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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2-41426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09:35: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7 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 旭 人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 3 —

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应当在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4 —

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 5 —

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印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6年12月22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6 —

第三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成文日期:2006-12-1

5《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

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

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

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

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

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

税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

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

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

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

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应当在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个体工商户怎么建账

个体工商户怎么建账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不少个体户对此非常关切,打电话向金税周刊热线咨询。他们

想了解新旧《办法》的变化,并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提出是否建账、如何建账等问题。

1.看注册资金标准。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应建简易账,达到20万元应建复式账。

2.月营业额标准达到15000元建简易账,月营业额达到40000元建复式账;

其中: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达到30000应建简易账,达到60000元应建复式账;从事货物批发

或零售的,月销售额达到40000元应建简易账,达到80000元应建复式账。

简易账与复式账建简易账与复式账注意三方面:

1.要注意建账时限。

按新《办法》,2006年已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1月15日内建账,2007年新办业户应在领取营业执照

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建账。

2.复式账与简易账的区别。

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简易账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采用订本式。个体工商户根据注册资金和营业(销售)额,选择建复式账或简易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内不得变更。由于财务会计专业性

较强,个体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设复式账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时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期限为10天,年报期限为30天。

第五篇: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难调查报告

关于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建账难调查报告

彭银娟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了解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本人于2012年3月份走访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对市场内的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

一、调查对象

此次社会调查,我将目标确定在从事文具及礼品批发个体工商户,随机调查五家商户,主要采取与商户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商户在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主要情况,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查阅被调查企业的财务账册和纳税凭证等资料,掌握该企业具体的财务税收的工作内容。

二、调查的内容

我们将商户的财务人员设置、帐册设置、等作为主要调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财务人员岗位设置状况,人员素质情况,包括是否有专业证书、是否专职等

(二)是否设置账册

三、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的五家商户中,只有一户商户配备有专业财务人员,设置完整账册,其余四户均没有建账,没有建账原因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自身不愿建帐

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甚远,不建账可以带来“利润空间”,个体业户实行建账按实计征,怕加重税收负担,聘请会计人员又会增加经营费用和成本,还要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定了事”永无后患。

(二)、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推行

起征点提高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不达起征点户,这些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对这部分商户的建账也就无从谈起,且会影响到其他商户的建账积极性。

(三)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有限

不少商户愿意建账,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大多数纳税人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甚少,就其本身能力而言无法准确建账,而且大多数商户规模相对较小,无力承担专职财务人员工资费用,想聘请财会人员代账,但出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大多数财会人员不愿代账,于是有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但中介机构不能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建账准确性不高,造成“为建账而建账”的现象。

四、解决个体工商户建账难的工作举措

(一)开展税法宣传,提升建账氛围

1、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工商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氛围。

2、加强个体工商户办税人员财会知识辅导,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建账能力,促进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二)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

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修订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所以对经营规模大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其他商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暂不建账,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规范税款征收,以防税款流失

对建账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上可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提高税款征收科学性,由于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情形个体户的大量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难以满足逐户核定的需要,对于建账初期,也可以

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充分考虑个体户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客观情况,以防止税收流失。

五、调查体会

通过这次社会调查,认识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个体工商户建账实现国家、商户双方受益,从宏观方面说,它有利于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从微观方面说,它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查账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最终促进个体及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个体工商户建账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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