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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医疗补助申请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2-89958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5 10:58: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二次医疗补助申请

二次医疗补助申请

宜昌市劳动局:

本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系黄龙寺居委会居民。年全年住院医疗及慢性门诊个人自付费用共计元,已达到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二次医疗补助的标准,现特向贵单位申请二次医疗补助。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申请医疗补助

文章标题:申请医疗补助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202_年三月进公司任信息采集员一职,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业务上认真钻研,为公司之工作尽己绵薄之力。八月炎炎夏日,因公司人员短缺,领导安排加班加点,我毫无怨言,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兼起了主管分配的大组工作(主管到公司帮忙期间的工作),整月

都未曾休息过一天。

九月份,本人感身体不适,但由于岗位是一人一岗制,我深知自身担负的责任,所以一直坚守在岗位。直至十月十七日,身体感到非常不适,去医院急诊,确诊为糖尿病,血糖严重失控,需立即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任医师告知我血糖指数非常不稳定,难于控制,建议装置胰岛素泵。该泵费用要陆万元,而且不列入医保范围。我是家中的独子,是家里唯一的主要劳动力,父亲是名普通的退休工人,母亲是家庭主妇,没有劳保,父亲每月的退休工资只有一千元左右,这一笔昂贵的医疗费用对我们家来说简直就是一串天文数字,沉重的负担压得我年迈的双亲透不过的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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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为这个病,我已到而立之年却未能娶妻生子,实在有愧于父母。现在又将这么沉重的担子压在老父母身上,我于心何安?泣问:“老天,为何对我这么不公?前世,我到底做错了什么,这世要我来承受如此苦难?……”

无奈之时心存一线希望向公司领导求助,望公司领导和同仁能在我困难之际,伸出援手救助,我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危难之时见真情。

此致

敬礼

202_年11月1日

《申请医疗补助范文》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申请医疗补助范文。

第三篇:关于申请残疾人医疗补助的

关于申请残疾人医疗补助的

天长市残联:

我叫倪玉华,是本市大通镇双柳村新涧组村民。本人今年37岁,身高1.2米,下肢没有膝盖,无法正常行走,出门靠一辆电动残疾车,是残联评定的一级肢体残疾。今年3月2日在骑车回家的路上,为避让行人不小心撞上石桥的石护栏,造成左下肢骨折,脾破裂大出血住进天长市中医院。在住院的一个月里,先后做了接肢、脾切除等手术,共计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加上生活及其他费用近3万元。幸好有国家的新农合政策,虽报销了一万二千元,还剩下万余元。因本人无经济来源,父母已分开且又年老。无奈之下再次厚颜申请政府能帮帮我,解决一点我的医疗费,我万分感谢!

申请人:倪玉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四篇:医疗二次报销申请 2

(医疗二次报销申请)申请

威宁合医领导小组:

我叫xxx,男,汉族,现年30岁,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居住于威宁县炉山镇公贤村甲组村。

我因患运动神经病,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202_年以来,病情恶化,于202_年9月2日至9月16日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南华协作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下肢肌萎缩,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用去检查治疗费总计:53140元,报销补助:34411.57元,自付:18729.31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特别是像我这样家有7口人,但都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靠种庄稼养家糊口,家庭年收入不到202_元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如今身体并没有痊愈,病情还会恶化,但是无法,因无钱支付后续医疗费不得不出院。医生建议,短期治疗非长久之计,需通过长期的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还要十多万元的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还清债务,凑齐医药费进行后续治疗,特恳请贵单位领导给予二次救助报销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2_年10月25日

第五篇:城镇职工医疗补助申请条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县(市)在202_年财政预算中力争按工资总额6%的标准列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并于202_年1月份在认真测算摸底的基础上启动实施补助工作,确保全州城镇职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顺利推进。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1月7日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

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府秘发〔202_〕103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劳社厅发〔202_〕8号)精神,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障特殊及慢性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特殊及慢性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减轻患者负担,结合临夏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本办法所指定特殊及慢性疾病的人员(含退休(职)人员)。

二、补助原则:以收定支、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四、补助病种(10种):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3、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

6、糖尿病伴并发症;

7、原发性高血压病伴并发症;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9、慢性肝炎(活动期);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五、补助标准:

第一类(1种):肾衰竭透析治疗的患者,单次按350元予以补助。

第二类(2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的患者;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的患者,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扣除《三个目录》规定以外部分后补助85%,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三类(7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及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的患者、患有糖尿病伴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病伴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扣除《三个目录》规定以外部分后补助85%,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派罗欣等特殊药物需另批。

身患多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六、确认办理:

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项目及标准由州(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按“收支平衡 ”原则适时调整确定,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以上(异地安置人员需居住地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患本办法第五条 所列疾病(1种或1种以上)需门诊治疗的,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将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上住院记录等相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征标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本人《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上予以记载,并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有特殊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本人确定的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对症处理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虽患有补助范围内的特殊及慢性疾病,但进行该病症以外的治疗、检查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3、特殊及慢性疾病医疗清单、购药发票所记载的药品,须与治疗所申报的病症相对症,购药量与药品所规定使用剂量相符,一次门诊治疗处方给药量或购药量最长不超过90天的剂量。

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持《医保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以及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的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八、鉴定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确定为享受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检查费用从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经确认或确认审批前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或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九、已确定享受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享受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费用补助的时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特殊及慢性疾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十、发生门诊费用跨不予报销,单位和个人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不予享受该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十一、申请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十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恪守职责,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本意见由临夏州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申报材料

2、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 附件1: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申报材料

一、肾衰竭透析治疗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住院(指6个月内)病历的复印件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肾功能检查资料,其中必须具有血肌酐和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资料;

(4)影像学资料;

(5)正在进行肾透析治疗的患者需交肾透析治疗的有关资料;

(6)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肾病科为患者制定的透析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肾功能衰竭,达到下列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透析治疗的患者。

(1)实验室检查结果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血肌酐≥707μ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糖

尿病患者的内生肌酐清除率可以为≤15ml/minL。

(2)临床资料确认有:尿毒毒素中毒的心血管、呼吸、神经、血液、消化等系统的症状和体征。

3.肾衰竭门诊透析的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结肠透析及与之相关的诊疗项目;

(2)透析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附录1规定;

(3)透析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4)透析前、透析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放、化疗等资料;

(3)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为患者制定的放疗或化疗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签字。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放、化疗的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恶性肿瘤或白血病,需要在门诊需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和/或化学治疗的患者。

3.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放、化疗的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2)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3)必需的支持治疗、诱导化疗和相关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4)放疗后的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的治疗;

(5)放疗前、放疗期间及放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三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器官移植手术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有关实验室检查资料;

(4)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为患者制定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3.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前及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4)骨髓检查资料;

(5)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血液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3.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再生障碍贫血的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抑制剂、适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止血及控制感染等);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2_]7号)文件的规定;

(3)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心脏介入治疗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专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心脏介入治疗主要指:经皮穿刺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经皮穿刺冠状动脉内支架安置术和冠状动脉内粥样硬化斑块消除术。

(2)相关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3)相关心电图及临床检查资料;

(4)心脏介入治疗前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5)心脏介入治疗术、心脏瓣膜置换术的手术记录;

(6)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专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3.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抗凝、调脂、抗心肌缺血、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扩血管等药物的治疗;

(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继发病及发症的治疗;

(3)原发心脏病及危险因素的相关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糖尿病伴并发症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尿糖测定、血糖测定、糖耐量试验及有关血液生化资料(如血三脂等);

(4)尿液检查(主要包括尿蛋白定性、定量检查和白蛋白检查等)及肾功能检查资料(主要指血肌酐、血尿素氮等);

(5)心电图资料;

(6)其他资料,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具有眼底检查的文字和图像资料。糖尿病神经病变应具有相关临床资料和神经系统的电生理检查资料;申请者的近期住院病历中有关资料完整,可免收⑵~⑺项资料。

(7)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内分泌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内分泌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并伴有下列并发症,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糖尿病的并发症:①大血管病变:冠心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动脉硬化及肢体外周动脉硬化(含肢体坏死);②微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心肌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③糖尿病性神经病变;④糖尿病足;⑤糖尿病引起的黄斑病、白内障、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病变。

3.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糖尿病的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伴并发症的治疗;

(3)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原发性高血压伴并发症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血管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签字。

2、原发性高血压门诊治疗的指征

(1)高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1级或2级,兼有3中或更多危险因素、兼患糖尿病或靶器官损伤患者或高血压水平属3级,无其他危险因素这属高危组;

(2)极度危险组:高血压3级同时有1种以上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伤,或高血压1-3级并有临床相关疾病。

3、原发性高血压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的治疗;

(2)抗高血压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4)高血压治疗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肝功能检查资料;

(3)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签字。

2、慢性肝炎(活动期)门诊医疗的指征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实验室检查:血清HbeAg、抗HBc、HBc-IgM、HBV-DVA、DNA聚合酶阳性,并提示处于活动期;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抗HCV和HCV-RNA阳性,并提示处于活动期。

3、慢性肝炎(活动期)门诊治疗的临床诊疗范围

(1)抗病毒药物和保肝药物的治疗;

(2)治疗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肺功能检查、支气管检查、胸部透视资料;

(4)患者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的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为患者制定的门诊治疗计划。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缓解和控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药物治疗;

(2)抗感染药物;

(3)治疗期间相关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关节的影像学资料;

(4)关节腔滑液和类风湿结节活检等检查资料;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2、类风湿性关节炎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患者,并符合以下7条诊断标准中4条或4条以上的:

(1)晨僵至少1小时,持续≥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胀≥6周;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胀≥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胀≥6周;

(5)皮下有类风湿结节;

(6)手部类风湿关节炎Х线放射学的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及关节间隙变窄);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

RF阳性(>++或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ESR、CRP或hsCRP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炎症因子(铜蓝蛋白CER、α1-酸性糖蛋白AAG、触珠蛋白HPT)、免疫球蛋白总量或分类、补体检测值超过或低于正常值上限或下限(显示免疫与炎症启动状态)。

关节功能分级:关节功能分级:I 级,能完成日常工作而无障碍;II级,能从事正常活动,但有一个或多个关节活动受限或不适;III级,仅能胜任部分日常活动或生活部分自理;IV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长期卧床或依靠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3、治疗范围

(1)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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