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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兴镇诚信计生协议书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12-100512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16:56: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辛兴镇诚信计生协议书

辛兴镇诚信计生协议书

甲方: 辛兴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乙方:社区村(居)委会

为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政府诚信,育龄群众守信”的诚信计生自治机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总体安排部署,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落实一年四次的生殖保健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围绕避孕节育、不孕不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开展多形式的优质服务,指导辖区内群众落实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3、落实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和山东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及双女户的各项政策,及时兑现奖励扶助资金。

4、开展常规化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5、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做好清理验证和办证工作,强化信息采集录入和信息交换,落实各项免费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落实流动人口“一盘棋”管理措施。

6、提高社区村(居)委会领导的重视支持,加强对社区村(居)小组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夯实基层基础。

7、依据工作职责,对育龄群众作出服务承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二)乙方承诺:

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致富技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3、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困难村(居)民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

5、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6、组织乙方辖区内育龄群众免费参加健康查体,并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安全的避孕节育措施。

7、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8、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9、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镇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辛兴镇计生服务中心(盖章)

乙方:社区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育龄妇女编码:

卷 内 编 码:

社区村(居)委会诚信计生协议书甲方:社区村(居)委会

乙方:(育龄夫妇)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致富技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3)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

(5)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6)组织乙方免费参加健康查体,指导乙方知情选择安全的避孕节育措施。

(7)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8)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9)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健康查体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当月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知情选择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发现村(居)民有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的,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7、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应按照居民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村(居)委会(盖章)

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

第二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区)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国家规定的奖励措施。

(2)省规定奖励措施。

(3)市规定奖励措施。

(4)县(区)规定奖励措施。

(5)乡镇规定奖励措施。

(6)村民委员会有关奖励措施。

(7)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元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元奖励和元报酬。

2、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

4、每年免费向乙方提供次生殖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治疗信息和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健康检查。

2、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个人婚育状况基本资料,以利于获得相应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3、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前主动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后,按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5、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意外妊娠、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措施和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向其上级举报;未依法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惠政策的,由上级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

2、乙方未履行约定违法生育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待遇,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由诚信计生监督小组审议后予以除名。

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年月日

第三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甲方: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育龄夫妻)联系电话: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积极向乙方普及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

3.为乙方依法免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提供相关免费服务。

4.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5.为乙方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6.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组织协会会员开展活动。

(二)乙方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2.公民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登记结婚后,主动到乡镇(街道)登记并申请领取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主动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保健服务证》。

3.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不假报新生婴儿死亡。

4.持证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后,及时主动向甲方申报出生或收养情况,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

5.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政策外怀孕的,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6.离开户籍地外出工作、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在外出前主动到乡镇(街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履行协议情况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款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二)乙方户籍或身份发生变化,本协议自行废止。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监督机关各执一份。甲方:村(居)民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男方:女方:

监督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签订协议时间:年月日

第四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参考格式、村民版)

甲方:镇(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长

诚信计生成员: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元的奖励扶助;

(2)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策可以生育三孩子而自愿放少生一孩或两孩,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一次性奖励---元;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夫妇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

(4)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女孩报考普通高校、中专(中师)学校和普通高级学校(包括重点高中),给予加分照顾;

(5)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的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参合金由地方财政支付;

(6)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财政按每人每年--元代缴养老保险费;

(7)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元的优惠补贴;

(8)农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不少于----元;上吉妮环后按季度查环的,从上环之月起,给予每对夫妇每月不少于---元的奖励。

2、兑现市(县、区)、乡镇、村有关人口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具体根据各地的政策填写)

3、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

5、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参加四次免费查环查孕查病。

6、免费为已婚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知识、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7、免费为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随访。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

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重点对象每季度主动接受一次孕环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后主动接受免费孕情优生健康检查。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90日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结扎或放环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法定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7、诚信计生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鉴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镇(乡)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长(签名)

诚信计生小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诚信计生协议书

诚信计生协议书

甲方:荆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甲方)为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让育龄妇女群众争当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诚信守信的工作格局,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杨家厂镇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和村民自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定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承诺

1、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2、免费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3、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服务,定期咨询随访指导,每年免费开展二次环、孕情监测服务活动。

4、依法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政策。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要求甲方履行。

二、乙方承诺

1、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初婚夫妇领取《结婚证》后主动到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应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证》;结婚、怀孕、生育或收养子女,10

日内主动告知甲方。

3、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免费环、孕情监测及其它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外出经商、务工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配合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开展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4、自觉依法生育。怀孕后,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擅自终止妊娠活动;政策内怀孕生育后,自愿主动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措施。

5、禁止违法生育。造成违法生育的,本人自愿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6、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基层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规定的惩处义务。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处罚外,停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福利待遇或困难救济金,并退回之前奖励优惠待遇。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至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协议内容涉及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甲方:(盖章):杨家厂镇荆中村民委员会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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