、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网点现状分析

根据芙蓉区零售业态分布情况,结合芙蓉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居住点现状,本调查报告提出以下问题:

1.商业网点分布不均匀,出现头重脚轻现象。

芙蓉区现有的零售业态其中专卖店和专业店占几乎50%,而这其中大

部分店面分布在火车站以西到步行街,在这片区域中,同样也是酒店、金融网点分布密集区。在这一片区域中鲜少有大型楼盘,多数是小型社区和老街道。在火车站以东到浏阳河区域中,专业店和大型市场占大部分,在居民区附近分布有一些食杂店和生活超市。而在此区域中有部分大型楼盘和居民区周围缺少专卖店和金融网点。这就形成了头重脚轻现象,商业网点分布集中在城中心,而二环以外多数为五金店和家具卖场。

2.零售业分布出现区域饱和现象。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某一区域中分布有很多家相同类型的商业网点,在某些区域出现了饱和现象,导致其收益不高或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例如在火车站附近,分布有四家以上大型电脑和电脑周边商品的卖场,期间相互竞争也相互制约,但经调查发现几家卖场的营业额平平,在同一区域出现同类型饱和,消费者的选择出现盲目性,所以收益平淡。

3.专业批发市场对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影响。

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像高桥大市场一样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虽然处在二环附近,但是随着长沙经济的告诉发展,二环附近已经渐渐成为长沙的繁华地段,在这样的区域存在大型的专业批发市场不仅对城市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影响了长沙市的市容市貌。

三. 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网点现状解决方案

根据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网点现状分析,结合长沙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本报告再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开发新型商业中心,引流消费者。

长沙黄兴路步行街虽然为目前长沙市的最重要的商业中心,但是随着

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单独的黄兴路步行街商圈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每逢消费旺季,庞大的消费者人群涌入市中心最拥挤路段,也给长沙市的道路状况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黄 兴路步行街商圈虽然繁华,但是这也和其他地方商业氛围的贫瘠构成了鲜明的反差。针对黄兴路步行街商业中心的情况,可在火车站以东和浏阳河以东的汽车东站附近新建商业中心,一方面可以对黄兴路商圈的庞大消费者群进行一部分的分流,减轻黄兴路商圈的各方面压力,另一方面,火车站以东是长沙市芙蓉区商品房和社区最多的区域,在此新建商业中心可以有效的带动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浏阳河以东的远大路连接长沙县,新建的商业中心还可以吸引长沙县的消费者,间接的带动长沙县的经济发展。再者,配合长沙河西大先导区的荣湾镇商圈,使长沙市的商业中心在横向构成三点一线,充分挖掘市场经济潜力。

2.发展社区商业

根据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网点现状分析来看,社区商业普遍发展不是很好,很多社区出现店面普遍经营成果惨淡,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并不是社区的消费力不行,而是社区商业发展的不合理,很多社区出现了同一类型的店面拥堵在一个社区的情况。

社区商业中心应以方便日常生活、有利于居住环境为原则。在满足居民基本消费和服务需求的同时逐渐完善购物、修理、餐饮、理发、洗衣、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家政服务等七大功能。社区商业中心应包括食品超市或菜市场、特色专业店、便利店、各种餐饮及休闲娱乐等各种形态商业设施,形成多重功能复合的社区商业体系。

社区商业中心的经营结构,一般按照购物40%,餐饮30%和其它服务30%的比例进行设置。不同社区可根据距离市、区级商业中心、专业街及大型

综合超市的远近、社区的空间形态、交通网络状况以及居民消费层次等因素有所差异。

社区内便利店、超市、农贸市场及其它服务机构的设立可参照以下标准。

便利店:每0.3公里为半径的社区(居住区)配置一个便利店,服务人口3000人,居民步行5-10分钟就可到达,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超市:每0.5公里为半径的社区(居住区)配置一个超市,服务人口1万人。

农贸(菜)市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202_-30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服务人口在3-5万人左右。现有农贸(菜)市场,未来逐渐向生鲜食品超市发展;新建农贸市场,需与超市布局相结合或直接设置在超市内。

3.专业批发市场规划

批发市场的选址和设立要符合长沙市城市发展趋势和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功能更加齐全、辐射范围更广;“类型相近,布局相邻”,即同类市场要尽量聚集在一起;零售比重大的中小型商品交易市场升级转型,逐步纳入城市零售商业体系之中;商流和物流逐步分离。

在城市内圈层内不再发展各类批发市场,将二环线以内的专业市场进行改造和搬迁。

对于一些无法搬迁或者搬迁规模太大,目前条件不成熟的专业批发市场进行就地改造,对于有条件搬迁的专业批发市场应该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整体搬迁至二环以外。高桥大市场为长沙的重点专业批发市场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尽早搬迁至二环以外区域,不仅有利于市场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长沙市的交通建设和经济建设。

备注:

这次调查是和湖南商学院本院的柳思维老师以及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完成的,通过这次调查实习,对长沙市芙蓉区零售业状态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受益匪浅.

第三篇:商业服务网点

回答: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规范第5.3.13条表5.3.13中“其他民用建筑”有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规定执行。

2。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为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部楼梯间。

3.3.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室内从最远点算起(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了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3 当疏散距离超过上条规定时,楼梯应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或设置房间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3.4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在底层距离直接对外出口不应超过15m。

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面积≤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第四篇: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因购置房产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时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均由买受人承担,以上费用由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统一代收代缴:缴纳费

用按房产局统一收费标准,明细如下,以下税费如有变动,根据税务及有关部门规定按实缴

纳:

契税收费标准:合同总价×4%

如购买第一套房且140㎡以下到房产局开第一套房证明,收费标准:合同总价×2%

房屋维修基金: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0元/㎡

转让手续费:3元/㎡×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登记费:住宅80元/套(如有共有情况另加10元)

测绘费:住宅1.36元/㎡

档案管理费:20元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证件资料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出卖人提

供。如买受人逾期未提供或所提供资料经产权登记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买受人解

除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承诺将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

2、出卖人负责将线路接到户,买受人使用应添置的设施,如闭路电视、电话、天然气等及

需向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的用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责任承担上述费用。(备注:天然气开户费

用为2250元/户,于交房当日由出卖人代收)

3、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未正式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

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在开发商委托管理期间,买受人同意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服务

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价局所定标准执行。

4、至交房之日起,如买受人未能付清房款或按揭贷款尚未到位,则买受人同意交房期限顺

延,即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待房款全部付清或按揭贷款全

部到位之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5、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送达方式为挂号信、特快传递、公告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挂号信、特快传递发出、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后即视同通知已经送达

6、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联系方

式错误引致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7、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

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物权等

权利

第五篇: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2、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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