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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2-38902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3:30: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一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名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特征:1.形式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活动,是国家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形式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审判公开。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诉讼主体:专门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庭)、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职权: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制止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7.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职权:1.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2.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唯一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3.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进行法律监督。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切诉讼制度。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回避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人在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的全体人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回避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期间,通常指以某一时间直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主要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的开始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

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其他方式送达。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立案的材料来源:指在立案阶段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来自何处和何种渠道。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VS举报:1.行为人的诉讼地位不同。2.他们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度不同。3.行为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不同。4.控告和举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同。5.控告和举报情况的真实可靠程度不同。

不立案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说明,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程序:1.询问主体 2.询问地点 3.有关询问的时间限制 4.询问的步骤 5.特殊规定 6.询问笔录 7.禁止性规定

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感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点差,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侦查或送是否合法 9.与犯罪有关的财务及其孳息是否已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1.审阅核查案卷材料 2.询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进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个人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放弃追诉,终结诉讼,对此人民检察院有裁量权。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和总称。意义:1.第一审程序是行使审判的必经程序。2.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 3.通过第一审审判,依法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于刑罚,是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证刑罚的正确实施,及时惩治犯罪,未回法律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并保证其辩护权的行使。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庭审判的阶段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

死刑执行的变更: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又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3.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有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死刑执行程序: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3.死刑执行的监督 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做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问题二进行的诉讼活动。

特点:1.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 3.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附属性

意义: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正确处理案件 3.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附带民事诉讼在形成立条件:1.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有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4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 5.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分最行为直接造成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职能管辖:专业词汇,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比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辩护: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当时的常设刑事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对控告人的控告有权进行答辩,并且出现了称作保护人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那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是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三篇:刑事诉讼

1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②辩护权③拒绝回答权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⑤参加法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⑧反诉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复议权②控告权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⑤上诉权

12刑事诉讼基本法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

13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

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基本原则:(1)分工明确、合理原则(2)保证证据、及时审查案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便于诉讼原则

14、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应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种类:1自行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行主动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3指令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回避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15、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16、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 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18、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

人民法院 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19、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20、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2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3正确立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正确立案,可以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节约刑事诉讼资源5通过经常性的立案工作,可以有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1、证据(是指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特点):客观性强,真实性大,稳定性强,证明力弱。(书证)特点:直观性强,稳定性强,证明力较强。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1、我国的刑诉有如下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额活动。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

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

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3、人民检察院

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

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4、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终结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

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

6、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7、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8、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9、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

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

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

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

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检法在本辖区以

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

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

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

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

罪嫌疑人。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

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0、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1.(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1.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2.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四篇:刑事诉讼Y02-03

02--03第二学期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2006-11-6 21:06:52 来源:本站 评论: 0 试卷代号:2109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法律、法学专业 刑事诉讼法学 试题2004年?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4.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某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盗窃罪和抢劫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是(D)。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3.被告人又聋又哑,开庭审判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姐姐当辩护人或翻译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姐姐在诉讼中可以担任(A)。A.辩护人B.翻译人

C.辩护人和翻译人D。两者都不准

4.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污辱,王某便到区法院自诉李某犯侮辱罪。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现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B)。

A.对李某免予起诉B.终止审理C.不起诉李某D.宣告李某无罪

5.某环保局局长胡某因涉嫌受贿被新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胡某拘留的最长期限是(C)。A.7日B.10日C.14日D.15日

6.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D)。A.5日B.3日C.7日D.10日

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B.立案C.接受D.侦查

8.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A.被害人陈述B.血迹

C.杀人凶器D.指纹鉴定结论

9.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A)。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10.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B)。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

1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C)。A.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B.向证人收集证据C.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向受害人了解案件情况

12.李某居住在甲县,在乙县盗窃10000余元后流窜至丙市的丁县抢劫,并将两名受害人杀死。丁县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并将李某逮捕归案。本案应当由(D)进行审判。

A.甲县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丁县人民法院D.丙市人民法院

13.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1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是(C)。A.聋、哑、盲人犯罪B.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D.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15.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的条件是(C)。

A.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B.被害人所在单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C.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D.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D)。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小刚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有(ABD)。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悔罪表现3.李某几年来共盗窃自行车123辆,案发后被抓获。假设李某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因病死亡,各司法机关对李某的盗窃行为可能做出的正确决定有(ABC)。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

4.下列几种情况中,适合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有(ACD)。A。被告人流窜作案B.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C.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D.犯罪地难以确定5.被害人(ABD),A.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督促立案

B.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D.如果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ABCD)。A.尸体B。现场发现的烟头

C.被撬坏的门锁D.沽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7.张某盗窃珍贵文物一案收集到下列一些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ABC)。

A.市精神病院对张某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证明

B.博物馆开具的盖有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单位失盗情况说明

C.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张某一贯表现情况的说明D.文物专家对失窃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书

8.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情形有(ACD)。A.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C.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D.罪犯正在怀孕的9.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ABD)。A.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B.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C.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自诉

D.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0.辩护人(ABCD)。

A.可以依法由当事人委托,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B.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充任C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D.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哪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每个要点2分)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2.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每个要点1分)(1)申请回避;

(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有权提出申诉;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第1题12分,第2题13分,共25分)

1.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立因公司偷税100余万元于1999年8月1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李立未上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1.(1)虹桥区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3分)

(2)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分)

(3)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分)

2.被告人李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时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该案于6月20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前,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月15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

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嫌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李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

1)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蒈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2分)

(2)庭审过程中,李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2分)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2分)

(3)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县捡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分)

第五篇:刑事诉讼法条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使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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