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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3-103403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3 17:2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峨眉山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

峨眉山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

峨眉山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发生,维护被审计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他人(被审计单位或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在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首问责任追究制。即对同一单位进行审计或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进行检查或被审计单位进行复议,如发现已审计终结的项目存在审计过错,应追究当时进行审计的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给他人(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的;

2、不依照审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

罚的;

3、实施审计业务明显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给被审计单位(法人)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4、隐瞒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法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5、因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本应查清而未查清造成失误的;

6、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案件线索不揭露反映,也不深入查证的;

7、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而应保密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纪谁承担责任,应根据责任范围和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办法。对应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行政过错责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将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

1、为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效能,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责任。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拖拉、互相推诿、效率低下,超过办事承诺时限或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目标任务的;

(2)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3)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及其它财物的;

(4)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不遵守考勤、请假、值班制度,上下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服务对象办事或造成损失的;

(6)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的。

4、责任追究的形式

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1)批评教育、诫免谈话;(2)书面告诫、深刻检讨;(3)通报

批评、限期整改;(4)组织处理。

5、责任追究的处理:

(1)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工作人员受到书面告诫的,当年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3)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半年奖金,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4)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的,扣发当年奖金,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5)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

张沟小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组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副组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值日值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全天候关注学生动向,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教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各班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车辆相关规定,乘坐报废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各班主任负责教室,财物不受损失。

十五、值周人员、班主任,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向校长报告。

十六、值周教师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协同学校化解排除隐患。

十七、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上报中心校,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张飞

副组长:张改信

组 员:张本立霍淑娜

张沟小学

202_-5-20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

卧龙岗小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安保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学校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与量化考核结合,与考核和职称晋升联系。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南郑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本站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管理相对人、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对上级和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工作决策,不贯彻落实,给某一方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指示、规定,擅自更改原定方案和内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超越权限行使监督职权,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相互推诿、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2、值班、执勤期间,玩忽职守,出现漏查、不作为现象的;

3、畜(货)主、承运人等执法相对人在站接受检查,工作人员相互推诿,或不严格依法、依程序执法,造成后一定不良后果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值班、执勤期间,违反有关“公路三乱”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有关执法检查收费的;

2、畜(货)主、承运人等执法相对人在站接受检查,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依程序执法,或滥用职权,造成后严重不良后果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执法相对人利益的;

5.值班、执勤期间,违反其它有关“公路三乱”管理制度,情严重的;

6、值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202_年7月5日

峨眉山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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