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港口经营管理安全应急预案
港口经营管理安全应急预案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财产、设施突遭重大损失,防止事故灾害扩大而造成恶劣影响,在公司所处港口、码头突发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对人民生命、港口基础设施、公司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针对公司港口、码头突发事件的事前防范、事中应急处置、事后紧急救助等工作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时,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
1、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1)伤亡事故发生,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汇报。(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3)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事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2、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并及时拨打119消防救助热线求救。事故发生在码头前沿区域的,应及时停止
作业,通知船方做好封舱,指挥船舶驶离危险区域,必要时实施砍缆,使用应急拖缆,立即拖离码头。
3、机械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要将人员的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要将本次发生故障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写成报告交给生产部负责人。
4、台风来临时的应急处置措施:(1)当台风来临时,立即通知公司码头吊车作业人员马上停止装卸作业,将吊车吊臂放下,同时告知停靠在码头的船只做好进港避风准备。(2)灾情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险,将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方进行救治,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寻求支援。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二篇:港口消防应急预案
青岛远成快运有限公司消防应急预案 实施日期:202_-02-28 更新日期:202_-12-01 签发人:王永兴
目 录
一、前言 3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能 4 2.1 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构成 4 2.2 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
三、港口防火重点部位 6
四、重大火灾应急反应程序 7 4.1 关于火灾应急通讯的规定 7 4.2 消防设施及人员配置 7 4.3 消防重点部位出现一般火情的应急措施 7 4.4 消防重点部位出现重大火灾的应急措施 7 4.5 办公生活小区、劳务基地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 8
五、培训与演练 9
六、《应急预案》的维护 10
一、前言
为切实加强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突发火灾危害,确保港口生产、物资、设施和人身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应急预案》。
本《消防应急预案》适合于公司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能
2.1 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构成
公司的“港口设施保安应急小组”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小组。该组织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安全及风险管理、操作部、设备部及资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
下表为“港口设施保安应急小组及联系方式” 成员 姓名 职位 具体任务 联系方式
组长 李博方 董事总经理 应急组织指挥 *** 齐媛媛 总经理助理 协助应急指挥 *** 副组长 李华斋 公司副总经理 协助应急指挥;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副组长 王永兴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代理总监 协助应急指挥;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闻学锋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主管 口门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 *** 成员 汤勇 操作部副总监 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窦晓娟 人力资源部总监 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林德胜 财务部经理 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林秀峰 集装箱事业部总监 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徐肖雄 件杂货部总监 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封传江 资讯部经理 计算机系统维护;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朱兆斌 工程规划部经理 工程及设备管理维护;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成员 王永兴 企划部经理 落实部门应急措施。***
在启动本《消防应急预案》时,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任总指挥、安全及风险管理部总监任副总指挥,负责全公司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2.2 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审查、批准和修订。
2.组织实施本《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预案》演练。3.检查落实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发布命令、事故报警、灭火救援、现场警戒、治安保卫、人员物资疏散、道路管制、内外联络等。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6.安排受损设施抢修,恢复生产。
7.本《预案》明确闻学锋、张利达、龚雁飞、陈刚、徐利铭为日常消防工作责任人。
8.本《预案》在公司发生火灾危害时启动。对于一般火情,公司保安在接报后,立即向119报警,同时迅速地组织扑救工作。
9.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地点:安全及风险管理部(或火灾现场)。
三、门店防火重点部位
A.仓库、变电所、加油站、水厂;
B.木材、沥青、化工原料、纸浆、卷筒纸等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和堆存区域; C.办公及生活区域、劳务基地;
D.在港船舶发生火灾时,公司负责配合协助当地(水上)消防部门、海事部门等开展灭火救护工作。
四、重大火灾应急反应程序
4.1 关于火灾应急通讯的规定 1.固定电话报警号码(操作部中控室): 53710073 2.闸口保安:53710035 3.安全及风险管理部:53710032 4.高频报警通讯频道:
操作部中控室、现场调度: 1频道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 6频道 5.警笛(小区内警报装置鸣号)6.火警电话:119 4.2 消防设施及人员配置
1.门店各部位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责任人定期检查,确保符合规定使用标准。2.消防地栓、管道等消防设施由保安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确保符合规定使用标准。
3.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禁烟标志。4.绘制港口消防设施、器材平面布局图。
5.警报装置、电话、对讲机等联络设备确保开启,使用畅通。6.保安(消防)人员确保24小时值勤。
7.保安人员24小时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巡查;仓库、变电所、加油站、水厂由库场队、设备部负责自查。
8.保安队按规定对进出港口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对可疑人员、物资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港口严格盘问检查。4.3 消防重点部位出现一般火情的应急措施
1.火情所在部位发现人员应立即向保安(或中控)报告;根据火情实际情况同时向119报警。
2.保安消防人员必须在5分钟内赶赴现场扑救。
3.相关部门兼职消防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就近利用消防设施进行灭火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和重要物资。
4.4 消防重点部位出现重大火灾的应急措施
1.发生重大火灾,必须按照“救人重于灭火、防范胜于救灾”的原则,积极组织力量,快速实施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2.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按《预案》要求领导小组成员进入指定位置,进行现场组织指挥,领导灭火救灾工作。总指挥发布灭火救灾、人员物资疏散、暂时停工停产、应急终止、恢复生产等命令及对外信息发布;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2)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119报警;组织公司内部保安(消防)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扑救;负责现场警戒、治安保卫、道路管制、内外联络等;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开展灭火行动。
(3)设备部负责拉断电源,确保水源;负责火灾后港口受损设施、设备的修复。(4)操作部、库场队、机械队根据火情按“火灾应急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下达停产、人员和物资疏散指令;调遣必要的设施、机械和人员投入火灾救援行动。4.5 办公生活小区、劳务基地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 1.发现火情立即向保安报警(或大声呼叫报警)。
2.保安(消防)人员5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灭火行动;及时向发现者了解情况,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查明火源和人员是否受到威胁。3.对范围不大的小火,立即使用附近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安全及风险管理部报告现场情况。
4.如发现火情蔓延,难以扑救,应拉响警报,拨打119向当地消防部门求援。5.迅速切断电源;关闭锅炉和液化汽;关闭火灾区域的门窗、通风系统,控制火势扩大;注意保护、隔离其他区域。
6.利用广播、喊话稳定人员情绪,维持秩序,由现场保安将公司机关、后勤或劳务人员从小区大门(劳务基地大门)迅速向周围安全地带转移疏散。7.组织抢救重要物资、贵重物品、档案等。8.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开展扑救工作。
9.当确认火已熄灭,立即排烟、抽水,彻底扑灭余火;布置人员值守,严防余火复燃。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前,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现场。10.详细记录火警发生时间、地点、火警发现者、火灾种类、施救情况等。
五、培训与演练
A.运用各种工具、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灭火在港口企业的重要意义。
B.积极采取外培和内培的办法,加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C.除昼夜巡查外,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消防)大检查。
D.根据生产和季节特点,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实战水平。
六、《应急预案》的维护
A.本《消防应急预案》由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
B.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应加强《预案》的跟踪管理,适时对有关措施进行检测、修订、调整,使其更加适应灾情突发时的救援实际。
C.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消防管理办法》中与本《预案》有冲突时以本《预案》为准。
D.本《预案》最终解释权归安全及风险管理部所有。
第三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
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___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年第___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年第___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年第___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交集团第三航务工程局
江 门 市 新 会 航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〇年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新会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和规章,为了减少港口在重大生产事故中人员伤害及设施突遭重大损失,防止港口重大安全事故扩大而造成的恶劣影响,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港口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港口、努力构建和谐港口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大型起重设备设施、船舶作业安全,提高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港口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口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本单位发生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体应急救援工作人员都应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者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原则。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港口设施安全的原则。尽一切可能确保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组织机构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士勇(总经理)
副组长:周学民(副经理、总工)
彭永宁(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潘万里(项目负责人)
周成友(工程部长)
龚磊(安全员)
曾洪基(设备部长)
李军涛(技术部长)
丁宝来(管桩部长)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在本公司生产副经理办公室,负责本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按
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三)负责向上级提出应急救援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并组织落实。
(四)协助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五)经上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发布或撤销有关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协调、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
(六)经上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事故和抢险救援信息。
(七)经上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五、应急事故等级
按照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法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对重大、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各等级的界定标准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Ⅱ级(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Ⅲ级(较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Ⅳ级(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重伤的。
六、事故报告与响应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本港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同时向所在地的镇政府、区安监局、新会港航管理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报区消防大队,水上安全事故报新会海事处,港口特种机械设备事故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要突出“快”兼顾“准”,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和详报。一般情况下,从港口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到报告有关职能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采取先口头报告,再以书面材料及时补报的形式。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 发生单位的港口行业类型、港口作业的货物种类、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初步损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二)响应程序
1、启动应急预案。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根据事故报告的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故信息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主管生产副经理迅速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2、赶赴事故现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声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并将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分组开展如下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组:协调并配合消防、工程抢险、专业救护等抢险队全,进行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抢险救援工作。
技术指导组:配合上级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治安管理组: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配合卫生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障各种物资需要。
善后处理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信息新闻组:配合宣传部门,做好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协调以上各组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协调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本公司应及时请示上级,要求提高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应急救援结束。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公司经请示上级并获得批准后,及时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七、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事故发生后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二)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为开展全面救援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三)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积极协调参与救援,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请示上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使用场地。
5、根据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情况,当出现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险情时,果断地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信息伯发布工作。
八、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必须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使用场地时,应急救援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绝对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切实履行各部门职责,无条件完成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当港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实用性、功能性、耐用性和客观性,以及当前的客观条件,本公司日常应储备以下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一)随时能正常使用的汽车1辆;
(二)数码照相机一 台;
(三)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各一 台;
(四)防雨、防寒等劳保服一批;
(五)水靴一批;
(六)安全帽一批;
(七)充电手电一批;
十、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本公司应积极向职工宣传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有关内容,宣传港口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培训
本公司应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及员工接受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可结合新会港航管理分局应急救援演练进行。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要对救援演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专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十一、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根据工作需要,本公司将全力确保应急演练各项费用的投入。
第五篇:最新港口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报告
xxxx公司组织开展事故应急
预案演练报告
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在202_年6月22日,公司组织开展了一次应对作业中纵火破坏处置程序训练。
下午5时40分,公司六泊位卸船作业过程中,一名破坏分子对码头作业吊机进行纵火破坏,现场库场员立即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并根据指令组织现场作业工人使用码头后沿应急救援箱内的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进行初期灭火,同时拨打电话119向上消防中队报警。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人立即汇报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到同意后启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对纵火破坏处置程序,立即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保安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保安人员到达后,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指挥现场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应急救援人员对码头上船舶进行输散。最后,在消防战斗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火势被成功扑灭。
通过这次训练,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了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急反应意识和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增强了公司应急指挥小组应急指挥以及协作能力。
这次训练取得了良好效果,相信这将对提升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维护港口治安形势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