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86-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湘检发政字[2005]15号
关于给肖玲同志追记一等功的决定
肖玲,女,1968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生前是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三级检察官。1985年3月参加工作,先后在醴陵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2004年7月被诊断为胰腺癌后,仍然坚守工作岗位。2005年4月7日因癌细胞扩散,医治无效,不幸逝世,年仅36岁。
二十年来,肖玲从法官到检察官,主办的民事、刑事案件达1000余件,没有出现过一起错案。近年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两次被评为反贪卫士;2003年分别被省、市院评为“优秀公诉人”、“五佳公诉人”;2004年,被株洲市院评为“优秀公诉人”、被醴陵市委、政府荣记三等功;2005年,被株洲市、醴陵市政法系统评为“优秀政法干警”。肖玲同志的一生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一生。她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检察事业,时时处
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她视检察职责如生命,在患病期间,仍然战斗在工作一线,在生命的最后三个月里仍然坚持出庭办案5件12人,把毕业的精力无私奉献给了党和人民。肖玲同志一生是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的一生。在二十年的工作中,她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不论是从事审判工作还是检察工作,从事反贪工作,还是公诉工作,都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她主动适应时代发展,更新观念,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从一名招录干部,成长为一名检察战线的办案能手。肖玲同志的一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一生。在反贪工作中,她总是毫不畏惧地冲在最前面,表现出了一名共产党员、人民卫士无限忠诚的政治本色和无私无畏、敢于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英雄气概。在公诉工作中,她总是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困难、危险、威胁与恐吓面前无所畏惧,大义凛然,不畏邪恶,不畏权势,体现了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凛然正气。肖玲同志的一生是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一生。她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一身正气,从不以权谋私,不为利诱所动,严格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和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体现了出一个共产党员、人民检察官的优秀风范。
为表彰肖玲同志的先进事迹,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给肖玲同志追记一等功。
省人民检察院号召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向肖玲同志学习。学习她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政治本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学习她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她情系百姓、埋头苦干、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深入推进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进一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抄报:高检院办公厅、政治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人事厅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内设机构
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湘检发政字[2005]14号
关于开展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肖玲,女,1968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生前是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三级检察官。1985年3月参加工作,先后在醴陵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2004年7月诊断为胰腺癌后,仍然坚守工作岗位。2005年4月7日因癌细胞扩散,医治无效,不幸逝世,年仅36岁。
二十年来,肖玲从法官到检察官,主办的民事、刑事案件达1000余件,没有出现过一起错案。近年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两次被评为反贪卫士;2003年分别被省、市检察院评为“优秀公诉人”、“五佳公诉人”;2004年,被株洲市院评为“优秀公诉人”,被醴陵市委、市政府荣记三等功;2005年,被株洲市、醴陵市政法系统评为“优秀政法干警”。肖玲同志是我省检察干警的优秀代表,是全省检察干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楷模,是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学习的榜样。在她的身上体现了人民检察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贵品质,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检察官崭新的时代风貌。为大力弘扬肖玲同志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法、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先进事迹,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向肖玲同志学习的活动。
一、要学习肖玲同志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肖玲同志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热爱检察事业,时时处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群众谋利益。她视检察职责如生命,在患病期间,仍然战斗在工作一线,在生命的最后三个月仍坚持出庭办案5件12人,把毕业的精力无私奉献给了党和人民。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宗旨,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做党和人民利益的的忠实捍卫者。
二、要学习肖玲同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肖玲同志在二十年的工作中,能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不论从事审判工作还是检察工作,不论是从事反贪工作,还是公诉工作,都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能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刻苦学习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从一名招录干部,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办案能手。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立足本职岗位,把平凡的工作与伟大的事业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职责,为加快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要学习肖玲同志敢于碰硬、刚正不阿、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斗争精神。肖玲同志在执法办案中坚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反贪侦查中,她总是毫不畏惧地冲在最前面,表现出了一名共产党员、人民卫士无限忠诚的政治本色和无私无畏、敢于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英雄气概。在出庭公诉中,她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困难、危险、威胁与恐吓面前无所畏惧,大义凛然,不畏邪恶,不畏权势,体现了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凛然正气。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疾恶如仇,惩恶扬善,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四、要学习肖玲同志廉洁从检、严于律已,公正无私、文明执法的优秀风范。肖玲同志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一身正气,从不以权谋私,不为威逼利诱所动;她请客不到,送礼不要,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检察人员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体现了一个作为共产党员的人民检察官的优秀品德。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坚决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人民检察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把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对照先进找差距,切实解决在执法思想、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与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以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实践和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把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与学习郑培民、任长霞、方工、白云以及身边的先进人物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学英模、见行动、比奉献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激励、引导作用,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抄报:高检院办公厅、政治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人事厅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内设机构 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篇: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模版)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常检刑诉(2001)第72号
被告人张某,男,38岁,1963年7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曾任上海德远国际货运公司货运部经理,现系上海汇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杨浦区汾州路某弄某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5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青,湖南湘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40岁,1961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曾任广东省深圳市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宏达仓储运输公司职员,现个体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村北区某号某栋某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3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路某,男,43岁,1958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某楼某号,因涉嫌走私罪,1998年10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执行逮捕,1999年2月10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7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41岁,1959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大专文化,曾任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正泰(现名华裕)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某花园北栋东某门某房。因涉嫌走私罪,1998年10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2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文某,男,42岁,1959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津市市某厂公寓某栋某楼。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2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50岁,1951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县,汉族,大专文化,曾任深圳湘海工贸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楼某号。1998年10月20日,因涉嫌走私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6月23日被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文某、朱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由常德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侦查终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1997年,被告人张某、程某二人共同策划利用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走私进口上海市保税仓库中的晴纶短纤。二人商定由程负责提供手册及手册的核销,张则联系货利用手册采取向海关伪报来料加工的方式报关进口手册项下的晴纶短纤后直接拉货主在境内处理,从而让货主偷逃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张、程则从中牟利。
被告人程某经朋友湖南省澧县人杨某的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路某。程要路为其在湖南联系外贸单位和加工厂申领手册后提供给他,程按批准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600元给路利润。并告知路手册是卖给其朋友利用手册将保税仓内晴纶短纤以来料加工名义保税报关,进口后卖掉。路某见有利可图便找到时任深圳湘海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湘海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朱某,将此事告知朱,要朱在湖南找一家外贸单位申领手册,并允诺事成之后按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250元给朱利润及手册由路保证负责核销。被告人朱某便找到时任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正泰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业务一部经理的被告人刘某,告知此事,让刘以正泰公司名义为其申领手册,许诺事成之后按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100元给刘代理费。刘提出只能给自己公司三万元的代理费,其余代理费归己。朱答应。随后,刘向正泰公司总经理曹某汇报,称有一笔来料加工代理业务,由对方提供外商和生产加工企业,以正泰公司的名义申领手册,手册交由对方负责进料、加工及复出口。曹表示同意。刘、朱2人即签订了1份代理来料加协议。朱将此信息反馈给路某。路指使被告人文某前往湖南省津市市毛纺厂(以下简称毛纺厂)联系,以该厂作为虚拟的加工单位,还安排文与朱、刘二人联系。
共同进行骗领手册的具体操作。同时,被告人路某伪造一套香港振华贸易公司的资料及印章,交给文某供骗领手册之用。文、刘、朱3人共同伪造好有关此笔虚拟来料加工业务的资料后,按程序向常德海关申领手册。1998年1月22日,常德海关经验厂后填发了编号为B49048100001的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核定批准进口晴纶短纤200吨,出口核销期至1998年5月31日。文、朱、刘3人将手册领取后连同由刘某所准备的1份委托报关书一并交给路某。路又通过程某将手册及委托报关书交给张某。因委托加工外商与实际保税货物发生并非一人,张又伪造了有关单证后,与同案人顾某(在逃)等人利用该手册通过上海经贸虹桥报关公司向吴淞海关报关,申请进口TRUTECH贸易公司存放在该关辖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保税仓库内的保税晴纶短纤100吨。同年2月12日张某、顾某等人将海关批准该货物放行的单证交由货主直接处理,该货主立即付张等人民币12万元,张从中分得9万元。同月15日,被告人路某到上海找被告人程某要钱。程告知路100吨进货在上海已处理了。路又将此信息转给朱、刘二人。因手册项下货物数量分成2次报关,刘某又提供了1份委托报关书。同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采取同样的手段通过上海东正报关公司向宝山海关报关,申请进口国际纤维贸易有限公司存放的该关辖区的上海亚太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保税仓库内的保税晴纶短纤98.0665吨。该货主付张人民币12万元。此后,张某将报关完毕的手册、2份进口报关单交还给程某,并按二人事先约定手册项下晴纶短纤数量每吨人民币800元的标准付程16万元。程又将手册与进口报关单交给路某。为核销手册,路伪造了1份深圳皇岗海关189吨晴纶纱出口报关单以及在手册出口成品登记项中加盖虚假海关审核章和签字,并指使文某伪造毛纺厂来料加工生产记录。同年6月3日,刘某持上述资料在常德海关骗取了手册核销。为此,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5万元,被告人程某分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路某分得赃款5.5元,被告人文某分得赃款3.5万元,被告人朱某分得赃款3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2万元(其中上交正泰公司5000元)。
经常德海关鉴定:利用B49048100001号手册报关进口的198.0665吨晴纶短共计偷逃应缴税额92.898217万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文某、朱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利用来料加工手册采取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纳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文某、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4款、第27条之规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严厉
打击走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程某、路某、刘某、文某、朱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彭云森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X检刑诉字〔2006〕第xxx号
被告人赵强,因本案于2006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全,因本案于2006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侦查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全因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欠下巨额赌债,遂意图绑架被害人孙想飞索取财物。2006年7月28日晚,赵全与被告人赵强密谋,商定由赵强准备绳子和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同年8月 3日下午2时许,赵全事先在碧翠湖度假村订好泰竹A别墅,随后以转让电站为借口将孙想飞骗至该别墅内,赵全、赵强两人合力将孙想飞制服,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封口胶等工具将孙想飞捆绑、封嘴,以暴力手段迫使孙想飞用其带来的手提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4.5万元汇到赵全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当天下午,赵全即分三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20万元。在赵全外出取款期间,孙想飞乘机反抗,挣脱了捆绑手腕的绳子。赵强发现后,即用绳子勒住孙想飞颈部,将其杀害,并用电话告知赵全,赵全随后购买了一只纤维袋赶回泰竹A别墅,将孙想飞的尸体装好。当晚,赵强用一辆面包车将孙想飞的尸体运到中洲村竹园掩埋。次日上午,赵全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34.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孙想飞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碧翠湖度假村别墅”结账单、“入住记录”等单据、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赵全于2006年8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交易情况明细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其结果在本质上等同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因此,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被告赵全、赵强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赵全系本案犯意提出者、纠合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赵强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孙想飞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怀化市人民法院
20××年×月×日
附注:
1.犯罪嫌疑人赵全、赵强现押于××市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拾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第五篇:游劝荣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简历)
【人事变动】游劝荣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简历)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1月17日 浏览:
1月14日,省委组织部在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机关干部会议,宣布中央、省委决定:游劝荣同志任中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提名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出席会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主持会议。
游劝荣,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福建省上杭县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先后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任教员、讲师,在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任讲师。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青联副主席,其间,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后研究工作;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任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2012年1月至12月,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2013年1月,任中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提名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记者 何淼玲)
分享按钮
【返回首页】【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多元监管下的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争端解决研讨会成功举行
下一篇: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