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现将202_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
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
(一)网上申请;
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 →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 →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
(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只限于考取“A”类证书人员;
(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
注意事项:
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
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C、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存档证明须注明以下内容:a、存档性质为“个人存档”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存档机构建立“集体档案”存档性质可为“集体存档”;b、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存档期限在1年以上,时间不足不予受理;c、政治面貌是否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3)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a、外省户籍申请实习人员,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b、农业户口暂无人事档案人员,须先办理“招工”手续(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具有此项业务的存档机构),“招工”手续办理后可建立人事档案,即可按照申请要求提供人事档案。
C、档案暂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须将档案转存至符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4)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资格确认保证证明;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有效期15天。
(6)兼职实习人员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主要指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
(7)《实习协议》复印件(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必须提供签署完毕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协议》材料,各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此协议,不按要求签署《实习协议》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律师协会将不予受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如发现担保证明与事实不符,将根据行业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实习协议》范本需在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下载。
(8)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出具的党组织关系转入回执复印件;
(9)律师事务所意见;
(10)同底板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4、核发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递交材料后,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三十日内对合格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该证工本费初次领证不收取)。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实习律师培训的规定,参加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完成实习律师集中培训。
注意事项:
A、实习律师培训报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步骤:登陆首都律师网(http://)→点击北京律协实习律师预报名系统→进入后按照提示进行报名。
B、实习律师培训将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培训方式。202_ 年6月1日前,取得《实习律师证》的实习人员,务必在1年的实习期内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此范围人员仍然采用原有5天的培训办法,同时报名方式不变。旧培训办法定于202_年5月30日正式取消,届时仍未参加实习律师培训的人员将按照新的培训方式参加培训。202_年6月1日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将按照新的培训办法执行,届时将制定新的培训及报名办法。
五、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实习人员资格注销或申请转所
(一)实习律师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律师注销登记表(需在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下载),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二)6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律师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律师申请手续。申请实习律师资格注销的人员,不得在实习期内连续转所三次以上,超过三次以上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实习律师注销人员不能在实习期三个月内提出注销申请(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的日期为准),时间不足不予受理。注销实习资格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丢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正规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例:《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
(二)登报挂失7天后,持律师事务所补办申请、报纸原件、一张一寸照片,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
(三)经核实无误,7天后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注意事项:
A、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办申请,只须注明该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补办理由即可,须加盖公章。
B、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协会收取工本费5元。
八、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操作程序如下:
(一)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XX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转所实习的申请”;
3、接受申请人继续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该申请人实习的“接受函”;
4、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A、“转所实习的申请”,只须写明转所原因即可。
B、“接受函”,注须写明接受理由及接受决定即可,须加盖公章。
(二)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更名申请”;
3、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更名申请”,只须写明更名理由即可。
九、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
6月1日起,凡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到期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申请转正材料中的“实习鉴定”部分,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要求申请转为执业(专职或兼职)律师的人员,必须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书》,北京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律师考核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协会将在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签署申请人符合成为执业律师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协会将出具不符合成为执业律师的书面决定,并交至申请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书是否取得仍将作为此鉴定的必备要件之
一。《实习律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注意事项:
在《实习律师考核办法》未正式出台之前,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只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本人《实习鉴定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即可办理。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202_年6月1日起,每周五全天进行实习材料的集中审核工作,不受理律师事务所递交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周一至周四无特殊原因均正常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实习律师备案申请,协会将在三十天内予以办理并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实习律师网上申请单状态显示“审批通过”后即可到提交备案机构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202_年6月1日起,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提交本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事宜,必须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实习律师本人递交材料,协会将不予受理,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事宜的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协会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平台”均刊登有办事流程,不详之处可以认真参阅。
如有补充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另行发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
联系电话:58575557、58575562、58575555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2_年5月30日
第二篇: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位置:首都律师 > 会员服务指南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 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
(一)网上申请;
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 →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 →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1、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
(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只限于考取“A”类证书人员;
(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
注意事项:
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
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C、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存档证明须注明以下内容:a、存档性质为“个人存档”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存档机构建立“集体档案”存档性质可为“集体存档”;b、有无被开除公职记录c、政治面貌是否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D、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存档要求不变。
E、不具备上述存档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向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a)、202_年(含)以后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拟从事律师实习人员。
(b)、202_年(含)以后取得由教育部认定的在海外教育机构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拟从事律师实习人员。
详细办理流程请登录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网站(北京公招网ttp://www.teniu.cc)→点击北京律协实习律师预报名系统→进入后按照提示进行报名。
五、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实习人员资格注销或申请转所
(一)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须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上下载并填写单号),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二)凡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申请实习人员资格注销的人员,不得在实习期内连续转所三次以 上,超过三次以上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实习人员注销人员不能在实习期三个月内提出注销申请(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的日期为准),时间不足不予受 理。注销实习资格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丢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正规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例:《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
(二)登报挂失7天后,持律师事务所补办申请、报纸原件、一张一寸照片,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
(三)经核实无误,7天后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注意事项:
A、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办申请,只须注明该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补办理由即可,须加盖公章。
B、实习期限将近或到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无需补办,律师事务所提交三份补办申请即可。
八、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操作程序如下:
(一)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XX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转所实习的申请”;
3、接受申请人继续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该申请人实习的“接受函”;
4、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A、“转所实习的申请”,只须写明转所原因即可。
B、“接受函”,须注明接受理由及接受决定即可,须加盖公章。
(二)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更名申请”;
3、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更名申请”,只须写明更名理由即可。
九、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到期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申请转正材料中的“实习鉴定”部分,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办理程序如下: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证书未到期不予受理);
2、申请人取得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备查);
3、申请人《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原件(备查);
4、申请人填写完毕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注意:实习期内指导老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老师的,须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在递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时,以书面形式提交更换理由(须律所盖章)。
(二)参加面试考核
申请人员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申请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三)实习鉴定的出具
1、面试考核结束,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面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在首都律师网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鉴定的人员名单。
2、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合格意见书》(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登记表》协会出具意见页上即可);
3、未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执业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意见书》。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周五全天进行实习人员材料审核及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因此不受理律师事务所递交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无特殊原因均正常受理。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协会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实习人员网上申请单状态显示“审批通过”后即可到提交备案机构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三)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提交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事宜,必须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实习人员本人递交材料,协会将不予受理。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事宜的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具体查阅《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如有补充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另行发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
64515983 点击下载: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2.实习协议
3.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 4.实习鉴定书 [ 关闭本页 ]
北京市律师协会202_年5月8日联系部门:执业申请部联系电话:
第三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办事程序指南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办事程序指南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一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专职)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专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律 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具的,并同意转为执业律师的鉴定意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2)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兼职)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兼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具的,并同意转为执业律师的鉴定意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 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2)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兼职)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外省市律师在京执业申请(兼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 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执业申请
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原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原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证号页、律师本人照片页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情况页。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 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执业申请
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原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原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证号页、律师本人照片页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情况页。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2)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 军队转业人员律师执业申请 军队转业人员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军队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军队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总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军队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特别提示:持202_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 有关律师执业申请的其他事项
(一)调取律师资格档案、执业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工作
1、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原件;
(2)申请人实习律师工作证原件。
2、调取律师执业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或原执业证书的原件。
(2)拟调入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的证明。
3、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需由申请人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办理相关手续。(司法考试处电话:58575978)
(二)律师调动工作
律师调动是指当的北京市注册律师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调动。
律师调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1)律师调动申请表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的“律 师管理办事指南”中“表格下载”进行下载,严格按申请表项目要求填写;如是党员律师一式五份、非党员律师一式四份、为非北京户籍和其他单位退休人员的律师一式三份。
(2)如申请人为原所合伙人,需出具已退伙的证明材料(调出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律师调出工作
律师调出是指当的北京市注册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律师调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拟调入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市)厅(局)开具的调取律师档案的调档函。
(四)律师执业证注销工作
律师执业证注销是指当的北京市注册律师申请调出律师行业,不再作为执业律师执业的情况。
律师执业证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执业证注销情况登记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五)重新申请律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重新申请律师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重新申请律师注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注册,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B、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C、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补发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或者律师执业证毁损的,申请人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刊登在报纸上的本人律师执业证丢失的遗失声明;
注意事项:遗失声明需在北京辖区范围内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丢失的律师执业证书号,并声明作废。
3、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是指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毁损的须提交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
5、申请人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律师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接收情况,律管处每周会定期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的网站上公布。如发现档案已到,申请人可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律管处查询并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律师执业网上申报资料时,应注意:
1、所有数据都要力求准确全面,符合实际;
2、学习经历应从大学写起,要明确是大专、大本等;
3、工作经历中职位不能空;
4、执业经历是从申领到执业证之日起算(实习经历应算作工作 经历中);
5、工作经历中的年限应能衔接上;
6、网上显示待初审的状态时,申请单号方为有效(如是填写完成的状态或有其他技术问题,请与盛世彩虹联系,电话为64042926),请把有效申请单号写于所要提交的《律师执业登记表》上。
(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可在本所网上“律师事务所人员列表”中查看是否有申请人姓名,如查询到后即可到申请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可在本所网上“律师事务所人员列表”中查看自己的执业证号是否已经更新,更新后可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202_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_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 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 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会。实习人员申请恢复登记审查的,应提供调查结束或案件审结的证明文件。因前述原因暂缓实习登记的,暂缓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本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八)存在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之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
(九)不按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或当年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实习人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指导工作即告终止。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需另附北京市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原件;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实习协议》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基本情况;
(八)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九)党组织关系转入回执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项保险);
(十一)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及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实习的意见;
(十二)申请兼职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实习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原件;
本市户籍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除社保证明外),同时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原件;
(十三)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四)本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会在收到实习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由代表大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科学调控实习人员规模。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由本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六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八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或其他财物;
(十)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六、二十六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 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满,本会负责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本会的统一安排组织面试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面试考核。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 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实习备案申请材料》、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对实习人员实习情况记录不实,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七)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八)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律师事务所违反前款规定受到本会惩戒,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存在违规情况的,一并给予相应处分;未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违规情况,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 职责的,可根据实习人员申请,由本会审查后同意实习人员调转至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完成实习或重新实习。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之条件担任指导律师的;
(二)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七)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指导律师违反上述条款受到本会惩戒,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存在违规情况的,一并给予相应惩处;律师事务所及 实习人员未发现违规情况的,律师事务所可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重新实习。
第三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会。本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实习人员违反上述条款受到本会处分,其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存在违规情况的,一并给予相应惩处。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存在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之禁止行为的,应当终止其实习。已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撤销考核意见,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实习鉴定的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人员
申请办理实习鉴定的有关办事程序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规定,即日起凡202_年6月1日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应按照如下程序提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
一、实习鉴定申请条件
1、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按照证书有效期的要求,达到规定的一年实习期;
2、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3、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4、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书》。
二、实习鉴定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实习人员,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五份《实习鉴定书》(一份原件及四份复印件)并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2、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实习鉴定书》进行书面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实习鉴定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员补充完整;
3、申请人员提交《实习鉴定书》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申请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4、申请人员可在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提交《实习鉴定书》,周五全天不受理。
三、实习鉴定的出具
1、面试考核结束,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面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在首都律师网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鉴定的人员名单。
2、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可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登记表》(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
3、未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提出考核意见。
特别注意:
1、实习人员须在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转正”(领取律师执业证);
2、相关申请材料的提交,须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行政人员务必提前熟悉相关程序;
3、202_年6月1日前取得《实习律师证》的人员,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相关规定参阅《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4、如有其他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网站公布。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2_年6月15日