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信用卡套现行为处罚
关于平台用户“追随”信用卡套现行为处罚通知
鉴于近期发现平台用户“追随”利用银行网银便利通道,在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对平台用户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对人文贷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故人文贷平台对充值提现规则更新如下:
1、人文贷平台鼓励用户使用储蓄卡进行网上理财,储蓄卡充值15天内提现手续费为提现金额的0.3%(具体费用以平台显示费用金额为准)。15天后免除提现费用。
2、即日起人文贷平台不建议用户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理财,信用卡充值15天内提现手续费为提现金额的1%。15天后免除提现费用。
3、人文贷禁止信用卡套现、虚假交易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收款、冻结账户、永久停止服务,并有可能影响您的相关信用记录。
关于xpp**le套现等不良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由于该用户的不良行为,给人文贷平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处以信用卡提现金额1%的两倍处罚 或 禁止该用户3个月内提现,3个月后方可正常提现。
人文贷将以“诚信、稳健、务实、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继续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
望广大用户知悉!
人文贷运营部
2014.6.19
第二篇:堵截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案例
堵截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家套现机构,在持卡人向其提供一份本人名下的商品房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一张银行信用卡原件后,以持卡人买车的名义,找到一家汽车经销店,在提交银行需要的各种资料后,持卡人只要支付首期车款后,就可以和车商达成一次“购车”交易。在车商收到持卡人向银行申请的购车款后,不用提取汽车,就可以直接从车商处套现相当于车价的现金,条件是向套现机构支付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二、案例分析
银行卡业务的迅速扩张和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得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信用卡套现行为。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作出相关规定,但银行在经营行为中应注意因信用卡套现行为而带来的持卡人偿付能力、信用卡坏账率等系列风险隐患。目前对套现的主要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
三、案例启示
(一)规范发卡行为。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并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自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二)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特别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折扣率、零折扣率商户的审查,从源头上杜绝不法中介、不法套现机构的存在。
(三)加强可疑交易信息的监测和报送。对有疑似套现行为的持卡人,应采取临时锁定交易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第三篇:试论信用卡套现行为及法律适用
试论信用卡套现行为及法律适用
兖州市检察院 范广丁 郗秀贞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突飞猛进,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监管缺失和法律漏洞实施信用卡套现的犯罪现象,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是迫切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特点
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银行柜台或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主要是POS机主)协商以“刷卡消费”(虚拟消费)的方式获取现金,借以逃避取现手续费和银行利息的行为。
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 POS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的行为。如王某名下有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透支卡,但其急需1
万元现金,而信用卡只可以用来消费,如果提现则要缴纳手续费和银行利息,且一般只能提取信用额度的一半。为最大限度的获取现金,规避银行手续费和利息,他可以到特约商户李某的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双方虚构一笔交易,由李某的POS机刷去王某卡中的1万元后,李某给予王某9800元现金,扣掉200元作为自己的手续费。在这场交易中,李某获取利润200元,王某得到了急需的现金,双方各取所需,一场刷卡套现的“黑色交易”即告完成。
信用卡套现和消费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借贷行为,而后者是支付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对套现者而言,实际上在套取银行信用;对套现中介特约商户来讲,其实是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将套现作为融资手段,进而投资,没有风险防范措施,没有经过审查、监督程序,大量中介机构以此为正常业务,银行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方式
1.直接提现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直接提现是信用卡套现最常用的方式,套现行为中大部分都是直接套取现金。持卡人大都是中小企业经营者,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常发生融资不畅通的尴尬,而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需要一定的担保,并且短时间内不一定能贷出来。ATM机提现高额的手续费及利息让持卡人望而止步,特约商户提供的取现渠道免
去了上述一切程序,持卡人只需向商户POS机主缴纳2%-3%的手续费,就可以得到自己急需的现金。自套现行为发生后,持卡人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免息贷款”,直至下一个还款期限到来。
2.养卡 各大银行间业务的竞争无形中造成了信用卡的泛滥,滋生了一批具有超前消费意识的刷卡族,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刷卡消费的盲目性,催生了一批“卡奴”,逾期还款将带来高额滞纳金及个人信用的丧失,利用商户POS机主进行养卡成了他们还款的主要方式。具体表现为在持卡人当月还款不及时的情况下,商户pos机主可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暂替持卡人还上透支款,恢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后商户利用自己的POS机再刷出代还款数额,最后收取持卡人一定的手续费。第一次刷卡套现后,至下一个还款期限到来时,持卡人仍无法归还透支款,其可以向商户缴纳透支额度2%-3%的手续费后再次刷卡套现,循环往复,直至持卡人有条件归还透支款。据办案实践统计,利用养卡方式套现的约占商户套现业务的10%-20%。
三、信用卡套现高发的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国内出现以来,信用卡套现的情况日益严重。根据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的统计,2007年,套现交易金额累计100万元的套
现商户有8家,2008年1月至9月,增至79家,且出现了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套现商户2家,各发卡机构确认的套现欺诈金额近15亿元,涉及商户2万家,同比增长了6倍和3倍多。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笔者认为其产生、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提现门槛过高增加了提现成本,商户套现有利益驱动。在银行或其ATM机上用信用卡提现,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且银行还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去特约商户套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只需要支付商户刷卡额2%~3%的手续费。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2%不等的费用,剩下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商户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得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商户数量越来越多,套现的便利性和低廉的手续费使得持卡人较多的选择“套现”作为获取现金的途径。
2.金融机构对信用卡及特约商户POS机管理不善,造成了信用卡及POS机泛滥,滋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费,第二是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刷卡后获得的消费返点收入
(手续费),即当消费者在商家刷卡以后,信用卡发卡行从商家那里获得的返点手续费,一般获取的返点手续费介于0%一2%中间不等。基于上述利益诱惑,近几年各大银行都在竞相扩大信用卡业务量,潜意识地降低了信用卡申请人的条件,出现了一人持有几张甚至几十张信用卡的现象,使信用卡犯罪有了生存的土壤。同时,信用卡发卡行为了获得商家返点手续费,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门槛。这样有些个体户、小杂货店,都能很轻易的装上POS机,POS机的泛滥,催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如兖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信用卡套现案,从涉案的一家小小的电子经营部就查获9台POS机,272张信用卡,案值金额3100多万元,POS机及信用卡的乱用现象可见一斑。
3、规范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管缺失。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实践中甚至有人认为套现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是信用卡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不应作为犯罪打击。
各银行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均明确规定,禁止信用卡套现。但多是从经济角度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套现行为,一般的惩罚措施只是收回商户的POS机,对持卡人采取止付、冻结账户等做法,无法从刑罚的角度进行更严厉的惩罚,信用卡套现行为遭遇法律尴尬。
四、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1、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立法过程。2009年11月之前,实践中对信用卡套现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套现是将信用卡内的消费信贷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相当于骗取银行贷款,应该依照《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主体是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是持卡人的帮助犯,这样可能导致刑事处罚范围过大,不利于突出打击重点。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中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本质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中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的行为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权威书刊中指出可以将信用卡套现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一种进行打击。
200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定性为“情节严重”。至此,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中沿用了上述规定,统一了对套现行为的认识和法律依据,健全了打击套现行为的法律机制,形成了打击套现行为的合力。2011年公安部开展了专门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天网行动”,对愈演愈烈的套现行为进行了有力的回击。
2、对养卡行为的定性。养卡是否属于套现行为,实践中存在争议。200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属于法律禁止的套现行为,而养卡是在持卡人透支信用额度后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由特约商户POS机主先代其还上透支款,恢复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商户再通过自己的POS机将代还款数额刷出,由持卡人向商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这一过程,不存在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情况,据此有人认为养卡行为不属于套现行为。笔者认为养卡亦属于变相套现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持卡人应该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主动到银行缴纳透支款,银行可以及时掌握这笔资金的动向,得以进行资金融通,而养卡行为中商户通过POS机代还款后又通过POS机将其刷出,双方走的是电子流水账,透支款仍流通
在外,并未真正处于金融机构掌控之中,所以养卡行为与直接提现并无区别,只是行为个体发生了改变,行为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五、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性
1.增加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信用卡持卡人通过商户POS机虚拟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导致金融资金进行了“体外循环”,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臵金融机构资金于高度风险之中,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2.给发卡银行带来了巨大风险。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还款风险。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然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频繁的刷卡套现,使得信用卡额度不断得到提升,授信额度由1万元可能上升到2万元甚至更多,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大量透支款作为无息贷款流通在外,银行又无法获悉这批款项的用途,难以进行
有效地鉴别与跟踪,银行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压力。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或携带套现金额逃逸,银行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3、给持卡人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另外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刑法禁止的“恶意透支”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持卡人、特约商户均明知金融机构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与银行有关于“禁止套现”的约定,特约商户在申领POS机时与银行亦有此约定,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均未遵守该约定,双方相互勾结,利用金融体制不健全和法律漏洞,虚构交易,欺骗银行,套取银行资金,严重破坏了金融机构与社会个体之间融洽的诚信体系,降低金融机构对个体诚信体系的评价,造成双方沟通障碍,势必进一步引发个人贷款难等一系列问题。
六.信用卡套现行为的预防及对策
1、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及特约商户申请的管理。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据统计,截止2009年10月,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金融机构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授信额度,明确持卡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各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将信用卡申请人的条件、信用额度、诚信机制、信用污点等纳入共享体系,一旦出现持卡人失信的情况,其他各行可及时将其纳入风险客户进行特别关注。共享机制下亦可预防信用卡泛滥现象的发生,减少一人多卡的情况。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
2.金融机构应联合公安机关不定期对可疑商户进行摸排,及时查处套现型商户。从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套现型商户一般有下列特点,注册资本较低,基本为小型私营公司、中介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一些小商品的零售、家电维修等业务,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而其POS机消费明细单却明确显示较高的刷卡额,且每一笔刷卡额度都较大,从一千元至两万元不等,交易金额一般为整数,出现二千元、一万元等非常规现象。银行
可根据商户交易明细单及经营范围进行比对,不定期清查,一旦出现上述可疑现象,银行可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安机关,双方配合对商户进行排查,以降低套现行为的发生率。如办理的王某非法经营案,其商店位于一所学校门口,经营一些大枣、核桃之类的干货,一年内刷卡300多万,且都是三千元、五千元等大额交易,“不年不节,谁会经常一次买这么多的大枣、核桃呢”这种怪现象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怀疑,最后锁定为套现型商户。
3.银行金融机构应放宽对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的条件,降低信用卡提现成本,引导持卡人依法提现。从实践中看,套现数额较大的信用卡持卡人多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在资金无法融通,贷款条件又非常苛刻的情况下,选择套现属于无奈之举,因此清除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设臵的种种障碍,放宽贷款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融资难的问题,铲除“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同时降低信用卡提现的手续费和利息,压缩套现商户的利润空间,打击其实施套现行为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引导信用卡持卡人采取正规途径提取现金。
目前,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门及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新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银行金融机构应把自己辖区内的特约商户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将套现行为的性质、法律依据及刑罚力度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强化法律的威慑力,从源头上打消特约商户的套现意识
第四篇:信用卡套现报告
关于信用卡套现报告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央行上海总部2010年7月26日表示,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卡套现
因为信用卡用户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先是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极具诱惑力。简单一点讲,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其他方式来支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因此,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网络上甚至出现许多网友交流套现心得的论坛和热贴,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的参与,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
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例如一个人有10张信用卡,每张额度为10000元,那么他通过套现,就可以获得10万元的贷款,如果他暂时用不着,可以不套现,银行也不会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甚至比贷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时候就不会有利息。所以银行将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信用卡翻倍套现
部分银行的信用卡有一个分期付款额度,消费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用的是信用卡的分期额度,对于信用卡内的可用额度不会减少,那么信用卡的持卡人就可以用这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两次”:先分期付款一次,将分期额度用完,然后直接一次性刷卡一次将信用卡额度内的可用额度消费完,这样就可以消费分期额度+信用卡额度内可用额度的金额了。然后利用上述的套现方式,就可以很容易套现出分期额度和信用卡卡内额度了,从而实现了信用卡翻倍套现!比如:某人的信用卡额度是一万元,分信用卡套现 期额度是两万,那么它就可以去指定的商场买三万的东西出来,这样就实现了翻倍套现了!
信用卡空卡套现 上面提到部分银行的信用卡有分期额度,这些信用卡的分期额度与信用卡本身的额度没有太大的关系,并且这些分期额度可以单独用来购买东西,即便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用完的情况下,也能用这些分期额度来购买商品,即信用卡内的原额度用完的情况下,还能用分期额度支付,这样就实现了信用卡空卡购物,然后将购买的商品又打折卖给商家,这样就实现了信用卡空卡套现了。
套现原因
为什么现在很多人要选择信用卡套现?要明白这个问题,就需要清楚信用卡套现和到银行的ATM机器上直接取现的区别。
下面通过一个举例来详细说明为什么人们会选择信用卡套现?
我们都知道,当你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银行就承诺了给你相应额度的预付款,比如,你办了一张额度为1 万的信用卡,那么银行就答应了随时可以借1万快钱给你,这1万块钱呢?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还给银行,这之间不算你的利息,但是呢,这个预付款只能用来消费,银行不提倡你换成现金取出来,因为当你到ATM机器上取现的时候,你只能取出占额度50%的现金,同时这些现金还需要收取你1%-3%的手续费,当你钱取出来以后,银行会给你开始算利息,目前国家规定是每天万分之五。
上面这是我们直接拿着信用卡到ATM机器上取现的情况,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不去取现,把信用卡拿着去消费,与上面相比,有几个优势:
1、可以全额消费,比如你的卡是1万额度的,那么就可以消费1万元;
2、消费的手续费没有,如果是套现,一般是收取2%个点,如果利用网上银行,则没有手续费,比正常取现要便宜;
3、没有利息,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将银行的钱还上,无任何利息。通过上面这样的分析,对于为什么会选择信用卡套现,而不是到ATM机器上直接取现,想必大家应该有了大致的了解。套现方法归类 常见套现方法
一、用信用卡为朋友的消费买单来实现免费套现
朋友在用现金消费的时候,用自己的信用卡替朋友刷卡“套现”并及时还款,银行的收益只是从商户收取1%至2%的结算手续费,持卡人没有任何费用支出。
二、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淘宝、拍拍等在线免费套现
主要是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无比便利的消费、提现的特性,通过充值提现(此方法慎用),虚假购物消费后再提现的方法进行免费套现,此过程均免收一切手续费,这也得益于电子商务网站的激烈竞争带给我们消费者的极大好处。
三、刷卡购机票来免费套现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或者南方航空公司的头等舱,规定头等舱只要是在起飞前24小时退票,要全额现金退票,但不包含误机状态下改签过的头等舱机票。于是也就有人动起了两家航空公司的歪念头,在上述两家航空公司在当地的自建营业厅刷卡购票并出票,然后按照退票流程来操作即可轻松实现免费套现的愿望。
四、在中国移动刷卡购买大额充值卡来免费套现
中国移动目前可以在营业厅刷卡购买充值卡,甚至通过现在的绿色营业厅通过手机短信绑定信用卡和手机卡号后即可划账给手机号码,以此先用信用卡为手机号码充值,然后带上身份证和手机卡去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号、退款即可。放心,中移动柜台的现金比你信用卡的额度可是多的多的。
以上四种均为社会中常见实现信用卡套现方法。
行为分类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社会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立法方面
要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在美国,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发卡机构的防范措施。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严格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引入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征信体系方面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银行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可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法规。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套现是说信用卡用户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取现。具体做法就是由商户刷卡后将所得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资金到现钞的转换。广义上的套现又包括通过各类手段,通过信用卡获取现金。
信用卡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精明的理财高手总是能找到适当的且合法的“套现”方法。通过套现,可以从容的实现个人融资。
政策建议
1、商业银行应从四个方面强化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1、重组目前信用卡业务条线的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在各银行总行层面。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在分支机构层面。应设立独立的收单审查岗,定期筛查、报告可疑商户。履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职责。
2、应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环节的质量控制。审慎选择商户营销外包服务商。要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考核,明确对提供不实商户信息的处罚措施。确保其对商户调查和定期走访的真实性、有效性。
3、银行分支机构对交易量畸高的小型本地商户应定期“三查一看”。即做到查全部交易中是否信用卡交易占比接近100%。查在该商户刷卡的本行客户职业是否为其目标客户群体、收入状况是否与刷卡消费情况相符。查该批可疑客户刷卡是否存在较多关联。再上门看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刷卡量相匹配。有无租借POS等违规行为。一旦确定商户涉嫌经营套现。应立即停机并向人民银行、银联组织报告。对持卡人也要视情况采取停卡、降低额度、向个人征信系统报告等措施。杜绝隐患。
4、应审慎发卡授信。防止过度授信产生风险。尤其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在多家银行开卡者等特殊群体要审慎发卡。对频繁大额刷卡后要求提高授信额度的持卡人。应认真审查其消费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现。
2、进一步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打击力度
任何一家银行的内审部门只能获得本行收单的商户及发行的信用卡的数据,而外部监管机构则能够延伸取得辖区内各家银行的信用卡数据,进行关联追查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要彻底整治非法信用卡套现,能仅靠商业银行“自扫门前雪”,有赖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银行机构进行定期联合检查,斩断非法套现网络,使套现型商户彻底曝光、失去生存空间,维护有序、健康的用卡环境。
3、应高度关注信用卡套现与洗钱犯罪的联系
据报道,在个别地区,商户向持卡人收取的套现手续费已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越来越低为何在监管高压和非法收益减少的情况下,现仍大肆泛滥呢?除了一部分套现型商户的主要目的是为经营者自身套取周转资金外,查发现有的商户可能以此进行洗钱。一般套现型商户都会定期通过银行提取现金维持支付,蹊跷的是,个别套现规模很大的商户却从未在银行提取现金。其全部收入款项均转到异地账户,于经营套现现金来源十分可疑,不排除其以经营套现作为洗钱手段,将大量非法所得现金变成合法银行存款。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关注这一可能的新型洗钱渠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识别套现型商户的方法
(一)通过非现场数据分析,初步锁定套现型商户
审计人员进场后。应首先获取被审计机构的特约商户清单(含商户经营地址、开机时间、收单交易笔数和金额等要素)。分析判断清单中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和收单业务情况。对可疑商户进一步核查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将呈现明显的“四低三高”特征的商户列为下一步重点审计对象。具体如下:
1、套现型商户基本情况的“四低”特征:一是刷卡扣率属于较低档次,多为0.3%一1%的批发类商户。个别甚至为零扣率:二是注册资本低,此类专门代办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均为小型私营贸易、咨询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三是经营成本低,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经营面积小。正式员工少。且基本上是定额征税:四是商户知名度低。通过互联网搜索查不到任何商户的经营信息。
2、套现型商户收单情况的异常“三高”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意味着该商户营业收入非常可观。明显与上述的“三低”状况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可能从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三是全部刷卡记录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接近100%),很少或完全没有使用借记卡的记录。我国银行卡交易中一直是借记卡占主流。据中国银联统计。目前我国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额中占比为30.62%,发卡量占比7.9%。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占比大于信用卡。而套现型商户却只有信用卡交易。因而这一点是其最显著、最难以掩饰的异常特征。
在现场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先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对“两高”商户再调取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含交易时间、交易卡号、金额等要素),然后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卡号开头字段查询最新的银联卡号全表(运用Excel的LOOKUP功能)。确定卡片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即可准确锁定套现型商户。
(二)突击现场走访核查,认定套现型商户
针对初步锁定的涉嫌套现的商户。审计人员应从被审计机构取得商户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按其登记的机具布设地址。进行突击现场核查。审计实践中。现场可能会遇到两类情况:一是在该地址未发现POS机。即该商户登记了虚假地址。则应认定被审计机构在POS机审批及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并立即追查该机具的实际布设地址。检查是否存在商户租借POS机用于套现的情况。二是在该地址确有POS机。则应核对机具编号。同时观察商户是否有合法的经营主业及较高的销售量。对某些既有正常主业,又兼营套现的商户,需要再核对其销售记录与收单流水是否相符。如在对一家经营橱柜的小型商户进行走访时。审计人员发现该商户销售橱柜的生意非常清淡,与其频繁的收单记录明显不符,其经营者当场也无法提供任何对收单流水中客户销售、安装橱柜的相关单据、账务记录,审计人员据此认定其为套现型商户。
(三)排查套现信用卡,追查关联套现行为
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认定部分套现型商户后。审计人员对在这些商户有多次刷卡记录的信用卡。调取这些有套现嫌疑的持卡人资料及卡片交易记录进一步分析。往往会发现各种关联情况。
1、在同一商户刷卡的持卡人身份(工作单位和户籍等)关联。一是持卡人即为该商户经营者和员工,经常自卖自买,显然不合常理。可认定其非法套现。二是持卡人工作单位相同,且多为低收入、高流动的小型私营企业。审计时可进一步核实其工作证明的真实性。查明有无虚假申请的问题。判断被审计机构的发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三是持卡人同属异地群体。如在检查A市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套现的一批某银行信用卡时,发现近半数持卡人均为同省内B市的居民,该商户账户内的资金也流向B市,很可能是为规避银行的监控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异地套现。
2、刷卡行为关联。一是都“不约而同”在几家前述“四低”型小商户多次发生大额消费,有时甚至刷卡时点也非常接近,正常用卡人群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有明显的虚假消费嫌疑。二是刷卡模式类似。如经常分单交易,即在一家商户短时期内多次刷卡,而总金额接近该卡授信额度。或经常在还款之后短时间内又刷卡用完授信额度。后者可能是利用几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也可能是由中介公司垫款“养卡”。在有套现行为的持卡人群体中,数有银行信用卡营销从业经历者,一人多卡、多点频繁套现的情况尤其突出。如李某曾任信用卡营销人员后离职,持有10家发卡行共27张信用卡,利用各种手段获得较高信用额度,累计套现数十万元,最终造成数万元不良透支。
审计实践中,这一步顺藤摸瓜,常能由一家商户牵出五、六家套现型商户0但套现规模大的商户每月可能发生数百笔收单业务,几乎会囊括本地所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排查出的关联商户往往也属于不同的银行管辖,因此需要被审计银行之外的其他有关银行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根据新的监管要求,业银行应将这些涉嫌套现的关联商户向人民银行、银联等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曝光可能存在的套现网络.司法解释 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熏于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
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随着银行卡产业各方不断落实各项打击套现的措施,《解释》将会为推动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相关法律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罚办法
新司法解释出台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断因素
在12月1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1张就构成犯罪
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银行追欠款将“有法可依”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公布后,肯定会很快被银行利用起来,用做追缴信用卡欠款的有力工具。“由于原来有法难依,给银行信用卡欠款追讨带来很大难度,青岛各银行信用卡坏账率近年也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新标准公布后,银行对于„达标‟的欠款人,可能会把报案处理当成第一选择,不仅可以轻松追回欠款,对其他欠款人也形成了震慑作用。”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说。
据了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记者 肖良华
中国银联
解释出台有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中国人民银行
将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专项整治
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人民银行准备利用这个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活动。
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有关信用卡方面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要进行查处。
三是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这次行动计划为期10个月。
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地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司法部立法动态
近期关于“信用卡非法套现将被纳入立法规范范围”的消息不胫而走,银行、专家、持卡人三方对此态度迥异
近期,信用卡一方面以“中间业务”的形式为银行的业绩增长贡献颇多,一方面也成为部分人士新的“生财之道”。此外,民间普遍使用的POS机刷卡套现、支付宝套现等列入“灰色地带”的案例也屡屡见诸报端。近期,有关信用卡套现将进行立法规范的消息逐渐成为信用卡以及理财市场的热点,各方对此消息反应大不一致:银行认为此举有利于银行的风险控制;持卡人则认为套现是信用卡的贷款功能,应予以保留;部分专家指出,应该由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工作,而不是彻底限制信用卡的套现行为。银行:有利于风险管理
“银行肯定全力支持,并且也是期盼已久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银行卡发卡量达17.3亿张,1-9月份银行卡交易总额103.3万亿元,剔除批发行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消费额在社会消费总额中占比超过25%。
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市场营销团队主管易必正在日前中行发行钛金卡的活动现场对记者表示,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关信用卡套现立法的消息,但信用卡非法套现确实是对银行风控管理的一个重大挑战。他表示,中国银行有一个反欺诈侦测系统,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会进行自动甄别,随后银行就会采取相应措施。
据有关媒体统计,截至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等四家大型上市银行共发行了8400万张信用卡。其中,中行2008年信用发卡量增幅为38.6%,相对较低,而工行、交行的增幅均在60%以上。与巨幅的发行量相伴随的,是信用卡贷款的风险逐步上升。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风险上升有三大原因:其一,由于信用卡业务本身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伴随信用卡消费额、透支额的大幅增长,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同步增加。其二,受经济下滑影响,部分行业出现倒闭、裁员、减薪等现象,出现信用卡逾期账户增多、不良透支额增加的情况。其三,根据国内相关政策,信用卡不良贷款很难自主核销,这也是导致不良贷款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
专家:套现立法是集体不公平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银行本应做好的风险控制工作推到持卡人的头上,是一种集体不公平。
他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信用卡套现本身,而在于我们国家的银行卡条例是否更新调整,信用卡多方关系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和推动,这些都还缺乏法律来规范。
据介绍,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在超市就可以很方便的取现。潘辛平认为,消费者只要按时付给银行利息,就是正常的商业活动,没有问题。而同样,在美国只要持卡人没有签字,被盗用的金额就由商户和银行去承担,但在中国,监管机构没有这样的规定,老百姓的信息被盗用申请了信用卡,银行还是只管追究被盗用者的责任。而中国的老百姓却缺乏维权的机制。如果监管机构对信用卡各方的关系进行完整细致的规范,各方法规配套齐全,银行方面自然会提高风险意识。持卡人:套现合情合理
2008年年底,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出席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时表示,有必要加快推进银行卡的相关立法工作。他称,央行将会同其他部门就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恶意透支、新兴支付方式等犯罪,加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随后,信用卡套现立法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相当数量的网友都不认可将信用卡套现定义为“犯罪”的说法,并且认为不论是还最低还款额还是信用卡提现,都是信用卡的基本融资功能,失去了这些基本功能,信用卡存在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
信用卡套现根本:pos机门槛升高
为防止套现愈演愈烈,商户申请POS机的门槛已经提高,”刘先生介绍,银行方面通过调查发现不少小商户在经营中基本不开发票,缺少具体税务凭证来表明有真实的客户刷卡消费发生,很容易成为POS机非法套现的主要渠道,这也是小商户目前难申请POS机的主要原因。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此前商户向有收单业务资格的银行申请POS机的门槛很低。部分银行出于竞争商户资源的需要大幅放松审核标准,只要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即可。在POS机押金费用的收取上也实施“弹性化”,对有些刷卡金额大的商户甚至免收。另外,商户回佣也从每笔1%-2%的扣率降低到30元封顶。而银联商务客户热线表示,目前商户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公司公章和开户银行账号等。另外,银联方面会派人对提出申请的商户进行上门实地考察。上海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的市场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目前固定和移动POS机的押金费用分别是1000元和2000元,商户还需按照一定扣率缴纳回佣
法律法规
信用卡套现有贷款诈骗的嫌疑,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如果套现者拒不还款,也触犯了《刑法》恶意透支的条款,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简而言之,套现违反相关规定,恶意透支触犯刑法,作为崛起中的中国,经济正在走向全球化,一些经济领域法律法规正与发达国家接轨,信用卡业务是零售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产品和利润来源,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要占到纯利润总额的1/3,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利润占到公司全部利润的70%。不难想象将来有一天外资银行在中国打出“CASH OUT”的口号,届时如果境内银行依然墨守成规,必将被历史淘汰出局。
相关事件
信用卡套现,银行也有责任
信用卡套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其实作为金融从业者,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么多的持卡人走上了套现的道路?从而产生了所谓有“专业”信用卡套现、代办公司。其实深究起来,作为PO S机、信用卡的发放审批人,银行其实也有责任。
最近两年,一种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小广告遍布厦门街头。一伙专职于此的人利用帮人刷卡套现而获取手续费。今年1月,深圳警方展开了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前日,警方通报了近期战果,11个行动点共抓获嫌疑人35人,涉案金额10亿元。
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商户使用PO S机进行交易是有手续费的,其中手续费由发卡行、提供PO S机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即收单方)以及银联三方共享,一般是按7:2:1的比例来分成。发卡行在PO S机交易手续费分成上占大头,现在很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基本是“来者不拒”。某些银行在占领信用卡市场份额的同时,还不忘占领PO S机的阵地,放松申请PO S机商户资质审核的事,也就在所难免。在打击“个别不法分子和不法商户”违法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问一句:发卡行、收单行和中国银联共同收取这些非法商户刷PO S机的手续费是否也应该算是“非法所得”?按照一般商户在使用PO S机过程中需要交纳0.5%-2%手续费的最低比例来计算,信用卡套现10亿元,银行(包括银联)的手续费收益也不少,是不是也应该如数上缴给国库呢? 信用卡套现,银行其实也有责任。不要老从持卡人身上找原因,可以适当地考虑一下自身的问题。
帮人刷卡套现4个月交易300万
因装POS机帮人刷卡套现,4个月交易金额30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犯罪嫌疑人隋某和郭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朝阳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看到别人用POS机给客户刷信用卡收取手续费,隋某也想到利用这种方法赚钱。隋某找到郭某,让郭某来帮自己一起干,郭某表示同意。于是,隋某用郭某和其他人的身份证办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账户。今年2月,隋某花了两万元钱办理了三台POS机,然后利用自己和朋友注册的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情况下,用POS机帮客户刷信用卡套现。
据了解,他们的交易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代还款业务,另一种是套现业务。
在代还款业务中,隋某先用个人的银行账户给客户的信用卡内转账还钱,再用客户的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将相应金额刷回隋某公司的对应账户,同时将手续费也刷出来。
在套现业务中,客户用信用卡在隋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将一定金额刷到隋某公司对应的账户上,然后隋某再用个人的账户把钱转回到客户的借记卡上。
据统计,自今年3月至6月期间,隋某和郭某先后为客户替还款和套现金额大约为3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低的每笔业务为几百元,数额高的业务每笔一两万元。
记者了解到,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此,装POS机帮客户套现的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
揭秘——信用卡套现
为什么会出现套现?
1.信用卡用户更多时候需要现金 取现太贵 只好套现
如果要取现,按规定取现金额一般只能为授信额度的30%,每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如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0000元,客户最多只能取现3000元,而且取现每笔要付交易金额3%的手续费,同时不再享免息期。2.中介公司有暴利可图 套现公司的出现
不法中介公司首先利用银行名义为客户办信用卡,随后通过POS机套现。持卡人在POS机上刷卡后,账户信息会发送到银联,银联处理后发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金额,并将款项打入商家的开户行。中介从支付给套现者现金中收取大约为3%-5%的手续费。除去银行1%左右的刷卡扣率外,可以赚取剩余2%-4%费用。3. 信用卡发行太多是造成信用卡违规套现的主要原因 信用卡在中国钱途广阔
利润丰厚,前景诱人,国内各家银行争抢客户。从2003年底以来,中国信用卡业务呈井喷式增长,截至2004年底,信用卡发行量突破1000万张,人民币透支余额接近300亿元。据VISA国际调查,预计2010年中国中等收入人群可能超过2亿人
信用卡在中国钱途广阔
利润丰厚,前景诱人,国内各家银行争抢客户。从2003年底以来,中国信用卡业务呈井喷式增长,截至2004年底,信用卡发行量突破1000万张,人民币透支余额接近300亿元。据VISA国际调查,预计2010年中国中等收入人群可能超过2亿人。
信用卡套现的最新相关信息
信用卡非法套现1600万 警方破获巨额POS机非法经营
中新网景德镇11月16日电(吴薇 石卫明)16日,记者从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获悉,该局经侦支队于近日破获一起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案,非法套现金额高达1600万元。行动中,警方缴获三台POS机,摧毁一非法经营网站,缴获各大银行的银行卡58张。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吴某从2010年10月起,花1500元请人在互联网上建了一个网站。吴某利用该网站上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宣传”,通过虚假交易,利用POS机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按每笔1%至2%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截至目前,吴某非法套现金额达1600多万,涉及全国各地十余家银行的银行卡数百张,涉及人员近百人。
景德镇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网上发现这一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清了犯罪事实,掌握了确实证据,在相关警种配合下,一举捣毁这个非法经营窝点。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逮捕。(完)两人窃取20万条信息 骗领信用卡套现将近七万元
偶然窃得20余万条信用卡信息资料,“碰巧”猜出一名持卡人的账户密码,“80后”上海男青年利用其丰富的信用卡从业经验,精心布局从银行处将他人信用卡骗领到手并成功套现69990元。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协助陈某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偶获大量银行客户信息
陈某18岁从技校毕业后,相继在移动通讯、精密器材、信用卡中心和汽车等行业工作过。2008年11月,陈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做模具生意的童某夫妇,三人说到做pos机刷卡套现的生意时一拍即合,陈某索性辞掉工作后与其合伙在浦东八佰伴附近租了间房子干起了这一行。
期间,陈某认识了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的印某。印某不仅经常来套现,还将20万余条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拷贝给童某,便于套现业务的“推广”。一天,陈某在童某电脑里无意发现了这些客户信息,便偷偷将其拷贝到了自己的U盘里留作他用。2009年9月,陈、童二人因产生矛盾而“分道扬镳”。
更改他人资料申请新卡
不久,没有工作在家游手好闲的陈某手头逐渐吃紧,开始为生计犯愁。2010年初,陈某突然想起从童某电脑中拷贝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是“可以利用吗”?遂动起了利用他人信用卡套现的歪心思。熟悉银行信用卡办卡、更改账单地址及补卡等流程的陈某准备从中“大做文章”。
碰巧,有一位信用卡持卡人王先生用生日作为支付密码,陈某发现后“如获至宝”,凭借手头掌握的王先生的信用卡个人信息,在被告人张某的协助下,申请补办到了王先生的银行信用卡。
骗领信用卡大量套现
没过几天,王先生的信用卡“如约而至”,陈某将1000元的好处费给了协助收卡人张某。当天,陈某就直奔事先联系好的刷卡套现处,用王先生的信用卡套取了现金69990元。
2010年8月3日,王先生发现其信用卡里莫名其妙被消费了69990元,遂向银行反映这一情况,银行方面经过调查后发现有疑点立即向警方报案。8月18日和9月3日,陈某、张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窃取,数量合计20万余条,足以伪造可以进行交易的信用卡,还利用上述信息骗领他人信用卡1张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分别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而提供帮助,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五篇:信用卡套现措施
防范对策 立法方面
要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在美国,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发卡机构的防范措施。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严格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引入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征信体系方面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银行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可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法规。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套现是说信用卡用户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取现。具体做法就是由商户刷卡后将所得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资金到现钞的转换。广义上的套现又包括通过各类手段,通过信用卡获取现金。
信用卡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理财工具,精明的理财高手总是能找到适当的且合法的“套现”方法。通过套现,可以从容的实现个人融资。编辑本段政策建议
1、商业银行应从四个方面强化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1、重组目前信用卡业务条线的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在各银行总行层面。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在分支机构层面。应设立独立的收单审查岗,定期筛查、报告可疑商户。履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职责。
2、应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环节的质量控制。审慎选择商户营销外包服务商。要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考核,明确对提供不实商户信息的处罚措施。确保其对商户调查和定期走访的真实性、有效性。
3、银行分支机构对交易量畸高的小型本地商户应定期“三查一看”。即做到查全部交易中是否信用卡交易占比接近100%。查在该商户刷卡的本行客户职业是否为其目标客户群体、收入状况是否与刷卡消费情况相符。查该批可疑客户刷卡是否存在较多关联。再上门看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刷卡量相匹配。有无租借POS等违规行为。一旦确定商户涉嫌经营套现。应立即停机并向人民银行、银联组织报告。对持卡人也要视情况采取停卡、降低额度、向个人征信系统报告等措施。杜绝隐患。
4、应审慎发卡授信。防止过度授信产生风险。尤其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在多家银行开卡者等特殊群体要审慎发卡。对频繁大额刷卡后要求提高授信额度的持卡人。应认真审查其消费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现。
2、进一步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打击力度
任何一家银行的内审部门只能获得本行收单的商户及发行的信用卡的数据,而外部监管机构则能够延伸取得辖区内各家银行的信用卡数据,进行关联追查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要彻底整治非法信用卡套现,能仅靠商业银行“自扫门前雪”,有赖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银行机构进行定期联合检查,斩断非法套现网络,使套现型商户彻底曝光、失去生存空间,维护有序、健康的用卡环境。
3、应高度关注信用卡套现与洗钱犯罪的联系
据报道,在个别地区,商户向持卡人收取的套现手续费已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越来越低为何在监管高压和非法收益减少的情况下,现仍大肆泛滥呢?除了一部分套现型商户的主要目的是为经营者自身套取周转资金外,查发现有的商户可能以此进行洗钱。一般套现型商户都会定期通过银行提取现金维持支付,蹊跷的是,个别套现规模很大的商户却从未在银行提取现金。其全部收入款项均转到异地账户,于经营套现现金来源十分可疑,不排除其以经营套现作为洗钱手段,将大量非法所得现金变成合法银行存款。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关注这一可能的新型洗钱渠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编辑本段识别套现型商户的方法
(一)通过非现场数据分析,初步锁定套现型商户
审计人员进场后。应首先获取被审计机构的特约商户清单(含商户经营地址、开机时间、收单交易笔数和金额等要素)。分析判断清单中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和收单业务情况。对可疑商户进一步核查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将呈现明显的“四低三高”特征的商户列为下一步重点审计对象。具体如下:
1、套现型商户基本情况的“四低”特征:一是刷卡扣率属于较低档次,多为0.3%一1%的批发类商户。个别甚至为零扣率:二是注册资本低,此类专门代办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均为小型私营贸易、咨询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三是经营成本低,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经营面积小。正式员工少。且基本上是定额征税:四是商户知名度低。通过互联网搜索查不到任何商户的经营信息。
2、套现型商户收单情况的异常“三高”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意味着该商户营业收入非常可观。明显与上述的“三低”状况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可能从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三是全部刷卡记录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接近100%),很少或完全没有使用借记卡的记录。我国银行卡交易中一直是借记卡占主流。据中国银联统计。目前我国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额中占比为30.62%,发卡量占比7.9%。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占比大于信用卡。而套现型商户却只有信用卡交易。因而这一点是其最显著、最难以掩饰的异常特征。
在现场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先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对“两高”商户再调取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含交易时间、交易卡号、金额等要素),然后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卡号开头字段查询最新的银联卡号全表(运用Excel的LOOKUP功能)。确定卡片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即可准确锁定套现型商户。
(二)突击现场走访核查,认定套现型商户
针对初步锁定的涉嫌套现的商户。审计人员应从被审计机构取得商户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按其登记的机具布设地址。进行突击现场核查。审计实践中。现场可能会遇到两类情况:一是在该地址未发现POS机。即该商户登记了虚假地址。则应认定被审计机构在POS机审批及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并立即追查该机具的实际布设地址。检查是否存在商户租借POS机用于套现的情况。二是在该地址确有POS机。则应核对机具编号。同时观察商户是否有合法的经营主业及较高的销售量。对某些既有正常主业,又兼营套现的商户,需要再核对其销售记录与收单流水是否相符。如在对一家经营橱柜的小型商户进行走访时。审计人员发现该商户销售橱柜的生意非常清淡,与其频繁的收单记录明显不符,其经营者当场也无法提供任何对收单流水中客户销售、安装橱柜的相关单据、账务记录,审计人员据此认定其为套现型商户。
(三)排查套现信用卡,追查关联套现行为
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认定部分套现型商户后。审计人员对在这些商户有多次刷卡记录的信用卡。调取这些有套现嫌疑的持卡人资料及卡片交易记录进一步分析。往往会发现各种关联情况。
1、在同一商户刷卡的持卡人身份(工作单位和户籍等)关联。一是持卡人即为该商户经营者和员工,经常自卖自买,显然不合常理。可认定其非法套现。二是持卡人工作单位相同,且多为低收入、高流动的小型私营企业。审计时可进一步核实其工作证明的真实性。查明有无虚假申请的问题。判断被审计机构的发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三是持卡人同属异地群体。如在检查A市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套现的一批某银行信用卡时,发现近半数持卡人均为同省内B市的居民,该商户账户内的资金也流向B市,很可能是为规避银行的监控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异地套现。
2、刷卡行为关联。一是都“不约而同”在几家前述“四低”型小商户多次发生大额消费,有时甚至刷卡时点也非常接近,正常用卡人群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有明显的虚假消费嫌疑。二是刷卡模式类似。如经常分单交易,即在一家商户短时期内多次刷卡,而总金额接近该卡授信额度。或经常在还款之后短时间内又刷卡用完授信额度。后者可能是利用几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也可能是由中介公司垫款“养卡”。在有套现行为的持卡人群体中,数有银行信用卡营销从业经历者,一人多卡、多点频繁套现的情况尤其突出。如李某曾任信用卡营销人员后离职,持有10家发卡行共27张信用卡,利用各种手段获得较高信用额度,累计套现数十万元,最终造成数万元不良透支。
审计实践中,这一步顺藤摸瓜,常能由一家商户牵出五、六家套现型商户0但套现规模大的商户每月可能发生数百笔收单业务,几乎会囊括本地所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排查出的关联商户往往也属于不同的银行管辖,因此需要被审计银行之外的其他有关银行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根据新的监管要求,业银行应将这些涉嫌套现的关联商户向人民银行、银联等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曝光可能存在的套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