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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获通过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2-22001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3:17: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获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获通过

“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这是昨日通过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之一。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目前,全国90%的省级人大常委会、73%的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省内82%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都已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规定。

该办法列举了“市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财政决算”等10个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列举了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26个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列举了 “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等4个重大事项,应当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办法规定,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篇: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12年3月5日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建、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事务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大事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决。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

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毕节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部分调整;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市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市级财政决算;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同国外的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情况;

(十)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歌、市花、市树;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包括重大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特种经营权转让等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七)政府举债及债务管理情况;

(八)未列入财政预算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市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征收征集使用情况;

(十)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其变更方案;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交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四)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十五)同国内的城市和地区建立友好关系情况;(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

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产业、行业中长期规划及结构调整方案;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通等方面发展规划;

(二)人口、社会环境、土地管理和资源保护、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三)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支出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工作中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举办、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受理来信来访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的文

件;

(十三)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制定的地方技术标准;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十五)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报告;(十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书面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八条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提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有关的统计数据及调查分析等资料;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依据;

(四)在实施办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提出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

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交议案人或报告机关;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时,提出议案或报告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或者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

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或依法予以撤销。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同时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汇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七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询问工作,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调整至此)

第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九条 办公厅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项由办公厅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被询问机关。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在专题询问会议前,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分组审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原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归并)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调整至此)

第十三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文字实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专题询问意见的形式交由承办机关研究处理。

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先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调整至此)

第十五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被询问机关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临沧市2011-2015年依法治市规划》

本文选自:临沧日报2011年12月01日第5611期 A2版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临沧市2011-2015年依法治市规划》

本报讯(记者 张志民)11月29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听

取和审议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五”依法治市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临沧市2011-2015年依法治市规划》制定情况的报告。会议对我市“三五”依法治市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决定通过《临沧市2

011-2015年依法治市规划》,由临沧市人民政府、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2006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实施《临沧市2006-2010年

依法治市规划》,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至2015年,是我市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创建法治临沧进程,对于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总体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深入推进依法治市,提高全社会法制化水平,为建设富裕民主开放和谐临沧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抓法治就是抓发展,抓法治就是抓和谐,抓法治才能促跨越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临沧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临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各自的职能,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紧紧围绕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确保“四五”依法治市规划目标的实现。

据了解,“四五”依法治市规划的主要任务:全面提升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切实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继续加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临沧平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篇:乡镇村级重大事项处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县委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和县纪委“勤、廉一建三管”工作的要求,推动我镇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的稳步开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二、方法步骤:

(一)村级重大事项报告的范畴:①实施村级集体土地、集体企业、集体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的处置;②购置固定资产、建设性投资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③因教学规模和生源情况需要撤并校;④其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操作程序。

1、对重大事项①、②按下列程序操作:第一步:经村党(总)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形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审查。第二步:根据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组长意见,一般情况下,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三步:接到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答复后,按照答复意见进行操作。答复同意村“两委”方案的,村“两委”立即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按照**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方案须要有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到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会后两日内村“两委”将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报镇“阳光村务工程”办公室确认并留复印件备案;同时村两委将党员大会审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在所有村务公开点公开栏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村民无异议,村两委根据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答复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招标(竞标),结果出来后签订相关协议,并将结果在所有村务公开点公开栏公开。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答复对村两委方案有异议的,村两委暂停实施,由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与村两委共同研究方案。

2、对重大事项③、④操作程序:第一步、第二步同上。第三步:村两委接到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答复后,按照答复意见进行操作。同意村两委方案的,立即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必要时要召开户代表会。党员大会审查通过后,召开村民代表会的要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到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案获得通过。召开户代表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到会,到会户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案获得通过。方案通过后两日内村两委要将相关会议记录报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审查确认后并留复印件备案。同时村两委在所有村务公开点公开栏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村两委根据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答复的相关内容组织实施,结果在所有村务公开点公开栏公开。

(三)实施办法。一切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按认可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遇到未预测到的事项,需要改变或者修订方案的,要履行报告手续,由村两委向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书面详细报告需要变更的内容,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予以书面答复。未经镇“阳光村务工程”领导组许可,不得变更实施方案的任何内容,否则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谁承诺谁承担。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从严追究承诺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的,结果一律无效。

(二)对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视作渎职行为,集体研究决定的,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个人擅自决定的,由个人负责。对上述行为由镇纪委予以立案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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