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某某单位事假病假外出学习待遇规定
某某单位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及外出学习的管理,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发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使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有关人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研究,报局人事处备案,现对我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外出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开会研究,领导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经查实,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3、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领导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未超过2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2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
2、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2天不足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2天不足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50%。
3、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天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除100%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及100%绩效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所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6、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外出学习
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因公派出、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及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单位安排或主管局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二)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学习内容须为文物保护及利用专业知识,同等条件下学习文物修复、历史、文物管理及利用方面的优先批准;
2、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其所赴单位必须为正规文博系统内单位;赴国外单位学习的,所赴单位必须为公立文博单位;
3、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由工作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外单位邀请函或同意学习证明,经开会研究,由领导批准;
4、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期间的待遇为:扣除100%绩效工资,其他所有待遇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5、由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赴外单位学习的,必须定期向单位提交由所赴单位盖章确认的考勤、学习内容及学习成果,对于不能提供的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待遇。
(三)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全脱产学习,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我单位工作,具体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参加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所有工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脱产每月低于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5天少于10天的扣发50%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0天的扣发100%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
四、以上扣除事假病假及外出学习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根据在职员工的负担量,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经开会研究,领导决定,重新分配。
五、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执行。某某单位
第二篇: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上班时间、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
相关规定
一、工作时间
每天8小时上班时间,每周休息1天
具体办公室上班时间如下:
1、11月-4月早上8:30-12:00下午13:00-17:30(每天打卡两次,早上和下班各一次,提供工作餐)
2、5月-10月早上8:00-11:30下午:13:30-18:00(每天打两次卡,早上和下班各一次,不提供工作餐)
(备注:门店根据所在商场营业时间执行,其它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作时间)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共11天)
元旦: 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备注:具体每个法定假日休息时间,需要延长休息时间的由公司临时通知时间为准)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天数7天(含)以内,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给予发放每日基本工资50%。
病假天数7天以上,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给予发放每日基本工资70%。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其中,病假中涉及的工资等具体问题细则,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中会有具体的说明)
四、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
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女职工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30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30天/8小时。
七、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病假、事假
关于请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
1、病假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都已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8年者,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60%到90%,工龄满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
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事假
事假法律没有明确时间规定,以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如能安排好工作则可以准许员工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为涉及到社保等问题。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第四篇:病假、事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 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
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2_]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定称作医疗假。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假制度。医疗期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事假、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假期:
1、婚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正常为7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正常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工资照发。
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环休息2天,男方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方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加结扎休息一个月。
5、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
金。军队干部的爱人未随军的,其爱人每年可去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单位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二、病假生活待遇
病假工资是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规定不同比例发给。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六)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三、事假生活待遇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非公派外出学习视为事假,学习期间,来去自由,次数不限,一切费用自理。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