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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1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2-84563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3 23:17: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1

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

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一、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未加强安全教育,采取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校园内不得驾驶自行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一次1人轻伤;

2、一般事故:一次2-3人轻伤;

3、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

未加强校外乘车交通安全监管,乘坐违规和非法营运车辆,或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照以上事故等级标准追究责任。

二、校园消防安全事故

学校按照《消防法》严格落实消防防火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经常性组织用电、明火和消防点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因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查处隐患不及时,引发、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

1、轻微事故:发现一次火灾易发隐患点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2、一般事故:一次1-2人轻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3、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10000元。

三、校园建筑安全事故

学校要对校舍做好实施监管和维护,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幼儿园危房,确保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安全、顺利开展,日常维护和管理中发现危旧损坏校舍,未及时做好重点监控和维护工作,引发安全事故的:

1、轻微事故:一次1人轻伤;

2、一般事故:一次2-3人轻伤;

3、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

四、校园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学校要认真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预防发生集体活动意外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一次1人轻伤;

2、一般事故:一次2-3人轻伤;

3、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

五、校园食品及疾病预防工作事故

学校要按照严格规定,落实食品卫生与疾病防预工作的责任,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对未做宣传,预防措施不到位,没有严密做好防投毒工作,不及时报告或越级报告,在食品采购加工、食品留样环节中,造成食物中毒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1、一般事故:一次1-2人中毒;

2、轻微事故:一次3-5人中毒;

3、严重事故:一次5人以上中毒。

4、公共卫生事件:在疾病预防工作中,同一个班级发生两例以上(包括2例)、不同班级达到两个班及以上,或同一年级发生两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传染病病例,要对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六、治安安全事故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秩序,是学校的基本工作任务,确保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校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学校管理中出现以下治安事故的:

1、轻微事故:教师体罚学生,发生一次1-2人(未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

2、一般事故:体罚学生一次2人以上或1人轻伤,连续发生两起体罚事件的;群体性体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内非团伙性(3人以下)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一次2人以下轻伤、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且影响恶劣的;未及时查处和制止带有倾向性苗头的治安安全隐患,发生治安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严重事故:体罚学生一次1人重伤;团伙性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一次5人以下轻伤、直接财产损失202_元以下且影响恶劣的;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治安安全事故。

发生校园强奸、凶杀、故意重伤、偷盗造成经济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发生师生参与地下学、讲经,参加邪教活动和散发反动宣传品,毁坏国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案件,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七、禁毒安全工作

为配合做好国家和政府禁毒工作,学校要认真开展禁毒

宣传教育,加强对师生禁止吸烟、吸毒、贩毒工作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远离毒品,珍重生命”的主题教育,及时清查违禁药品和毒品,因学校禁毒措施不到位,发生禁毒事件:

发生教职工及学生被他人索使利用,参与贩毒、吸毒、吸食违禁药品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学校和个人法律责任。

对参与贩毒、吸毒、吸食违禁药品和教索胁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意外伤害事故

按照教育管理的法规及职责,学校要经常性的开展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师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以提高师生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对学校安全教育长期缺失,未有效加以教育防范,造成在校内及校外意外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一次1-2人轻伤;

2、一般事故:一次3-5人轻伤;

在校外发生3至5人一般伤害事故的或发生群体性意外伤害事故的,要根据学校教育失当程度对学校追究责任或免责。因家长监管失责,造成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按照《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免于责任。

九、计算机信息和网络安全事故

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学校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日益突出,不断加强对师生网络信息安全的教育,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工作,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学校要重视做好学生防止沉迷上网与健康上网的良好生活方式的教育,对由于安全教

育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轻微事故:未成年人进网吧上网玩游戏事件;

2、一般事故:学校师生发生散布虚假消息、散布谣言,造成社会影响的。

3、严重事故:学校师生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散布谣言、攻击性言论和发布有害病毒及程序软件的,危害社会治安的、造成危害社会稳定及国家网络安全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篇: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

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

一、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未加强安全教育,采取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校园内不得驾驶自行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伤害事故。造成1至2人轻伤为轻微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轻伤3至5人轻伤为一般交通安全事故,达到5人以上的为国家等级事故。未加强校外乘车交通安全监管,乘坐违规和非法营运车辆,或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负全责。

二、校园消防安全事故

学校按照《消防法》严格落实消防防火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经常性组织用电、明火和消防点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因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查处隐患不及时,引发和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发现一次火灾易发隐患点,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责行为。引发火灾事故且一次1至2人轻伤,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事故。引发火灾且一次3至5人轻伤,经济损失500元至10000元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三、校园建筑安全事故

学校要对校舍做好实施监管和维护,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幼儿园危房,确保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安全、顺利开展,日常维护和管理中发现危旧损坏校舍,及时做好重点监控和维护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早报告,及早改造维修,对危险校舍和危险设施未加保护和维修的,属于教育失责行为;危旧校舍倒塌和设施未采取措施的,造成1至2人轻伤为轻微伤害事故;造成3至5人轻伤的为一般伤害事故;造成5人伤残的为较大伤害事故,学校及责任人员负责伤害学生的医疗费用。1

四、校园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学校要认真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预防发生集体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由于组织不利,未加强监管或监管不当,造成集体活动组织混乱无序,组织行为失责,其行为恶劣影响较差或造成经济损失,追究学校教育失责责任,造成1至2人轻伤为轻微伤害事故,发生轻伤3至5人的为一般伤害事故。

五、校园食品及疾病预防工作事故

学校要按照严格规定,落实食品卫生与疾病防预工作的责任,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对未做宣传,预防措施不到位,没有严密做好防投毒工作,不及时报告或越级报告,在食品采购加工、食品留样环节中,造成的食物中毒1至5人的为轻微食物中毒事故;一次5至10人为一般食物中毒;10人以上中毒的为较大食物中毒事故。在疾病预防工作中,同一班级发生两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传染病病例,或不同班级数达到两个班及以上的发生传染病,要对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六、治安安全事故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秩序,是学校的基本工作任务,确保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校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学校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教师以实行不同手段体罚学生的,发生一次或引发社会纠纷的,追究学校教育失责行为;体罚学生造成轻伤或一个学校连续发生两起体罚事件的为轻微治安事故;体罚学生造成重伤或群体性体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为一般治安事故;发生校内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的,未及时查处和制止带有倾向性苗头的治安安全隐患,发生治安事件未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教育失

责行为。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治安安全事故,且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影响恶劣的为校园一般治安事故,发生校园强奸、凶杀、故意重伤或偷盗经济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发生地下讲经,参与邪教活动,进行反动宣传品,发生毁坏国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案件,追究学校管理失责责任。

七、禁毒安全工作

为配合做好国家和政府禁毒工作,学校要认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对师生禁止吸烟、吸毒、贩毒工作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远离毒品,珍重生命”的主题教育,及时清查违纪药品和毒品,因学校禁毒措施不到位,发生教职工及学生被他人索使利用,参与贩毒、吸毒、吸食违禁药品的,一经发现将学校监管失责的责任。对参与贩毒、吸毒、吸食违禁药品和教索胁迫他人吸毒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意外伤害事故

按照教育管理的法规及职责,学校要经常性的开展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师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以提高师生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对学校安全教育长期缺失,未有效加以教育防范,造成在校内课外活动和上学放学期间发生1至2人轻伤的为轻微伤害事故;发生3至5人的,为一般伤害事故,均要追究学校教育失责责任。在校外发生1至2人轻微伤害,3至5人一般伤害事故的或发生群体性意外伤害事故的,要根据学校教育失当程度对学校追究责任或免责。因家长监管失责,造成师生人身意外伤害,按照《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免于责任。

九、校园计算机信息和网络安全事故

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学校计算机

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日益突出,不断加强对师生网络信息安全的教育,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工作,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学校要重视做好学生防止沉迷上网与健康上网的良好生活方式的教育,制止青少年、未成年人进网吧上网玩游戏,打击网上散布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攻击他人言论的违法行为。对由于安全教育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学生进网吧事件,将追究学校监管不力的责任。一经发现学校师生发生散布虚假消息、谣言、攻击性言论和发布有害病毒及程序软件的,造成危害社会稳定及国家网络安全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篇:原始.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

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

一、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未加强安全教育,采取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校园内不得驾驶自行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造成1至2人轻伤;

2、一般事故:发生轻伤3至5人轻伤;

3、重大事故:达到5人以上的为国家等级事故,按照国建安全等级事故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未加强校外乘车交通安全监管,乘坐违规和非法营运车辆,或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照以上事故等级标准追究责任。

二、校园消防安全事故

学校按照《消防法》严格落实消防防火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经常性组织用电、明火和消防点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因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查处隐患不及时,引发和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

1、轻微事故:发现一次火灾易发隐患点,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2、一般事故:引发火灾事故且一次1至2人轻伤,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3、严重事故:引发火灾且一次3至5人轻伤,经济损失500元至10000元的。

三、校园建筑安全事故

学校要对校舍做好实施监管和维护,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幼儿园危房,确保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安全、顺利开展,日常维护和管理中发现危旧损坏校舍,未及时做好重点监控和维护工作,引发安全事故的:

1、轻微事故:对危险 1

校舍和危险设施未及时发现、及早报告,及早保护和维修的;

2、一般事故:危旧校舍倒塌和设施未采取措施的,造成1至2人轻伤;

3、严重事故:造成3至5人轻伤的,或造成5人伤残的,学校及责任人员负责伤害学生的医疗费用。

四、校园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学校要认真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预防发生集体活动意外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由于组织不利,未加强监管或监管不当,造成集体活动组织混乱无序,组织行为失责,其行为恶劣影响较差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一般事故:造成1至2人轻伤;

3、严重事故:发生轻伤3至5人的。

五、校园食品及疾病预防工作事故

学校要按照严格规定,落实食品卫生与疾病防预工作的责任,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对未做宣传,预防措施不到位,没有严密做好防投毒工作,不及时报告或越级报告,在食品采购加工、食品留样环节中,造成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一般事故:造成的食物中毒1至5人的;

2、轻微事故:一次造成的食物中毒5至10人;

3、严重事故:造成的食物中毒10人以上的。在疾病预防工作中,同一班级发生两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传染病病例,或不同班级数达到两个班及以上的发生传染病,要对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六、治安安全事故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秩序,是学校的基本工作任务,确保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校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学校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的:

1、轻微事故:教师以实行不同手段体罚

学生的,发生一次或引发社会纠纷的;

2、一般事故:体罚学生造成轻伤或一个学校连续发生两起体罚事件的;体罚学生造成重伤或群体性体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发生校内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的,未及时查处和制止带有倾向性苗头的治安安全隐患,发生治安事件未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严重事故: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治安安全事故,且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发生校园强奸、凶杀、故意重伤或偷盗经济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发生地下讲经,参与邪教活动,进行反动宣传品,发生毁坏国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案件,追究学校管理失责责任。

七、禁毒安全工作

为配合做好国家和政府禁毒工作,学校要认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对师生禁止吸烟、吸毒、贩毒工作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远离毒品,珍重生命”的主题教育,及时清查违纪药品和毒品,因学校禁毒措施不到位,发生禁毒事件:

1、严重事故:发生教职工及学生被他人索使利用,参与贩毒、吸毒、吸食违禁药品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监管失责的责任。

2、重大事故:对参与贩毒、吸毒、吸食违禁药品和教索胁迫他人吸毒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意外伤害事故

按照教育管理的法规及职责,学校要经常性的开展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师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以提高师生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对

学校安全教育长期缺失,未有效加以教育防范,造成在校内及校外意外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在校内课外活动和上学放学期间发生1至2人轻伤的,在校外发生1至2人轻微伤害;

2、一般事故:校内课外活动和上学放学期间发生3至5人的;在校外发生3至5人一般伤害事故的或发生群体性意外伤害事故的,要根据学校教育失当程度对学校追究责任或免责。因家长监管失责,造成师生人身意外伤害,按照《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免于责任。

九、校园计算机信息和网络安全事故

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学校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日益突出,不断加强对师生网络信息安全的教育,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工作,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学校要重视做好学生防止沉迷上网与健康上网的良好生活方式的教育,对由于安全教育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轻微事故:青少年、未成年人进网吧上网玩游戏事件;

2、一般事故:一经发现学校师生发生散布虚假消息、散布谣言,造成社会影响的,3、严重事故:学校师生发生散布虚假消息、散布谣言、攻击性言论和发布有害病毒及程序软件的,危害社会治安的、造成危害社会稳定及国家网络安全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篇: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3

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

学校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意外伤害、食品及疾病预防中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责任未落实,未做好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安全责任的事故等级类型规定如下: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轻微事故:一次师生1人轻伤;一次1-2人中毒;教师体罚学生,发生一次1-2人(未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

一次师生2-3人轻伤;一次3-5人中毒;教师体罚学生一次2人或1人轻伤(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连续发生两起体罚事件的;或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事故。

(四)严重事故:一次师生3-5人轻伤;一次5人以上中毒;教师体罚学生一次2人以上或1人轻伤害(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下的事故。

(五)治安安全事故:学校未强化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出现以下治安事故的:

1、一般事故:校内非团伙性(3人以下)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的治安安全隐患和治安事故,且影响较大的;

2、严重事故:团伙性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 1

盗、吸烟、喝酒、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未成年人进网吧,或造成一次5人以下轻伤、直接财产损失202_元以下且影响恶劣的;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治安安全事故。

(六)重大事故:发生校园强奸、重伤、凶杀、吸(贩)毒、吸食违禁药品、偷盗,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消息、谣言、病毒,造成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发生师生参与地下学、讲经、邪教活动、散发反动宣传品、毁坏国旗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治安案件,造成经济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造成较大等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安全等级事故处理响应依法进行责任事故追究。

第五篇:校园安全事故常见类型及预防措施

学校安全事故类型及预防措施

【编者按】该文为学校管理层和广大师生皆应掌握的安全常识,请邯山全教育系统各校广为传播学习,针对各自学校实际情况,展开隐患排查、梳理与整改,进一步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做深,为邯山教育持续健康蓬勃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几种类型 1.校舍建筑类安全事故

预防措施:要经常对各类建筑物的外观、内部和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公共建筑设施(自行车棚、接开水处、电气线路等)的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要尽快整改、消除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隐患,必须在设置临时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语、安排人员值守)的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学生踩踏事故

踩踏事故易发生时间:学生集中上、下楼时段,下课、上操、就餐、集会;易发生的地点:教学楼(宿舍楼)楼梯拐角,楼门出入口,楼道(通道)较为狭窄处。

预防措施:

1、合理安排学生上下楼顺序及放学时间;

2、安排教师在事故易发生处维护秩序;

3、在学生因特殊时段出现过于拥挤时,及时利用校园广播系统进行引导;

4、经常性地对楼梯扶手及建筑物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对各楼门口、楼道、教室后门等疏散通道进行排查,清理各通道占用的堆积物;

5、对学生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如上下楼梯人多时不要捡拾掉在地上的物品、不系鞋带、不突然大声喊叫等行为);

6、结合本校建筑物特点和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至少每学期一次的各类疏散演练,在建筑物明显处设置疏散示意图。

3.食品卫生类安全事故

此类事故发生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解决费用高、责任处理重、消除舆情难等诸多严重后果,各校务必要高度重视。

预防措施:务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各操作流程(如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环节,对食材特别是肉制品和肉质半成品必须索要检疫合格证明);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的管理,定期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形成学校主要负责人每日检查、管理人员与学生共同就餐的制度;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处进行消毒;定期对二次处理后的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鼓励和提倡学校食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由教职员工(临聘人员)造成的对学生伤害事故 本类事故一旦发生,学校、校长及相关教师难辞其咎。预防措施:学校必须要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对患有传染疾病、心理及精神疾患的教职工及时调整并调离与学生接触的岗位;有在建工程的学校要加强对进出施工人员的进出校管理(办理出入证),并规定人员活动范围;对有心理(特殊家庭环境)及生理疾患的学生要做到学校领导、班主任、相关任课教师知晓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做好家校安全公约或家校责任告知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任何活动;对学生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干预并妥善处理,严防因处理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展或学生自杀、自残行为(慎请家长);校长、班主任在出现特殊时节、特殊天气、特殊事件等情况时,要提前向学生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5.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故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故大多为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打闹、打架进而升级导致,此类事故不仅对学生的心理及生理带来的伤害程度大,同时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预防措施:学校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严格学生管理,及时发现和矫正学生危险行为,加强任课教师与班主任的交流、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多组织一些积极的活动。在欺凌和暴力事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前,可要求公安等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干预。

6.课间安全事故

本类事故在校园安全事故中所占比例最大,加强学生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课间容易出现事故的区域:教室内、楼梯处、体育器械安放点、厕所里、操场上、监控死角点。

出现课间安全事故的集中因素:学生课间追跑打闹、课间出操(集会)上下楼拥挤时。

预防措施:一是制定好学生课间活动规则;二是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标语;三是坚持任课教师下课前一分钟安全教育;四是坚持课间教师值班常态化;五是利用监控设备和校园广播系统及时干预。

7.体育活动安全事故

体育活动安全事故诱因:一是学生因素;二是教师因素。预防措施:(1)教师方面。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对学生练习的保护帮助到位,课前对上课所需的器材进行检查,做好整节课学生的管理工作。(2)学生方面。按照体育活动要求准备服装、鞋等装备,学生要根据自身身体素质条件投入体育活动,要听从教师要求,不可逞强好胜;患有生理疾病的学生,要提前告知教师,以便安排相适应的活动。

8.门卫管理安全事故

门卫是学校安全第一道防线,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重大外在的、暴恐式的安全事故。要加强对门卫(保安)的管理,有效砌筑校园安全第一线。

预防措施:学校要聘用专职门卫(保安),严格来客登记和进出入校园危险物品检查工作制度;不在门卫(保安)工作期间安排其参与其他任务,定期对门卫和保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流程 1.立即报告;

2.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及时无条件救助; 3.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谈话调查并记录; 4.通知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

5.安抚家长(不轻易承诺,也不自主判定责任归属);

6.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承担(尽快)。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最新《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最新《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校园安全事故追究类型和等级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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