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社厅函[2008]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人社厅函[2008]419号)
安徽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
[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据此,城镇退役士兵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役士兵,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范围,可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
第二篇:人社部函〔2011〕294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己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分别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深化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创先争优,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努力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内设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内设机构。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原则上每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可以分别推荐本地区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人员相对较少的福建、湖北、广西3个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可以只推荐1个先进集体;江苏、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个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可以只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拓创新,破解安全发展难题,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3.坚持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受到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执法对象信任和好评。
4.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创团结和谐班子、创素质过硬队伍、创科学运行机制、创执法为民业绩、创勤政廉政形象”方面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5.2007年1月1日以来安全监管监察区域内工矿商贸领域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在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全员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热爱安全监管监察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破解一批安全发展难题。
3.学习刻苦,勇于创新,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4.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勇于同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作斗争,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
5.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在“争做勤学苦练标兵、争做敬业奉献模范、争做执法为民榜样、争做廉洁自律表率、争做服务发展先锋”方面成绩明显,在本地区具有模范示范作用。
6.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
各省、区、市相应评选工作机构将推荐的集体、个人有关推荐材料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处级干部比例、事迹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审情况,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地、各有关单位。
对拟推荐对象以适当的形式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各地、各有关单位再将拟推荐对象的正式材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将在全国范围内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正在开展的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对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长期在条件艰苦、环境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各地副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不作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不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不得超过20%,一般推荐科级及以下干部,推荐处级干部需提前与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并同时提出1名科级及以下候选人。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2)、《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一律使用A4纸打印。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5张。上述材料要内容真实,层层把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对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推荐对象身份、事迹、简历等进行认真审核,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需经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以上所有材料以正式文件(含对应的电子版)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在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表彰。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成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报送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干部二处 联 系 人:黎玉峰、韩冰、周刚林
联系电话:010-64463319、64463269,64463554(传真)电子邮箱:liyf@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 100713 附件:
1.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第三篇: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关于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妇联实际,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创先争优,为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妇女儿童事业的不断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儿童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妇联等110个单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郎浩俊等12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吴琢如等63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创新发展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始终忠诚于党的妇女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密切联系妇女、创先争优,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清正廉洁、锲而不舍,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奉献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团结拼搏,为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创新党的群众工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共110个)北京市
东城区妇联
石景山区妇联
大兴区妇联
天津市
北辰区妇联
宁河县妇联
武清区下朱庄街妇联
河北省
唐山市妇联
廊坊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秦皇岛市海港区妇联
沧州市南皮县妇联
山西省
长治市妇联
太原市小店区妇联
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妇联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妇联
鄂尔多斯市妇联
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妇联
辽宁省
抚顺市妇联
鞍山市妇联
沈阳市铁西区妇联
大连庄河市妇联
吉林省
通化市妇联
长春市绿园区妇联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妇联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妇联
绥化市妇联
哈尔滨市道里区妇联
上海市
长宁区妇联
徐汇区漕河泾社区(街道)妇联
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妇代会
江苏省
徐州市妇联
南通市妇联
苏州市妇联
常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嘉兴市妇联
舟山市妇联
宁波市鄞州区妇联
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妇工委
安徽省
芜湖市妇联
黄山市妇联
合肥市包河区妇联
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东苑社区妇联
福建省
莆田市妇联
福州福清市妇联
宁德福安市妇联
江西省
九江市妇联
抚州市崇仁县妇联
宜春市万载县妇联
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妇联
山东省 淄博市妇联
烟台市妇联
威海市妇联
日照市妇联
菏泽市妇联
河南省
郑州市妇联
濮阳市妇联
南阳市妇联
信阳市妇联
洛阳市栾川县妇联
湖北省
荆门市妇联
黄冈市妇联
仙桃市妇联
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武展社区妇联
湖南省
长沙市妇联
永州市妇联
株洲市株洲县妇联
郴州市桂阳县妇联
广东省 汕头市妇联
珠海市妇联
深圳市龙岗区妇联
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东城东泰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妇联
梧州市苍梧县妇联
北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防城港市上思县妇联
海南省
琼海市妇联
三亚市吉阳镇妇联
重庆市
南岸区妇联
巴南区妇联
垫江县妇联
四川省
广元市妇联
德阳市妇联
南充市妇联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妇联
成都崇州市妇联
贵州省
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贵阳市息烽县妇联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妇代会
云南省
昆明市妇联
玉溪市妇联
保山市妇联
楚雄彝族自治州妇联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尼木县妇联
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妇联
昌都地区芒康县纳西民族乡纳西村妇代会
陕西省
安康市妇联
西安市新城区妇联
咸阳市泾阳县妇联
甘肃省
兰州市妇联
庆阳市妇联
临夏回族自治州妇联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妇联
西宁市湟源县妇联
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妇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妇联
中卫市海原县妇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妇联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妇联
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一师妇联
全国妇联
《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英文编辑部
附件2
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共12人)
郎浩俊(满)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魏家坟村妇代会主任 王运英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栾卸村妇代会主任 王 芳 王自莲 廖玉秀 林 芳(回)周炎红 程传珍 刘远桂(土家)雷玉英(畲)余绍容(羌)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云竹镇枣林沟村妇代会
主任
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清溪镇太平村妇代会主
任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镇街道太平桥社区
妇代会主任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普利街道社区
妇联主席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亚星社区妇
联主席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小坦山村妇代会
主任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妇
联主席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嶂背村妇代会主
任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五星村 妇代会主任
张玉清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田庄村妇代会主 任
附件3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共63人)北京市
吴琢如 海淀区妇联主席
武广华 阎晓娟 徐建芳 杨文华(满)韩培英 惠义凤 张 辉 尹向丽 檀学硕 宋 丹(满)于晓松 刘红霞 天津市
东丽区妇联主席
河东区妇联少儿、权益科科长
河北省
邯郸市妇联主席 承德市平泉县妇联主席
山西省
忻州市妇联主席 晋中市太谷县妇联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妇联主席赤峰市敖汉旗妇联主席
辽宁省
铁岭市铁岭县妇联主席 葫芦岛兴城市妇联主席
吉林省
白城大安市妇联主席 松原市宁江区妇联主席
黑龙江省
王晓华 黑河市逊克县妇联主席 范淑清 伊春铁力市妇联主席
上海市
吴跃红 青浦区妇联主席
鲍秀琴郭亚兰徐秀红陈红霞陈美花丁玉玲王德红江招兰颜惠玉黄 英汪丽荣长宁区华阳社区(街道)妇联主席江苏省
盐城市亭湖区妇联主席 泰州兴化市妇联主席
浙江省
台州市天台县妇联主席
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妇联主席
安徽省
六安市妇联主席 安庆市岳西县妇联主席
福建省
南平市浦城县妇联主席 泉州晋江市妇联主席
江西省
上饶市妇联主席 鹰潭贵溪市妇联主席
山东省
郝岚峰 《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总编
刘 莉 青岛莱西市妇联主席 河南省 廉常萍焦作市妇联主席
崔玉平鹤壁市妇联城乡工作发展部部长
张燕荆 王德凤 胡晓鲁 宁有珍 吴培英 梅水珍 伏家远(男)陈巧云 王淑菲 蔡玉珊 臧秀梅 王德容 湖北省
州洪湖市妇联主席 宜昌宜都市妇联主席
湖南省
省妇联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
怀化市辰溪县妇联主席
广东省
佛山市妇联主席 云浮市郁南县妇联主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妇联办公室主任 来宾市武宣县妇联主席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妇联主席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妇联副主席
重庆市
市妇联理论研究室主任 荣昌县妇联副主席
四川省
钱桂林(男)省妇联办公室主任 袁晓霞 眉山市青神县妇联主席
贵州省
陈 慧 省妇联宣传部主任科员
梁明丽(布依)李翠仙(彝)胡艺华 琼吉(藏)白玛玉珍(藏)陕西省
巨来侠 杜秀梅 陈玉兰 张淑敏 青海省
祁玉林(蒙古)措阳(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妇联主席云南省
玉溪市易门县妇联主席 昭通市盐津县妇联主席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措勤县妇联主席 那曲地区申扎县买巴乡妇联主席 宝鸡市妇联主席 商洛市洛南县妇联主席
甘肃省
酒泉市肃州区妇联主席 定西市临洮县妇联主席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妇联主席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妇联主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惠萍(回)石嘴山市平罗县妇联干部 王葆青 吴忠青铜峡市妇联主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古丽斯坦〃卡斯木(维吾尔)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妇联主席
秦金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妇联主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王 萍 农八师141团妇联主席
全国妇联
田桂英 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
附 :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公示
第四篇:人社厅发[2008]9号(本站推荐)
人社厅发[2008]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 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针对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
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通知委托人(企业);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 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应当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不得下放到区县级。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受托机构可将整体移交接收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四份。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备案通过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成立。受托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参与移交企业。
三、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的编制
计划登记号共12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受理备案的,计划登记号第1、2位使用省级代码,第3、4位为“00”;由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备案的,第1、2、3、4位使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级代码。后8位的编制两者相同,第5、6位为“GD”,第7、8、9、10位为四位数年份,第11、12位为顺序号。
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帐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投资资产”。“XX公司”为受托机构的简称,“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名称。其中,“YY”为地域名。以省级、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整体移交的,用省级、计划单列市地域名;以地市级为单位整体移交的,用地市级地域名。“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名称应当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四、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对其所辖区域内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向其报备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原则上自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企业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参与移交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或制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与移交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过渡期满时,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参与移交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由现有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其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受托机构应当自企业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报告有关情况。
五、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应当在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各委托人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提交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报告。其中,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分别提交各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及过渡计划的帐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在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交过渡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过渡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六、关于保留帐户的处理
对因企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出现的不再由企业缴费的保留帐户,在过渡期内,可将其基金财产一并转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其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帐户余额。过渡期满后,受托机构应当继续管理运营保留帐户的基金财产,直至其有条件转移或个人帐户余额领取待遇完毕。
七、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 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五篇:省人社厅文件
关于做好201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6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组织申报评审。(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201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推荐、呈报、评审、核准、备案等工作,仍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0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201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按照时间安排,组织受理申报材料,研究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式样及有关信息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teniu.cc)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查询。
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201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