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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1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2-102663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7 23:03: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1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

为扎实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政务公开。

2、保证按时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3、村委员会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严肃查处非婚生育、抢生、超生等违法行为。

4、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并经常组织乙方学习避孕节

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农业科技知识。

5、组织乙方定期参加三查一检活动(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免费孕前健康体检),为乙方提供免费优质的避孕节育、跟踪随访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和免费为计划怀孕妇女增补叶酸。

6、为外出务工、经商的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它证件。

7、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落实帮扶对象、项

目、资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尽快实现“少生快富”。

8、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向群众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

章,制定和公布本村的各种规章制度;公开本村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生育。

2、有获得《章程》和《公约》规定的奖励优待、福利、资助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主动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

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5、自觉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检服务,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6、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员,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并接受当地和本村计生管理服务。

7、子女出生30天内如实向村民小组或村计生服务员报告,及时采取

长效节育措施。

8、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发现违反计划生

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甲方报告。、当乙方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等情况时,自愿接受规定的限制政

策处罚。、有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承诺执行情况的权利,乙方计

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上级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进程,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三)介绍避孕节育方法,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四)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与保健及随访服务;

(六)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开展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享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权利和严格履行《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享有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主动接

受宣传,了解避孕节育方法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五)在雇用外来人员或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督促外来人员

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民自治议事会和向相关部门

反映,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

行义务,根据违约相应条款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云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妇必须按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2、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不到生育二孩的夫妇按《云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妇双方分别接受处500元至202_元罚款,若间隔费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

卵管结扎措施;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已到生育二孩,但未办理《生

育服务证》的,应在30日内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夫妻双方分别

处2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3、有下列行为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收取教育费50元—100元。

⑴生育二孩后三个月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以长效为主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⑶外出务工人员生育二孩后不按时回寄《生殖健康检查报告单》的;

4、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须交押诚信履约金,若无力交押或拒绝交押的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四、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名(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

3、负责本村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违法生育及处理、符合政策生育审批情况的全面公开。

4、指导乙方选择落实有效的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以及随访服务。

5、督促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三同服务。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不得违法怀孕、生育。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一孩三个月内主动、及时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曾强自我保护能力。

5、自觉接受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6、意外怀孕后应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乙方给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乙方应督促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村委会进行验证。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乙方有权向甲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2、乙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义务,自愿接受《村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的处理,并且不能享受应有的奖励。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签)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协议

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健全计划生育法制,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实行优质服务,需求选择、宣传教育中,以实现育龄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目的,与育龄妇女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育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节育知识。

二、建立帐卡,纳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孕、环情检测,妇女队长按月访视,落实节育措施。

三、育龄妇女办理一孩光荣证的,享受义务工待遇。

四、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允许办理二胎指标,发放指标后方可怀孕。

五、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每年在参加孕情检测的育龄妇女,享受“四术”报销待遇。

六、育龄妇女积极参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育龄群众知法、懂法,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要求,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育龄群众对流动人口有宣传、服务和监督的义务,如发现计划外现象,及时反馈给村计划协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计生协会和育龄妇女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字日期起生效。

村计生协会(盖章):_________育龄妇女(签字):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xxxx镇xx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为切实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保障全体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进我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xx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甲方:xxxx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x

育龄夫妇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依法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规范育龄群众的生育行为。

(二)、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出台的管理规定。

(三)、负责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三查”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场所。

(四)、负责为育龄群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的资料和证明。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依法登记结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村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并在镇计生办领取《生育登记村组

服务证》。同时在村委会交纳500.00元的节育措施落实保证金和“三查”保证金,写出书面保证。保证金在已婚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后全部退回,(不包括“三查”罚金。)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由夫妇双方申请,中心户长、村计生专干、村委会主任签注意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并向村委会交纳202_.00元的节育措施落实保证金和“三查”保证金,同时写出书面保证。保证金在落实绝育手术后全部退回。

(四)、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到达稳定居住地后及时告知联系电话和详细的通信地址。按期寄回“三查”证明。

(五)、凡年龄在三十九周岁以下上环、待孕、无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接受一年四次的“三查”,年龄在四十至四十九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一年“两次”,每缺一次将按违约处理。

三、违约责任

(一)、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一孩的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有关规定征收1000.00元的资源占用费。属计划外二孩的村委会征收202_.00元的资源占

用费。属计划外多胎的村委会征收4000.00元的资源占用费。

(二)、应落实上环或结扎的对象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拒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双方每月各承担50元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费,直到节育措施落实为止。除此之外,不得享受各类扶贫、救灾、救济等优惠政策,不得审批各类属于审批的指标,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

(三)、按照规定“三查”次数不够或拒不“三查”者,每缺一次处罚违约金50.00元。流动在外的“三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和常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也要在外地主动接受“三查”,按期寄回“三查”证明,按期不寄者每缺1次处罚违约金50。

(四)、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除了在临走前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户主承诺书》外,还必须在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凡是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了按照本协议处罚外,不得享受各类扶贫、救灾、救济等优惠政策,10年内不得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各项审批指标。

(六)、“三查”对象拒不“三查”者除经济制约外,二年内不得享受各类扶贫、救灾、救济等优惠政策,不得审批各类属于审批的指标。

(七)、以上的违约金,用于村级计划生育事业。

四、协议份数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字:

期:年月

乙方代表签协议签订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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