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2-73057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4 08:01: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基层单位年度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奖励;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3.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

第六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10000元/次。

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效果突出等。酌情奖励1000—8000元/项。

3.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按附表4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公司系统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按30%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进行奖励。先进单位的奖励金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见附表5,申报表见附表6、7、8。

第九条省公司设继电保护专项奖,考核奖励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请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对有关单位(部门、集体、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领导班子的经济处罚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死亡人数少于3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110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

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基层单位,取消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的奖励。每发生一次一般性事故,扣减该单位安委会及安全网络年度安全奖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达两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复性事故,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二十三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对本章未提及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处理。对隐瞒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本着从重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由于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对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比照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奖励”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因工作失职或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确保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

2.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2.1每年由公司安排预留120万元。

2.2省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

2.3省公司所属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对省公司领导的处罚,由省公司提出建议,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厂处级领导的处罚,由单位提出建议,省公司决定;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决定,报省公司审查备案。

4.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系指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济处罚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进行处罚。由省公司下达事故批复文件时,一并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处罚通知单一个月内,将罚款上交省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无故或拖延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按罚款金额每日1%交纳滞纳金。

第二章 奖 励

6.受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发供电先进企业,由新疆电力公司酌情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凡受到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先进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及安监科、生技科、公安科有关人员,由省公司酌情给予每人500-1000元的奖励。

6.1省公司所属发电、供电、基建企业、调度部门等,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经评选授予先进企业或安全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全疆电力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6.2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并给予表彰奖励。

6.3根据不同类型发、供电单位长周期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其奖励标准如下表:

6.4安全生产记录超过1000天的单位,每递增200天,按1000天标准进行奖励。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公司奖励,非统一核算单位执行省公司奖励标准。长周期安全生产天数由省公司认定。第三章 处 罚

7.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7.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7.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7.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2000--3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7.7发生特大事故,相应追究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7.8发生特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等规定,依照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则按本规定执行。

8.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8.1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8.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8.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8.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9.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9.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9.5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处2000--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

9.7对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9.8对省公司有关领导的处罚,按国家电力公司奖惩规定执行。10.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3-9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0.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0.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0.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0.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0.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2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1.1.属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一流企业”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1.2属非生产性本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11.3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1.4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1.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1.6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7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12.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2.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2.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2.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2.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6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800-1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如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不完善造成的恶性误操作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1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3.1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13.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

13.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3岗(3个月)。13.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1000元罚款。

14.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4.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4.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4.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4.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5.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5.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5.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15.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6岗(半年),并处经济罚款。

15.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800--1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800-1000元罚款。16.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6.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万元。

16.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9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16.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6个月)。

17.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7.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万元。

1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9个月)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7.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3个月)。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9个月)。

17.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

18.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8.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4岗(9个月)。

18.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6个月)。18.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

19.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19.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1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罚款。1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19.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200-300元罚款。

20.凡发生事故、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果确实不胜任或不适宜本岗位的,可离岗培训或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本规定未涉及到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21.省电力公司管理的发供电企业,年终未完成当年核定的中断安全记录设备事故考核指标,每超过1次罚款1万元;重伤事故超过核定指标,每超过1人次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办法进行双重考核。

2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死亡、人身群伤事故和特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在半个月内,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省公司要对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发生其它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23.事故责任单位隐瞒事故,一经查实,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并根据事故性质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部分加倍扣罚。并责成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上交省公司。情节严重者,对主要领导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安监科长、生技科长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经济罚款。23.1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110kV及以上的线路事故、对重要用户停电事故、设备事故、各类误操作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公司。23.2对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负责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2000元。第四章 其 他

24.省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安全指标,每年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下达,按进行考核。

25.建设单位要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根据劳动部、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人身死亡率≤0.1‰,人身重伤率≤0.5‰,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奖励和处罚 26.基建安装单位(包括火电、送变电)人身死亡零目标,人身重伤率≤1‰。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奖励和处罚。

基建安装单位将部分工程外包,则安装单位被视为建设单位,发生外包工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按第25条考核。

27.多经企业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按本规定执行,若多经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定为生产(基建)性质,不重复处罚。第五章 附 则

28.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其它有关条款执行。

29.在电业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或人员过失发生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不执行新疆电力公司“关于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新电人[2000]587号文)规定。

29.1对事故责任者受到警告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2岗;受到记过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4岗;受到记大过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6岗,时限为1年。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如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根据事故定性,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界定。

30.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结合本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部分实行双重考核。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并将罚款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31.省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必须在年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按本单位工资基金的3%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在安全监察部登记。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罚,由公司进行考核管理。

32.本规定由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33.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

特大电网事故:1000-5000MW以下电网负荷减供50%或2000MW省会城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电网事故:1000-5000MW以下电网减供负荷20%或750MW1000MW以下电网减供负荷40%或200MW,省会城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电网瓦解220kV枢纽变电所全停,一次事故中有三个110kV及以上变电所全所停电。

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机以上主变压器,220kV机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装机容量达200MW机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机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重大火灾事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根据劳安字[1991]23号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统计说明:

(1)企业内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俱乐部等部门职工或企业职工在企业的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企业的倒班宿舍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都应作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对象包括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发生伤亡均应统计,填写在“本企业职工栏”内。

(3)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叫民工。企业从农村录用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农民工均不属于民工。

恶性误操作:

电气系指: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热机系指:严重缺、满水;炉膛爆燃(指锅炉积聚大量燃料,瞬间爆燃,锅炉本体结构破坏)。汽轮机严重超速,汽轮机过水及符合现场规程中规定的设备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运的。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第三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郏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全公司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教育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做到“严格管理,严肃处理,严明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3‟27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Q/CDT 010 0003-2011),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者和责任部门给予严格考核、严肃处理。对涉及触犯刑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不搞平均主义,向安全责任大的实行倾斜政策。其分配原则是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工作条件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安全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违章记分。处罚对象包括事故部门、事故部门领导、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安全奖分为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经济责任制考核奖中安全考核部分简称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安全先进奖和单项安全奖三种。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的发放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奖金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按季度考核到月。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被国家、集团公司、河南公司、省、市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安全卫士”,除授予称号部门给予的奖励外,公司再给予同等水平奖励的安全先进奖。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安全先进奖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单项安全奖由申请奖励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兑现。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元--2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避免障碍发生者;

2.及时发现设备异常运行,经有关人员鉴定属实,避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

3.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并及时汇报上级部门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元---8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及时发现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经公司鉴定,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者;

3.发现电气重要保护错投或保护定值错误、投错方式,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制止他人严重违章行为,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1.能正确利用学到的紧急救护知识,成功抢救触电或高空摔落人员生命的救护者;

2.在生产区域现场进行救火,成绩突出者; 3.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者;

4.公司领导认定应表扬或嘉奖的其他事例。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件事例不得重复奖励,一经发现,给予加倍扣回。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二条 凡涉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团制[2005] 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5年版)》中第三章处分内容的,除按处分规定内容给予处分外,还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发生特大事故或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定的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3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对发生一般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五)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扣发事故责任部门1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六)发生一起人员违章造成的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七)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三条 发生其他一般设备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严重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事故责任部门、事故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400~6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处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应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并按事故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对发生人员重伤者,按公司一般事故处理;

(二)对未发生人员轻伤或重伤者,按公司二类障碍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自负全部损失费用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离岗培训(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分;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被扣驾驶执照者,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责任部门当月25%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八条 发生二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第二十条 发生异常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二)给予主要责任者100元经济处分;

(三)给予次要责任者50元的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章处罚及记分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违章积分记5分,扣责任人200元:

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集团公司规定允许除外; 3.工作票未终结即对设备送电者; 4.未经批准擅自退出重要保护者;

5.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误装置解锁钥匙或使用其他解锁工具强行解除运行设备的闭锁者;

6.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者,或电气(低压)作业前不验电;

7.在一级动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者; 8.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9.约时停、送电者; 10.酒后作业、酒后驾驶者;

11.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公司车辆者或把车交给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者;

12.违章指挥、安排职工冒险作业,未造成后果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3分,扣100元:

1.工作票无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失误或漏项,办理了开工手续,未构成后果;

2.非当值值班人员私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者; 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工作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5.高压试验工作,未按有关规程规定或未听从监护人指挥自行操作或监护人不进行监护工作;

6.地面、楼台、地沟、电缆沟盖板等掀开,在孔洞周围未装设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无安全警示灯者;

7.生产现场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从事危险复杂的工作应设而未设监护人或无人监护者;

8.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者;

9.检修现场、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10.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者;

1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2.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者; 13.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者; 14.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1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1分,扣50元:

1.值班人员不按值班纪律要求值班;

2.不按规定抄录运行报表或擅自更改运行报表者; 3.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4.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5.未办理开工手续或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便进入现场进行工作;

6.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户外设备不穿绝缘靴者;

7.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者;

8.操作中弃票操作或未按顺序逐项操作并打“√”者; 9.工作中随意跨越安全遮拦者;

10.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11.检修、施工现场未按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12.倒闸操作不执行“三核对”和“唱票复诵制”。13.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14.安全工器具无编号、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无管理台帐;

15.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16.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

17.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者;

18.出入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或检查动力柜、控制屏等未随手关门者;

19.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20.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者;

21.车门未关闭,启动车辆者;车辆未停稳,将车门打开者。

22.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者;

23.作业不按规定戴防护用具者

24.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者; 25.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者; 26.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者;

27.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者; 28.戴手套使用钻床、抡大锤;使用砂轮不戴眼镜、接触灼热工件不戴护套、不穿工作服者;

29.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者; 30.无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权利的人员单独进入高压配电室、开关站者;

31.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者; 32.使用金属外壳未接地的电动工具和不用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箱;

33.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3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3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36.灭火器材使用后未及时向安全监察与保卫部汇报; 3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38.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39.未经当班值班人员许可,在低压回路上私拉、私接临时电源者;

40.车辆无灭火器,出病车者;

41.驾驶员在行车中打手机闲谈或与人谈笑,精神不集中;

42.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者;

(四)其他未涉及的违章行为,比照上述违章处罚记分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违章记分实行一年累计制,每年结零一次。1.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应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剖析,形成文字材料,交付存档;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2.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形成文字材料,在所属部门、班组安全日活动中进行剖析;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3.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的,按离岗学习处理。个人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形成文字材料,记入个人违章档案,并在公司级范围内(全公司会议等)宣读,进行深刻剖析,警示他人;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在通过相应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违章记分采用部门自查自纠、公司监督检查。如由部门发现并及时纠正的违章现象,由部门按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记分,公司不对部门处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重复处罚、记分。各部门须将本部门违章记分情况按月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七)被公司领导及安监人员检查发现的违章者或违章现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本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通报。

(八)对违章者记分、经济处罚应由所在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出违章记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交安全生产管理部、综合部(人资)、违章者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

(一)两票不合格,每份扣责任部门50元;

(二)安全整改任务未完成,每一项视情扣责任部门当月考核奖100元。

(三)安全文件传达不及时、不认真学习,安全活动不正常、无内容、无针对性、记录不规范、未进行认真讨论的部门或班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当月奖50分;

(四)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时协调、完成其他部门要求的任务,并给其他部门工作带来被动者,扣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当月奖100元;

(五)因值班(或倒班)人员组织安排不力,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扣责任部门当月奖200元,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六)部门领导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检查不及时或未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给予其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经济处罚;

(七)未按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安规和规程考试、参考人员未达到100%、考试人员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的经济处分,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3分;安规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因个人违章积分等原因需进行安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八)设备缺陷月消缺率低于95%,视情况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

(九)部门领导对现场“三违”现象不制止者,给予在场领导100元的经济处罚,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十)对外包工程,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扣发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500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或整改单没有按时反馈,每天考核5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轻伤、一类障碍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轻伤、障碍主要情况汇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事故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未遂、二类障碍、异常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若涉及到其它部门的未遂、二类障碍或异常,应各自对进行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三日内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立即报告事故、轻伤、一类障碍、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及未按规定时间将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的责任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2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凡推迟或隐瞒不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本部门当月违章记分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者,按两者相比从重的原则处罚,本规定若与公司其他文件安全处罚条款相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非特指生产现场工作人员,亦包括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

第二十九条 离岗培训-----暂离原工作岗位,在原部门进行学习培训1个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离岗培训期不享受所有奖金。

第三十条 内部下岗-----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本地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管理部。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大唐集团公司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一)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1)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台风力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30天。2)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4)多台风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时间超过3天。

5)风机变压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6)35kV线路故障引起风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除外)。

7)风电场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8)变电所(站)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无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9)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10)主变压器非全相运行。

11)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2)35~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3)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14)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15)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6)风电场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17)雷击造成风电设备损坏。

(二)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2)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4)主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后,需要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

5)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一般辅助设备故障或损坏,在72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2)风力发电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单台风机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2)运行中单台风机设备异常,被迫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3)运行中单台风机的自动调节系统失控,时间超过72小时。

4)运行中单台风机的刹车系统失灵。

5)风机各液体管路,油箱、部件,气体装置(如液压油、齿轮油、冷却水、氮气等)发生泄漏,时间超过24小时。(3)电气一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风机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

2)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运;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3)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4)6~10kV小区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公用配变的变压器烧毁。

5)3kV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6)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4小时。

7)风电场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8)3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9)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4)电气二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

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3)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3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5)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6)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10kV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8)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9)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0)主要仪表(包括电气、热工)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2)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摇控、摇测或摇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5)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4)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不足7千元。

第四篇:物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物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如出现对待工作不认真,拖延上报有关 事件时间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检查时出现吃、拿、卡、要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理。

3、检查过程中如有徇私现象,瞒报、漏报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到年底给予相应的奖励。

5、及时发现隐患的,并及时上报的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奖惩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实行“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 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班组和有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渎职或违 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样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时,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处罚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奖 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享受

1、公司百日安全奖。

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安全基础工作奖。第五条 百日安全奖的扣罚

1、对事故、障碍、异常(含未遂)隐瞒不报,由部门发现并查明有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事故真相,其情节已构成隐瞒故障者每次扣罚该班组安全奖总额的30%。

2、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一类障碍或人身未遂,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8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所在部门(公司)专责(主办)及以上领导均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2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 不倒扣)。

3、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二类障碍、严重未遂、火险,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5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3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4、对违章个人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1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5、对于在百日安全期间,重复发生同一性质的不安全事件的,加倍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各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审定批准,符合要求的予以奖励。可直接兑现给部门、班组、个人或若干人组成的攻关集体。

1、凡被确认直接避免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立功者,或对避免事故有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6000元,并视情给予表彰。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

2、在未出现有关现象之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理,发现实际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严重违 章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被确认防止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 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3、在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被确认避免了事故扩大或使事故性质降级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4、发挥个人(或集体)聪明才智,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解决了重大安全隐患,或解决 重大技术难题,或完成科技项目开发,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保障了安全生产的,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

5、工作认真,通过对有关数据、运行工况、现象、历史台帐等的综合分析,发现设备或设备系统存在 隐性缺陷,经过证实和处理被确认可避免故障的扩大者,按缺陷分类相应给予100-1500元的奖励。该 项奖励应由分析人提交具体的分析报告,由部门初审后报送生策部审核确认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6、开展小改小革活动,事先报部门及公司生策部备案,活动结束后上报详细报告,经公司审议,按照所产生的效果不同,给予该小改小革的集体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效果特别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7、上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公司推荐;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金额按照上级颁布的标准下发,公司内不再予以奖励。

8、对特别重大的立功表现,由公司研究决定奖励金额。第七条 基础工作奖

1、个人办理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无差错奖

(1)机组大修计划工作时间贯穿整台机组更新全过程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奖励 6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0 元,签发人奖励 20 元。(2)机组小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主变大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其它单一工作且计划时间在 15 天以上的工作票负责人奖励 3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15 元,签发人奖励 8 元。

(3)其它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奖励 5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 元,签发人奖励 2 元。

(4)工作票连续累计办理 2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100 元,累计办理 5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200 元。

(5)无差错以合格工作票(静态、动态不合格均统计工作票不合格)及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每份工 作票中工作负责人按一个统计对象给予累计,工作票签发人、开工许可人、销票许可人均按 0.5 个统计对象分别累计。

(6)动火工作票中第(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签名人员不进行奖励。(7)工作负责人有变更的按担任负责人时间的比例进行分配奖励。(8)工作票不合格的中断累积数。

2、个人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

(1)每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 50 元,每达五千项者一次性奖励 300 元(含第五个千次的奖励)。

(2)千次操作无差错以合格操作票与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即操作票合格但实际操作差错或实际操作无差错但操作票不合格均中断每千项操作无差错记录。(3)每份操作票的项数:操作人和监护人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统计,批准人(值长)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的一半统计。

3、对“两票”的奖惩按月进行,具体办理程序是:部门申报(盖章有效)→安监部审核→分管厂领导审定→人资部办理。

3、凡在生产区域内灭鼠或小鸟等较小的动物每只奖励5元,灭蛇或其它较大动物每只奖励10元。不得因消灭小动物而危及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当在生产区域消灭了小动物后,应及时电话告知安监人员,并保留实物待安监核实。

4、主设备(包括开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

(1)、机组(含励磁变,不含机组辅助设备)、厂近变(含柴油发电机组及其电源切换系统)、主变、110KV电压等级设备的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含液压元件)等元件正确动作按月为单位,动作一次及以上且全部正确动作的一次性奖励检修部300元。

(2)、同一次事故(障碍)中所有设备各保护动作均计为保护动作一次。(3)、同 一次事故(故障)中不论所动开关几个或几次均计为开关动作一次。(4)、事故(故障)中仅涉及一个元件的主机、主变(含线路)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则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统计,其他单元件的保护动作则不予奖励。(5)、“正确动作”系指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均能按设计要求动作。

(6)、其正确动作次数由检修部统计,经生策部、安监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7)、对因开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的后果由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规程》认定性 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生策部应对全年正确动作率进行统计,无法实现年初责任目标的按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5、发现缺陷个人奖

(1)、每位员工在当年内发现一类缺陷累计达3条,奖励发现者100元;发现二类缺陷达30条者奖励200元;发现三类缺陷达70条者奖励200元。

(2)、所发现的缺陷必须登记在OA上,并经生策部确认缺陷及类别后方可纳入统计。

(3)、发现缺陷达到奖励条数人员(发现缺陷条数统计表如下)由所属部门每月10日前报生策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6、安全建议奖

积极鼓励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良好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100元的奖励。所提出的安全合理化建议应书面报送安监,并经评审,对评审意见进行公开。安全合理化建议评审人员由公司文件规定的人员组成,并根据所提建议的性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章处 罚

第八条 发生事故,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坚持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华电集团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一)行政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若有其他责任者,参照以上相近责任者的处罚标准。(二)经济处罚

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免于其他经济处罚,次要责任者另停发12个月岗位薪金,直接责任者部门领导 另停发2个月岗位薪金,其他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第十条 “两票”处罚

1、“两票”票面不合格的扣各相关责任人员25元。

2、“两票”在执行中,违反安规或两票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两票”不合格的扣相应责任人75元。

3、经部门检查合格的“两票”,被公司或其它检查组检查发现“两票”不合格的扣部门检查人员50元。

4、经公司检查合格但被公司领导或上级检查发现的“两票”不合格的,扣公司职能部门抽检当事人员 50 元。

5、“两票”不合格造成后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事件,或一段时间内频繁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职工行政处罚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因《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列举的恶性违章行为而引发 了异常及以上事件,则对责任者分别按照本细则和《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本奖惩规定经签字后生效。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