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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2-41431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10:00: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法院标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印制

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二、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三、平级法院之间如何划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依其协议。

(四)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五、法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有何要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法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吗?调解书与判决书有一样的效力吗?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进行结案;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受其约束。若其中一方拒绝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须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当发现可能存在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九、不服民事判决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二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民初4997号

原告童克平,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丽,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宇法,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玮,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克平与被告李宇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丽,被告李宇法,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克平诉称:2016年9月16日17时左右,在昌平区G6东辅线辛庄桥北加油站出口处,被告李宇法驾驶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宇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7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G6东辅线辛庄桥北加油站出口处,被告李宇法驾驶小客车(×××)与原告童克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李宇法负事故全部责任,童克平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7天,入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1天。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原告治疗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201 035.83元、病历复印费51.70元,27天的护理费44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97元。2017年4月10日,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童克平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为此自行支付鉴定费4350元。原告本人为农业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

另查,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李宇法驾驶的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另为该车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类赔偿限额内就本次事故赔付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7969元。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核实确认为:医疗费201 035.83元(不含病历复印费)、病历复印费5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

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宇法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宇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器具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病历复印费,本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予以核实认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按每天3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就诊需要酌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未聘请护工期间本院酌情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予以认定。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可以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本院依据发票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家属住宿交通餐饮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娟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雅楠

第三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便民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便民措施

朝阳法院在践行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除了按照高院的规定设立一些如残疾人通道、当事人等候区等便民措施外,还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了如下的便民措施:

1.开展诉前和解工作。该院在立案前调解息诉工作和庭前和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初开展了诉前和解工作。诉前和解工作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非诉讼性。与诉讼相比,诉前和解工作有以下优点:(1)经济——当事人没有昂贵的诉讼费支出;(2)高效——解决纠纷不受繁琐诉讼程序的限制;(3)平和——没有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尴尬,为双方今后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诉前和解工作包括3项工作:执行督促工作、立案前调解工作、诉前保全和解工作。(1)执行督促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自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前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方式。督促的方式是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经督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该院将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立案后,执行庭将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立案前调解工作是指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自行或运用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于诉前调解纠纷的工作方式。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时,可以先申请法院对纠纷进行诉前和解,填写诉前和解申请书,选择法官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或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三种方式之一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院会自行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自行调解和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期限是15日;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期限是30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调解期限为15日。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确认的纠纷,审查立案后,由审判庭按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且当事人依照该院《庭前和解案件的收费规定》享受诉讼费减半收取;诉前调解不成时,该院会及时对纠纷审查立案。(3)法院保全调解工作是指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促进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的工作方式。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来院后可立即到诉讼服务窗口咨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立案后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谈话,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可以不一次缴齐,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2.庭前和解3项制度。庭前和解3项制度是该院开展的一项在诉讼中通过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特邀调解员庭前调解方式、律师和解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和解的工作制度。当事人到该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可以同时申请庭前和解3项制度中之一项,填写庭前和解申请书。依据该院《庭前和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特邀调解员庭前调解方式的,只需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一半;选择律师和解方式的,只需预交50元案件受理费。案件未能在庭前和解的,进入庭审前,当事人应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有关规定补交。3.设立了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普通病人优先接待窗口和发热病人、传染病人优先接待窗口,既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的诉讼条件,又能预防和避免立案当事人的交叉感染,为群众到法院立案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4.设立咨询法官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有效法律服务,该院立案庭设立咨询法官,将负责解答当事人关于“怎样写起诉状、申请书”、“起诉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本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等12个方面的问题。

5.实行首问责任制。为避免当事人到法院办事遭遇互相推诿、无人接待的情况,立案庭实行首问责任制,在接待来访过程中,首位接待法官应负责承担解答及处理当事人问题的责任。对属于立案庭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处理或联系负责此案的接待人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值班庭长汇报;对不属本庭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耐心解释,并告知其他部门的联系人及电话。

6.增设两个立案点。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原则,该院在辖区内一南一北的南磨房法庭和酒仙桥法庭增设两个立案点,主要受理民事或商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生活、工作的方便,自行选择具体立案地点,并在农业银行的任何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今后,将根据法庭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继续在其他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

7.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诉讼服务窗口设立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来院后可立即到诉讼服务窗口咨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立案后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谈话,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可以不一次缴齐,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此项措施可以为来院当事人节省时间,形成一条龙式的服务,并及时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处分、出卖、毁损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和诉讼中协商解决纠纷,促进和解,降低诉讼成本,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该院少年法庭设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热线。咨询热线每周五下午2点至4点开通,号码为85998038,届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将在线回答青少年咨询者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9.制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并积极认真落实。该办法规定:第一,适度扩大救助人员范围,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当事人系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且本人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当事人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农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第二,简化申请、审查手续,使救助规定更具操作性。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三,放宽缓交诉讼费期限,保证当事人正常诉讼。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可延长至案件裁判或调解生效后7日内;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四,特殊案件特殊处理,确保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承担;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和劳动报酬的当事人,立案时免受诉讼费,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败诉的,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凡予以司法救助的案件,应优先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10.执行工作的特点是执行员经常需要外出执行,造成当事人见执行员难,沟通不及时,易引起急躁情绪和误解。因此该院实行了执行员接待制度,即每周每个执行员在固定时间、地点接待当事人,并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供执行线索、法官答疑解惑、消除误解、降低信访投诉,受到群众欢迎。

11.实行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后答疑制度。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答疑申请,由承办法官对已经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解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裁判结果、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有关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和质疑。

附: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及电话

立案大厅 地址: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朝阳法院办公大楼一层大厅;邮编:100026;联系电话:85998465;

执行立案接待室 地址:六里屯西里7号楼朝阳法院执行庭院内;

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 地址:朝阳区将台派出所东侧;联系电话:85998770;

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 地址: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联系电话:85998844;

信访办接待室 地址:朝阳法院7层41法庭;联系电话:85998467

第四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便民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便民措施

朝阳法院在践行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除了按照高院的规定设立一些如残疾人通道、当事人等候区等便民措施外,还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了如下的便民措施:

1.开展诉前和解工作。该院在立案前调解息诉工作和庭前和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初开展了诉前和解工作。诉前和解工作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非诉讼性。与诉讼相比,诉前和解工作有以下优点:(1)经济——当事人没有昂贵的诉讼费支出;(2)高效——解决纠纷不受繁琐诉讼程序的限制;(3)平和——没有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尴尬,为双方今后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诉前和解工作包括3项工作:执行督促工作、立案前调解工作、诉前保全和解工作。(1)执行督促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自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前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方式。督促的方式是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经督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该院将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立案后,执行庭将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立案前调解工作是指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自行或运用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于诉前调解纠纷的工作方式。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时,可以先申请法院对纠纷进行诉前和解,填写诉前和解申请书,选择法官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或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三种方式之一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院会自行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自行调解和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期限是15日;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期限是30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调解期限为15日。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确认的纠纷,审查立案后,由审判庭按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且当事人依照该院《庭前和解案件的收费规定》享受诉讼费减半收取;诉前调解不成时,该院会及时对纠纷审查立案。(3)法院保全调解工作是指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促进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的工作方式。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来院后可立即到诉讼服务窗口咨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立案后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谈话,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可以不一次缴齐,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2.庭前和解3项制度。庭前和解3项制度是该院开展的一项在诉讼中通过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特邀调解员庭前调解方式、律师和解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和解的工作制度。当事人到该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可以同时申请庭前和解3项制度中之一项,填写庭前和解申请书。依据该院《庭前和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特邀调解员庭前调解方式的,只需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一半;选择律师和解方式的,只需预交50元案件受理费。案件未能在庭前和解的,进入庭审前,当事人应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有关规定补交。

3.设立了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普通病人优先接待窗口和发热病人、传染病人优先接待窗口,既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的诉讼条件,又能预防和避免立案当事人的交叉感染,为群众到法院立案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4.设立咨询法官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有效法律服务,该院立案庭设立咨询法官,将负责解答当事人关于“怎样写起诉状、申请书”、“起诉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本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等12个方面的问题。

5.实行首问责任制。为避免当事人到法院办事遭遇互相推诿、无人接待的情况,立案庭实行首问责任制,在接待来访过程中,首位接待法官应负责承担解答及处理当事人问题的责任。对属于立案庭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处理或联系负责此案的接待人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值班庭长汇报;对不属本庭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应耐心解释,并告知其他部门的联系人及电话。

6.增设两个立案点。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原则,该院在辖区内一南一北的南磨房法庭和酒仙桥法庭增设两个立案点,主要受理民事或商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生活、工作的方便,自行选择具体立案地点,并在农业银行的任何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今后,将根据法庭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继续在其他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

7.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诉讼服务窗口设立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来院后可立即到诉讼服务窗口咨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立案后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谈话,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可以不一次缴齐,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此项措施可以为来院当事人节省时间,形成一条龙式的服务,并及时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处分、出卖、毁损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和诉讼中协商解决纠纷,促进和解,降低诉讼成本,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该院少年法庭设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热线。咨询热线每周五下午2点至4点开通,号码为85998038,届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将在线回答青少年咨询者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9.制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并积极认真落实。该办法规定:第一,适度扩大救助人员范围,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当事人系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且本人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当事人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农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第二,简化申请、审查手续,使救助规定更具操作性。当事人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三,放宽缓交诉讼费期限,保证当事人正常诉讼。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可延长至案件裁判或调解生效后7日内;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四,特殊案件特殊处理,确保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承担;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和劳动报酬的当事人,立案时免受诉讼费,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败诉的,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凡予以司法救助的案件,应优先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10.执行工作的特点是执行员经常需要外出执行,造成当事人见执行员难,沟通不及时,易引起急躁情绪和误解。因此该院实行了执行员接待制度,即每周每个执行员在固定时间、地点接待当事人,并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供执行线索、法官答疑解惑、消除误解、降低信访投诉,受到群众欢迎。

11.实行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后答疑制度。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答疑申请,由承办法官对已经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解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裁判结果、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有关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和质疑。

附: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及电话

立案大厅地址: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朝阳法院办公大楼一层大厅;邮编:100026;联系电话:85998465;执行立案接待室 地址:六里屯西里7号楼朝阳法院执行庭院内;

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 地址:朝阳区将台派出所东侧;联系电话:85998770;

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 地址: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联系电话:85998844;

信访办接待室地址:朝阳法院7层41法庭;联系电话:85998467

第五篇:民事案件申诉指南

民事案件申诉指南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案件;

6、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8、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七、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八、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九、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二、哪类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因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格式:

再审申请书(民事)

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再审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179条

(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此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零零×年××月××日附件:

1、再审申请书

2、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4、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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