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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2-23635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23:20: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

立”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自由与责任又分别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与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有:个性、欲望、自主、民主、独立、个人权利、自我选择等。与责任相联系的概念有:共性、集体、抑制过度欲望、共识、集中、相互认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则的义务,以使整个社会形成稳定秩序。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满足以自由与民主、责任与集中为代表的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离开了哪一方面,社会都会不健康、不正常。没有自由和民主,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没有活力;没有责任和集中,社会就会动荡无序。前一方面反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一方面则反映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

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它既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国的创造。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国家政权的运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体实行。这就能够避免“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曾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独特的政权运作方式。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社会掌控能力,有利于集聚国家力量、人民意愿办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更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机制又有监督,提高了政权运行的效率,从而最大限度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

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在近现代以来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配置国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近代史上,我国曾经几次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权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就曾经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起草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他废除了临时约法,搞了一个所谓新的约法,实质上是实行封建军阀的独裁制。此后又有曹锟宪法和国民党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等,但这些都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相适应,权力结构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权力结构,是行

政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它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第三种权力结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上述三种权力结构的发展,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一种权力结构取代另一种权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运动和发展的过程,即由政治专制到资产阶级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阶段。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体,要求有体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政体同它相适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样的政体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因而具有很高的决策效率。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好地推进发展和保持稳定,就必须有高效的国家机关以及

国家各机关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迅速讨论研究和作出决议,并切实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在抗洪抢险、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等重大斗争中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示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来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样,一是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有助于实现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转变,使党的正确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

第二篇: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

立”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自由与责任又分别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与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有:个性、欲望、自主、民主、独立、个人权利、自我选择等。与责任相联系的概念有:共性、集体、抑制过度欲望、共识、集中、相互认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则的义务,以使整个社会形成稳定秩序。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满足以自由与民主、责任与集中为代表的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离开了哪一方面,社会都会不健康、不正常。没有自由和民主,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没有活力;没有责任和集中,社会就会动荡无序。前一方面反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一方面则反映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它既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国的创造。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国家政权的运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体实行。这就能够避免“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曾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独特的政权运作方式。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社会掌控能力,有利于集聚国家力量、人民意愿办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更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机制又有监督,提高了政权运行的效率,从而最大限度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

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在近现代以来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配置国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近代史上,我国曾经几次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权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就曾经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起草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他废除了临时约法,搞了一个所谓新的约法,实质上是实行封建军阀的独裁制。此后又有曹锟宪法和国民党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等,但这些都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相适应,权力结构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权力结构,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它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第三种权力结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上述三种权力结构的发展,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一种权力结构取代另一种权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运动和发展的过程,即由政治专制到资产阶级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阶段。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体,要求有体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政体同它相适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样的政体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因而具有很高的决策效率。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好地推进发展和保持稳定,就必须有高效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各机关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迅速讨论研究和作出决议,并切实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在抗洪抢险、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等重大斗争中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示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来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样,一是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有助于实现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转变,使党的正确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

第三篇: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

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崇德)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自由与责任又分别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与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有:个性、欲望、自主、民主、独立、个人权利、自我选择等。与责任相联系的概念有:共性、集体、抑制过度欲望、共识、集中、相互认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则的义务,以使整个社会形成稳定秩序。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满足以自由与民主、责任与集中为代表的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离开了哪一方面,社会都会不健康、不正常。没有自由和民主,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没有活力;没有责任和集中,社会就会动荡无序。前一方面反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一方面则反映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它既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国的创造。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国家政权的运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体实行。这就能够避免“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曾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独特的政权运作方式。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社会掌控能力,有利于集聚国家力量、人民意愿办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更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机制又有监督,提高了政权运行的效率,从而最大限度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锦尉)

民主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在近现代以来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配置国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近代史上,我国曾经几次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权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就曾经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起草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他废除了临时约法,搞了一个所谓新的约法,实质上是实行封建军阀的独裁制。此后又有曹锟宪法和国民党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等,但这些都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新民主

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相适应,权力结构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权力结构,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它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第三种权力结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上述三种权力结构的发展,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一种权力结构取代另一种权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运动和发展的过程,即由政治专制到资产阶级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阶段。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体,要求有体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政体同它相适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样的政体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因而具有很高的决策效率。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好地推进发展和保持稳定,就必须有高效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各机关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迅速讨论研究和作出决议,并切实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在抗洪抢险、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等重大斗争中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示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来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样,一是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有助于实现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转变,使党的正确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江西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李江源)

第四篇: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一、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近代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一再见证,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过程中,君主立宪制在中国行不通;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之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也破了产,建立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尝试屡遭失败。

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回答和解决这个历史课题的责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借鉴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创建了最好的组织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也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否定了中国历史上社会政治生活中少数剥削阶级对人民大众的政治压迫,否定了延续几千年的少数剥削阶级的特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们国家有23个省(包括台湾在内)、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在香港、澳门还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这些都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否定了“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四、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新形势下人大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这种民主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这是关系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历史告诉我们,发展民主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脱离本国实际,脱离国情,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盲目照搬别国模式,不但实现不了人民发展民主的愿望,反而会给人民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甚至灾难。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认清资产阶级民主固有的弊端和虚伪性,认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切不可照搬照抄外国政治制度的模式。对于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要时刻保持足够的警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到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愈向前发展,愈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探索、创造和前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搞多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搞多久。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完善,距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发展民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其艰巨的任务,要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

第五篇: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教案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

立”

2009年3月5日,来自全国各地的2949名人大代表,步入雄伟的人民大会堂,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13亿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至此,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在风雨中走过了55个春秋。5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告诉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切实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它的根本性表现在哪里?董必武同志在1951年的一段重要讲话,比较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他说,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只是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它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其他各种具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并且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办事。二是,这一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国家的其他制度,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都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领和制约。正因为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具有根本性地位。

世界上有那么多类型的政体,为什么我们要确立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体呢?这是因为,它是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13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普遍选举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人大代表了解和收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这些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使之上升为法律和法令,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使这些法律和法令得到切实贯彻执行。这种制度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们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每当这个制度健康运行发展,人民民主就发挥得比较充分,决策就比较正确,我们的事业就能得到顺利发展;反之,这个制度遭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国家和社会就陷入混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牢牢坚持和不断完善。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显著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近年来受到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也有相当一些人不了解这一制度。比如,有人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不能广泛地代表人民?它有什么优越性?为什么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制度?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所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意义上,确保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代表的广泛性。比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了统一战线各阶级和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农业劳动模范,武装部队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我国各民族人民的代表,年龄从18岁到90岁以上的都有。在旧时代中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在这次会议中有147名代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更充分的落实。据近20年来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2987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归国华侨代表35名,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12名,台湾省代表13名。正是这种代表的广泛性,使得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的群众都能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目前,我国有近290万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都是兼职的、是人民中的一员,工作和生活在亿万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重要立法的法案都向社会全文发布,广泛征求吸收各界意见,“开门立法”已步入常态化。如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短短1个月就收到19万条意见;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发布后,人们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11327件意见;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各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达70501件。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切实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人民的呼声,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权益,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那么,同西方议会制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什么特点和重要优势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不是相互掣肘,不是相互拆台,不是唱对台戏,而是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没有西方议会中各议会党团的明争暗斗,而是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正如邓小平同志精辟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从实践来看,我国人大制度也对保障政府工作的迅速协同高效提供了强大制度保证。无论是战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或者沉着应对当前仍在困扰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所表现出的快速决策与高效执行的能力,都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美国《纽约时报》把中国抗震救灾与2005年美国政府在卡特里娜飓风的救灾做过比较,认为中国政府处理自然灾害的表现,充分显示了中国体制的优越性和政府的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从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20世纪60年代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从改革开放以后确立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到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55年间,我国所有重大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纲领、目标、政策、措施,都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升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去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动员、组织人民方面所显示的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强大优势的生动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充分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人民手中,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坚持和不断巩固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拥有56个民族的大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上保证每个民族都有代表参与国家政权,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实践证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利于各民族的大团结和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3.中国决不能搞“三权分立”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

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这种说法对吗?

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在这种“民主”形式下,一些简单的事情常常被复杂化。相反,一些重大问题,却因为政客们为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互不相让而一再拖延、议而不决。1995年,美国国会和总统克林顿因财政预算的意见分歧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国会执意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近20年来,由于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美国政府曾六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这无疑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硬伤。

有人提出,“三权分立”是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政体。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纯粹的民主,而只有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三权分立”这种模式是西方独特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权力运作方式。列宁曾经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三权分立”就反映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事实上,西方国家设置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避免某一个利益集团独揽权力,保证了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但这种制度设计并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参与制衡的每一方都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甚至不是多数人的代表,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广泛代表性。实际上,“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制衡和权力分工。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精巧设计,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

还有人提出,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这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比如,在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政治游说是相伴而生的产物,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这已成为一种公开的政治腐败行为。据称,美国有游说公司2.5万多家,仅华盛顿就有近4000家、各类说客3.5万人。这些说客,或是游走于国会,或是出入于政府部门,穿梭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为各个利益集团充当纵横捭阖的说客。前几年,美国波音、雷神等六大军火公司为得到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合同,游说美国国会山,所投入公关费用就达5100万美元,而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达千亿美元以上。这些已被揭露出来的内幕,只是西方国家权力腐败的冰山一角。而且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权力分配形成了一个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很容易成为制度性腐败的共同体。最明显的,就是媒体对这些腐败行为的披露有一个看不见的边界,一旦这种披露涉及制度本身,有可能伤及政体乃至国体时,“分立”的权力就会发挥一致作用,各种报道便会戛然而止。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具有“普世性”,所以我国也应实行。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当今世界并没有所谓“普世”的政治制度模式,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都是依据各国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而确立的。即使西方主要国家,虽然理论上都搞“三权分立”,但具体形式却并不相同。比如,在美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并立,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可以说是相对较为典型的“三权分立”。但英国却是议会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之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法国则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行政权占主导。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未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事实表明,所谓“普世”的“三权分立”根本不存在。

应该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

必须指出,在中国搞“三权分立”,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如果不顾我国的国情,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必然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我国政治稳定的根基,导致民主倒退、社会大乱、人民遭殃。

4.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们要珍视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宝贵经验,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新的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怎样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呢?

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党的执政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极为重要,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所在,也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政治制度攻击的焦点,一直集中在这个问题上的根本原因所在。这充分说明,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一点,决不能动摇。

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走群众路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认真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必须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人大工作。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性,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必须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保证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到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具有权威性。

在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史上,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完善都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探索过程。55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当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的趋势相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实际,不断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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