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东恒华山林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阿拉斯加林业局
为了可持续开发鸡笼山生态资源,落实阿拉斯加人民政府的规划,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对鸡笼山腹地进行种植、畜牧、旅游休闲深层次开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永久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约亩(附详细资料为附件)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亩,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该宗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卫星航拍图),其地理经纬度坐标分别为。
二、甲方先期提供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林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双方订下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订金。全部林地过户完毕,甲方要为乙方申领新林权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待全部手续办结,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双方即行结算全部转让费用,扣除前述订金转为转让林权款后,乙方应在60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
四、甲方与该林地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未能取得本宗转让所涉的林地经营权等情形而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承担违约责 1
任。
五、乙方因开发该林地与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或需要承包、租赁相邻属于其他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与周边林地集体协调解决矛盾或承包、租赁事宜,若因甲方故意制造障碍,影响乙方的开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付相应的补偿。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甲方已修好的公路时,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甲方应提供该宗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县林业局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乙方因深度开发该宗林地,需要丙方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丙方须积极为乙方向好望角省林业厅办理好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为乙方争取相关的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
九、因乙方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了20万元订金,故自当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对本宗林权进行再流转、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归乙方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十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 20万元违约金。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经丙方见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一份给县林业局备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附件一:转让林地的航拍图;
附件二:甲方对转让林地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
第二篇:林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二条 转让林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权 林权的四至界限为: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 第三条 转让林权的期限
上述受转让的林权的林地使用的期限为2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转让金及其支付方式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整(¥)。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乙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现金、转款、承兑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权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第七条 债权债条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甲方林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林权交给乙方,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篇: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XXXX 住所:禄丰县一平浪镇横沟村委会马高鲁村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XXX 住所:XXXX村委会上村XXX号2室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依法、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
甲方同意将四至清楚林权无争议,坐落于:XXX(镇)XX村委会马高鲁组,小地名:XX,林地类型:商品林,林种:薪炭林,主要树种:栎类,面积465.6亩,林权证号:禄林证字(XXX)第XXXX,宗地编号:XXXX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宗地四至
东:至耕地边为界 南:至XXXX横路为界 西:至宝顶横路为界 北:至XXXX横路边界。
二、转让期限
转让林地使用年限为XXX年,即自XXX年6月7日起至202_年2月19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XXX万元,(大写:XXXX拾XX万捌仟叁佰元整)。签订合同时乙方首付XXX拾万元,余款于202_年10月30日前付清甲方全部林权转让费。(乙方拿到新《林权证》后,一次性付清差欠甲方的尾款)。
四、转让林地的用途
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转让林权所取得的收益,以及按合同约定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
(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
(3)合同期限内,乙方将流入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 给第三者,甲方有知情权利和同意权,并要求第三者(或再次流入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义务
(1)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没有债务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在合同期间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
(2)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对受让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4)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6)在合同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允许继承;经依法登记取得转让林地林权证书后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的义务:
(1)履行合同规定,付清全部林权转让费。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葬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
(3)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木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
(4)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6)乙方将合同约定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林地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林权流转不损害原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不干涉甲方村民采摘野生菌,不允许放牧。
2、乙方允许在现有老坟周边20米范围内葬坟,不允许葬新坟。
3、若今后马高鲁村民小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如修路、河渠、本小组架设电路占用不作任何赔偿,有政策的按政策办理。
4、若因建设需要占用本宗部份林地,所有赔偿或补偿马高鲁村民小组与受让方(乙方)按1:9分成,受让方占90%。
5、XXXX年到期后,乙方自行拆除乙方所建设施,山林无偿归还马高鲁村民小组或按XXX年后的现行林业政策办理。
6、签订合同前因该宗山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配合解决。签订合同后因该宗山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承包费总额的XXX%,并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 失。
第四篇: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鉴于:
1.甲方于 取得 山场 亩,经营,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山场资源偷盗严重,承包人连年亏损,多年没有收益,原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为维护村级集体经济利益,扩展本村林业发展空间,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村村民户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现甲方同意将其合法取得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同)转让给乙方。
2.乙方是愿意为林业事业投资,为搞活经济而拓展发展空间的个人公司,愿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林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积极报名竞购的情况下,取得购买资格,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面积和位置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位于岳西县冶溪镇 村 组 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木林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面积 亩。具体位置四界详见附件1:25000或1:10000地形图及交地确认表。甲方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转让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林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人批准和同意。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
二、转让期限
自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同期满后由各方协商确定续期事宜。甲方同意积极支持并协助乙方与有关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人办理续期事宜。
三、转让林地的用途
本次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但为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建设除外。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以经村支两委会提议,全村村民票决通过后确定的价数
万元整(人民币),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五、产权的交接和支付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自乙方收到其名下有效林权证之日起,双方应尽快指定专人办理产权交接事宜,产权文件的交接工作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林地、林木权属、界限、坐落等,以及相关林业设施的产权文件整理,制作详细的资产目录装订成册作为本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署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产权交接事宜的基础文件和依据。签署确认书后,乙方有权派遣必要的工作人员进驻山场,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林权(包括原有林业附属设施),自乙方从甲方处收到本次转让有效的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有效的林权证之日起交付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员须按乙方要求全部撤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及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乙方根据需要,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数量采伐已收购的林木,并在采伐后,依法自主开展造林、营林业务。乙方在受让林地使用权后的新造林所有权属乙方,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开展的林地更新、营林活动不受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2.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收益、合法经营权等,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割脂、采伐等破坏森林行为。
4.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好林地转让相关材料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对本合同的审核手续,以及申办林权证的申请手续,并在该期限内为乙方办得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林权证等。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并按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5.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对林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甲方先前已经列入政府林业持持的退耕还林等项目,其收益仍由甲方所有,但林地、林木产权属于乙方。林地、林木转让后如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6.乙方不得改变转让林地的性质,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亦应协助乙方采取积极措施。7.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流转的林权是可合法转让予乙方的商品林,场原每年分配的采伐限额指标如数无偿乙方使用。甲方已依法就现有林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有),应当在转让过程中,一并无偿转让给乙方。
8.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流转林地、林木享有完全的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甲方不得干涉或阻挠。
9.甲方现有在流转林地上的所有林业设施(如有)在转让期限内一并移交乙方管理和使用,不另行计价。且甲方应妥善管护所涉及的财产和林场的供电、供水设施,使其在交接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全面冻结山上资源。但甲方应确保流转林地的正常管理,直至与乙方顺利完成交付工作。
11.甲方保证流转林地、林木截止到交付工作完成之日不存在拖欠政府税费、行政费用、罚款、水、电费、民工工资及其它债务等情况,在合同交付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12.合同期满后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置有关林地、林木及相关资产;如林木已经达经济砍伐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等林木的采伐和运输,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如林木未达经济砍伐期,甲乙双方并会同林地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延长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事宜,或将林木评估后作价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评估费用由双方分担,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且该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造林基地的更新事宜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转让或乙方正常经营林场,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如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须额外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因任何原因不予转让或林地、林木存在抵押、担保、产权不清晰而产生纠纷时,除了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如乙方不予受让,除了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若因流转手续、审批手续出现时间延误而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本合同项下森林的合法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收益权、合法经营权以及林权证的,乙方有权拒付转让款,延误时间如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
八、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 民政府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合同效力和双方履行本合同的重要依据,不得有任何的缺失。本合同所列附件,若甲方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由甲方对所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在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对本次转让行为予以审批或审核后生效。本合同甲乙方各执一份,有关审核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村委会(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岳西县林业局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4
日
第五篇:林权转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林权转让合同
:
:
转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 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_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公保村委会十四村民组,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_16_亩,林种_用材林 _,树种__杉树(间种胶木)_,苗木约_3100_株(含间种的胶木,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除外)。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_25_年,自_2011_年_2_月___日至_2026_年_2_月__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__)。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对本合同山场的苗木进行为期一年(即202_)的护理,以使苗出荒。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如有)。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该
转让的林地,其森林、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补偿规定协商解决)。
3、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项目造林,其相关补助按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_30%_(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的违约金。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其中乙方损失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合同项下林地的全部投入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大宁镇司法办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机构(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