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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买卖合同1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2-112856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5:0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田买卖合同1

水田转让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对等、互利的原则,现就关于甲方将其拥有的下隆子水田一块(面积:六分整)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下隆子一块水田(面积:六分整)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同时乙方对水田拥有转让、出租、抵押、赠送、继承等权力,甲方无权干涉乙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作为上述水田的转让补偿。乙方付款情况以甲方开具的水田转让收款收据为准。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的任何家属及子孙后代均以此协议所列条款执行,不得反悔。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见证方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签字:时间:

乙方签字:时间:

见证人签字:时间:

水田相调协议书

甲方:刘海君身份证号码:

乙方:刘海兵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刘海君与乙方刘海兵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对等、互利的原则,现就关于甲方拥有的塔照岭屋门前水田一块(面积:六分整)与乙方拥有的算命丘子水田一块(面积:九分整)进行调换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塔照岭屋门前水田一块(面积:六分整)调换给乙方永久性使用。

2、乙方同意将算命丘子水田一块(面积:九分整)调换给甲方永久性使用。

3、上述水田相调是甲乙双方自愿的行为,甲乙双方的家属和子孙后代均以此协议所列条款执行,不得反悔。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见证方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签字:时间: 乙方签字:时间: 见证人签字:时间:

第二篇:水田租赁合同书

水田租赁合同书

甲方:郭彩峰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甲方决定在长富村发展种植油茶及其他果树,或进行水产品、蛋鸭等养殖。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同意将座落在水田亩租赁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开发。四边界址为东以:为界;南以:为界;西以:为界;北以:为界。承包证号码为:

二、租赁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共叁拾年。

三、租金缴交办法:水田租金按每亩人民币元计算,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租用的水田,在租赁期内,归甲方经营、管理、开发、使用,并允许经营权的转让和继承,允许建基础设施(筑建水库、修路、生产用房)乙方无权干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随意侵犯。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甲方的租赁水田上放牛、鸡、鸭等牲畜,不得干涉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及一切干扰有关生产生活的活动。

六、乙方所租山场必须无纠纷,无抵押。如出现纠纷或抵押现象由乙方自行处理。即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七、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生甲方租用。

八、合同事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方:长富村村民委员会(盖章)鉴证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水田租赁合同

水田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租赁水田位于

二、租期为三年,即202_年3月1日至202_年2月29日,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三、支付租金方式:甲方将分三期支付三年承租费,每年3月1日付清当年租金。

四、202_年3月1日前甲方可无偿使用乙方位于水田,用于除草、起沟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五、甲方承租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租用的水田,如租用期间乙方违约收回水田,乙方将给甲方赔偿两倍投资费用,如甲方违约亦给乙方赔付两倍田租。

六、甲方租用乙方水田期间,乙方水田由甲方自由支配使用,甲方不得损坏乙方田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量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2_年12月日

第四篇:水田收费站情况

水田收费站情况

有关部门也曾经多次调研撤销水田收费站,但至今依然难以解决。记者了解到,55%的经营权目前掌握在港资企业手中。

石观一级公路由深圳市宝安区石观公路股份公司(即深圳市观顺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前身)投资建设,全长37公里。起点为石岩汽车站,终点为观澜新田,1994年动工,1995年建成通车。该公路经广东省交通厅批准设站收费,于1995年11月开始收费,收费标准为小车7元,大巴15元。

记者从宝安区公路局获悉,石观公路是宝安区政府拨款800万元作为工程施工进场费并提供200亩土地给予开发的,工程于1994年11月1日动工,1995年9月28日建成通车,总投资3.9亿元,股东分别为市公路局、区公路局、石岩镇、龙华镇和观澜镇,其中区公路局占42.47%的股份。1997年12月公司改组,名称变更为“深圳市石观公路有限公司”,市公路局及石岩、龙华、观澜三镇退股,将原有股权转为债权,由石观公司负责偿还。

改组后的公司股东分别为宝安区公路局和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前者占股84.5%。股权转让后,水田收费站的经营“入不敷出”。在这个背景下,石观公路有限公司于是将55%的经营权转让给香港中基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20年,包括石观公路的经营、管理、收费、维护及其沿线的广告载体的建设和经营。经营期的前8年由港商先行收回投资,期间双方按6:94的比例分配收益;从第9年起,无论港方是否收回投资,双方均按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合作期满后,石观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石观公路有限公司。这个合作协议经过了当时中央有关部委的批准和备案的。

按照这个协议,港资企业对石观公路进行了投资,也接手进行经营管理。开始几年,合作顺利,经营效益也不错。福龙路开通后,从福龙路取道石观公路500米到石岩,却被水田收费站收取7元费用,反对和抵制的声音越来越多。

据了解,宝安区公路局也曾收集相关的资料与港企进行过商谈。其商谈内容涉及是否降低或者免除福龙路下来车辆的路费,或者缩减外资企业经营年限。政府在与外资公司商谈时,都已将这些方案提供给外资企业考虑,并表示会尽量提供多套解决方案,以达到还路于民的目的。

但是至今,这些方案还没有付诸实施,什么时候市民开车路过这里可以免费通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第五篇:水田征用协议书

水田征用协议书

云湖桥镇农电站以59800元/亩征用铁炉塘村朱家冲组约5亩左右水田,依据村、组民自治规章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朱家冲组、社员及被征水田户主同意,就征用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家水田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自愿将被征占用责任田转让给甲方,由甲方按照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处置,乙方不作任何干涉。

二、朱家冲组同意按照2万元/ 亩一次性支付给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水田征占用补偿款(包含国家规定补偿的所有费用)。

三、除政策性变动外,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自愿同意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后的15年内不参与被征用面积责任田的调整分配,即签订协议之后,组上有责任田调整,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不能以部分甚至全部责任田被征收为借口,要求重新分配相应面积的责任田。

四、朱家冲组同意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参与征收占用款的正常分配,即以总征收款减去2万元/亩的基数为准,具体由甲方制定。

五、注意事项:

1)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被征占用水田位置(四至)及面积为:320国道云湖桥镇铁炉塘朱家冲组段,具体如下:张志明的水田面积为1.8亩塘边丘;张德明的水田面积为1.5亩平子二亩,;盛

泽军的水田面积为2.2三亩丘及面积为0.19亩无名丘(按村、组田册登记为准)。

2)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水田征收补偿款等费用计算标准以村、组登记造册的责任田面积为依据,不以实际丈量为准。

3)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不能以责任田被征收为由进行非法上访、做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干扰投资企业的建设或生产经营、提出其它补偿等要求。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朱家冲组、张德明、张志明、盛泽军三户和本村村委会各执一份,本协议以本组37户签字生效为准,并产生法律效力,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如若违反此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征户签名:社员签名:

202_年 10月 2 日

水田买卖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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