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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篇模版]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2-92825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8 16:58: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井)长对本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 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九条 煤矿事故隐患应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矿(井)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

矿(井)可对B、C级事故隐患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每月5日前按程序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报矿业集团公司)。

第十条 矿(井)排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管理的原则确认。对市、县属及乡镇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分别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由矿业集团公司进行确认;省生建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由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确认意见于每月10日前反馈到矿(井),并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应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设计或报批的应按程序编制设计和报批。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井)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应由其共同隶属关系的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因违法开采或施工,造成的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

两个以上矿井的,除依法查处外,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被危及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协助治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十六条 矿(井)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煤矿矿长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煤炭管理部门,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煤矿事故隐患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对事故隐患实行专人挂牌督察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月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事故隐患调度审查制度,定期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

行调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把煤矿的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煤矿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和治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察。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严格查处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及不排查治理或拖延排查治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检查和监察中发现直接危及煤矿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

监察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篇: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山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参照有关国家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煤矿矿长做为法定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长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煤矿事故隐患是指煤矿现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上存在可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 1〉A类:难度大,煤矿解决不了的。

2〉B类: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须由矿里解决的。3〉C类:难度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滑坡、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他。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A类:事故隐患的确认上报,煤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分类排查,登记造册,凡属于煤矿难解决的隐患,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

2.B类:煤矿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必须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出事地点排查,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3.C类:隐患在班组长的监督下,由班组长和所在班组成员共同处理完毕,在处理过程中若发现难度增大时,可上报煤矿安监科重新定级后组织处理,不可蛮干或强行处理。

一、滑坡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1、煤矿矿长每周对所有采场的边坡、排土场的边坡以及台阶进行排查一次,做到事故隐患清楚,并落实相应措施。

2、煤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员,要经常观察采场工作帮、非工作帮,排土场边坡等安全情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报请矿长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3、安全员要每天对采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应将人员以及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每个煤矿工人都要做好“自保、连保”安全工作,不可麻痹大意,经常观察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有异常迹象时,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向领导汇报。

二、机械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1、为确保煤矿各类机械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排查治理,预防各类机械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煤矿生产使用的各类车辆(包括翻斗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都必须车况完好,发动机、闸箱工作正常,液压系统、刹车系统、方向灵活可靠。

3、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正常,发现烧机油或尾气排放超标时立即查明原因到修理部进行维修。

4、运输车辆在每班工作前,司机必须检查方向,刹车液压系统是否灵活可靠,车灯是否正常,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5、每隔10天,煤矿领导,车队长组织有经验的司机,对煤矿所用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车辆在运行或装车时,司机严禁离开驾驶室,严禁司机将身体、探出车外,要集中精力,注意车辆前后方有无人员和设备。

7、煤矿运输司机严禁将外来人员带进采场或排土场,一经发现处罚司机100元罚款。

三、爆破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1、爆破员领取火药时,必须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办理领取手续,领到火药时必须立即亲自送到工作地点。

2、运送雷管时爆破员要用木制雷管箱领取运送并加锁,不得乘座汽车及其他工具。

3、引药必须在放炮地点附近装配,要选择在帮坡稳定,无伞檐和松动煤(岩)块,避开电器设备和带电物休的地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4、放炮时,母线与脚线的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起爆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5、放炮前,由班长发出放炮警号,等15秒后再放炮,放完炮后,谁布置的警戒由谁撤出。

6、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移交别人,禁止将钥匙与放炮器连在一起,放炮后立即将钥匙取出,摘开母线并将线头接成短路。

7、放炮员必须在隐蔽的安全地点或躲避硐内放炮且距离放炮地点不小于200米,严禁短距离放炮。

8、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结成短路,再等15秒后才能沿线检查,找出原因。

9、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10、处理瞎炮时,如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如是雷管等原因拒爆,应在距拒爆孔0.5~1.0米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严禁按原穿孔位穿孔。

11、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和未爆的电雷管。

12、工作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或各路警戒岗哨未设置好或人数未清点时不准装装放炮。

四、水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在丰雨季节,采区主任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发现有大雨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防洪和排洪。

2、在雨季来临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全矿人员对非工作帮环形排水沟进行全面排查和修复,确保排水沟起到截流地表水和雨水的作用。

3、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4、技术员应对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进行观测,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五、火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矿长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缆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处理。

2、安全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等处进行一次防火大检查。禁止出现非生产性明火,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产生电气火花。

3、露天煤矿所使用的翻斗车、装载机、挖掘机以及主要设备等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采场爆破时,尽量使用水炮泥,防止产生炮火。

5、对揭露的老空火区,要及时浇灭,对煤工作面要进行必要的洒水工作。

6、对装车的原煤要严加注意,坚决不能将带火的煤装车外运。

7、散放的煤堆,要设专人进行洒水巡视,做好防范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碾压工作。

8、采场、煤场等都要铺设防火管路,保证足够的水源,以满足防灭火的需要。

第三篇:《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推荐)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2_年2月1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韩寓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臵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长对本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将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或者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排查 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小煤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处分。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一)煤矿企业及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煤矿企业及煤矿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有关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xx煤矿17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XXX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秦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和遏制矿井伤亡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指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六)《煤矿安全规程》

(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

(八)《煤矿防治水规定》

(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202_)

(十)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矿长和项目部经理

成员: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各类副经理及其技术负责人

下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全科科长及全体科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二)职责 A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体系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工作;

3、负责事故隐患治理人、财、物组织和供给工作;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和验收;

5、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贯彻落实与实施工作;

6、做好隐患失控处理与上报工作;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责任

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指令及矿委会安全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活动;

3、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有关精神,部署、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检查、督促、反馈和初步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工作;

5、建立健全基础资料,严格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

C岗位分工

1、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顶板管理、滑坡治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程施工布置、质量管理;

3、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火工品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项的落实、监督、反馈及档案管理;

4、机电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机电、运输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通风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通风、瓦斯、煤尘及防灭火方面事故隐患治理;

6、技术负责人: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地测、防治水及采煤、掘进、通防等安全技术工作;

7、后勤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地面交通运输等方面安全工作。

8、项目部经理:协助矿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学习与贯彻工作;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劳动力管理等工作。

D分管部门

1、主管部门为:安全科

2、协助单位及部门为:项目部、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综合办公室等

三、事故隐患分级

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等,将煤矿事故隐患划分成Ⅰ、Ⅱ、Ⅲ三个等级。

1、Ⅰ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必须停产停工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方面,65种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

2、Ⅱ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Ⅰ级事故隐患。但在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陕正办发【202_】56号)、省安委会《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规定》(陕安委【202_】11号)和《煤矿水害防治十条规定》《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陕安委 【202_】12号)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

3、Ⅲ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立即整改的隐患,包括Ⅰ、Ⅱ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它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及要求

(一)、工作机制

1、职责分工

(1).安全科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管部门。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矿长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科室、施工、生产单位(区队)、班组对本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所有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及行进路线上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分级管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销号(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进入下一循环,继续进行整改)。

(二)、事故隐患排查

1、基础工作

编制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

2、周期范围

(1).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 等业务科室、施工、生产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2)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进行 1 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矿建和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24h不间断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4).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3、登记上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

(2).各单位(各部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矿安全科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三)、事故隐患治理

1、分级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严格执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要求。

(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 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3).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 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继续组织实施。

(4).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 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2、安全措施(1).事故隐患治理必须要有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

(2).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时,治理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全员现场监督。

(四)、监督管理

1、治理督办

(1).事故隐患治理必须落实好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和明确责任人员;

(2).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2、验收销号

(1).各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2).上级、矿领导和矿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安全科或调度室。

3、公示监督

(1).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3).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 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1、信息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2、改进完善。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3、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4、专项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 1 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5、考核管理

(1).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 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2).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季、月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篇:浅谈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化

浅谈如何抓好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流程化

梁文艺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竹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新版《煤矿安全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独立成章,可见国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它随煤矿生产的进行而产生、发展,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虽然不是事故,但它可以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孕育和生长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治理,事故就可能避免。因此,竹林山煤业积极研究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工作,建立了以“岗位、班组、区队、专业、公司”的五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任务、角色、权利、责任,做到“谁的区域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各级责任层层落实,保障企业实现安全高效发展。

一、建立五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将隐患排查治理拓展到每一个岗位员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建立完善岗位级隐患排查、班组级隐患排查、区队级隐患排查、专业级隐患排查、公司级隐患排查五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岗位级隐患排查。岗位员工负责一线具体工作,在其工作过程中就能动态发现存在的隐患,因此要抓住岗位员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石作用,通过各类岗位作业人员的全程参与,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复查、考核等环节要素管理,全面实施岗位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明显隐患和潜在隐患,从根本上解决岗位员工只是隐患治理者而不是排查者的问题,发挥他们对隐患排查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2、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组长具体负责,每班对本队责任区域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面排查,第一时间消除存在的隐患,通过班组隐患排查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的作用,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班组长在落实自身岗位和区域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班组成员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大数据收集,经与带班队长沟通后,现场落实整改或制定防范措施,进行重点盯防。

3、区队级隐患排查。队长作为本区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区队队长负责人组织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每周对本队责任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 《区队隐患排查闭合管理一览表》,同时对上周已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重复性隐患进行重点分析并制定专项措施,最后将隐患查处一览表分别报专业科室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司(以下简称办公室)监督、备案。队长要对每日带班队长或班组长录入《区队隐患排查闭合管理一览表》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科室。

4、专业级隐患排查。专业科室实行旬排查、旬验收的方式,覆盖所有分管业务,认真填写《专业隐患排查闭合管理一览表》,对排查出的隐患由专业科室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区队自查、上报期限整改的隐患,相关专业科室要按责任划分落实监管责任人,监督按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对队长进行加倍处罚。对区队自查、需上报协调解决的隐患,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协调、安排。

5、公司级隐患排查。此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并召集各分管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对全矿井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执行月排查制度。

二、隐患排查规范化操作流程

1、隐患的分组治理及认定督办标准。把隐患分为覆盖生产、后勤涉安业务等九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综合排查治理组、采掘排查治理组、通风排查治理组、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排查治理组、机电运输排查治理组、职业卫生排查治理组、调度和地面设施排查治理组、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组、洗选煤厂排查治理组),将隐患划分为“ABCD”四级管理模式,即A级:重大隐患,矿长督办;B级:较大隐患,分管负责人督办;C级:一般隐患,科队负责人督办;D级:轻微隐患,队组负责人督办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竹林山煤业事故隐患分级标准》进行认定。

2、编制隐患排查菜单。隐患排查菜单,是我们在借鉴兄弟矿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事故隐患排查经验和管理现状制定的隐患排查标准,涵盖了人、机、物、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对检查区域、检查内容、检查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让参加排查的人员明确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检查标准,也让被检查区域的负责人知晓整改措施、整改依据、整改标准,杜绝了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3、隐患报告流程。隐患报告实行岗位(班组)向队组汇报;队组向对口业务科室汇报;业务科室向分管矿领导、办公室汇报;办公室按隐患上报的有关规 2 定,按时向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隐患跟踪治理销号管理。隐患排查跟踪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回查,谁签字”原则。对自查的一般及轻微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五落实”跟踪治理,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对自查的重大、较大隐患,要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对口隐患排查组、分管矿领导及办公室报告,并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行为,实行“五落实”,并安排专人跟踪治理,待隐患整改销号后恢复生产;凡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各类隐患,由办公室登记建档,由向对口科室下达整改通知,对口科室负责隐患整改的“五落实”,并将整改进度及时上报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负责对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办公室和归口业务科室派人参加,共同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编制整改报告,并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向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三、建立隐患责任追究体系

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机构的组织分工,参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逐级制定了岗位、班组、区队、专业、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在整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和目标,真正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进一步强化“主动作为、严格履责、部门协作”意识,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四、隐患的信息化管理

隐患排查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机制。各业务科室必须明确各自的隐患排查信息管理人员,并借助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实现信息沟通,并对本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电子台账并上报汇总。办公室要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系统安装完成后,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具体使用和相关工作的上报。操作人员必须能够熟练的操作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系统,并对系统的使用情况与厂家技术人员沟通,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按月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填报,不得拖延。信息化系统操作员要负责定期对系统中录入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筛选,发现逾期未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立即进行预警,并填写“业务联系通知单”,经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交事故隐患所属的责任科室。

五、存在问题

虽然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区队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还不太成熟,仍需改进。一是安装的信息化系统可与上级主管部门正常联网,但该信息系统在 3 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过程跟踪、逾期报警方面的功能不够完善,工作效率受到影响;二是员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所以在隐患排查治理上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化;三是由于技术和经验的局限性,对隐患的排查仍以个人经验为主,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对隐患的发生发展规律的分析也存在不足。

六、结语

开展隐患排查规范化流程以来,大大提高了隐患治理的效率,已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工作流程,有力落实了上级部门对于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化要求,安全管理的压力得到了层层传递,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抓安全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综上,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化工作能有效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是煤矿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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