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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列表(五篇材料)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71518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02:08: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列表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合集列表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4-2-1).........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0-7-12).....................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

十七、第三十八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5-5)...............错误!未定义书签。

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7-1).........错误!未定义书签。

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7-1).........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6-19).错误!未定义书签。

7、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2008-7-1)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17)..........错误!未定义书签。

9、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2005-2-17)..........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关于《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05-8-25)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0-4-21)......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2009-7-16).......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0-12-30).............错误!未定义书签。

14、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1-1-1)...........错误!未定义书签。

15、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2008-4-21).....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篇: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优秀孕育价值,成长创造回报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受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以及大额个人投资者,包括各类企业、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教育机构和基金会等。

一、业务范围: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拥有一群高素质、富有经验的专业投资团队。投资、研究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平均从业年限在8年以上,专业结构是有金融学基础的复合性人才。倡导以研究为主导的投资文化,建立了“以公司研究为依托、外部研究为补充、自主应用研究为核心”的研究模式。

二、主要服务模式及产品介绍

公司已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个,专向资产管理计划一个,管理包括多个国内知名企业在内的定向资产管理帐户十七个,客户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银行托管的集合帐户为平台,集合多个客户资产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集合资产管理服务模式。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

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募集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和投资短期货币工具,产品风险低,收益适中。该产品于2005年3月28日成立,2007年3月27日存续期满终止,单位净值为1.1773元,累计净值为1.1963元,累计收益率为19.63%。该计划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个设立并终止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80%,灵活主动,能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该产品于2006年1月18日成立,至2007年12月底累计收益率为320.68%,2007收益率为140.20%,其回报不仅超越了大盘,也超越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水平,在国内全部80只积极配置型开放式基金相比,排名第四,在所有券商理财产品中排名第二。开放期为每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

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为20%-90%,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45%,专家二次理财,攻守兼备。该产品于2007年2月9日成立,至2007年12月底累计收益率为90.10%,超越了混合型基金同期87.98%的平均水平,在所有的券商FOF产品里面排名第一。开放期为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

拟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新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高成长的上市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以单一客户本人证券帐户为平台,根据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特点,代理客户进行投资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模式。

按投资品种的不同,公司的定向管理业务产品分为:

股票型定向产品:高风险产品,可根据客户的需求约定投资主题、方向或投资目标; 债券型定向产品:低风险产品;

混合型定向产品:中低风险产品,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保本策略型产品等;现金增值类定向产品:现金流管理产品。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客户特定目的提供的专项资产管理服务模式。

莞深高速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东莞控股名下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的十八个月的收益权,为专项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专项计划规模为5.8亿元,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7日至2007年6月26日共十八个月,专项计划获得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AAA级评级,中国工商银行为专项计划支付总计6亿元资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专项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技术平台提供流动性安排。

第三篇: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1、概念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2、分类

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区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券商集合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也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由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的一种理财产品。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通俗地讲就是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并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其风险和收益介于储蓄和股票投资之间。证券公司是这种理财产品的发起人和管理人。

限定性的所谓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是考虑到投资风险的因素,其对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较多,一般来说,类似产品将其投资对象限定在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和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而投资于权益类证券和股票的比例不超过20%,收益能力不是很高,但风险相对偏低很多,比较适合于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选用。限定型产品则包括了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两种。

非限定性的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是指投资方向不固定,除了可以投资上述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可转债、封闭式基金和ETF等资产,其可以根据相关投资品种的趋势进行灵活运作,尽可能追求最大化收益,该类型产品的收益率取决于券商的管理水平,其较为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选用。在非限定型产品中,主要包括股票型、混合型、FOF和QDII产品四种。

第四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问题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立法现状

目前国内规范委托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合同法》、《信托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合法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只有公募基金、券商“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而其他的资产管理形式要么是使用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么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现实中处于法律边缘或是已经与法律相抵触的委托资产管理行为,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也并不是一律取缔,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下面,我们由基金业、委托资产管理的发展状况看看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1、国外基金业的发展现实

美国基金业的发展

美国的共同基金出现在上世纪初,这种原始的“基金” 形式在 1929 年以前并没有受到政府的管制,美国政府正式出手干预这些“基金”是从 1936 年开始的,并于 1940 年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公司的成立条件、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以后,美国的共同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本世纪初达到了其历史发展的高峰,截至 2009 年底,美国共有 8000多 只以上共同基金,其基金总规模已超过民间退休基金、人寿保险业及储蓄机构的资产规模。世纪 90 年代,私募基金在美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都以 20 %的速度增长,目前,美国的私募基金总数已达 4200 多家,基金总规模超过 3000 亿美元。在美国,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有很多,如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但是数量最多的还是合伙制的小型私人投资公司,这也使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

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从以上对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和运作特点的分析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首先,美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出现经历了从“地下”到“地上”的过程,先是自发出现委托资产管理的雏形,然后才被监管层认可,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规范,使其合法化,并最终促进了其更快的发展。而我国目前也存在许多尚处地下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且规模巨大,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发展要求,急需得到合法地位,这与美国基金业的初期发展是非常类似的。

其次,美国“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以共同基金为主,私募基金只占了相对较小的部分,但是美国的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除了法律地位不同之外并无严格的本质区别,两者都是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如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既可以成为共同基金的发起人,也可以成为私募集基金的发起人;既可以担任共同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具体操作管理私募基金。因此,我们探讨中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课题,就不能将目光仅仅聚焦在“私募基金”形式上面。再次,在美国,无论是共同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相关法律都对其组织形式、管理人、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方式、信息传播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以此降低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而我国对“公募基金”已经有了相对成熟和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是对其他形式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至今仍没有比较明确的说法,这已成为我国发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大障碍。

2、中国资产管理的现实需求

从中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实状况来看,截至 2003 年 10 月,国内 54 只封闭式基金、26 只开放式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在 1600 亿元左右,仅占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 10 %左右,即使加上估计的 7000 亿元的“私募基金”,仅占居民储蓄总额的 8 %左右。而 美国的共同基金截至 2001 年底已达到 8000 只以上,基金总规模已超过民间退休基金、人寿保险资本及储蓄机构的资产规模之总和,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比例在 60 %以上。另外,美国的私募基金总数已达 4200 多家,基金总规模超过 3000 亿美元,这些数字说明了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是刚刚起步。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信托资金及居民储蓄和民间各种资本迅速膨胀,截至目前,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 11 万亿元,且每年仍以一万亿的规模增长。QFII 的付诸实施将使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同时,社保基金已正式入场,保险资金、各种民间资金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在为入市做准备。因此,虽然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起点较低,但是其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又可能超过所有人的想象。所以,把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加快发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便成了当务之急

三、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和发展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申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校算、分账管理。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展望

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立足于国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放开,利用本地资源,参与处理外资在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并进而进入国际不良资产处置的巨大市场,参与国际不良资产处置竞争。这条道路走通后,它所经营运作的资产不再是一个固定不变或者不断减少的数字,而是随着运作经营出现不断的组合、替换与扩大,为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壮大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篇: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定稿]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

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属于期货从业人员,因此必须同时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对于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则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之一即可。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具体来说:如果是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即可;如果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则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比如,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相应条件。

四、期货公司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后,如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答: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手续后,协会会以通知的形式函告公司已完成登记,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可持相应的函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暂不变更。

五、对于《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应如何理解?

答: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规模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合规负责人,是指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试点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如果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负责人。如果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六、如何理解《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人员独立”、“不得兼任”的规定?

答:《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七、《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有什么要求?产品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管理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外,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不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规则》未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予以限制。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是否继续适用?

答:公司应当根据《管理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参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的原则,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予以评估判断。协会后续将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进行修订。

九、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售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可投资范围包括什么?是否包括现货?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何理解?

答:《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司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目前,商品仓单等现货暂不包括在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必须要托管吗?“一对一”合同另有约定如何理解?此前,期货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管理规则》实施后“一对一”产品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还要强制托管吗?

答:《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俗称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一、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从外部聘请投资顾问吗?

答:考虑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且资产管理行业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有责任对其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

十二、《试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管理规则》对此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备案?

答: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仍需适用《试点办法》,因此需遵守非期货类账户向监控中心报备的规定。

十三、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备案程序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基金业协会制订。具体内容按照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十四、《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之规定中的子公司是特指成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还是包括期货公司的所有子公司?

答:《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此处的“子公司”特指资产管理子公司。

《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此处的“关联方”则指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在内的与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关联方。

十五、“一对一”产品是否仍然是同一个客户只有一个编码?

答:根据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于单一客户委托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十六、《管理规则》发布前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登记?正在运行的“一对一”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已经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重新进行登记,可直接开展“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统一安排补报公司的有关信息。

《管理规则》施行前期货公司正在运作的“一对一”产品无需备案,《管理规则》施行后的“一对一”产品需要备案。

十七、《管理规则》发布前期货公司已经聘请的第三方个人投资顾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管理规则》发布前期货公司已经聘请的第三方个人投资顾问,待正在运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结束运作后不得继续聘用。

十八、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能否再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 答:《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若期货公司拟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说明正在运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存续时间。经协会登记后,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向协会提交登记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接受新的资产委托人委托。期货公司原有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不得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延期要求。资产委托人要求延期的,期货公司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可以与子公司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期货公司原有资产管理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应当就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向协会书面说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人员加入子公司的,如担任原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继续履行投资经理职责,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就此向资产委托人做出披露,并说明期货公司仍保留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委托人对此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告知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公司继续履行原有资产管理合同时,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应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与子公司合理安排资产管理业务平移至子公司的过渡期间有关人员过渡、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绩效考核、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事项。期货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可与第三方机构协商变更事宜。

十九、《管理规则》发布前公司高管人员变更需要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现在是直接向协会报告即可?

答:公司负责资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协会报告。

附件: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解读.pdf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解读.pdf 期货公司资管计划证券账户开户规则.pdf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介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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