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集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附件3
集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交通、火灾、生产、治安案件,群体事件等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级企业结合实际,都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与次生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类、分级
第四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及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行驶,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组织、指挥错误,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被窃事故:由于值班巡逻不到位,防盗措施不力造成现金、支票、物品被盗的事故。
(五)爆炸事故:在生产及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第三章 事故处理及职责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灾、重大交通、爆炸事故应先报警,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立即报集团安全保卫部,发生特大事故可同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企业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抢险、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根据事故等级,主要领导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启动相应抢险救援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与次生事故发生。
第八条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类别、事故范围。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直接和间接(估算)经济损失。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追究。
第九条事故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内容要求实事求是,伤亡、损失数字准确。
第十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向集团主要领导汇
报,集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按照“大事不过时,小事不过天”的原则,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企业,应及时向集团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二条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查清的前提下,尽快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时间不能超过5天。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按报告规范写出情况报告,并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一并上报集团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企业组织调查;发生较大、重、特大事故,由集团、事故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由集团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的专业知识和一定专长。
(二)与事故企业和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有较强的原则性。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直接责任人、企业责任、管理责任。
(三)有权向事故发生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查看现场,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四)提出的事故报告要内容详实清晰,定责准确。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二)因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投入、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以致造成事故的,集团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给予处理,如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集团或主管部门对事故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的审批
(一)一般以上事故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重、特大事故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由集团主要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生效、修改和效力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在本制度执行中,如遇有上级颁布新的法规文件,按上级的法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
本制度由集团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三篇:桥式起重机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桥式起重机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桥式起重机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以上的桥式起重机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桥式起重机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3)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
4)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5)3)已经采取的措施;
6)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7)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8)
5、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9)1)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
10)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
11)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12)2)事故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桥式起重机仍有使用
13)价值的应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4)3)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
15)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篇: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依据国家2012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交通部令《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现场负责人应排除险情,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以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上级经理,上级经理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4、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5、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6、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7、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公司。
8、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10、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
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12、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